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问答
2015-04-29
党的生活·青海 2015年2期
对外单位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做哪些工作?
问:我所在的党支部新近从外单位转来一名入党积极分子。请问,党支部应对他做哪些工作?
答:对于外单位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要及时进行研究,责成专人同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谈话,了解其思想和各方面情况,并指定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对于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应与本单位其他入党积极分子一样,进行经常性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党组织如未收到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的有关材料,应及时催要。在原单位已培养教育1年以上的入党积极分子,经由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全面考察,确认已经具备党员条件,则可列为发展对象。党员受刑法处罚。是否都要开除党籍?
问:我支部一名党员干部最近因渎职罪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召开支部会时,有人说,党员受到刑法处罚的都要开除党籍,要求将该党员干部开除党籍。请问,党员凡是受到刑法处罚的都要开除党籍吗?
答:党员违犯刑法,受到刑法处罚的,一般应开除党籍,但如遇下述情况可变通办理:按照《中央关于处理受刑事处分的共产党员党籍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如党员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被判处拘役、管制,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根据其犯罪情节和一贯表现,可以开除党籍,也可以不开除党籍,但必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反革命罪犯和经济犯罪不在此列。因过失犯罪被判处3年以下(含3年)有期徒刑,又收监执行的,其中有的人过去一贯表现良好,又确实符合党员条件,为了慎重对待和珍惜其政治生命,也可以不开除党籍,但必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党员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