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请及时借条有时效
2015-04-29
新传奇 2015年1期
【案例】1995年5月至1998年12月间,男子李某因做生意向某银行分五次借款14.18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1999年12月30日。此外,还就借款利率、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后来,因做生意赔本,李某一直在外奔波,而银行也一直未向李某追要过这五笔借款。直到2012年7月,银行才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本金14.18万元及利息189788.76元。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1999年12月30日,所以银行向法院请求保护其借款本息的诉讼时效应该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即1999年12月31日起,到2001年12月30日止。在无证据证明具有訴讼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形的情况下,原告在2012年7月才起诉,明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银行只能吃了个哑巴亏。
(《今日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