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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非得领导同意吗?

2015-04-29

现代阅读 2015年2期

世界各国的婚姻法,对结婚登记做出了各种各样的限制,但鲜有提出需要单位同意的。

在一家单位负责开具婚姻状况证明近20年的杨女士说,多年以来这都是必经程序,主要是考虑部门领导安排其休婚假、掌握其晚婚晚育的情况等。她说,现在开结婚证明已经简化多了。

在去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之前,需要持一个“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有1994年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作依据,婚姻的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必须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笔者了解的外国的情况有所不同。

在法国,新人结婚前,双方向住地的户政局官员提出申请,并提供双方的出生证明副本,证明双方符合结婚年龄、无过分亲密的血缘关系且不是重婚;之后户政局官员在市镇政府前贴出公告,双方在指定日期,当着户政局官员的面举行婚礼。

西方婚姻申请登记的程序都较为简捷。美国《家庭法》规定,只要有双方年满18周岁及无过分密切血缘关系的证明即可申请结婚。

对于我国的婚姻登记程序,据介绍,到民政局登记结婚的大多数人都能开具合法的婚姻状况证明,其他情况只是个别例子。而且,对于实在不能获得证明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还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证明时,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条规定几乎不被考虑。

(摘自当代中国出版社《底线:新闻背后的真相》 "编著:郑琳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