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设立之争
2015-04-29
今年3月11日,驾驶宝马车的孙某两次违法强行变道,将正在执法的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警支队二中队民警茆盛泉拖行了近10米远。
当晚,茆盛泉经抢救无效因公殉职,年仅32岁。这起恶性事件在全国引起强烈关注。
此前,类似暴力袭警案件在全国多地发生过,在执法中遭遇暴力抗法殉职的警察,茆盛泉也并非个例。
然而,“目前中国关于袭警违法犯罪的相应名称是‘妨害公务罪及‘阻碍执行职务行为,量刑和处罚都明显过轻,如‘妨害公务罪的量刑在3年以下。其保护客体是国家公务执行的整体秩序,忽视了对警察个人人身权利的保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副教授戴锐说,“较轻的处罚使得不少不法分子,特别是有案底的不法分子在袭警时有恃无恐,甚至充当组织、调唆袭警的首要分子。”
8月24日下午,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特别增加的一款规定非常引人关注,暴力袭警将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专家韩春晖认为,“以法治暴”,最主要是为了提高公众对警察执法的敬畏感,使公众对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给予足够的尊重和配合,让潜在的袭警者心存忌惮。应坚决避免为了维稳,让警察忍气吞声,受辱挨打。
不过,对袭警罪是否加入刑法,不乏反对之声。一些反对者直言,一些地方领导处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问题时,往往指令警察超越职权参与非警务活动,把警察推向社会矛盾的一线,引发冲突而使警察在群众心中的形象大打折扣,使本来就脆弱的警民关系更为恶化。
“增设袭警罪是为了维护警察执行法律的权威,它与扩张警察的权力没有任何逻辑联系。”专家陈騠瑄说“如果发生暴力袭警案件,可以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立案监督或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公安机关只需要提供基础证据。在这个过程中,也能有效防止警察滥用袭警罪。”
而在戴锐看来,限权和保障并不矛盾。“在设立袭警罪的同时,也要严厉防止和监督警察权力滥用。加强警察执法规范化,提升被执法者对执法结果的认同度和接受度是降低执法中的对抗性、减少或避免警察被侵害的重要途径,也有利于提高警察执法权威。这与设立袭警罪殊途同归。”
(《国际先驱导报》201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