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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让运用阶级观点和阶级分析方法来观察、分析重大问题成为理论工作的常态下

2015-04-29周新城

中共石家庄市党委党校学报 2015年5期

[摘要]阶级观点、阶级分析方法是“我们观察社会主义与各种敌对势力斗争的复杂政治现象的一把钥匙”,我们就应该运用阶级观点、阶级分析方法这把“钥匙”来解开我们社会出现的重大问题的“锁”,用它来研究复杂政治现象的实质和解决办法。决不能把阶级、阶级斗争作为禁区,不准宣传,恰恰相反,运用阶级观点、阶级分析方法来研究社会现象,这应该成为理论工作的常态。

[关键词]阶级观点;阶级分析;理论工作的常态

[中图分类号] D0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169(2015)05-0011-05

三、不能把坚持阶级观点、阶级分析方法同以阶级斗争为纲混为一谈

一谈到阶级斗争、阶级观点、阶级分析方法,有人就说“阶级斗争为纲”又来了,甚至威胁说又要搞“文化大革命”了。他们故意把阶级斗争同“以阶级斗争为纲”混为一谈,制造混乱。利用我们历史上犯过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来反对阶级斗争理论,这种手法是卑劣的。

首先要搞清楚“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含义。“纲”是指党的中心工作,通过抓中心工作来带动其他工作,这就叫“抓纲带目”“纲举目张”。这是一种工作方法。“以阶级斗争为纲”,说的是把抓阶级斗争作为党的中心工作,通过抓阶级斗争来带动其他工作。

选择什么作为党的中心工作,取决于对什么是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矛盾综合体,党在任何时候都要善于找出并抓住主要矛盾,只要抓住主要矛盾,其他矛盾就可以迎刃而解。例如,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华民族与日本侵略者之间的矛盾是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党的中心工作就是抗日,那是“纲”。当社会主要矛盾是阶级矛盾的时候,党的中心工作应该抓住阶级斗争,通过解决阶级矛盾来带动其他矛盾的解决。但是,我国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基本消灭,大规模阶级斗争已经过去以后,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阶级矛盾,而是落后的生产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之间的矛盾了,这时,党的中心工作就应该转移,即把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集中精力把经济搞上去,在此基础上才能解决其他社会矛盾。我们的失误在于,当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党的中心工作却没有随之转移,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仍然以阶级斗争为纲,甚至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发动了“文化大革命”,这就给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造成了损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地抛弃以阶级斗争为纲,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是完全正确的。

坚持阶级观点、阶级分析方法是另一回事。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尽管阶级矛盾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但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矛盾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一定条件下还会激化,这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1989年那场政治风波就一个例子。只要还存在阶级、阶级斗争,我们就必须坚持用阶级观点、阶级分析方法来研究和处理有关问题。抛弃阶级观点和阶级分析方法,就不能透过现象把握事物的本质,预见未来的走向,提出正确的对策。然而,近年来的主要问题恰恰是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念淡薄了,理论界几乎无人提起,好像这一原理过时了,不应该再讲了。“阶级”两个字成了犯忌的字眼,更不用说阶级斗争了。有的人明明知道阶级斗争理论的重要性,但不敢触及,仿佛一提阶级观点和阶级分析方法就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就是要搞“文化大革命”。因而超阶级的非政治化、非意识形态化泛滥起来,甚至把“和合哲学”“普世价值”作为分析问题的指导思想,抹杀客观存在的矛盾和斗争。例如,只讲发展生产力,不问姓“社”姓“资”;只讲国内多种经济成分的合作,不讲它们之间利益的矛盾和冲突;只讲科学技术进步、知识经济等等生产力发展的因素,而不讲生产关系(尤其是所有制)的作用;只讲各种资源的流动和配置,不讲它们背后的阶级利益的驱动;只讲各国之间的对话、接触、经贸往来,不讲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对立和斗争;如此等等。更为可怕的是,有人炮制一些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概念来取代清晰的阶级分析,例如,笼统地讲阶层,回避阶级这个概念;笼统地讲财产性收入、按要素贡献分配,回避剥削这个概念;笼统地讲劳动关系,回避劳资关系这个概念。结果模糊了阶级意识,阶级界限、阶级关系看不清楚了,人们的思想也就搞乱了,长此以往,是会误大事的。这种理论动向,应该引起我们重视。

必须把阶级斗争同“以阶级斗争为纲”区分开来。这是不同的两回事。前者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后者是主观确定的工作方针。否定“以阶级斗争为纲”,只是否定这种工作方针,并不能否定一定范围内存在阶级斗争这种客观现象,也不能否定阶级观点和阶级分析方法。

四、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与阶级斗争相联系的,还有一个问题,即如何看待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叫人民民主专政)。现在有一种倾向,都愿意讲民主,而不愿意提专政。仿佛讲民主,表明自己“开明”;一讲专政就是“专制”“独裁”,就输了理。尽管宪法规定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但在舆论界谁也不提人民民主专政,这是不正常的。

应该明确指出,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并不输理。

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工人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必须实行无产阶级专政,这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也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

马克思总结了巴黎公社的经验,指出无产阶级革命必须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同旧政权相对立的无产阶级专政。他说:“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而“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1],他把这一点看作是他对阶级斗争理论添加的新内容。

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并不是出于人们主观的想象,而是由阶级斗争客观地决定的。无产阶级要获得解放,消灭阶级、消灭压迫和剥削,必须剥夺资产阶级占有的生产资料,建立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这就涉及到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势必引起资产阶级的强烈反抗。没有强有力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镇压剥削阶级的反抗,社会主义制度是建立不起来的,建立了也无法得到巩固。所以,无产阶级专政是向无阶级社会过渡所必不可少的。

列宁在同第二国际修正主义进行斗争时,针对考茨基关于工人阶级的政权应该实行“纯粹民主”、反对无产阶级专政的观点,指出:“只有承认阶级斗争、同时也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才是马克思主义者。”他把是否承认无产阶级专政,当作检验“是否真正理解和承认马克思主义”[2]的试金石,也就是检验真假马克思主义的试金石。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我们党在全国解放前夕,面临着一个重大问题:我们应该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这个国家的国体是什么?这是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毛泽东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总结中国人民几十年革命斗争积累起来的经验,明确指出,我国必须实行以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人民内部,实行广泛的民主,而对反动派则实行专政,两者密切结合在一起。他强调,对敌对势力,我们决不施仁政。有人说,这是“极权政府”,毛泽东旗帜鲜明地指出,对反动派来说,千真万确是这样的,这一点应该写进《宪法》。他说,人民民主专政“对于胜利了的人民,这是如同布帛菽粟一样地不可以须臾离开的东西。这是一个很好的东西,是一个护身的法宝,是一个传家的法宝,直到国外的帝国主义和国内的阶级被彻底地干净地消灭之日,这个法宝是万万不可以弃置不用的。越是反动派骂‘极权政府’,就越显得是一个宝贝”[3]1502-1503。1956年,针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有人打着民主、自由的旗号否定无产阶级专政、反对列宁主义的情况,毛泽东特地指出:“无产阶级专政,现在非有不可,而且非继续加强不可。否则,不能镇压反革命,不能抵抗帝国主义,不能建设社会主义,建设起来也不能巩固。”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决没有像有些人说的那样‘已经过时’。无产阶级专政不能没有很大的强制性”[4]。

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邓小平提出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把它规定为立国之本。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就是四项基本原则中的一项。他觉察到党内有人为了显示自己的“民主形象”“开明形象”而不愿意讲专政,有意无意地贬低无产阶级专政,因而特地强调,无产阶级专政这一条的地位“不低于其他三条”。他指出:“无产阶级专政对于人民来说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但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决不是可以不要对敌视社会主义的势力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我们必须看到,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有敌特分子,有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并且这种现象在长时期内不可能完全消灭。同他们的斗争不同于过去历史上的阶级对阶级的斗争(他们不可能形成一个公开的完整的阶级),但仍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或者说是历史上的阶级斗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特殊形式的遗留。对于这一切反社会主义的分子仍然必须实行专政。不对他们专政,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民主。这种专政是国内斗争,有些同时也是国际斗争,两者实际上是不可分的。”“没有无产阶级专政,我们就不可能保卫从而也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5]168-169。

邓小平总结资产阶级自由化泛滥的教训,明确指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中为什么要有一条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只有人民内部的民主,而没有对破坏分子的专政,社会就不可能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不可能把现代化建设搞成功。”[6]154这是因为,“无产阶级作为一个新兴阶级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本身的力量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肯定弱于资本主义,不依靠专政就抵制不住资本主义的进攻。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我们叫人民民主专政。”[6]365“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6]379

人民民主专政是“须臾不可离开的法宝”。事实证明,在当前条件下,人民民主专政确实是我们的不可以须臾离开的法宝。我国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这是为实践一再证明的客观真理。

然而,正是在这样一个重大问题上,对于人民“须臾不可离开的法宝”,我国理论界不断出现杂音。要求取消人民民主专政,实行所谓的“宪政”的种种言论屡见报端。记得2004年就有一场“民间修宪”的闹剧,一帮自由化分子十分活跃,又是召开研讨会,又是上书中央,又是发表文章,中心意思就是要求把“人民民主专政”从《宪法》中删去,改变我国国体,即改变我国政权的根本性质。这种舆论,一时间还颇为热闹。2008年年底,一批境内外自由化分子相互勾结,又炮制了一份所谓《零八宪章》,把西方资本主义的“民主、自由、人权、宪政”等等称之为“普世价值”,要求我国放弃人民民主专政,实行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制度。这类事情时隐时现,从来没有停息过。可以说,在我国改革过程中,尤其是在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要不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始终是我们同敌对势力进行斗争的一个焦点。捍卫人民民主专政是一项迫切而现实的任务。

不可否认,在要不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问题上,在人民内部也有一些模糊认识,需要澄清。

有人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对立起来,仿佛人民民主专政是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相矛盾的。有人认为:“‘三个代表’意味着共产党执政基础的扩大,包括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在内的新出现的社会阶层,都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障。在这种情况下,现行宪法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等规定,就显得不合时宜了。”还有人认为,“现在已经不是阶级斗争为中心的时代,也不是一个阶级专另一个阶级政的时代”,再提人民民主专政就不妥了。“专政是阶级对阶级的专政,显然它与‘三个代表’的精神不一致。”这种似是而非的说法,其实是不值得一驳的。人民民主专政本身就包含两个含义:对广大人民实行最广泛的民主,而对敌对势力实行专政。当年毛泽东指出:“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实行独裁,压迫这些人,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如要乱说乱动,立即取缔,予以制裁。”[3]1475经过50多年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阶级斗争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人民的范围和敌对势力的范围与1949年那个时候相比,都有很大变化,显然人民的范围在扩大,专政对象的范围在缩小。但是毛泽东这段话的基本精神仍然是适用的。共产党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总不能代表那些一心想要推翻人民民主专政、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势力的利益吧!现在,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情况下,共产党执政的社会基础的确是扩大了,但不能把所有的人,不管是不是赞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都算作自己的执政基础。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是无论如何不能作为我们党执政的社会基础的。既然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人民民主专政就仍是必不可少的,而不是什么“不合时宜”的。

有人把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对立起来,仿佛讲专政就妨碍了人民的民主权利。据他们说,“公民权利高于一切”,因此必须把人民民主专政改为“人民民主宪政”。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早就回答了这个问题。他强调民主与专政是统一的。他针对国内外关于“你们独裁”的攻击,理直气壮地回答说:“可爱的先生们,你们讲对了,我们正是这样。中国人民在几十年中积累起来的一切经验,都叫我们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或曰人民民主独裁。总之是一样,就是剥夺反动派的发言权,只让人民有发言权。”[3]1475在阶级社会里,“全民民主”是不会有的,对一个阶级讲民主,必然要对同它相敌对的阶级讲专政。在我国,只有绝大多数人民享有高度的民主,才能够对极少数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只有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才能够充分保障绝大多数人民的民主权利。事情的辩证法就是如此。

今天,我们要像毛泽东、邓小平那样,明确地、同时也是理直气壮地回答那些企图取消人民民主专政的自由化分子:我们决不能放弃人民民主专政,如果不对反社会主义分子实行专政,听任、甚至纵容他们起来颠覆社会主义制度,人民就会丧失民主的权利。

看一看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政局剧变、制度演变的悲剧吧!那时戈尔巴乔夫提出,无产阶级专政是反人道主义的、不民主的专制制度,“导致了专横和无法无天”,要求“排除任何阶级的专政”,放弃无产阶级专政。在他的支持、纵容下,反共反社会主义的“非正式组织”如雨后毒蘑菇般冒了出来,他们公开地举行反共反社会主义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罢课,并在此基础上成立反共政党,逐步夺取政权(先是地方政权、后来是全国政权),而共产党则在取消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指导下,不是针锋相对地进行斗争,而是一味妥协、步步退让,最终酿成了亡党亡国的悲惨结局。这一切恰恰是在“民主化”的旗号下发生的。然而,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丢失了政权,就从根本上丧失了民主的权利。正是由于人民被剥夺了民主权利,社会主义制度遭到颠覆,俄罗斯在相当长时间里陷入了经济下滑、政局动荡、社会混乱、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下降的局面。普京明确指出,这是20世纪最大的地缘政治灾难。如果中国发生类似的事情,可以预料,其后果将更为严重。殷鉴不远,我们应该认真吸取这个教训。

有人举出俄罗斯实行了多党制、议会民主这一套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为例,说俄罗斯走上了没有专政的“民主”道路。那是骗人的,需要的时候拿出来掩人耳目,一到“要命”时刻,一切民主外衣都可以抛开。1993年10月“炮轰白宫”的事件,人们记忆犹新。当议会反对派威胁到叶利钦的统治时,叶利钦就出动部队包围议会大厦(“白宫”),打死150多人,宣布解散最高苏维埃,中止宪法。这不是赤裸裸的资产阶级专政又是什么?

在阶级社会里,没有专政的民主,古今中外都找不到!对统治阶级讲民主,必然对被统治阶级讲专政。只有对奴隶实行专政,才能有奴隶主内部的民主;同样,只有对劳动人民实行专政,才会有资产阶级的民主。这是客观的、必然的现象,不过资产阶级学者往往故意掩盖这一点罢了。民主与专政,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犹如一个硬币的两面一样,谁也离不开谁,既没有离开专政的民主,也没有离开民主的专政。

有人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对立起来,仿佛人民民主专政是与构建和谐社会相矛盾的。这是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极大误解。我们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不仅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愿望,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大规模的群众性的阶级斗争已经过去,对抗性的阶级矛盾已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社会矛盾大量的是人民内部矛盾,而人民内部矛盾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因而从性质上说,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它可以在社会主义制度的范围内,通过民主的、协商的、说服教育的方式,按照“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予以解决。在非对抗性矛盾占主导地位,基本上消除了人与人之间的对立和冲突的社会主义社会里,就有可能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

但是,这不等于说人民民主专政就不需要了。一方面,不能不看到,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抗性的阶级矛盾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其中少数反社会主义势力同人民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敌我矛盾。敌我矛盾必须用专政的方法来解决。对敌对势力实行专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和谐并不能自然而然地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只是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必要的制度基础,要把社会和谐变为现实,还需要做艰苦的工作,还需要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应该看到,和谐状态是动态的、变化的,而不是静止的、不变的。一个矛盾解决了,实现了和谐,新的矛盾又出现了,又需要去解决。正是在不断出现矛盾,而又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中,社会主义社会内部的统一与和谐才能得到巩固和发展。和谐,决不是意味着维持现状,更不是否认矛盾、掩盖矛盾;恰恰相反,只有承认矛盾,并揭露矛盾、解决矛盾,才能实现和谐。不敢正视矛盾,在社会矛盾面前缩手缩脚,掩盖矛盾,让社会矛盾积累下来,就有可能导致矛盾尖锐化,甚至使本来是非对抗性质的矛盾向对抗性矛盾转化,这样就不可能建设和谐社会。可以说,承认矛盾并正确加以处理,则和谐关系存;否认矛盾、回避矛盾,则和谐关系亡。

我们只有通过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才能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果听任矛盾积累和发展,尤其是听任敌对势力进行反共反社会主义活动,而不加以制止,那么必然像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苏联那样,政局动荡、社会动乱、阶级斗争尖锐化,最终导致人民的政权遭到颠覆,社会制度发生演变,哪里还谈得上什么“构建和谐社会”!

最后有一个问题需要说一下。我们必须正确对待国体与政体的关系。我们在谈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同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区别时,强调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绝不搞三权分立,明确这一点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就政治制度来说,国体是第一位的,政体是第二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实现形式,相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民主专政更是带有本质性的东西。从当前斗争的实践来看,国内外敌对势力不仅反对人民代表大会制,要求搞三权分立,而且把矛头指向人民民主专政,并为此炮制了种种似是而非的“理论”,搞乱人们的思想。因此,联系近年来敌对势力制造的一系列事件,加强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宣传和教育,是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47.

[2]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39.

[3]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4]毛泽东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35-36.

[5]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68-169.

[6]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责任编辑: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