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和地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要做法
2015-04-29青连斌
[摘要]发达国家和地区是最先面对人口老龄化难题的,它们在发展养老服务业方面进行了许多探索和尝试,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也有许多不成功的教训。总体来看,它们普遍重视、鼓励和支持居家养老;对机构养老的发展既要适度,更要分类指导,针对老年人的不同需求,建设和发展不同类型的养老机构;重视并统筹规划老年住宅和养老社区的发展。
[关键词]发达国家和地区;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机构养老;老年住宅;养老社区
[中图分类号] C91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169(2015)09-0027-08
发达国家的养老服务,既包括政府举办的各种养老事业,也包括市场和社会力量主导的养老产业,还包括各种同养老服务相关联的公益慈善业以及志愿服务。发达国家是最先面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它们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在发展养老服务业方面进行了许多探索,它们的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它们的教训更值得我们吸取,从而少走弯路。当然,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我们不可能照搬他们的做法和所谓模式。
一、鼓励和支持居家养老
在现代社会,虽然传统社会中家庭承担的某些职能如生产职能、教育职能已经淡出家庭,主要由相应的社会职能部门承担,而赡养老人的职能尽管也在淡化,但赡养、照护老人仍然是家庭的一项重要职能。
目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养老模式多以居家养老为主”[1]200。瑞典居家养老率高达90%,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确定了以社区照顾,即居家养老服务为主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有90%的老年人接受社区居家照顾服务[1]200-201。无论是像新加坡、日本、我国的港澳台等东方社会,还是欧美国家等西方社会,在解决老年人养老问题上,都仍然重视家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居家养老。
1.东方国家和地区的居家养老
以新加坡、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台湾、香港等为代表的东方国家和地区,因为深受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十分注重家庭,重视家庭的作用,尤其是重视家庭在养老方面的作用。
新加坡人口中76%是华人,是一个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国家。从立国开始,新加坡政府就非常重视保持和推行儒家文化,倡导儒家的伦理道德规范。在家庭伦理方面,尤其重视孝道文化,孝亲敬老思想深入人心。1992年,新加坡政府在《共同价值观白皮书》中还将“家庭为根”确定为新加坡人所应奉行的五大“共同价值观”之一。
为了鼓励和支持居家养老,以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老年人赡养问题,新加坡政府通过住房保障措施,鼓励子女同父母共同居住,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越来越多的老年家庭“空巢”现象。新加坡政府在投资建设组屋时,专门推出能够满足一家几代人共同生活和居住的户型。这种户型同互相联通的两套住宅很相似,既能分开以保证家庭成员各自的活动空间,又可以合起来从而共享活动空间,把家庭成员紧密地联系起来,方便子女同长辈彼此照应,融洽相处。在分配组屋时,对三代同堂的家庭给予价格优惠和优先安排。新加坡政府提倡和鼓励子女尽可能迁居到离父母近一些的地方居住,以方便照顾年老的父母。凡是愿意在父母居住的组屋区内购买住房的人,都可以优先挑选户型和楼层,并且可以享有一定的价格优惠。对年轻人愿意同父母居住在一起或购买组屋与父母居住较近的,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可以一次性减少3万新加坡元的购屋款。从2008年4月起,新加坡凡是年满35岁的单身人士购买政府建造的组屋的,如果是同父母共同居住,即可以享受2万新加坡元的公积金房屋津贴,并且免除子女探望父母时的部分小区停车费。
因为人口老龄化程度深,加上少子化、空巢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日本老人的养老责任更多地是由社会来承担,但仍然有将近一半的老年人与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子女承担了大量的老年人养老责任和养老服务。特别是从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起,日本出现了老年人回归家庭养老的趋势,这同传统儒家文化重视家庭、亲情和子女责任是分不开的。居家养老符合东方文化传统,也符合老年人的养老意愿。据2011年日本生命经济研究所对60-70岁老年夫妇的调查,六成以上的受访者准备在居所中终老[1]189,因为他们已经习惯目前的居住环境。
为了鼓励老年人在家庭中养老,日本政府推出了许多优惠和扶助政策。比如,打造30分钟养老护理社区,即以半小时车程为半径,建立服务型社区,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针对空巢老人日益增多的问题,日本学者还提出了一碗汤、一炷香的理念,提倡子女不要居住得离父母太远,以送去一碗汤不会凉的距离为宜。一碗汤、一炷香的距离,既能够保证子女有足够的私人空间,又方便照顾老人[2]。
日本的居家养老服务也叫在宅服务,主要有三大类:一是“访问护理服务”。包括“身边服务”,即照顾老人吃饭、洗澡、换衣、排泄等;“帮助家务”,即做饭、做菜、打扫、帮助老人在室内适当运动;“复合犁”服务,即兼顾前面两种服务。二是“日间护理服务”。主要是接送老人到老年护理中心提供洗浴、就餐、体检和康复训练等等。三是“短期托付服务”。主要是随时随地将老人托付给有短期服务业务的养老院,为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3]。
我国香港地区是世界上生育率最低的地区之一,也是最长寿的地区之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在香港,老年人养老也是以居家养老为主,选择机构养老的老年人并不多。因此,香港政府一直把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作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点。为了解决居家养老的老人的生活照料,香港政府和相关机构在社区建立了长者活动中心、长者综合服务中心、长者日间护理中心、家务助理服务、护老支援中心、长者户外康乐巴士服务、长者度假中心、长者支援服务队等各种服务机构。
在我国台湾地区,因为“传宗接代”和“养儿防老”等传统观念仍然相当浓厚,子女往往被视为老年人生活照顾的主要承担者。家庭成员为老年人提供了全方位的照护服务。据有关调研数据,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中,由家人照顾的老年人占77.21%。出院后的失能老年人中,由家人照顾的占78%,请护工的占8.4%,送安养院的只占13.7%。65岁及以上老年人与其子女共同居住者(含隔邻而居)或上子女家庭中轮流居住者占73.16%,与配偶共同居住者占14.89%,独居者占5.86%,入住扶养或疗养机构者仅占5.17%[4]301,303。可见,台湾的大多数老年人采取的养老方式也是居家养老。
2.西方国家的居家养老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居家养老也是老年人最普遍的养老方式,大多数老年人愿意居住在家里,而不是入住养老机构。同我们国家居家养老不同的是,在我们国家,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主要是由家庭成员承担,而欧美发达国家老年人尽管大多数也是居住在家庭中养老,但养老服务主要不是由家庭成员承担,主要是依托社区的养老服务设施和组织。
在美国,大约90%以上的老年人选择了居家养老。美国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为居家养老的老人提供了服务方式多种多样、服务内容十分广泛的养老服务。比如,为居家养老的老人中那些体弱多病的老人和高龄老人,提供包括收拾房间、买菜做饭、陪伴以及看护刚刚出院或不能自理的老人,照顾老人洗澡、服药等家务服务;由家庭保健医生或护士提供专业或辅助专业人员的护理照料服务以及送饭上门、定期探视等服务。在美国,绝大多数社区都建有老年中心,为那些相对健康以及能够自己旅行的居家老人提供包括交通和陪伴服务、老年食堂、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一系列服务项目。绝大多数社区还建有老人日托中心,日托中心有的位于老年公寓,有的就是老年中心、邻居中心或医院的一部分。不能独立在家居住但又不愿意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可以去日托中心。日托中心成为满足老年人社交和娱乐需求的重要场所,也是老年人健康锻炼和康复服务的重要场所。
英国是典型的福利国家,政府兴办了各种养老服务设施,也有大量的营利性、商业性老人服务机构,但选择居家养老的老人仍然是多数。为此,英国大力发展社区照顾,为居家养老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英国的社区照顾包括社区内照顾和社区照顾两种模式[4]268。前者是运用社区资源,由社区内专业人员进行照顾,如利用社区中的服务设施,对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开放式的院舍照顾,老年人可以随时进出院舍,进入自己生活的社区。社区照顾则是由家人、朋友、邻居和社区志愿者提供的照顾,比如,为有各种需要的老年人提供上门送饭、做饭、打扫房间、洗澡、理发、购物、陪同上医院等家庭服务。为帮助老年人能够在家独立生活,英国地方政府甚至负责为老年人家庭安装楼梯、浴室、厕所等处的扶手,设置无台阶通道和电器、暖气设备等设施,改建厨房和房门等。英国政府还出资兴办了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社区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以及社区老年公寓、暂托处、社区老人院等等。社区服务中心提供的基本上是无偿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娱乐、社交的场所。社区老年公寓是为那些有生活自理能力但身边无人照顾的老年人提供的一种住房,一般只限于社区内的低收入老年人入住。暂托处是为那些家庭成员因外出而暂时不能照顾的老年人提供的短期照护机构。社区老人院则集中收养那些生活不能自理又无家庭成员照顾的社区老人。
瑞典现有910万人口,其中65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口占20.5%。严重的人口老龄化,成为瑞典社会一个沉重的负担。同英国一样,北欧的瑞典也是一个典型的福利国家,瑞典的养老服务业十分发达,政府为老年人提供了相当好的养老服务,但瑞典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比重也高达90%,居家养老是最受老年人欢迎的一种养老方式。
瑞典政府鼓励老年人居家养老。但是,相较养老院和公寓养老,居家养老需要很多外界的支持。因而,瑞典政府规定,开发商在进行住宅规划时,小区内必须建设适应老年人需求的配套设施。为方便老年人日常出行,瑞典的公共交通系统也都经过细心设计,有专用通道和地铁,公交车上设置老年人优先座位,出租车也有经过特殊改造,适合老年人和残疾人搭乘的专用车辆。
不与子女共同居住的老人和丧偶独居的老人,不仅日常起居需要有护工上门照顾,更需要精神上的慰藉,需要有人陪伴。因此,瑞典建立起了一套便捷完善、公私营结合的家政援助系统。当老年人开始感到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时候,就可以向市政提出申请,通过市政相关部门的评估后,会安排包括卫生打扫、膳食准备、定时喂药、晨间叫醒等个性化的家政服务,费用则根据申请人早年的纳税额度由政府埋单。
二、适度发展机构养老
老年人入住各类养老机构集中养老,既有政府兴办的各种养老院,也有社会力量创办的各种养老院。在一些发达国家,尽管因为养老机构完全可以满足老年人入住的需求,但真正入住养老机构的主要是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生活能够自理的老年人基本上是居家养老。因此,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是采取了一种适度建设和发展养老机构的策略,以满足失能老年人的入住需求。
1.主要发达国家的机构养老
在西方发达国家中,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机构养老,有些做法和经验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美国是一个崇尚个性独立的国家。年老以后,老年人一般都不依靠子女照顾,能够自理的老人通常居家养老,不能自理的老人才会入住养老机构。但美国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才开始大规模地建设各种养老机构。美国的养老机构名目繁多,有各种老年公寓、老人院、老人护理院、老年痴呆病院等。不同的养老机构有不同的结构、规定和运行特点。按照不同的功能,美国的养老机构主要有三类。一是技术护理照顾型养老机构。主要收养需要24小时精心照顾,但不需要医院所提供的经常性医疗服务的老人;二是中级护理照顾型养老机构。主要收养没有严重疾病,需要24小时监护和护理,但不需要技术护理照顾的老人;三是一般照顾型养老机构。主要收养需要提供膳食和个人帮助,但不需要医疗服务和24小时生活护理服务的老人[4]278。美国的养老机构多数都是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组织,隶属于市政府,委托社区管理,运营经费也主要来自于政府,同时接受来自民间的私人捐款。当然,也有一部分养老机构是市场化运作的营利性机构,政府一般不提供资助。
在二战以前,同东亚其他国家和地区一样,日本老年人基本上是居家养老,家庭成员承担着赡养老人的责任和义务。二战以后,随着日本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快速推进,老年人的养老方式出现了多元化,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起来,并逐步从社会福利制度向产业化方向发展。
日本的机构养老方式多种多样。最主要的有:(1)老年人日托中心。以65岁及以上因患有身体障碍或精神障碍,难以进行日常生活的老年人为对象,为他们提供洗浴、饮食服务,进行功能训练和护理方法的指导。(2)老年人短期入住机构。以65岁及以上老年人为对象,在其护理者因疾病或其他原因而暂时无法进行居家护理时,提供的一种短期入住护理服务机构。(3)护理老人之家。也是以65岁及以上老人为对象,为那些因身体上、精神上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居家护理的老年人提供的一种护理服务机构。(4)特别护理老人之家。以65岁及以上身体或精神患有严重障碍,需要日常看护但又没有条件接受居家看护服务的老年人为对象,接受他们入住并提供护理服务。特别护理老人之家也开展日托服务、短期服务和派遣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居家服务。(5)低费用老人之家。以60岁以上老年人为对象,接收因家庭环境、住房条件等原因难以进行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收取的费用相对低廉。(6)老年人护理援助中心。主要是为接受居家护理的老人及其护理人提供信息、咨询和指导。(7)老年人福利中心。这主要是在社区内开展的为本社区老年人提供各种咨询以及增进健康、提高文化水平等综合性服务[4]285-286。
根据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日本的养老机构还可以分为福利性养老机构、低收费养老机构和收费养老机构。福利性养老机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以福利性质为主导的养老机构。主要面向经济收入低的孤寡老人,依靠政府或者企业提供的资金,进行所有的建设以及经营管理。由于收费低廉,条件受到限制,缺乏各种娱乐设施,医疗条件较差,不能满足刚刚进入老年社会的老人。到目前为止,国家规定的低收费福利性养老机构限定数已经基本饱和,日本政府已决定今后不再增设此类机构。低收费养老机构是面向由于家庭环境及住宅状况所致,在居家生活有困难的老年人(包括老年夫妇)交纳低费用就可以入院的养老机构。入院老人年龄为60岁以上,或夫妇的一方为60岁以上者。入住者均享受单间待遇,每天的生活费由本人负担,其事务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老年人的年收入不同而不同。低收费养老机构有提供饮食型、自理做饭型、护理之家型三种。收费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年人要求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服务项目在基本养老服务之上,还有一些免费的娱乐服务。固定收费是入住时的一次性收费和每月收费,经常性收费为护理费和医疗费用、事务管理费等[5]。
为了建立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保障老年人权益,同时推动老年福利社会化和产业化,1974年日本厚生省公布了《养老院设置运营指导方针》,此后又多次修改。该指导方针及相关政策对养老机构的属性、设施标准、人员配备、服务标准和贷款优惠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养老机构良莠不齐、老年人权益受损等情况,日本“老龄商务发展协会”还制定了“老龄商务伦理纲领”。为加强行业和企业自律,建立了“银色标志制度”,并成立“银色标志论证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养老机构进行论证并公之于众。
2.我国台湾和香港的机构养老
在我国台湾地区,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更多地是由传统的大家庭转变为小家庭,妇女就业率的不断上升,加上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的转变,老年人愿意与子女共同居住的比例在降低,老年人的养老问题越来越突出。面对不断增长的老年人养老服务需要,台湾地方政府起初并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直到1980年“老人福利法”的颁布,政府才开始重视养老服务的发展。“老人福利法”首次法定老人福利机构,在社政体系下设四类养老机构,即扶养机构、疗养机构、休闲机构和服务机构。这四类机构均为公立或非营利的财团法人组织。疗养机构以罹患长期慢性病或瘫痪老人为对象,为其提供疗养服务。扶养机构则以生活能够自理的老人为对象,为其提供安养服务。按照最初的“老人福利法”规定,老人福利机构的受益对象限于孤苦无依无靠的老人。后来,“老人福利法”经过多次修订,受益的对象扩大到所有65岁以上的老年人。
目前,我国台湾地区共有1300多家养老机构,包括各种安养机构、养护机构、长期照护机构、护理之家、荣民之家等。从经营形态来看,有公营的26家;财团法人机构举办的非营利组织,有108家;私人立案的养老机构,规模限制在49床以下,规模比较小,有932家;公设民营的养老机构,由政府建设,提供设施设备,委托民间的财团管理,有14家。从管理归属看,社政体系的有108家,入住的都是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有失能的、有失智的、有长期卧床的三种模式。卫生体系有373家,卫生体系的养老机构有的就是由医院设立的。台湾还有一个特殊的养老机构,属于退伍军人服务委员会体系,入住的老年人为当时从大陆到台湾去的老兵,有18家[6]。
在我国香港地区,机构养老发展得也比较晚。1965年香港政府发布第一部社会福利白皮书,主张家庭应当承担照顾老年人的责任,政府的帮助仅仅限于“孑然一身者”。1973年香港政府发布第二部社会福利白皮书,提出了老年人服务采取“社区照顾”的原则,强调老年人应当尽量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安度晚年。1991年香港政府又发布了《跨越九十年代香港社会福利白皮书》,提出“老人应该获得帮助,在自己的社区中安度晚年,并获得各种服务”。为此,香港政府为社区居住的老年人设立了一系列的服务和援助,包括家务助理服务、老人日间照料护理服务、社区康复护理服务以及长者安居服务。
长者安居服务,是具有香港特色的机构养老。香港的长者安居服务,也叫安老院。有接受政府资助的安老院,通常医疗服务设施比较完善,服务质量比较好,且收费比较低廉,但规模有限,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需要经过长时间的等待才能入住。并且,政府相关部门要对提出申请的老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才能确定其所需要的护理,并以此为依据决定老年人入住哪种类型的安老院。根据1994年香港制定的《安老院规例》,香港的安老院分为三种类型[4]299:一是“高度照顾安老院”,主要收养“体弱而且身体机能消失或减退,以至在日常起居方面需要专人照顾护理,但不需要高度专业的医疗或护理”的年满60岁的老人。二是“中度照顾安老院”,主要收养“有能力保持个人卫生,但在处理有关清洁、烹饪、洗衣、购物的家居工作及其他家务方面,有一定程度的困难”的年满60岁的老人。三是“低度照顾安老院”,主要收养“有能力保持个人卫生,也有能力处理有关清洁、烹饪、洗衣、购物的家居工作及其事务”的年满60岁的老人。申请入住安老院的老人具体入住哪类安老院,由相关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来确定。香港也有一些社会力量兴办的安老院,政府一般不提供资助,而是自负盈亏的,这种安老院大小不一,服务质量也参差不齐,且收费比较高,但老人入住不需要轮候,或轮候时间会比较短。
三、老年住宅和养老社区的发展
《联合国老人原则》规定:“老年人应享有足够的住房”,“老年人应尽可能长期在家居住”。这些规定是对老年人选择居住方式的权利的充分肯定。为了应对人口的不断老龄化和老年人口的增长,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养老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其中之一就是发展老年住宅业以及各种各样的养老社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老年住宅和养老社区已经相当成熟,它们兴建老年住宅和养老社区的理念、人文关怀以及许多具体的做法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1.美国的老年住宅和养老社区
20世纪60年代,美国制定的老年人法,强调老年人与其他公民同样享有自由、独立和自主生活的权利,保证老年人能够获得随心的房租或房价的住宅。从上世纪中叶开始,美国投入了大量的物力和财力在城市的郊区和风景区兴建了许多老年公寓,形成了大大小小的老年社区。
美国的老年公寓有三种类型:
一是独立式老年公寓,或者称之为自住型老年公寓。这是为能够独立生活的老年人设计建造的。这种老年公寓多数是带厨房和卫生间的一室户型,平面紧凑,采用标准构件建设,因而造价比较节省。在布局上,注意将老年公寓的位置选择在社区中心附近,这样可以充分利用社区的服务设施、社交、医疗中心以及交通设施。公寓不提供与日常生活、医疗相关的服务,但有配套且完善的餐饮、房间整理、娱乐、交通和保安等服务。
二是集合式老年公寓或陪助型老年公寓。这是为日常生活需要帮助,但不需要专业医疗护理的老年人设计建造的。这类老年公寓有专门的服务人员,为老人提供包括做饭、帮助洗澡、喂饭、洗衣、体检、喂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有关的各种服务,但一般不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这种老年公寓拥有方便、安全的社交娱乐和公共食堂等各类设施,并有完备的安保和报警系统。这种老年公寓比较适合大多数老年人的需求,很受老年人的欢迎。
三是护理型老年公寓,或者称之为护理院。这是为丧失某种功能而需要提供日常护理以及其他支持性生活服务的老年人设计建造的。这类老年公寓有专门的服务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全面的护理和医疗服务,老年人在这里可以得到各种照料。从设计建造上看,都是按照无障碍设计,卧室和卫生间是独立的,但起居室和厨房是共用的。美国政府兴办的老年人长期护理照顾机构是从上个世纪的80年代末开始发展起来的。
美国的老年公寓在户型的设计上没有太大差别,主要是一室一厅和两室一厅的户型,但在建筑设计上充分考虑到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比如,厨房能够满足在家中烹饪的要求,冰箱、灶具和家具充分考虑到老年人的生理特点,避免攀高和弯腰等动作,卫生间的位置间距和布局满足无障碍设计的要求,要有足够的储物空间,并提供洗衣机、烘干机等设施和餐厅、保健、娱乐等设施。
在美国,随着养老住宅业的发展,还形成了各种不同类型的所谓养老社区或退休社区。主要有:
一是独立生活的退休社区。这是为那些能够自理生活的老年人设计建造的生活社区。对这类社区虽然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但一般来讲居住者基本上是退休人员,社区为入住者提供合住住房,也提供一些活动和社交活动,有的还提供一些针对性的家政服务。退休社区一般建立在温暖地带,比如亚利桑那州、加州、佛罗里达州、德州等地。美国第一个退休社区于1954年出现在亚利桑那州的扬顿城。位于佛罗里达州的太阳城中心,是美国典型的退休社区。太阳城中心从1961年开发建设,从一开始就规划定位为佛罗里达州乃至全美最好的老年社区。社区内建有各种户型,包括独栋住宅、双拼住宅、多层公寓、独立居住中心、生活救助中心、生活照料社区、复合公寓住宅等,以适应不同类型老年人的需求。无论选择哪种住宅,老年人都能享受到社区提供的积极的生活方式。这里的居民必须是年满65岁以上的老人,18岁以下的陪同人员一年内不能超过30天。太阳城中心居住了来自全美及世界各地的住户达1.6万,且一直呈持续增长的态势。据一项调查显示,生活在这类社区的老年人,平均寿命比其他老人延长了十岁。
二是持续护理退休社区。这是一种集独立生活的退休社区、照料式住宅、护理院于一体的老年社区,既可以满足能够独立生活的老年人的需要,又能够满足需要护理的老年人的需求,适合老年人在自身各个不同的身体状况阶段得到不同的服务和照料。持续护理退休社区通过合同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居住服务,有独立的生活单元,能够随着老人健康与需求的变化得到持续的长期护理服务。其护理服务分为三个等级:独立生活、辅助生活、24小时家庭式护理。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健康状况的下降,得到的护理服务也是不断升级的,所以被称之为持续护理退休社区。老年人入住持续护理退休社区是要缴费的,缴费一般包括入园费、月费以及护理费。根据设施、居住面积、是否与配偶同住、护理服务等不同,收费也不同。2010年,美国有2000个持续护理退休社区,入住人数达64万人,且持续不断增加。
三是自然形成的退休社区。根据美国有关规定,这是指那些40%以上住户为老年人的家庭组成的社区。印第安纳州规定,自然形成的退休社区是指50%的家庭户主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或2500个家庭户主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组成的社区。纽约州规定,自然形成的退休社区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是:45%的家庭户主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老年人总数应当达到250人,或者至少有500个60岁的老年人。美国第一个自然形成的退休社区形成于1986年的纽约市,之后推广于全美各地。这类社区的居民不少属于低收入阶层,但能够获得比较好的公共服务。目前,美国有数千个自然形成的退休社区,入住的老年人占老年人总数的1/4。
此外,美国一些地方还建设了专供退伍军人生活的退伍军人社区,专供同性恋者居住的同性恋退休社区。
2.日本的老年住宅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日本就迈入了老龄化社会,因而日本很重视老年住宅的建设。日本提倡老年人和家人住在一起,因此,日本政府在公共住宅建设方面,修建了大量适合老少多代共同居住的住房,并对厨房、卫生间、门厅和居室分隔功能都作了相应的考虑,从室内空间上对多代人生活方式和生活规律的差异也作了相应的处理。
日本的老年住宅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7]:
一是“两代居”老年住宅。两代完全同居型指老年家庭同他们的子女同住在一栋楼里或一个街区,即老少两代分开居住,但相距不远。从居住模式上来说,日本为适应家庭核心化倾向,采用老少两代在生活上适度分离而研发建造了一批与家人同居的新型住宅。这种“两代居”形态的亲子家庭住房空间大致可以分为:同居寄宿型、同居分住型、邻居合住型、完全邻居型。这种“两代居”住宅的亲子家庭住房,既保留了东方家庭模式,又适应了现代人的需求。随着亲子居室和辅助使用空间独立成套程度的提高,两代家庭的独立性也逐步增强,因而更适合不同年龄和健康状况的老年家庭使用。
二是长寿型老年住宅。长寿型住宅,又称“通用型住宅”,也就是在设计和建造时,就把人一生的经历——从幼年、青壮年到老年的需要考虑进去,让老年人能自己照顾自己,但并不需要在一开始就把这些考虑全部做上去,而是逐步地来实现。所有这些考虑的实现可能要增加投资,据日本专家研究,全部考虑这些要求,所增费用不会超过房屋造价的10%;如在开始时只考虑基本要求,所增费用不会超过房屋造价的1%。这种居住形式在日本相当普及,由于人们往往对自己居住过的地方怀有一定的情感,因而并不愿意总是搬家。通过设计和改建,使同一房屋满足人们一生各个阶段的要求,特别是要预留年老后的所需,如增加扶手、增加门或过道的宽度,以便于轮椅通过等前瞻性设计。
三是老年公寓。老年公寓又称老人之家,有公立、低费和私立之分。老年人可根据自己各方面的条件和经济状况进行选择。这类居住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九大类:(1)护理型老人福利设施。这是日本法律规定的老人福利设施,主要接受需要护理的65岁以上的老人入住,并提供饮食、洗浴等必要的生活服务。(2)老人保健设施。主要接受处于病情稳定期、没有必要住院治疗、需要康复训练和护理的65岁以上老人,为老人提供医疗护理和生活服务。(3)介护疗养型医疗设施。以需要长期疗养的患者作为对象,经医疗机构确认,适用于介护保险的以治疗为主的设施。(4)护理院。主要接受因身体机能衰退而无法独立生活,家庭照料又有困难的60岁以上的老人。(5)养护老人之家。只接收65岁以上,因为身体、精神、环境或者经济方面的原因,居家生活有困难的老人,提供日常生活上必要的服务。养护老人之家的收费较低,与过去的收容型、救济型养老院比较接近,基本属于社会福利型。(6)生活援助小规模老人之家。这是一种与老人日间服务结合的小规模、多功能的高龄者设施。(7)全自费收费老人之家。全自费老人之家没有国家的补贴,以民间企业为经营主体。入住对象没有限制,但要支付高额入住费用,所以多为富裕阶层。(8)认知症老人之家。这是以认知症(老年痴呆症)老人作为对象的小规模生活场所,入住者自行洗衣、打扫卫生、帮厨等,营造温馨的家庭气氛,达到安定病情和减轻家庭护理负担的目的。(9)面向高龄者的优良租赁住宅。根据高龄者的身体特征建设的住宅,具备相应的建筑方法、材料及设备,并实施紧急时的对应措施。以60岁以上的高龄者为对象,规定每户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每栋内不少于5户。
3.新加坡的“乐龄公寓”
在新加坡,55岁以上的人被称之为“乐龄人士”。为应对人口老龄化,以及老年人的居住和照顾问题,新加坡建屋发展局于1998年3月推出了老年人“乐龄公寓”计划,目的是为老年人提供一种居住选择,从而得到更好的照顾。
“乐龄公寓”一般在成熟社区中兴建,这些社区公交便利,设施完善,基础较好。老年公寓最高为12-14层,分35平方米和45平方米两种户型,价格为5-7万新加坡元。
按新加坡政府规定,申请乐龄公寓的基本条件是:申请者必须是55岁或以上的组屋屋主,必须是新加坡公民,夫妇必须一起申请购买,单身、离婚或丧偶的组屋屋主均可以申请。建屋发展局分配乐龄公寓时,有子女住在兴建的乐龄公寓的社区内的、没有子女但本身住在乐龄公寓社区中的乐龄人士,享有优先权,目的是让老人住在子女附近,住在自己熟悉的社区环境中。
乐龄公寓同普通住宅不同:(1)公寓入口处的面积适当增大,便于轮椅通过;(2)门的宽度适当增加,使轮椅可以通行;(3)室内地面平坦,没有高差;(4)厨房和卫生间的面积适当加大,便于坐凳或轮椅使用;(5)厕所都靠近卧室,并设有长明灯;(6)开关、门铃和门窗把手等设施的位置适当降低;(7)地面和浴池要防滑,浴池、厕所、楼梯和走廊两侧都设有扶手;(8)房间光照度提高2倍以上;(9)老人不适应炫光,加了抑制;(10)老人听力下降,提高了报警声响;(11)厕所用推拉门,不用平开门;(12)厨房洗涤台和灶台,以及卫生间洗面台的下部都凹进去,以便老人操作时可以坐下,把腿伸进去;(13)煤气等各种开关上的字更大,以利老人辨识;(14)各种读物的字号也特别大[4]295。
乐龄人士把原有的组屋出售,搬入面积较小的乐龄公寓,不仅可以将组屋资产变成现金使用,而且可以靠近子女居住,与同龄人士为邻。乐龄公寓的产权一般为30年,之后可以延长10年,但不可以转售,只能卖给建屋发展局。在不愿意继续拥有乐龄公寓的情况下,或者屋主去世,建屋发展局把公寓收回,并按照公寓的价格比例退还余款。
新加坡政府一方面为老年人提供了便利的居住条件,另一方面也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回报社会,比如,帮助照顾其他老人,到学校协助监督双职工家庭的学生做功课等等。
参考文献:
[1]杨翠迎.国际社会保障动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
[2]多国养老模式证明居家养老最人性化须政府兜底[DB/OL].http://finance.ifeng.com/a/20131216/11279508_0.shtml.
[3]米娜.日本:老年照顾中的高科技[J].社区,2008(11).
[4]冯佺光,钟远平,冯欣伟.养老产业开发与运营管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5]博伲高级家政的博客.日本养老机构运营模式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DB/OL].http://blog.sina.com.cn/s/blog_59236ac10101dq5q.html.
[6]陈敏雄.台湾养老机构运营模式及运营经验[DB/OL.]http://house.hexun.com/2010-06-07/123913
192.html.
[7]罗佳丽.日本老年居住建筑模式文献调研[DB/OL.]http://wenku.baidu.com.
责任编辑: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