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贪污犯罪拟不得减刑假释
2015-04-29
新传奇 2015年35期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會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意味着,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员,虽然有可能“免死”减为无期徒刑,但是经过法院的裁定后,或面临终身服刑,没有申请减刑、假释的机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强调,增加“终身监禁”条款,“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据记者统计,改革开放后至十八大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官员并不多,只有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等少数人。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中移动原副总经理张春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同海、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总后勤部原副部长谷俊山等,刑罚都是死缓。
对此,此前一些评论人士指出,判处死缓后,如果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落马高官仍有机会重见天日,死缓成为官员的“免死牌”。三审稿增加“终身监禁”规定,可有效避免这一问题。
(《新京报》 2015.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