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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资源税制改革

2015-04-29李晶

时代金融 2015年11期
关键词:资源税建议改革

【摘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发展,发展的过程中不乏有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面对资源稀缺、不可再生,如何利用资源的税改革来达到改善资源使用状况的目的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通过解读资源税的功能,资源税的理论基础,进而提出改进资源税制建设的建议。

【关键词】资源税 改革 建议

资源税是我国环境税收的一个重要部分,征收资源税的优点之处大有所在,它能阻止生态资源被过度开采利用,提高利用生态资源的使用率,促使人们研究让有限的资源发挥出最大的作用,减轻资源的浪费,推进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步伐。与此同时,还能够增加财政收入,为国家公共服务事业贡献一份力量。最近几年,我国逐渐将改革的重点放到资源税改革上,力求一套更适合我国环境社会发展的税制。我国资源税制改革在近几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改革取得初步成功是在2010年的6月份,由新疆开始然后陆续扩展到全国12个省,虽然如此,我国现行资源税制仍有很多局限之处,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征税范围窄、税率偏低、收入分配功能弱化等问题,因此我们仍需完善资源税制,加强其在促进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

一、资源税制与可持续发展理论

(一)可持续发展理论

和平成为二战后各国共同认可的主题,各国的经济也在二战后得到飞速的发展。在当时科技还不发达的条件下,社会的发展与经济的进步必然导致了资源的浪费与生态环境的破坏。世界上的各个国家逐渐意识到这个共同问题,开始逐渐探索能够保护环境的发展道路。在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研讨会上,可持续发展被首次提出,解读了可持续发展的含义,发展经济满足我们这代人需要的同时还要为子孙后代考虑,要实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应是两驾齐头并进的马车,对于人类来说同等重要。可持续发展理论引导资源利用者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资源,重视资源的节约利用,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二)可持续发展理论是资源税制建设的理论基础

不可再生资源告诉我们有节制地利用资源是可持续发展、造福子孙后代的必然要求,经济的发展不以破坏环境为代价,国家可以利用税收工具为这一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开征资源税可以保证这一政策目标的实现,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第一,征收资源税可以扼制无节制开采行为,增加国家对生态资源的保护力度,减少违法开采行为,进而降低宝贵资源的浪费程度;第二,开征资源税可以促进企业加快研发可以高效率利用资源的技术,会大大提升资源的利用效率,进而起到保护我们赖以生存家园的作用。

二、我国资源税制需进一步完善之处

(一)加快资源税的立法进程

当前我国征收资源税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这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层面的暂行条例。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发达国家保护环境的做法,他们都有比较成熟的法律条文,而我国在立法这一方面显得十分落后。没有完善的法律依据会影响资源税的征收力度,因此,我国应该将资源税的立法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加快立法进程。颁布法律后,会约束集体乃至个人使用自然资源的资源,也会促进资源利用企业为了减少成本而研发高科技来节约资源的使用。进而达到利用税收进行宏观调控的目的,同样保证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态势。

(二)扩大征税范围

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是原油、天然气、煤炭、盐等税目,仅仅是对矿产资源征税,这就容易致使其他非矿产资源的大量消耗,不利于生态环境的发展。从资源税的功能定为角度出发,加强环境保护、促进我国经济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应当对有限的自然资源全部征收资源税。我国没有将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纳入征税范围,征收范围狭小不利于保护环境,我国面临的各种自然问题都提示着我们要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最为普遍的是水资源浪费的问题,我国存在水资源使用效率、浪费现象严重的问题。因此,首先应该征收水资源税,增加水资源的使用成本,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利用,保护地球上仅剩的淡水资源。对于那些浪费水资源和污染水资源的集体给予严厉的处罚,起到惩戒的作用。然后也要将森林资源和土地资源纳入到征税的范围当中。忽视森林资源导致我国森林沙漠化程度上升,对森林资源征税可以有效的保护树木不被乱砍滥伐,还祖国一片绿色。对于土地资源,应当对其统一征收资源税,合并其他税费政策的规定,可以达到规范土地使用、保护土地资源的作用。

(三)进一步完善计征方式

现行资源税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的方法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能源的价格也呈上涨的趋势,为了使税收发挥出更大的调节作用,应当在企业开采时对其开采量或者储藏量征税,这样做方便控制税源、减少税收流失现象。当前的从量计征方式,给企业投机行为提供了条件。一些矿产开采企业会将矿产储存起来,当矿产的价格上升时再对外销售,企业这样做之后会获得更多的利益,因为以更高的价格出售在相同资源税的前提下必然会获得更多的利润,致使税收的流失,弱化了收入职能。笔者认为对盐的征收方式是其他需要完善的地方,当前对盐的从价计征方式使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较重,因此应当改从价计征为从量计征。盐是我们日常生活当中不可或缺的必需品,它的价格比较稳定,波动较小,不同于其他应税矿产资源。而对于那些价格波动大的矿产资源,则应当采用从价计征的方式。

(四)规范优惠政策

国内在给予资源税税收优惠方面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一些学者认为应当适当减少优惠政策,以此达到增加国家税收的目的。持有这些观点的学者认为税收优惠存在着诸多不利于社会发展的影响,例如有碍于调控作用的发挥以及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等。还有一部分学者持有增加税收优惠政策的观点,这样能够鼓励企业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其税收负担,也有助于征管部门征管工作的进行、减少其征管成本。笔者认为,制定优惠政策应从实际出发,切实考虑何种方式适合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在现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做出调整。要严格控制颁布和实施优惠政策,制定优惠政策要因地制宜,不采取一个政策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方法。争取制定一个以鼓励节约资源为目的的优惠政策,进而推动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优惠政策不宜过多,避免给企业钻税法漏洞的机会。

参考文献

[1]王静,李博.《我国资源税制研究文献综述》.《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年11期.

[2]贾康.《关于资源税价联动改革的几个重要问题》.《经济纵横》,2011年.

[3]姜岩.《资源税改革初探》.《财政研究》,2012年02期.

[4]杨志勇.《关于资源税改革的若干思考》.《地方财政研究》,2011年11期.

作者简介:李晶(1990-),女,吉林长春人,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2013级研究生,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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