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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人民主体地位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2015-04-29李文豪

理论与当代 2015年1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宪法法治

李文豪

一、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

十八屆四中全会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的问题逐渐凸显,改革的红利逐渐减少。在这关键时期,社会主义政治领域改革需要进一步巩固人民主体地位,只有“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保护人民”,人民才能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只有人民权力得到了保障,社会公平得到彰显,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热情才会更加高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才会早日实现。《决定》还强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把法律贯彻到人民中去,才会形成更加有序的社会秩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有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政治基础。

第一,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国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体地位。另外,宪法还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具体来说,就是人民通过选出各级人大代表,由人大代表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全国人民行使权力。此外宪法还规定了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由此,人民不仅仅是依法治国中权力的主体,还是义务的主体。这里必须明确,人民在依法治国中居于主体地位而中国共产党在依法治国中居于领导地位,这也是由我国宪法规定的。区别于人民主体地位,党是在国家政权建设中居于领导地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党。如果党仅仅是通过合法的途径进入国家政权建设中并不代表确立了执政地位。总而言之,只有在国家政权中居于领导地位、发挥作用的党才能称之为执政党。

第二,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是由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实践中,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主体,是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我们党的历史观始终是历史唯物主义即以坚持人民群众为社会历史的主体、实践的主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人民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主体的必然,同样,在社会主义经济、文化、政治、社会等各个领域的建设中,人民群众也是主力军。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强调指出:“要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做主。”这里很明显地突出了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同时也说明了只有坚持人民在社会政治改革实践中的主体地位才能保证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

第三,坚持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是解决现阶段法治不健全不完善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经过三十多年的建设逐步建立起来。201 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时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依然存在着公民法治意识不强、法律知识欠缺;重点领域法律不健全、立法机制不够完善;党在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中不能坚持法治思维,以权谋私等问题。这些问题产生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改革的实践中,同样也需要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中加以解决。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在普法实践中真正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同时,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二、依法治国为人民主体地位提供保障

第一,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建设为保证人民主体地位提供了法治体系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在依法治国思想指导下逐步完善的,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多党合作制度等,政治制度的运行都必须遵循法治、符合宪法的根本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为巩固和保障人民主体地位提供了政治保障。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依法治国要求首先必须依宪治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法律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洽体系”总原则就是要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依法治国通过普法教育为人民主体地位提供智力支持和群众基础。法律知识在全民中普及和推广能够推动法治精神的弘扬,进而提升全体人民的法律意识,增强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使人民能够更好地参政议政,依法行使权利。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人民有了足够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加自觉积极地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民族事务,把人民当家做主落到实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全社会法治教育必将兴盛起来,同时全会还指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人民法治素养不高、法律意识薄弱的问题,从而为广大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政治生活提供了群众基础。

第三,依法治国的具体法治实践使人民主体地位得以巩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而深刻的实践,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基层群众自治是迄今为止中国基层群众参与人数最多,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活动,作为一项政治制度,它对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意识和水平,巩固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具有重要作用。”人民群众直接参与选举、管理、决策、监督,一方面有利于调动参政议政的热情;另一方面,也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能够具体的得以落实。总之,基层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方略在基层的具体实践,能够保障基层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也是当代中国法治民主取得的显著成就。

三、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巩固人民主体地位

第一,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发挥人民的首创精神。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我们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坚持依法执政,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这也是依法治国方略得以贯彻的政治保障。我党坚持依法执政,必须真正做到领导带头守法,这样才能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做到“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的有机统一。同时,还要注意发现广大人民群众实践中的新问题,研究新问题进而解决新问题。总之,党在发挥总领全局的作用的同时,时时刻刻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执政的首位。

第二,推进科学、民主立法,发挥人民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同时也是我国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为了做到立法的民主、科学,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立法和监督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另一方面,拓宽民意监督和建议渠道,使人民的利益和呼声能够准确及时地反映到法律法规中去。科学民主立法还要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这就要求在涉及民生的重点领域必须依法保障人民的权利,加快完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

第三,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使政府能够依法行政,让整个治理体系体现为人民服务的特点。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为此,一方面,必须健全依法决策、民主监督制度。在涉及人民重大利益的决策方面,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另一方面,政府必须明确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涉及教育、医疗、公共安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社会保障等领域必须管全管好。减少行政审批,弱化对企业、市场的干预,始终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贯穿依法行政的整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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