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研究综述
2015-04-29李中天
【摘要】近年来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命题的研究可以概括为源头、过程和成果三方面。源头即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过程即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中国实践、历史传统和民族文化的结合;成果方面目前主要体现为中国共产党不同历史阶段领导人法律思想的研究。总体来说,现阶段相关研究成果已较为丰富,但由于该研究领域涉及面广、需要跨学科研究等,导致现有许多研究命题提法不统一,基础理论研究不足,中国化的动态研究中如何与历史传统和民族文化结合方面的论述尚不系统完整,还需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法治;综述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69(2015)03-0011-05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命题是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来的,其内涵是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实践、历史传统、民族文化三个方面结合的与时俱进的历史过程,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关于依法治国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标志着依法治国执政理念得到进一步深化和升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达到了新的历史高度。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三中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系统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内涵及发展,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阅读研究近年来国内学者相关研究,笔者发现这些研究基本上是围绕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源头、过程、成果三个方面展开的,本文试对其加以概括和梳理。 一、源头一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 (一)内涵
付子堂所著《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是迄今为止法学理论领域最为系统和全面地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学术成果,书中论述了马克思早期的非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以及走向成熟时期的马恩法律思想,论述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创立、法的客观基础观、阶级意志观、历史发展观、人的自由发展观和部门法律观,书中同时指出其他在该领域影响广泛的论著有《马克思主义法学著作导读》、《马克思主义法学论著导读》等。公丕祥从马克思对法的现象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认识、法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意志形态、法律体现统治阶级利益要求的国家意志、立法者不是在发明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等观点出发集中概括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李龙从理论基础、阶级基础、历史基础、价值基础等七个方面说明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王英津论述了经济基础决定法律上层建筑、法制是人类历史上特定阶段的产物、法集中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等观点。李广灿等认为,这种真正的法律观体现在:把法律放置在整个社会大系统考察:深入分析法和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之间的关系:批判继承了文明社会法学史的精华:从现实的生活经验出发,将原理建立在丰富的实证资料上。笔者认为,李步云将其内涵概括得较为全面和准确:马克思法学原理涉及本体论、价值论、功能论、运作论以及发展论等,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的、发展的和开放的、普世价值和国情相结合的、内在特征与外在特征相协调的、融合集体智慧的法律基本原理的科学体系。
(二)强调哲学的指导作用
许多学者在研究中发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之所以能够形成,哲学因素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王贵贤、王海洋认为马克思对法律的研究和论述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进行的,一是批判当时主流的法律思想:二是通过批判当时不合理的社会现象来阐述自己的法律思想。储士家认为马克思总是以一定的哲学思想作为自己建立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并注意汲取他人哲学思想中的合理成分,特别是黑格尔辩证法和费尔巴哈唯物论,在把目光同时投向现实的基础上,对旧理论体系不断进行剖析和扬弃。周世中认为马克思法的合理性思想的理论渊源是黑格尔的法的合理性理论,后来马克思的法律思想进入成熟时期时,他摆脱了黑格尔理性主义的影响,用历史唯物主义来阐述法的合理性问题。凌相权认为马克思在法学领域最伟大的贡献在于把唯物史观引进了法学,可以很好地指导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蔡宝刚对马克思所揭示的经济现象的法律逻辑思想进行梳理和总结,从反思目前学界对马克思法律思想中法律反作用问题研究不够的现状出发,阐释经济发展中法律因素的巨大作用,超越传统的对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本体论研究,从价值论的角度分析法律的反作用,使得对马克思法律反作用思想的认识更进一步。马晖慧提出了另外一个研究维度:人们以往对马克思法律思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法权哲学话语的解释,相对忽视了对马克思法律思想中人文话语的探索,人本法律观是马克思法律思想人文意蕴的当代演绎。
二、过程——中国化
(一)范畴是否属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概念由付子堂提出。对此概念,许多学者使用了不同的表述方式,有的使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有的使用“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中国化”,有的使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有的使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等等。虽然提法不一,但需要指出的是,大多数学者已经在研究中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从应然意义上放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讨论领域中研究,学术界对此现在已经基本达成共识,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研究方法论
关于研究方法和思路,付子堂提出了如何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宏观思路,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历史进程中的重大问题、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研究的模式分析、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逻辑基础与机制探析。同时,他还提出了研究相关问题的三条经验:必须坚持马克思法律思想基本原理,进一步提高马克思理论水平,既要讲法治,又要讲政治,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捍卫者和建设者:必须赋予马克思法律思想以民族性,科学、合理地批判、借鉴和吸收中国法律传统的精华,充分发挥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必须赋予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以时代性、立足中国国情,力求使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与中国法治建设经验的马克思主义化相统一。 (三)具体表现 与中国实践结合。这方面已经有专著问世,如蒋传光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理论与实践研究》。张波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路径研究》,从哲学、历史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等多个学科视阈进行了系统研究,认为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正确的路径不是理论主导模式而是实践主导模式: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他认为现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研究中“化”(动态)的研究不足。
与中国历史传统、民族文化结合。这方面的研究显得较为欠缺,比如缺乏中国古代法制思想史和中国民族文化心理等内容如何在现有国家法治理念中得以体现的论述。目前,学者集中探讨的还是中国共产党的法治思想因素的转变。陈金钊阐述了中共领导集体在法制观念上有革命法制观、大民主法制观、制约法制观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制观的四大转变法治观。李瑜青、冯梦成论述了中共法治从思想观念上显现出一个从法是阶级专政的工具转向法是社会利益调整的手段、从依政策治国到依法治国、从法律虚无主义转向法律权威主义、从义务本位的法转向权利本位的法的过程。董节英论述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的法律观念经历了轻视法制到重视法制、法律工具主义到宪法法律至上、国家优位到社会优位、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人治到法治、十六字方针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转变。此外一些教材也有专门论述相关内容的章节,如朱景文主编的《法理学》。
三、成果——主要体现为领导人法律思想的研究
目前,学界普遍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成果主要体现为中共领导人的法治思想。这些法治思想,蕴含在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中,蕴含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中。
(一)毛泽东法制思想
毛泽东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与实践(如废除旧法统、主持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等)结合形成了许多法制观点,如民主法治是“阶级的”、“具体的”、“相对的”:阐明国体和政体的关系:强调人民民主专政的法治秩序:通过典型案例倡导平等与正义的司法精神等。研究视角方面,有的学者认为毛泽东法制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第一次伟大成果:有的探讨毛泽东法制思想形成、发展的时代背景、原则及其主要内容,并指出毛泽东的法制思想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一直是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有的从毛泽东的立法思想、执法思想、守法思想三个方面论述了毛泽东法制思想的当代价值;有的从原则基础、专政法律秩序等角度方面对毛泽东的法制观进行了论证:有的则论述了毛泽东关于民主、自由、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在论述毛泽东的法制思想的同时,学者往往会提及董必武和谢觉哉的法律思想以及民主党派人士包括沈钧儒、章士钊、钱瑞升、梁漱溟的法律思想。
(二)邓小平法治思想
邓小平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针对文革给中国带来的惨痛教训,提出“人治和党治是阻碍国家健康发展的错误”、“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绝不是社会主义民主”、“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以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十六字方针;“一国两制”等法治观点。研究视角方面,有的学者考察了邓小平法治思想产生的国际和国内背景,从不同方面对邓小平法治思想进行了概括和归纳:有的从法制与民主、法制与经济建设以及法制与反腐败三个方面对比分析了列宁的法制思想与邓小平法治理论的异同:有的则强调邓小平突破了过去发展经济采用行政权力和群众运动的政治活动方式,强调要从国情出发,加强法制建设,等等。在论述邓小平的法治思想的同时,学者往往会提及彭真、张友渔的法律思想。
(三)江泽民法治思想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全面进步,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需要,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确立依法治国的治国基本方略: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全民族的法制意识和观念,等等。研究视角方面,有的学者认为江泽民法治思想表现在界定的独特性、构架的科学性、实现的彻底性和应用的广泛性:有的则分析了江泽民法治思想中的法理观、宪政观、刑法观、民法经济法观、行政法观、国际法观,等等。
(四)胡锦涛法治思想
胡锦涛的法治思想主要体现为科学发展的一般原理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体实践的结合,以发展为第一要义,把握法律规律、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转变治理方式,围绕以人为本的核心,构建关注民生、人保障人权的和谐法律秩序,等等。研究视角方面,有的学者系统梳理了胡锦涛的法理思想、宪法、行政法思想:有的专门论述了其民主法治和德治思想有的则重点论述其“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法思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和谐稳定”的刑事司法思想、“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罚并举、注重预防”的全面反腐思想,等等。
(五)习近平法治思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深刻回答了新形势下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比如:建设法治中国重要思想,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高度重视法治问题;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重要思想,强调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党的领导是法治建设根本保证重要思想,要不断提高党领导法治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关键是要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这两个重大问题:“三位一体”推进依法治国重要思想,强调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等等。目前,学界对于“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多有论述,但是对于“法治社会”的研究成果不多,有的学者论述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相互关系:有的则认为法治社会是法治建设的夯基固本,是破解法治瓶颈的有效路径。
四、研究展望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研究已经取得了许多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同时也应看到,现有研究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原因在于: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客观上存在难度。首先,这是一个涉及面极广的研究领域,既需要从历史与现实的对比中,探求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合理机制与模式选择,还有必要对民族精神、风土人情和传统文化在内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其次,这是一个跨学科的研究课题,既涉及法学学科也涉及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既涉及党史知识也涉及哲学知识,由于长期的学科分界、学者视阈差异问题,导致研究存在较大困难。所以,目前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以理论法学界的学者居多,而中共党史学界的学者并不多,这就导致现有研究偏重理论性,相对缺乏历史视野,导致现有许多研究命题提法不统一、基础理论研究不足、中国化的动态研究中如何与历史传统和民族文化结合方面的论述还不系统完整,还需进行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一)进一步厘清“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内涵
因为研究主体主要是理论法学界的学者,所以研究者往往是从法学专业视角进行研究,导致如前所述很多学者使用诸如“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思想”等不同提法。此外还有的学者在研究中并不严格区分“法制”和“法治”,导致“法制思想”和“法治思想”在一些讨论领域中出现混用的现象。虽然,学者的研究对象从应然意义上来说具有一致性,但是这些不同的概念严格意义上来说还是具有不同的理论属性,比如“法制思想”应当侧重的是制度层面建设的相关思想,“法治思想”则应当侧重治理机制方面的思想。命题提法不统一直接影响研究对象的准确性,虽然这可能只是研究者表述上存在差异,但也说明学界需要进一步厘清“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内涵,提炼共性命题作为研究基础,否则不利于相关研究的科学性、宏观性和持续性。
(二)加强基础理论研究
分析文献发现,目前学界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问题的研究主要还是集中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法律思想内容方面,即注重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成果的静态研究,而缺乏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源头的基础理论的深入研究,即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内涵的深度挖掘。为了能够把来龙去脉表达得更为清晰,这样的研究往往需要精读大量经典作家的原文,并要具备哲学功底,难度较大。
(三)加强动态化研究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动态研究中如何与历史传统、民族文化结合方面的论述尚不系统完整。动态研究需要探讨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成果是通过何种路径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思想演变而来,具体而言就是如何与实践因素、历史传统和文化的结合。由于该领域历史视野研究的相对缺失以及社会学、人类学等跨学科领域的学科分界障碍,现有研究更侧重于实践因素的表达。中国有着悠久的法制文明传统,有许多可贵的法治思想的合理因素,比如“德治”、“民本”等观点;近代以来,西学东渐,许多西方法学理论传人大陆,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历史视野中,经典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如何吸取上述理论中的精华,不断调试、为己所用等,这些领域的研究尚较为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