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牢掌握新媒体时代的公共话语权
2015-04-29张来占
张来占
2013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强调,“我们必须把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牢牢掌握在手中,任何时候都不能旁落,否则就要犯无可挽回的历史性错误。”这一重要论断,充分说明了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性,有力回应了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亟待加强的现实必要性,适时提出了当前如何主动创新和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实践指向性。
网站、短信、博客、微博、微信、论坛、贴吧、QQ群等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对意识形态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这些新媒体的发展和应用,一方面为党和政府开展工作提供了新的途径,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经济政治生活提供了新的舞台,另一方面它们极易被敌对势力利用,给各种谣言、反动言论提供传播渠道。能不能建设好、运用好、管理好新媒体,已经成为我们能不能掌握新形势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的关键,也是对我们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大考验。
一、新媒体公共话语及其主要特征
公共话语即面向社会公众的文字或言语表达。长期以来,公共话语权一般都掌握在国家机关和新闻媒体手中。然而随着互联网、移动通讯等新媒介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和新媒体的崛起,特别是网络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信息平台的出现,当今社会公共话语形态出现了明显变化。总体上看,新媒体时代的公共话语权在开放性方面有了根本性的改变,它不再是国家机关或权威机构向受众的单向传播,而是呈现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多向性的互动。一方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有了更多公共话语平台和传播渠道;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也获得了相对便捷的公共话语机会。应该说,这是在新技术条件下,社会更加民主、更加开放的体现。但是,公共话语形态的变化也给我们带来了许多信息传播和舆论管理方面的新课题。如,公共话语如何界定,谁是公共话语传播的责任主体,对滥用公共话语权如何监管等,都是当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也是社会舆论管理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一般来讲,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的公共话语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表现为:
1平台更加多样。在新媒体支持下的信息平台呈现多样化趋势且形式层出不穷。目前被政府部门、社团组织广泛采用的有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益短信等平台。可以预见,未来还将不断有新的公共信息平台和新的传播形式出现。
2传播更加便捷。以微博客、微信为代表的公众自主传播成为新媒体公共话语信息的重要传播形式。这种传播形式不仅速度快、成本低,而且没有疆界。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底,我国网民数量已达632亿,其中微博用户数达到275亿。据工信部统计,截至2014年1月底,全国移动电话用户数达到1235亿。另据第三方官方统计,截至2014年3月底,微信用户数已经突破7亿,其中有国内用户55亿,国外用户15亿。这些数据清楚地说明,随着互联网和手机用户的快速增加,接受新媒体信息的受众数量开始逐步超越传统媒体的受众数量,新媒体的传播速度和影响范围也已全面超越传统媒体。
3话语人更加多元化。在传统媒体时代,公共话语权主要源于社会管理,由公共职权授予,属于公权力范畴。公民个人受到传播途径等条件的限制,一般难以获得公共话语机会。但在新媒体时代,公共话语权既有公权力的表现形态,也有公民个人权利的表现形态。由于新媒体公共话语平台和传播途径的开放性,使得话语人不再以国家机关或权威机构为主,而是全民均有话语机会,公民个人话语在公共空间的表达已成为一种常态。也就是说,公民个人的公共话语权有了很大程度的增强。
4互动性更强。有学者把新媒体定义为“互动式数字化复合媒体”,互动是新媒体的重要优势之一。在新媒体平台上,公共话语不再是单向传播,而是话语人与受众共同参与的互动式传播,受众不仅可以参与公共话语表达,而且可以参与传播。正是这种良好的互动性,使得新媒体公共话语平台在反映民意、汇聚民智和服务社会等方面发挥了传统媒体难以发挥的积极作用。
二、新媒体时代公共话语的待解难题
1受众权益保护难题。在新媒体平台,被动接受公共话语的受众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十分普遍。比如,一些机构或个人为谋取商业利益而传播垃圾邮件、垃圾短信等;一些利益集团利用公共话语平台强行加载商业信息或恶意炒作不实之言,以谋求不法利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共话语平台施行语言暴力或侵害他人名誉;还有一些境外不法分子通过网络任意向国内发邮件、发传真,造成接收人纸张等资源浪费而无从申诉,等等。这些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和公共传播途径让受众被动接受信息和言论的行为,本质上都是对公共话语权的滥用,他们在主张个人公共话语权的同时,侵害了受众的权益。但遗憾的是,在现行技术手段和监管框架下,此类现象目前不仅难以遏制,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2公共话语权界定难题。新媒体平台的开放性为个人思想和诉求的表达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开阔空间。如前所述,面向社会公众的话语表达和通过公共话语平台传播的话语都涉及公共话语权,而公共话语权显然是有限制条件的权利,是必须受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约束的权力,如果认同个人拥有无限制的公共话语权,其实就是剥夺了其他公民拒绝这种话语的权利,这是不符合宪法规定言论自由的初衷的。在传统媒体时代,公共话语权与公众话语权在概念上是不同的。公众话语权是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普遍权利,而公共话语权则有特定的含义,它包含了传播话语的社会属性和受众被动接受的特征。但是,在新媒体平台,这种情况却比较复杂,表达个人思想和诉求与行使公共话语权往往难以区分。因为,公民个人的思想和诉求表达不可能只是个人的自言自语,在新媒体平台,只要有表达就可能以公共话语形式传播,并对社会产生影响。
3事前审核难题。公共话语权既然涉及公共利益,就可视为一种特别的公权力,和其他公共权力一样,它也必须接受监督。但在新媒体平台,这种监督往往形同虚设。虽然我国有关互联网信息管理制度作出一些规定,如,2014年8月7日,国信办发布的《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提出,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等规定。2014年9月10日,国信办发布的《大力推动即时通信工具政务公众账号发展》也规定,加强政务公众账号规范化管理,建立备案制度。但现实的情况却是,无论从技术上还是从数据量上分析,对海量数据信息的事前审核都是难以实现的。因此,目前个人话语在公共信息平台的表达其实已经演变为一种无法事前监控的个人行为。由于新媒体运营者无法对海量信息进行事前审核,也无法对公共信息平台的参与者进行道德约束,使得滥用公共话语权的现象难以控制。而且,其中不乏一些公共信息平台的管理者或审核人直接参与谣言和有害信息的传播和炒作。面对新媒体平台普遍存在有害信息和各类谣言难以监控的情况,目前,政府管理部门能够采取的措施多是要求网站运营商对已经广为传播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信息进行删除。这种事后补救措施不仅达不到监控目的,反而给社会舆论引导和管理造成不良声誉。
4实名制难题。权利和义务应该相随,拥有公共话语权者自然应该承担制作、传播公共话语的相关责任。传统媒体的责任主体十分明确,报社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都要确保其宣传报道的真实性,对报道失实造成的社会影响和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考虑到网络新媒体和公共信息平台对社会舆论的极大影响,出于对公共话语权的监督管理需要,有人提议要全面实行网络实名制,并且微博、微信平台也在推行实名注册,但网络实名制在全世界都没有先例,以我国目前对互联网的管理能力,要完全实现实名制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原因其实很清楚,一是仅个别地方、个别媒体平台实行注册实名制,对浩瀚无疆的新媒体平台来说无异于融化冰山的蜡烛,完全无法规范整个新媒体平台;二是要求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站经营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承担社会管理责任,其成效将值得怀疑。其实,在新媒体平台,不仅追溯信息来源和鉴别话语人在技术上有困难,而且面对海量的制作和传播,其责任主体往往也难以完全分清。
三、掌握新媒体时代公共话语权的途径
1坚持平台开放,健全法规体系。建立适应信息社会发展需要的公共话语规范是当前互联网法规体系建设的一项迫切任务。公共话语权的核心是公共利益,有关公共话语权的制度规范应该以保障公共利益为重点。而开放性是新媒体时代公共话语权的重要特征,也是公共利益的重要体现。开放的新媒体公共话语平台有利于反映民意、汇聚民智和服务社会。因此,规范公共话语权和加强公共信息平台监管,均不应以限制新媒体平台的开放性为代价,否则必然会因噎废食。
2加强传播监督,区别个人空间。没有监督的权力就有被滥用的可能,公共话语权既然是一种特别的公权力,自然应该接受监督。如前所述,传播是公共话语权的重要特征,加强公共话语权监督管理应该从传播途径入手。传播的责任主体是媒体信息平台,所以,公共话语权的监管对象也主要是媒体和信息平台运营商。个人空间是网络信息平台个人言论的重要节点,规范公共话语权不应把个人空间言论等同于公共话语发布。在新媒体平台,公民个人话语在公共空间的表达已成为一种常态,这种表达只有让受众被动接受才涉及公共话语权。因此,对新媒体平台公共话语的制作和传播应该区别对待,话语人对话语负责,媒体对传播负责。对公共话语权的监管要以传播途径为主,监管的主要对象和重点应该是平台运营商而不是话语人。
3公开自主监督,建立信用机制。为了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社会和谐,必须加强新媒体平台公共话语权的监督管理。对在公共信息平台发布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言论,如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散布淫秽、色情、暴力,散布谣言,教唆犯罪,侮辱诽谤他人,以及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言论,应通过信息监管加以限制。不仅如此,对虚假、低俗信息和不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言语也要有更加有效的监督机制。有关职能部门应在实行网络实名注册制的前提下,加强日常监管,高度重视网络自主监督机制建设,并建立网络信息传播信用体系。开放的空间要有同样开放的监督管理机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建立公众监督举报体系、开展网络打假、揭露虚假信息来源、通报虚假信息处置情况等,依靠网络自身的力量,建立起公开的、公众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达到以正压邪的目的。
4充分发挥政务微博、微信和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掌握发展主动权。引导社会舆论、传播正能量是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和新闻媒体等平台应尽的职责。要掌握话语权、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各级政府、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等机构应主动作为,借助于网络媒体广泛的网民群众基础,以及平台媒体自身的公信力和影响力,通过以下多种途径和方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进而对社会和公众产生积极而有效的影响。
第一,推出“拳头产品”,积极引导网上舆论。面对各种新媒体的竞争态势,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和新闻媒体应该积极有作为,实干求发展,在重点经营新闻日播栏目、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上下功夫,确保重大事件、重大活动、重大时政报道的龙头地位,同时努力打造精品专题栏目和重大题材系列报道,积极整合新闻报道部门资源,组成“在线记者团”,时刻在线关注网民在论坛中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搜集网民提出的问题,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求证咨询,并及时为网民解答,主动引导网上舆论。第二,发挥论坛互动优势,培养“意见领袖”。在发生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时,“意见领袖”第一时间站出来用主流、权威及真实可信的声音占领新媒体,通过与网友讨论,明真相,重事实,在互动中引导舆论,避免谣言和虚假信息。第三,新闻单位要提供优质的新闻信息,进行正向的舆论引导。面对网上的海量信息,要注重培养编辑、记者的思想品质、道德修养和文化素养,过滤虚假、不良新闻信息,加强内容优选,通过精心选择和有效梳理,整合出切合网民需求的新闻信息,及时反应,把握主动权,加强独家报道,增强舆论力度。第四,强强联合,进行“报网互动”、新老媒体结合,搭建强势舆论平台。报网互动、新旧媒体的完美结合,能够产生新的生产力。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积极依托报社、电视台和广播电台的新闻资源和报社编辑记者的人才资源,主打本地和周边新闻,强化媒体网站平台的新闻特色和优势。加强重大党务政务活动如每年“两会”的报网互动,拉近网民、读者与报纸、网络的距离,通过电视台和广播电台直播间、论坛跟帖、留言墙、留言板等形式,开通“草根”和“精英”、“平民”与“官员”之间对话、沟通和交流的平台,形成优势互补的媒体格局。第五,新旧媒体和政府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架设交流互动的桥梁。对群众带有苗头性倾向的问题,新旧媒体和政府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与网民代表展开座谈,共同寻求解决方式。第六,积极构建和倡导网络道德,建立网络文明秩序。政府网络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积极建设“文明办网”工程,在网上建立和宣传规范的网络道德秩序,培养成熟的、有责任心的网民,营造良好的网络道德氛围。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新媒体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比传统媒体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更广阔、更厚重、更具体。民意如水,宜疏不宜堵。控制是一种初级的管理方式,引导才是根本和高级的方式。只要我们坚持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增强适应和使用新技术新媒体的能力和水平,建设、运用、管理好新媒体,就能牢牢把握新媒体的公共话语权,正确引导舆论,朝着我们党确定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奋勇前进。
作者单位:中共天津市蓟县县委党校
责任编辑:毛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