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王洛宾热”的论战谈起
2015-04-29杜莎莎
杜莎莎
【摘要】王在我研读过文摘《是民歌,还是王洛宾的创作歌曲?》、田联韬文《用法律观念审视王洛宾西部民歌的著作权》、刘再生文《批评者,批也,评也——对“王洛宾热”现象的思考》、王仲民文《王洛宾的历史贡献和音乐美学特点》等关于“王洛宾热”的文章后,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即“我如何评价“王洛宾热”?”本文将从王洛宾的艺术贡献、“王洛宾热”的原因、如何看待王洛宾的著作权以及我对当时就其“王洛宾热”论战的思考这四个方面对其现象进行评论。
【关键词】“王洛宾热”;论战谈起
王洛宾出生于1913年,1931年考入北平师范学校艺科学习音乐,1938年春为西北战地服务团派去新疆开展工作,从此开始了搜集新疆、甘肃等地的民歌工作。他在《工洛宾自传》巾写道:“1939年我随抗战剧团背着行装到甘肃各地演出期问,每到一个地方就抓住-切机会搜集民歌。”他先后搜集了《达坂城》、《掀起你的盖头来》、《青春舞曲》、《流浪之歌》、《我等你到天明》、《羊群里躺着想念你的人》(即《在那遥远的地方》)、《玛依拉》、《阿拉木汗》、《半个月亮爬上来》、《依拉拉》等一批维吾尔族和哈萨克族民歌。1941年在兰州被国民党特务逮捕关人监狱,度过了三年铁窗生活。1949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在新疆军区文工团工作。1960年被错误地戴上“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的帽子,被捕入狱,在监狱里度过了漫长的15年。1979年冤案得到彻底平反,后到乌鲁木齐部队政治歌舞体团T作。1993年3月,文联出版公司出版了《工洛宾作品自选集——情的梦》。在该书巾,收进了他搜集记录的70首民歌以及一部分他创作的作品。在该书的白序巾工洛宾写道:“本集中二分之二是旧作,大部分已流传在世上,另外有三分之一是今年的新作品。”自选集中特意刊登了台湾作家三毛写的题为《中国“西北民歌之父”一鞭钟情》一文,文章开头既是“当今巾围大陆被尊称为“西北民歌之父”的民族音乐家工洛宾,一生编曲作词近千首……”此书一经面世,就引来了当时全国各界的强烈关注,尤其是音乐界的热烈讨论。讨论的巾心点是:王洛宾作为西部民歌的记录、整理者,对这些歌曲是否拥有著作权,他是否有资格将这些歌曲收进自己的作品集巾,作为自己的作品进行出版或者买卖。对于这个问题,当时的国内音乐界存在两个观点,一方认为,民歌是人民大众创造的财富,不是工洛宾的个人创作,王洛宾本人不拥有这些歌曲的著作权;另一方则与其对立认为,工洛宾在搜集、记录、整理这些民歌时做了大量的工作,付出了很多的心血与精力,用法律的观念审视工洛宾最终的这些作品,可以说是他创造的作品,因此他本人拥有这些作品的著作权。
一、王洛宾的艺术贡献
王洛宾长期生活在新疆,新疆各民族音乐文化滋养了他,新疆多民族文化的土壤也是他音乐事业发展的根基。
首先,我简单谈谈工洛宾对新疆音乐的发展作出的历史贡献。可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1.工洛宾长期挖掘、整理、保存了大量新疆各少数民族民问音乐义化。在他整理并记录的这些民歌中即反映了新疆各少数民族长期的历史生活和思想、心理变化,又反映了新疆各少数民族长期的文化发展和文化创造积累。2.王洛宾通过自己的艺术再创造,把大量的新疆各少数民族民问音乐作品传播到了全国以至全世界,这是工洛宾在民问音乐T作巾杰出的成就。一方面,他使新疆各少数民族民问音乐在全国以至于全世界占有了一定的艺术地位;另一方面,通过这种民问音乐的思想和艺术魅力,感染和熏陶了各族人民的思想情操,促进了各族人民之问的感情。3.工洛宾在发掘、搜集、整理新疆各少数民族民问音乐作品的同时,他又在不同历史时期从不同的现实生活出发,创作了许多脍炙人口的音乐作品,如现今仍流行传唱的《撒拉姆毛主席》、《美丽的新疆好地方》等。4.工洛宾在搜集、整理民问音乐作品时所积累的各方面的经验,对以后音乐理论的建设和音乐创作实践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其次,通过他的所有作品,感受他的美学特征。从二个方面看:1.工洛宾搜集、整理、改编并记录的民问歌曲和他自己创作的歌曲,反映出少数民族具有生命力、感染力、共鸣性的人性和人情。2.在他的所有作品中,都具有强烈的时代色彩。而他又将每一个时代的文化,都具有自己时代的特点,自己时代的色彩。同时以色彩作为特定时代的审美标准。充分的体现出王洛宾又是一位i出色的“时代歌手”。3.工洛宾的作品,体现出他独特的艺术追求。例如在《在那遥远的地方》中描写了远方姑娘和追求爱情的小伙子的形象,特别是为了爱情甘愿当绵羊挨皮鞭抽打的小伙子的形象,描写的惟妙惟肖,生动感人,体现出他追求生动、独特的音乐形象。而此曲抒情性、叙事性极强的旋律,又体现H他追求生动、独特、优美,同时不缺乏民歌风格特色音乐旋律,可以说王洛宾是反映民族心声、促进民族融合的一位杰出音乐家。
二、“王洛宾热”的原因
为什么当工洛宾所搜集并整理的这些民歌被收进他白选集时,会引来如此大的争议和讨论,主要原因是因为这些歌曲传唱范围之大,知名度之高而引起的。这些歌曲经历了半个多世纪,还是依旧经久不衰,珍藏在大众的心巾。为什么这些歌曲具有如此大的魅力?体会一下这些歌曲中的艺术特色和艺术感情就不难回答这个问题。先从艺术特色进行一些探讨:1.工洛宾的作品内容丰富,题材多样。他共创作、搜集、整理、记录、改编各类歌曲作品700多首。其内容丰富,题材,形式多样。早期的作品则具有强烈的民族忧患一是和爱国主义精神,如《老乡,上战场》、《洗衣歌》等作品;歌唱爱情主题的作品占工洛宾作品的相当一部分。如1938年他在兰州整理、记录、译配的吐鲁番维吾尔民歌《达坂城》,在青海搜集的哈萨克族民歌《玛依拉》,以及最著名的以哈萨克族民歌《白额》为素材改编记录的,半个世纪以来,一直是脍炙人口的优秀作品《在那遥远的地方》;在《囚人之歌八首》、《云曲》等作品中反映了他狱巾生活以及心理上的变化。王洛宾歌曲作品的演出形式也是丰富多样的。有独唱、重唱、合唱等形式。2.他的作品结构短小,精巧洗练。工洛宾歌曲作品的结构方是,大多是单二段式或单三段式,如《掀起你的盖头来》,还有相当一部分作品甚至只是一个单一段式,如《在那遥远的地方》。一般来讲,结构精炼、短小,恰恰是民歌广泛流传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条件。工洛宾准确的把握住了这一特点,使自己的作品受到r民众的喜爱。3.他的作品旋律优美,节奏清新。他早期的作品旋律具有一定的欧洲音乐色彩;通过特殊的节奏反映民族特色,如《达坂城》;通过在记录、改编过程中改变调性使作品比原始民歌更具有音乐表现力,如《半个月亮爬上来》。在他改编创作的歌曲巾,都能展现出各少数民族的民歌特点和民族风格。4.白编歌词,文字大众化而精美。歌词是歌曲的基础,旋律为歌词插上翅膀。工洛宾歌曲作品之所以广泛流传,其创作的歌词令人喜爱,也是最为重要的原因。若在记录民歌时严格的按照译文来作为歌词,在其之上加上旋律,总会觉得缺乏旋律感、叙事性、也就是缺乏音乐感情。再来分析一下王洛宾音乐作品巾的艺术感情。艺术感情是作家、艺术家在对生活进行艺术思考并对各种事实、事件、关系进行艺术的评价总结的过程巾形成的。艺术感情的形成需要艺术家特殊的思维活动,它不是艺术家即时感受,而是对生活长期思考的结果。艺术感情具有审美感情的全部特征和全部功能。工洛宾一生过着双重生活:一般人的生活和艺术家的生活。特殊的生活,特殊的生活环境,生活感悟,给予他特殊的音乐才能,而这些才能通过其作品传递出了特殊的艺术感情。
三、如何看待王洛宾的著作权
王洛宾是否拥有那些民歌的“著作权”一直是当时音乐界争论不休的话题。这个问题随之便作为一种“文化现象”被媒界炒的热乎的失去了真实的内涵。新闻媒介追求轰动效应,出版物利用名人招牌追逐利润更助长了某种起哄吹捧的不健康倾向。就连我们也被这些沸沸扬扬的炒作搞的晕头转向,一时问失去了清醒与理智的头脑。我们应用法律和学术的观念来审视一个巾心问题:记录、整理、改编民问文艺作品大的作者是否应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在我国1991年6月开始施行的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没有直接对于rh民问文艺作品记录、改编的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作出明确规定,但参照著作权法第12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0条“注释、整理他人已有作品的人,对经过自己注释、整理二产生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对同一已有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并且不得阻止其他人对同一已有作品进行注释、整理”等两天规定内容。”(注释:此“”巾的引用于《人民音乐> 1995年第4期田联韬《用法律观念审视工洛宾西部民歌的著作权》一义巾第四段巾第5行——22行)通过这两条规定内容,可以得出以下判断:即民歌虽无具体作者,但对记录、整理、改编者而言,则属于“已有作品”,而整理、改编、记录的人对最后形成的作品是具有“著作权”的。在此,还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就是,王洛宾本人在进行这些民歌的搜集、记录的过程中是严格地记录还是边改编边记录。如果仅仅只是严格地记录,(也就是记录者不作任何加工、改动)那么工洛宾只享有这些歌曲地出版权与发表权,不拥有著作权;若王洛宾在整个搜集过程中对这些歌曲进行了改编,(也就是记录者付出了创造性地劳动,包括程度大小不等地改动或部分创作)从而形成了新的艺术作品,王洛宾是享有这些作品地著作权的。通过参考杜业雄在《人民音乐》1994年第6期上发表的《编选<洛宾歌曲集>的前前后后》一文巾介绍的情况,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些歌曲的著作权加以探讨。此文巾,作者写道:“在《洛宾歌曲集》之巾共发表作者记录、整理的民歌55首,其中11首是作者再次去上做过加工改编的,其余44首是作者记谱、译配的,即只在唱词上做了翻译、整理、加工,而在音乐上未做任何加工、改编工作。”如果以上统汁数字于情况说明旨准确无误的话,按照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工洛宾作为改编者,应拥有上述11首歌曲的全部著作权,以及其余44首歌曲的发表权和部分著作权(即经他加工、整理的唱词部分的著作权)。至于这44首歌曲的音乐部分,应属著作权法巾所指的“已有作品”部分,而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它们的原作者——人民大众。所以客观的说,王洛宾是享有某些作品的“著作权”。
四、对“论战”的思考
关于当时对“工洛宾热”的论战,我认为应该理性的作出评论,应全面对其现象进行分析,进行思考。我认为,当时在评论此现象的时候我们太关于关注媒体的炒作,而王洛宾本人当时也过于的沉浸在此光环之下,就连他本人都被折腾的晕晕乎乎,时常说些作些白相矛盾的话和事。可作为局外的我们,是应持着冷静和慎重的态度,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一种极端走向另一种极端的现象发生。王洛宾在“记录”西北民歌巾有两种做法是值得注意的,一是在歌词上“半编半译”,加进了自己一定的“创作”成份,并且形成r抒情化、口语化、通俗化的个人创作风格;二是在曲凋上进行了某种形式的加工,简化了维吾尔、哈萨克民歌复杂的节奏和较多的装饰音,即保留了一定的新疆民歌风格,又在某种程度上使之“汉化”,便于汉族人民更易于接受和歌唱。半个多世纪以来,《在那遥远的地方》、《阿拉木汗》、《半个月亮爬上来》、《达坂城》等一批西北地区“民歌”在全世界华人圈中传唱不衰,便是社会给予工洛宾工作的肯定。因此,这样一种文化创作劳动,无论是“整理”也罢,“改编”、“记录”也罢,从著作权角度审视,工洛宾有充分的理由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我们应该承认王洛宾对这些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所以。我认为关于当时王洛宾的“版权转让”等现象,并没有侵犯到人民大众作为民歌真正作者的任何权利。因为王洛宾“出卖”的只是他根据西北民歌改编、创作的“作品”,并不是西北地区的民歌。我觉得我们更应该肯定的是工洛宾在作为西部民歌传唱过程中的作用和贡献。我们作为后来人,有责任继承工洛宾的精神,为发展和丰富巾华民族的文化艺术作出应有的无愧于时代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