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征信,应让信息保护先行
2015-04-29程国辉
科学导报 2015年82期
以P2P为典型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从诞生时起便处于时代的风口浪尖,其蕴含的生命力和潜藏的风险都令人侧目。而大数据征信因其多元化、大体量、大样本的异构数据成为了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的利器。 互联网时代,特别是在大数据技术被广泛应用的时代背景下,金融消费者面临资金、技术和个人信息泄露等诸多潜在风险,因此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势在必行。总体而言,个人信息保护的逻辑应当是既有效保护个人隐私又不过度抑制征信行业的创新,从而达到两者的均衡,促进大数据征信现实价值的实现。在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呈现集中化态势,同时伴随着对体量巨大的样本数据的挖掘和整合,导致对个人信息数据的防护变得困难重重,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成为制约大数据征信发展的最大瓶颈。因此,应当着力强化对互联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对互联网领域内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信息进行有效界定,制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用户管理规范,从征信信息主体、信息来源以及大数据征信机构等从业主体的角度对其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同时明确个人隐私的种类、范围和使用的前置性条件,确保信息主体的信息、数据依法应用,不侵害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技术角度考量,要采用先进的网络安全技术和信息保护手段,对信息采集、加工、整合、应用等过程进行有效防控和保护。同时,应当加强对泄露和贩卖个人数据、隐私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有效威慑和惩戒侵犯个人隐私的不法分子。 大数据征信的应用开启了我国征信业发展的新时代。大数据征信在优化征信市场布局、促进传统征信业改造升级以及推动差异化竞争格局的形成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大数据征信不仅满足了我国经济、金融市场对于信用征信的多元化需求,而且在传统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的征信模式之外开拓了新的疆域,成为我国未来征信业发展的重要基石。然而,如果不能实现对信息的有效保护,大数据这把利刃便不再意味着高效和便捷,而是失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