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家庭命案引发夺孙大战,孙女该由谁来监护?

2015-04-29田野丛林

女性天地 2015年2期
关键词:监护人监护

田野 丛林

家庭命案发生

陈庭宇、胡慧娟夫妇住在上海市崇明县的一个村子里。陈庭宇平时靠上门做些零散的木工活挣钱,胡慧娟在家务农。他们有一个独子,名叫陈晓峰。

陈晓峰大学毕业后到上海闯荡,后在工作中结识了年轻漂亮的姑娘冯玉娇。两人火热地谈起了恋爱,不久便踏上红地毯,于2012年1月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取名陈菲妮。

冯玉娇老家在湖北省蕲春县,她上有两个姐姐,下有一个弟弟。冯玉娇的父母冯霖坤、花秀娣考虑到儿子、女儿都在上海安家并先后育子、生女,便来到上海,与儿子儿媳住在一起,同时帮儿子、女儿照看孩子。

刚结婚的时候,陈晓峰与冯玉娇过得十分甜蜜。可是,随着女儿的出生,生活、经济、工作压力陡增,加之两人缺少有效的沟通,导致矛盾日益加深,家庭暴力时有发生。

2013年4月9日晚,陈晓峰与冯玉娇因生活琐事再次发生争吵,陈晓峰用折叠椅击打冯玉娇头部,并用双手扼住冯玉娇的颈部,致冯玉娇机械性窒息死亡。次日,陈晓峰驾车至浙皖等地寻找抛尸地点,未果后于4月11日返回上海,至崇明县一树林内挖坑掩埋尸体,并弃车逃逸。

2013年4月15日,陈晓峰被抓获。2014年1月24日,陈晓峰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被限制减刑。2014年3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了对陈晓峰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及对陈晓峰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

祖辈双方上公堂

悲剧发生后,刚满周岁的幼女陈菲妮成了冯霖坤和花秀娣的精神支柱,2013年5月7日,他们从陈庭宇、胡慧娟处接回外孙女。为了让陈菲妮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二老决定让儿子冯东亭、儿媳郑霞充当陈菲妮父母的角色,等陈菲妮长大后,再择机告诉她真相。

陈庭宇、胡慧娟同样挂念孙女,但一想到罪在儿子,就觉得愧对亲家,加之当时又忙于为儿子的官司奔波,他们偶尔上门探望一下孙女。冯霖坤、花秀娣虽然恨女婿,但也是通情达理之人,每次亲家来,他们都和善接待。

转眼一年过去,陈晓峰的官司尘埃落定。由于冯东亭、郑霞很疼爱陈菲妮,陈菲妮很自然地将他们当成“爸爸妈妈”,反而对来探望她的爷爷奶奶有些排斥,再后来就是哭闹,这让陈庭宇、胡慧娟十分伤心。

眼看孙女一天天长大,家里唯一的血脉将来要是不认自己怎么办?和狱中的儿子商量后,陈庭宇、胡慧娟决定争取陈菲妮的监护权。考虑到陈菲妮能在更好的环境中成长,冯霖坤、花秀娣也不愿让外孙女离开自己家。

争执不下,双方分别向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居委会申请自己作为陈菲妮的监护人。由于祖父母、外祖父是同一顺序监护人,加之本案的特殊情况,于情于法于理,双方都可以得到陈菲妮的监护权,为此,双方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居委会经过充分协商,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采取折衷方案,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关于陈菲妮监护指定》,决定陈庭宇、胡慧娟与冯霖坤、花秀娣为陈菲妮的共同监护人,同时告知双方,如不服可依法提起诉讼。

然而,在共同监护期间,陈庭宇、胡慧娟一直不愿配合亲家将属于冯玉娇婚前财产的一处房屋过户到陈菲妮的名下。冯霖坤、花秀娣认为,他们能给陈菲妮更加优越的生活条件,且两家的共同监护有名无实。2014年8月14日,在与陈庭宇、胡慧娟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冯霖坤、花秀娣向上海市奉贤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居委会共同监护指定。

冯霖坤、花秀娣诉称:“1.我们无法与陈庭宇、胡慧娟实行共同监护。女儿留下的婚前财产,孙女依法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为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过户手续,我们曾多次通知陈庭宇、胡慧娟到公证机关协助办理遗产公证手续,但陈庭宇、胡慧娟以证件不在身边或没有时间等种种理由拒绝,导致该房屋至今无法过户。2.我们的监护条件优于陈庭宇、胡慧娟。命案发生至今,陈菲妮一直随我们及儿子儿媳一家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上的监护关系。儿子儿媳均受过高等教育,在外企工作,收入稳定,在上海购有房屋和车辆等,且对陈菲妮视如己出,目前小区居民大多不知道外孙女的身世,可以给外孙女一个健康纯净的成长环境。而陈庭宇、胡慧娟身边无其他子女,二人也未受过高等教育,无法听懂普通话,在教育和培养孩子方面明显不足,且年龄不断增大,还会面临收入下降、医疗及养老等现实问题,无法确保监护的质量和稳定性。3.女儿被害事件曾被电视、网络等公开报道,陈庭宇、胡慧娟所在的农村村民交流较多,大家都知道该事件,如果外孙女随他们一起生活,就会知道妈妈是被爸爸害死的,这会对外孙女的心灵造成毁灭性的打击。4.从情感角度来讲,外孙女是女儿生命的延续,是精神寄托和安慰。女儿生前留下的房屋,我们可依法继承三分之二的产权份额,有能力抚养外孙女,目前我们已将该房屋出租,每月有2700元的租金收入。综上,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双方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居委会作出的《关于陈菲妮监护指定》,并确定我们为陈菲妮的监护人。”

陈庭宇、胡慧娟辩称:“我们不同意与冯霖坤、花秀娣共同监护陈菲妮,孙女应当由我们抚养监护,同意撤销《关于陈菲妮监护指定》。孙女即将上幼儿园,我们老两口的年纪较冯霖坤、花秀娣年轻许多,有能力接送孙女上学,且学校离家很近。而冯霖坤、花秀娣年纪大了,不能很好地照顾孙女,故请求法院指定我们为陈菲妮的监护人。”

对因家庭悲剧引发的夺孙大战,奉贤区法院十分重视,立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为了能作出更有利于陈菲妮成长的判决,此案的承办法官于第一时间联系了双方所在地的居委会,了解当初居委会作出双方共同监护的原因。随后,承办法官走访了陈菲妮的舅舅、舅妈和陈庭宇、胡慧娟夫妇。从走访的情况来看,陈菲妮的舅舅、舅妈本科毕业后均在上海外企工作,月收入13000余元,陈菲妮与舅舅、舅妈之子相处融洽,与外祖父母也其乐融融。冯玉娇死后遗留的房产每月还能收取租金2700元,如此一来,冯霖坤、花秀娣的经济条件尚属殷实。

陈庭宇、胡慧娟家的生活状况相对较差,从居委会提供的资料和邻里介绍来看,陈庭宇平时除了从事一些闲散木工活外,家里以务农为主,年收入不足8000元,且案发后,当地村民对陈庭宇家的惨案一直议论纷纷。

监护转移,亲情仍在

奉贤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确定监护人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陈菲妮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充分考虑监护人的经济情况、身体健康状况、与陈菲妮在生活上的联系情况等因素。

事实上,陈菲妮自2013年5月7日起至今一直随冯霖坤、花秀娣及他们的儿子、儿媳共同生活,虽然冯霖坤、花秀娣均年近八旬,但身体还算健康,有能力照顾陈菲妮的日常生活并负担陈菲妮的生活学习费用,其儿子、儿媳也对陈菲妮视如己出,疼爱有加,协助冯霖坤、花秀娣履行管理、教育陈菲妮的监护职责,他们在客观上已给予了陈菲妮一个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陈庭宇、胡慧娟虽主张儿子委托他们抚养陈菲妮,但未能举证证明他们目前的监护能力优于冯霖坤、花秀娣一方。

综上,陈菲妮与冯霖坤、花秀娣一方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监护关系,冯霖坤、花秀娣的儿子、儿媳也给予了陈菲妮相对稳定的家庭生活环境,期间也没有虐待、遗弃或者对陈菲妮做出监护不利的行为。目前情况下,从有利于陈菲妮教育、成长的角度出发,继续由冯霖坤、花秀娣监护较为适宜。故对冯霖坤、花秀娣提出的要求指定他们为陈菲妮的监护人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其次,对本案中诉争的《关于陈菲妮监护指定》,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陈庭宇、胡慧娟和冯霖坤、花秀娣分别生活在崇明和奉贤,客观上无法对陈菲妮进行共同监护。故冯霖坤、花秀娣要求撤销上述《关于陈菲妮监护指定》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予支持。

2014年10月9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条、第17条、第19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关于陈菲妮监护指定》,并指定冯霖坤、花秀娣为陈菲妮的监护人。

听到判决,陈菲妮的奶奶流下了眼泪,爷爷则平静地表示:“只要孩子好好念书,快乐成长,我们也就放心了。”

法官说法:

双方老人形成诉讼的根本原因,都是因为他们爱孩子,陈菲妮随哪方生活都会得到精心的照顾与呵护。那么,法院在类似于本案的“夺孙大战”中,对孩子监护权归属的确定,是如何考虑的呢?

有关法律人士指出,与继承权类似,孩子监护人也讲顺序:第一顺序是孩子父母,第二顺序是孩子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三顺序是孩子的成年兄、姐。第四顺序是与孩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如孩子的叔伯、舅、姨、姑姑及表亲等(须经孩子父、母所在单位或孩子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第五顺序是以上顺序人都没有的,由孩子父、母所在单位或孩子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按顺序先后认定,只有第一顺序监护人死亡或无监护能力,才能传到第二顺序监护人。按以上规定,祖父母(爷爷奶奶)、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监护人,但要担任监护人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依法被取消监护职责;二是有监护能力。如果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地居民或村民自治组织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

对监护权的确定,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以有利于被监护人为原则。法院判决时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物质和精神状况、家庭环境、责任心、个人品行、生活能力及被监护人情感等多种因素,同时还要查明被监护人现在的监护情况,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争夺监护权的动机等,尽可能给被监护人稳定、健康、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成长条件,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于同一顺序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中择优确定。

至于法律上规定的“监护权的变更”,仅仅是照顾管理职责的转移,并不改变祖父母与陈菲妮的亲情关系,也不意味着祖父母对陈菲妮无权过问,他们仍可以并应当对陈菲妮的成长给予照料和关爱。双方家庭应该摒弃前嫌,在陈菲妮成长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上,积极沟通、共同协商、相互支持,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温馨的环境,以便在今后的探视看望中不再产生其他矛盾,避免对陈菲妮的身心成长造成困扰。

同时,监护权并非一成不变,如果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监护人进行变更。(文中人名系化名)

猜你喜欢

监护人监护
选择意定监护人,为养老未雨绸缪
护娃成长尽责监护 有法相伴安全为重
石狮市妇联依职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整建制接管改造COVID-19重症监护病房的实践与探讨
监护人责任之探究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之探讨与展望
基于Android的健康监护系统设计和开发
带养之实能否换来监护之名?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监护人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