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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大学学术秩序的伦理目标:一个调和的视角

2015-04-29马龙海许国动熊文渊

高教探索 2015年4期
关键词:自由伦理

马龙海+许国动+熊文渊

收稿日期:2014-11-14

作者简介:马龙海 ,广东金融学院党委副书记,领导力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许国动,广东金融学院领导力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副研究员,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博士生;熊文渊,广东金融学院教务处讲师,博士。(广州 /510521)

*本文系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现代大学学术秩序下大学校长领导力实现研究”(12YJA880087),2011年度广东省高等教育学科建设和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行业需求为导向的金融类人才培养实验区”(粤财教〔2011〕473号)阶段性成果。

摘 要:现代大学学术秩序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要素之一。大学校长领导力的实现影响着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因此,现代大学学术秩序是大学校长领导力实现的环境。现代大学秩序的建立需要对其伦理进行思考。通过大学学术秩序伦理的理论比较以及我国大学学术发展历史的实践表明,现代大学学术秩序的伦理目标是扩展大学和学者的可行能力。学术自由、学术条件、学术机会、学术信用保障和学术防护是实现此目标的工具性自由。大学校长领导力的实现与现代大学学术秩序的伦理目标相契合,不仅是大学校长领导力效能实现的要求,也是现代大学秩序建立的内在逻辑。

关键词:现代大学;学术秩序;伦理;自由;可行能力

个体领导力即领导者角色所具有的领导力,这涉及到学校教育过程中各种角色主体,[1]这些不同角色主体的领导力效能,都将在学校内部管理的四主体(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术委员会、教代会)[2]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价值,推动着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建设和发展。同理,大学校长领导力在推动大学内部自治体系的建立中,也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大学校长领导力的实现,是在现代大学制度建立的过程中逐渐确立其角色地位的过程。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首先是现代大学学术秩序,大学学术秩序是在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条件下维持大学学术活动正常运行的正式和非正式的程序和规则。通过现代大学学术秩序的形成,加快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从而实现大学校长领导力。然而当前,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一系列学术失序现象丛生,严重阻碍了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治理大学学术秩序已成为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 而要解决学术失序问题,首先应探讨现代大学学术秩序的伦理目标。

一、现代大学学术秩序伦理的内涵

任何学术秩序都隐含一定的道德思考和价值目标,并受到社会对它所做的一系列伦理评价。这也就引出了学术秩序伦理所包含的双重含义:学术秩序的道德正当性与合理性,即学术秩序的道德基础。这也是评价学术秩序的基础。学术秩序总是体现出一定的道德目标和要求。学术秩序在多大程度上合乎道德性,主要由学术秩序自身的道德性显示出来。人们把某些一般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纳入学术秩序的伦理目标之中,即在学术秩序的设计与安排上体现出道德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其指向是把一般的社会伦理要求上升为学术秩序的伦理要求,并在学术道德领域执行。

上述双重含义统一在学术秩序治理过程中。学术秩序治理首先要对已有的学术秩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可能促使某些伦理原则在学术秩序中得到贯彻落实,也可能使学术秩序伦理目标得到修正,大学校长领导力在这样的环境下实现,才能够形成交互影响的作用,促进现代大学制度建立。

二、现代大学学术秩序伦理目标的理论选择

研究学术秩序伦理的目的,就是要追求学术秩序的合道德性。然而,衡量学术秩序道德正当性的标准并不唯一。这就需要去分析不同道德理论下学术秩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旨在确定我国大学学术秩序伦理的应然目标。

(一)后果主义视角下的学术秩序:行动功利主义与规则后果主义

如果一个行为的后果与任何可选择的行为的后果相比至少是一样的好,那么这个行动就是正当的。[3]这种观点与后果主义如出一辙。后果主义认为,行为的正当性取决于行为的实际后果的善恶。功利主义的目标就是使人类效用(福利)最大化。所以,功利主义的观点认为,任何一项行动都是根据其产生的后果状态来评价,而后果状态要根据其产生的总效用来评价。

关注按后果来评价各种社会安排的重要性,且关注评价各种社会安排时所涉及的人们的福利,这是功利主义理论长时间成为占主导地位伦理理论的主要原因。根据这一观点,可以得出行动功利主义原则下学术秩序的道德判断:如果一种学术秩序的后果与任何其他可选择的学术秩序产生的后果相比至少是一样的好,那么这种学术秩序就是正当的。也就是说,我们应该根据学术秩序产生的后果来评价其正当性。学术秩序的“好坏”取决于其能否更好地促进总体的学术成果或学术成就。这里的后果通常是以成本-产出来分析,体现出典型“效率”取向。以学术成果或学术成就为导向可以对学术研究者产生强大的激励作用,进而促进学术的发展,特别是当学术成果、学术成就与社会地位、名利和收入等激励要素相联系的时候。

然而,行动功利主义原则下的学术秩序也有缺陷。首先,缺乏对分配的关注。它关注的是总体效用的提升,而对个体间福利的分配问题不重视,为了总体福利的提升,哪怕牺牲个人。其次,忽略权利、自由及其他非效用因素。它把权利、自由看成是影响效用的一种手段,而非自身固有价值。再次,后果难衡量。它追求效用或福利的最大化,而不同人的效用或福利是很难比较的。同理,学术秩序的后果也很难衡量。以学术成果来看,对不同的人而言价值是不同的。最后,忽视程序和规则的正当性。由于评价标准集中于行动后果,每个人都想尽量扩大自己的福利,这使得程序和规则不受重视,甚至遭受破坏。过分地关注学术秩序后果,学术秩序本身将受到侵蚀,反而影响学术成果质量。以行政权力干预学术自由、学术官僚主义、剽窃抄袭及一稿多投等现象都是功利主义的表现。大学校长领导力在这样的环境下发生作用,其后果令人忧虑。

行动后果主义的重后果轻程序、重工具性价值轻本体性价值是其被批评的主要原因。后果主义者也试图对其进行修正。规则后果主义就是试图解决行动后果主义的产物,它是指行为的道德正当性并不取决于行为自身的后果,而是取决于准则或准则的后果,即当且仅当某行为由规则所准许,而这个规则能够合理地被预想到所产生的善与任何其他可识别的规则能够合理地被预想到所产生的善一样多,该行为就是得到许可的。[4]它试图将结果和规则统一起来,首先不是关注后果,而是产生后果的规则。所以,规则后果并不认同牺牲少数人利益换取总体利益增加的做法;同时,还主张根据后果的公平性来选择分配的规则,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分配问题。

显然,规则后果主义视角下的学术秩序,不仅强调学术秩序的工具性价值,也凸显其非工具性价值。不仅要求关注学术成果或学术成就,更重视规则或程序的正当性。只有遵守学术秩序而获得的学术成果或学术成就才会被认为是正当的。可见,规则后果主义视角的学术秩序不仅关注“效率”,也应产生“效率”的规则或程序的“公平”。

虽然规则后果主义比行动功利主义具有较大改进,但仍然没有解决行动后果主义忽视权利、自由等非效用因素以及效用难以衡量的问题,而且本身也有沦为行动功利主义的危险,因为遵守规则或内化规则也是需要成本的,使用一种规则的规范内化可能比使用另一种规则的规范内化付出更大的成本代价。学术秩序也面临同样的难题。如果学术秩序的内化成本过高,规则后果主义者会认为它是不正当的。

(二)非后果主义视角下的学术秩序:正义论与自由至上主义

在正义与自由至上主义中,前者更关注平等,后者更关注个人权利。[5]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⑴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⑵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6]罗尔斯认为,惟有体现公平正义的伦理原则的制度才可能为所有个人接受。因此,正义论视角下的学术秩序应该体现出正义原则,如保障个人学术自由权、给研究者提供平等机会、通过差别原则把结果的不平等保持在合理的限度、社会分配向最少受惠者倾斜、公平优于效率等。

诺齐克与罗尔斯一样,都坚持“自由优先权原则”。但不一样的是,罗尔斯认为具有“自由优先权”的权利是很少的,利益分配向最少受惠者倾斜,哪怕会牺牲或损害某些人的利益也是符合正义的。诺齐克则认为自由有着“完全优先权”,也即“公正在于不侵犯个人权利”。根据“自由至上主义”观点,学术活动应该引入市场机制,反对政府干预,学术秩序的主要功能是保障学术研究者学术资源的自我所有权、自由选择权、公平竞争权等。可见,学术秩序的“自由至上主义观”对于保障学术研究者的合法利益和学术自由,实现程序正义,减轻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冲突都有重要指导意义。

但是,“自由至上主义”的学术秩序真正维护的只是少数能力强者的权利。尤其是在学术市场化以后,学术资源的获取不再简单地依照个人的天赋,而是取决于研究者的社会地位和财富。这样自由至上主义就限制了底层学术研究者的自我所有权,实际上这已经侵犯了他们的学术自由权,显然与自由至上主义声称的“个人权利至上”观点相悖。

(三)可行能力视角下的学术秩序:一种调和的观点

通过上述理论梳理,很难接受可能带来可怕后果的简单程序规则,尽管这些程序规则是符合正义的;同样,我们也很难接受那些为了后果而肆意侵犯个人自由权的做法。为此,寻找一种调和后果主义与非后果主义的伦理观显得尤为必要。

就院校发展而言,院校发展自由是实现院校发展政策伦理目标的手段和目的。[7]其中应该也包括院校发展政策的伦理目标要为其中的个体自由的实现提供保障。因此,阿玛蒂亚·森的可行能力视角下的自由观就是一种可能的选择。发展就是扩展人们的实质自由。自由不仅是发展的首要目的,也是发展的主要手段。实质自由包括免受困苦的基本可行能力,以及能够识字算数、享受政治参与等的自由。[8]一个人的“可行能力”指的是此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功能性组合反映了一个人认为值得去做或达到的多种多样的事情或状态。因此,可行能力就是一种自由,是实现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的实质自由。一个社会成功与否,主要应根据该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实质性自由来评价。这一“可行能力”的评价焦点可以是实现了的功能性活动(即一个人实际能够做到的),或者此人所拥有的由可选组合构成的可行能力集(即一个人的机会)。[9]

可见,可行能力视角下的自由发展调和了后果主义与非后果主义的矛盾。它重视自由的建构性作用,实际是以自由取代效用与福利,作为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它又重视自由的工具性作用,实际是重视过程与机会。它顾及到了后果主义对人类福利的兴趣,自由主义对选择过程和行动自由的关切,以及对个人自由权、实质自由所需资源的集中注意。在这个意义上,以可行能力为视角来评价社会安排更具广度和深度。从可行能力的角度来看,现代大学学术秩序的伦理目标就是扩展社会成员的实质自由。而人们的自由能够以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根据人们有理由珍视并追求的成果和程序来评价。据此,一个良好的学术秩序首先应该有利于产生优质学术成果,其次应该能保障研究者包括自由在内的各种权利以及所体现出来的程序正义和机会平等。这是我国建立现代大学学术秩序的应然之义,也是大学校长领导力实现过程中应该遵从的应然标准。

三、我国大学学术秩序伦理目标的实践取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学学术秩序的变革从未止步。从追求一般学术成果到追求学术创新,从追求效率到效率与公平并重,从注重社会整体利益提升到关切个人权利实现,我国现代大学学术秩序在实践中探索前行。

(一)从功利后果主义到规则后果主义:改革开放至20世纪末的学术秩序伦理

文革中,学术研究近乎停滞,大学学术秩序完全坍塌。改革开放后,高等教育发展重新回到正常轨道。20世纪八九十年代学术成果的“井喷”是“老中青”三代学者积压已久的研究冲动同时爆发的结果,但与改革开放后的“效率优先”的学术价值取向是分不开的。这是一种功利后果主义的表现。从学术管理体制来看,早期国家一直处于“放权”过程,对“自由”表现出极大的宽容,但却缺乏相应的秩序规范。没有秩序的自由的结果是学术秩序陷入混乱。其表现之一是没有建立起现代的学术规范标准,以致于后来引起某些学者对当时学术成果的“清算”。

20世纪末,国家开始注重“放权”之后秩序的建设,强化了大学学术秩序的建设。从1995年《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到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再到2002年的《民办教育促进法》,都是追求“秩序”的体现。特别是“211”和“985”工程的提出和施行确立了教育行政部门在大学学术秩序的管理上的主导地位。学界在20世纪末也掀起针对学术规范的一场大讨论。[10]1998年,新闻出版署通过“技术标准规范”,这标志我国学术研究开始走向规范化、有序化。上述举措意味着我国学术研究开始转向规则后果主义。

(二)规则后果主义与公平正义并存:21世纪前十年的学术秩序伦理

高等教育扩招后,大学学术秩序治理面临新的形势。高等教育最大限度地提高教育投入的效率和效益,促使高等教育机构更具竞争性、自主性和广泛适应性。同时,更多的人拥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高等教育市场化又是公平正义的一种体现。高等教育市场化的核心是自由与竞争。强调办学竞争,注重受教育者的消费权和自由选择权,这种自由体现在办学的自主、学术的自由和资源的自由流动。市场化导向的学术秩序既强调后果重要性,又关注了自由与公平正义。

然而,与20世纪末的学术秩序建设一样,政府继续主导学术秩序建设,学术秩序来源于政府权威,大学学术治理结构表现为“科层组织结构”。这种体制有利于控制高等教育的整体性和方向性,但不利于凸显高校及学术研究的个体性。21世纪初发挥高等教育多元主体的积极性,强调自由与竞争,这显然与传统学术秩序治理体制不适应,导致两种现象——学术行政化与学术资本主义。前者极易造成大学自主权的流失、大学特色的遮蔽与大学尊师重教氛围的破坏;后者致使市场主宰学术,市场决定学术内容、做出学术决策,学术为市场服务。学术资本主义已将学术的中心从文理学科核心转向创业边缘。[11]无论学术行政化还是学术资本主义,都使学术走向了功利化,学术研究变成了手段而非目的。

(三)从公平到实质自由:未来的学术秩序伦理

尽管21世纪初的学术秩序具有后果主义与自由、公平的伦理追求,但在传统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下,这些诉求未能得到充分的实现。在尚未形成西方大学曾有过的学术自由、学术自治传统之前,面临高等教育市场机制冲击,学术秩序的伦理目标最终只能沦为功利主义。近年来,学术秩序主要围绕“去行政化”和大学章程进行构建,强调发挥大学个体和教师个体的积极作用。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此后,“去行政化”成为学术秩序治理的首要问题。

伯顿·R·克拉克指出,学术系统如何分配权力和使权力合法化,这可能是最重要的方面。“去行政化”并非排除行政权力,而是让两者在学术秩序的规范下产生最佳耦合作用。自《纲要》公布以来,我国大学始终在“去行政化”的道路上前行。南方科技大学的建立、教育部核准人大等六所高校的大学章程、“383改革方案”以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都是大学“去行政化”的实践。然而,“去行政化”只是一种手段,其目标是扩展实质自由,包括大学个体自由及学术自由。2010年以后,我国大学已从量的规模扩张转向质的内涵建设,重点增加大学的自主性,实现大学自治,打破千校一律的局面。这实质是扩展大学个体的可行能力即实质自由。“去行政化”还有利于扩展学术自由。比如,《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首次明确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促进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相对分离与配合。这是对大学教师个体地位的关注,保障了教师的学术自由,是扩展教师个体的可行能力的体现。

四、现代大学学术秩序伦理目标实现的保障

无论理论还是实践,现代大学学术秩序的主要使命就是要扩展大学和学者的可行能力,即实现两者的实质自由。大学校长领导力的效能要在这样的价值取向中实现。可行能力视角下的自由具有“建构性作用”和“工具性作用”。然而,学术自由也并非实现学术秩序的唯一条件。根据可行能力观点,影响学术秩序的微观层面制度安排涉及学术自由、学术条件、学术机会、学术信用保障和学术防护。

学术自由是在无损于个人地位和职位的前提下,学者们自由选择的权力。[12]学术自由产生学术秩序,学术秩序增进学术成果,学术成果肯定学术自由。[13]学术自由形成的学术秩序比来源于权威的学术秩序更有效率。[14]正如博兰尼所说,学术社群之中最大程度的合作(交流、协调)是经由各个学者释放自己的学术冲动而得到的。[15]学术条件是保障学者运用其经济资源从事学术研究活动的社会安排。学术研究是一个知识生产工作,但这种生产工作并不会马上转化为报酬,尤其是基础理论研究,其学术成果的应用性价值可能无法短时间显现。这就需要给予学术研究者特定的经济安排,使其安心从事学术研究。学术机会,宏观意义上是指在教育、医疗保健、社会保障及其他方面所实行的安排;狭义是指学者接受进一步教育、获得学术研究课题和项目的机会公平以及公平参与学术评价和职称评定等方面的安排。这些安排影响着学者从事学术活动的实质自由。学术信用保障是指满足人们对公开性的需要,保证学者在信息公开和明晰的条件下从事学术研究的安排。学术研究活动是在人们的信用基础上进行的。当这种信用被破坏时,学者的权益可能因为缺乏公开性而受到损害。学术信用保障对防止学术腐败、剽窃和私下交易等具有很强的抑制作用。学术防护是为学术权益受到侵害的学者提供安全防护的制度安排。无论一个学术秩序运行得如何好,总会有一些人由于各种原因做出一些危害他人学术权益的事情。这就需要一定的预防和惩罚机制,以减少学术腐败、侵权和学术不道德行为的发生。这些工具性自由既可以直接扩展学者的可行能力,也可以相互补充和相互强化。在完善学术秩序时,掌握不同工具性自由之间的关联尤为重要。

现代大学学术秩序的伦理目标是扩展大学个体和学者的实质自由即可行能力。这不仅因为可行能力的观点本身具有的理论优势,也是因为我国多年探索所形成的实践取向。未来应该加强对各种工具性自由及其关联作用进行研究,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学学术秩序体系,大学校长领导力的实现与大学传统密切相关[16],这也要求工具性自由价值取向的坚持,为现代大学学术秩序的建立,发挥其应有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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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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