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气法修订机动车部分的一些思考和建议(下)
2015-04-29李昆生
李昆生
机动车排放不达标的环保召回应由环保部门负责
新车排放不合格可能会有几种情况,第一是故意生产销售不达标车辆,而不是设计问题;第二是技术路线选择本身有问题,“勉强”能通过型式核准,这种情况负责型式核准的质检单位也有不可推卸的连带责任;第三是技术路线没有问题,新车样车可以通过型式核准,但在批量生产时的环保一致性出现问题;第四是耐久性里程要求内排放超标,第五是在重型车方面,发动机环保型式核准后,在整车上不标定环保工况,而标经济油耗工况导致排放超标准。在新的大气法修订案中,既然要求各地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新生产机动车和非道路机械的排放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和处罚,在国家层面就应当是环保部会同质监部门对不达标车辆实施召回处理,而不是质监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实施召回,因为上述情况中,不是设计、生产问题造成的排放超标也需要强力召回处置。
因此,建议大气法修订草案第43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企业获知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确认属于设计、生产缺陷的,应当负责召回。未实施召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其召回”。
增加设置OBD专项条款
在国家标准中,要求国三以上的轻型车和国四以上的重型车均应安装车辆排放自诊断系统,即OBD装置,对轻型车严重超标时可以告诉车主,对重型车严重超标时不但可以提示车主还要求降低扭矩限制行驶,强制维修。在欧美许多国家,在用车定期检测主要是检测OBD系统,就是说OBD系统对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及对车主的排放超标提醒非常重要,但是目前我国生产机动车OBD装置设置不合格的情况比较多,由于没有专门条款,处理比较困难,建议第一,对汽车生产厂家OBD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对厂家进行处罚, 也即在环保一致性检测和在用车符合性检测时发现OBD设置不符合标准时,应当召回处理,使之符合标准,并设罚则:每辆车处罚机动车生产厂家5000元罚款。第二,对车主当OBD报警提示后200公里内不去正常维修的要给予处罚。
对上路行驶排放超标的机动车由交警处罚问题
欧洲许多国家通过立法由交警负责车辆环保问题的处罚,如车辆的冒黑烟行驶,OBD常亮后没有正常维修等等。英国伦敦是把环保超标的车辆信息交给交警部门来处罚。目前我们的城市中排放超标行驶的车辆远比欧洲国家多的多,但是交警不管,环保人员无权拦截车辆。比较合理的做法是环保人员记录后由交警部门负责处罚,至少也要用交管的信息系统通知给车主,纳入公安交管部门执法系统,可以实现超标车辆在异地进行处罚;因为交警部门有一套比较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和处罚系统,环保部门再建设一套类似系统无论从经济角度还是时间成本都是不现实的。
因此,建议大气法修订草案第39条第二款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进行检查和检测,并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下,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进行抽测,并可以对外埠过境排放超标车辆实施处罚”。相应的罚则是“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每超过一个检测周期处五百元罚款”。
在用车排放超标快速处罚问题
如果做不到上述建议,希望要求交警部门出动警力配合环保部门拦截超标车辆,并能给予环保人员快递处罚权利。目前许多地方环保部门为了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艰难的恳请协调交警部门配合上路拦截超标车辆,好不容易拦截了超标车辆,有的地方为了能实现现场处罚,对车辆个人罚款50元,现场开具罚单,代收代缴,50元处罚对个人或单位车辆已经没有什么作用,特别是对运输车辆,不少司机扔下钱还嘲笑环保人员。对100元以上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不能走现场快速处罚程序,以北京市为例,按新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个人超标车辆处罚必须执法一般程序。而执行一般程序,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事后询问笔录、立案申请、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文书、结案申请等8种文书,执法人员要往返车辆驻地4次,车主也要接受2次调查、3次告知。在实际工作中,部分车主埋怨道:“干脆我交300元罚款,你们别折腾我。”这还是能联系到的本市车主。还有相当一部门本市车主和外地车主,做完现场检查笔录后,因联系不上,就再也无法超下面的程序,形成了“现场无法处罚,事后找不到人”,只能是“死案”,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故今年北京市新大气条例实施后,机动车排放超标处罚数量锐减,立法本意是加大对超标车辆的处罚力度,从过去的100元提高到300至3000元,但是对个人或单位车辆处罚不能执行简易快速程序,要完成上述 程序后才能完成对一辆超标车辆的处罚。
增加对用车大户的处罚条款
目前的大气法中没有处罚在用机动车排放超标的条款,加上对单车超标的处罚只是第一步,当前各地的用车大户,例如出租车公司、公交车公司、汽车租赁公司、汽车运输公司等车辆大量超标比较普遍,仅仅处罚单车,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司机负担,不足以起到处罚震慑作用,因此还要加上对用车大户3辆以上超标后,对所属单位的追加从重处罚,才能督促用车大户保证达标用车。
增加耐久里程的车辆排放保证条款
从国三标准以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开始规定汽车生产厂家要保证其生产的车辆在8万公里之内要达标,国四标准要10万公里之内达标,国五标准要在16万公里之内达标,但是这项规定并没有被真正执行。目前国家汽车三包从安全角度出发,规定汽车销售后,汽车生产厂家负责在5万公里或三年之内的维修和更换相关零部件。因此大气法应该规定如果发现汽车在耐久性里程之内未达标,汽车生产厂家应当召回处理,负责免费更换相关环保零部件,以强化汽车生产厂家的环保责任。
增加对机动车环保治理设备检测设备及关键零部件强制认证管理条款
西方国家为了达到更好的减排效果和监管准确度,通常要对机动车相关环保治理设备、检测设备及关键零部件进行强制认,在许多重点领域和重要监管场合,必须使用经过认证的设备和仪器,这样既可以达到当初设定的减排目标,也可以为日后的准确监管提供有效便捷的手段。如美国的在用机动车排放定期检测设备ASM检测线,要经过CARB的强制认证后,获得BAR97证书后才能投入检测场的定期检测,否则只能用于维修级别的一般性验收检测,简单判断一下经过维修后的车辆是否达标,在认证过程中,不但要对设备硬件进行考核,还要对设备的软件程序进行审查,以检验是否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当然,经过强制认证的设备比没有经过认证的设备在市场上的价格也有一定优势,也即检测级检测线卖30万美元,维修级检测设备卖15万美元。再例如,在成品油储运系统安装的油气回收装置也必须经过强制认证后,具有至少90%的回收效率才能投入使用,再有在加油站和储油库安装的油气处理装置也必须经过认证,这样的事例很多。相反在我国,目前在这一领域,环保强制认证还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致使在各个领域各种治理设备鱼龙混杂,使治理者的设备选择感到很困难,也给环保部门的日后监管增加了难度,这样的例子也很多很多。因此,建议大气法修订时增加相应条款,给环保部门授权,在国家目前认证体制范围内,单独或与其它部门合作,经过专家们认定后笧选项目后,开展机对机动车相关环保治理设备检测设备及关键零部件强制认证管理,当然其它领域相关的许多设备或仪器也须如此。
增加对国家质检机构的处罚条款
国内目前在新生产机动车排放管理领域是采用欧洲标准和管理模式,即对新生产车辆的样车进行型式核准,样车通过各型试验后就可获得型式核准批准,型式核准的正确与否非常重要,是保证车辆达标的重要环节,2014年3.15晚会中对国家相关检测机构的油耗认证做假行为进行了曝光,这说明有必要对经查实的负责认证工作的检测机构的相关舞弊行为,如环保、能耗等等方面设置规定和罚则。
增加对单位和个人提交假环保检测报告的处罚条款
在北京市实施新车环保目录管理的十多年时间里,发现有的单位或个人提交假环保检测报告骗取环保审批,发现后由于没有相应的罚则,也只能退回检测报告,告诫一下而已。因此有必要设立相应罚则。
增加车辆排放检测不合格后维修时对维修厂的资质要求的条款
当前,在包括北京在内的许多大城市中,检测不合格的在用车“维修”时,在无资质的散乱小维修作坊租借净化器给年检不合格车辆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从事排放检测超标的维修单位应当具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维修资质,这样检测机构在车主复检时可以向车主索要维修凭证,以确保达到排放标准,同时建议明确对出租和租用净化器的行为给予相应惩罚;
增加怠速息火要求条款和相应罚则
有个中国人在瑞典定居后的工作是每天早上接送几个老太太去医院,在一个冬天的清晨,当他接上一位老太太后到第二位老人的楼下等待时,由于是北欧,冬天的天气很冷,他没有熄灭发动机,这时车上的老太太说话了,司机请把发动机关机,因为我们国家有法律规定在居民区中等人超过3分钟应关闭发动机。事后这个司机对来瑞典访问的中国人讲起了这个故事,中国司机非常感慨,这么冷的天气,老人宁可自己受冻,也要维护公众环境,这样好的公众环境意识,才造就了瑞典这样好的环境。北京市在这一次大气条例虽然制定了相应的条款,“在学校、宾馆、商场、公园、办公场所、社区、医院的周边和停车场等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地段,机动车驾驶员在停车三分钟以上的应当熄灭发动机。”但是没有设相应的罚则,制定过程中也曾经就是否设罚则有过激烈的争论,焦点是三分钟不好计算,并且没有足够的执法人员执法。通过近一年来的实践后发现,响应三分钟熄火倡导的司机很少。
据了解,国外大多数国家只要是设立相应本条款的,大都也相应的设置罚则,包括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也均设有罚则。我以为在我国目前公众环境意识有待进一步的情况下,应当设定罚则,执法交给交警或城管部门,甚至是环保部门,至于时间计算,可以采取第一次时间到时提醒,第二次才处罚,再不讲理的人也会认罚。同时修证这一条款为上述场所及周边50米之内的地区。
增加车用燃油清净剂条款
车用燃油清净剂的作用是清除发动机进气阀、唝唃和燃烧室的积碳,以延长车辆保持原有设计排放标准和能耗水平的时间,如果长期不正常添加合格有效的清净剂,会使车辆的排放和能耗不正常上升,甚至超过排放标准。许多发达国家都要求在车用燃油出商品库的环节加入燃油清净剂。2008年之前,在国内大部分省市都在车用燃油中添加清净剂,但是2008年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要求在加油站环节由车主自己选择是否添加燃油清净剂,这个规定使国内各省市的车用燃油中基本上没有添加清净剂,目前只有北京市仍在出库环节,由中石油和中石化从环保部发布的合格清净剂目录中选择品牌后,在汽油中按比例添加清净剂,平均每升汽油的添加成本是2分钱,一箱汽油大概约1元左右。为什么会出现全国添加清净剂不理想的局面呢?第一,在加油站环节出售的各种一次性添加剂从几十元到上百元不等,成本太高;第二,加油站销售的各种添加剂质量良莠不齐,使许多消费者吃亏上当,甚至车辆受到损害后,就不会再添加;第三,车主一般选择在加油站中加入小包装添加剂,主要是从节约能耗角度出发,不太关注车辆排放问题。在我国,由于车用燃油品质与发达国家还有差距,如汽油的烯烃、芳烃,柴油的多环芳烃高,更容易在发动机中形成积碳,因此,有必要在大气法中明确规定,在车用燃油中统一添加清净剂。
增加对环保部门所属机动车排放监管部门的委托条款
2014年最新实施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监督监测机构,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这一条款主要是解决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事业单位)的执法地位问题。现在全国各地方均正在或打算成立类似机构,同样面临相同的问题,因此建议大气法增加相应条款,解决这一问题。
(作者系北京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放管理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