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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权主义与当代婚姻

2015-04-29梁巧娜

女性天地 2015年2期
关键词:女权女权主义男女

梁巧娜

女权思想或女权意识都是泊来品,它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欧美兴起的女权运动。“五四”时期女权思想借助新文化运动的风气传入中国之后,内容有了些许变化,在欧美侧重于争取就业、薪酬、选举等方面男女平权的女权主义运动,在中国转向了妇女争取恋爱自由和婚姻自主的权利这一面。由于中国男女婚姻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主导方式已历史悠久,在致力于建立新文化的“五四”时期,这种旧式婚姻制度被扫入“旧文化”糟粕之列而大受抨击。梁启超、胡适、陈独秀、鲁迅等等新文化运动的领袖更是大张旗鼓张扬男女平等和自主婚姻的新思想,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成为“五四”时期追求新文化新思想的青年人的共识。

其实,最早在中国倡导女权思想的并不是妇女,而是那些同样深受“父母之命”约束,渴望享有自由择偶权利的男性。鸦片战争后,清王朝被迫打开国门,开启了中国近代化的进程。为引进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满清政府选派一批又一批学生到西方国家学习,大量的青年学生得以走出封闭的国门,接触到西方的文化和思潮,呼吸到自由的空气,也享受到男女自由交往的快乐。大多留学生虽然到了国外,但国内往往还有一个父母为他们选择的妻子。对自由婚恋的向往和对包办婚姻的反感,促使他们对儒家传统文化进行了反思。他们认识到儒家文化束缚下中国青年的生命力被压抑到极致,无助于民族国家的进步。民族要进步,国家要发展,就必须将青年从旧文化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而青年人的解放,首先体现在冲破婚姻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旧模式,使青年们获得自由恋爱自主婚姻的权利。由争取个人的权益着手,继而达到推动民族国家的发展和进步的目标,这就是新文化运动中启蒙思想家们的追求。包办婚姻不仅约束男性,更约束女性,婚姻是由男女双方构成的,只有男女都获得自由恋爱和自主婚姻的权利,婚姻幸福才有可能实现。因此,让妇女走出封闭的家庭,走向社会,成为“五四”时期新文化运动的主潮。正是在这些有识之士的呼吁和鼓动之下,一些觉醒的妇女走出家庭,投身于争取妇女解放的社会运动之中。经过近百年几代人的努力,当下世界大多数国家中“男女平等”“婚姻自主”已成为普遍共识。妇女在教育、就业和择偶等方面的权益已经在世界大多数国家获得法律上的保障。中国在这些方面与世界的发展同步,保障妇女权益的步伐仍在政府的主导下不断前进中,这已是世界所公认的事实。

女权主义运动成为社会变革不可忽视的一股力量之后,西方一些妇女运动的研究者开始以“女权主义者”(Feminism)指称那些为争取妇女权益而积极从事社会活动的女性。中国“五四”以后女权运动的内容又更多体现在争取恋爱自由婚姻自主这一方面,20世纪90年代后,中国大众渐渐地通过各类媒体获知了“女权主义”这一新名词,并将这一标签贴在某些不愿接受传统婚姻观念束缚追求独立的女性身上,也常常贴在那些打着性解放的旗号纵情声色的女性身上。这种理解尽管不很贴切“女权主义”(Feminism)的原意,却也显示了中国大众善于改造外来文化的特色。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社会开放程度加大,女性追求自身幸福的步伐也越迈越大,背离传统文化的速度也越来越快,几乎令人目不暇接。

从根本上说,保障妇女权益的目标是为女性获取生活的幸福提供广泛而坚实的基础。但是由于个人追求的生活目标不尽相同,对幸福的理解也千差万别。女权主义理论进入中国大众的生活之后,对提升女性社会地位争取女性合法权益产生了巨大了推动作用。然而中西文化有差异,各人追求的生活目标有不同,对“女权”内涵的理解也各有不同。

女权主义者强调男女平权,其理论前提是女性只要获得与男性相同的权利,就会获得独立,一旦政治、经济地位获得独立,女性对男性的依附就会消失,与之相对的自然是女性幸福生活指数的提升。然而,一切理论都必须经过实践检验方能获得认可。不同国度不同时代,各有不同的社会文化传统,有对幸福生活的不同理解,也有对男女关系的不同定位。就当下中国社会现实而言,不能否定女性合法权益受保障的程度较之百年前已有巨大提升,但女性的幸福指数是否与之相应提升,却是令人生疑的。自由恋爱自主婚姻除了促成不少美满婚姻之外,还衍生了大量的未婚生育和离婚男女,单亲家庭中子女的成长也成了派生的社会问题。此外,由于一些女性对“女权”的理解过于随意,甚至将“女权”的内容无限放大,把个人欲望完全注入其中,以至于将个人权利完全置于社会责任与义务之上,给他人或社会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过分强调个体权利而忽视社会责任与家庭义务,这在现代人婚姻观念中时有显现,它与儒家传统文化中过于强调责任和义务,忽视个人权利形成了对照。

其实,在“五四”新文化运动中被视为“封建旧文化”的儒家伦理观念,也并非一无是处。与张扬个人权利,主张男女平等自由的新文化不同,儒家传统文化强调秩序,强调责任和义务,并将责任与义务置于个人权利之上。为了有效维护秩序,儒家强调男尊女卑,这是早已被文明社会抛弃了的陈腐观念和制度。但在家庭关系上,儒家主张父慈子孝,却是值得肯定的,也是今天我们仍然要倡导的家庭伦理。在男女婚姻缔结方面,儒家看重婚前贞操,重视仪式,强调门当户对。这些观念和制度曾被视为是“封建糟粕”而大受抨击。然而,放纵个人欲望也导致了当下屡见不鲜的“一夜情”“婚外情”现象。滥情纵性,在满足了个人感官享受之后,却留下了种种恶果,它对女性身体或精神的伤害远超过对“性自由”带来的一时享受。即使是一度被视为是陈腐落后观念的“门当户对”婚配模式,从婚姻生活角度上看,也并非一无是处,它其实也着眼于避免婚后双方条件差距过大而导致的诸多生活不适。即使是男女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已成常态的现代社会之中,因个体条件差距过大而导致的婆媳冲突、闪婚闪离、婚外恋等等问题仍大量存在,如果男女双方条件相当,修养接近,彼此间的矛盾冲突或许会少一些。

必须明确的是,婚姻不仅关涉男女双方的情爱,它更多与责任和义务绑在一起。因为婚姻是以男女双方结合并由此产生相应的家庭人际关系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的缔结,派生出夫妇、翁婿、婆媳、父母子女、叔伯兄弟等等家庭关系,在这种家庭关系之中,应有一种合理正常的秩序来维持家庭成员间的各种平衡,因此,父慈子孝、尊老爱幼、顾全大局适当忍让是应该要提倡的。如果过分强调个人权利而全然忽视责任与义务,恐怕社会和谐的愿景是难以实现的。毕竟,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细胞健康,社会才能健康。因此,在建设男女平等的现代文明社会之时,应注重现代文明与传统文化间的互补,而不应将现代与传统对立起来。每个家庭成员都各自拥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当个体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矛盾冲突之时,如何处理好三者间的矛盾,是婚姻中的女性应该考量清楚的。如果只强调自身的权利,则难以平衡家庭关系,儒家文化中强调秩序,强调孝敬,着眼点未必是要剥夺年轻人的权利,更多是出于平衡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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