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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信贷信用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建议

2015-04-26董子光

上海保险 2015年10期
关键词:保险人信贷保险公司

董子光

广西大学商学院



论我国信贷信用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建议

董子光

广西大学商学院

一、我国信贷信用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信贷信用保险的定义

保险分为两大类,即人寿保险与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又分为有形财产保险与无形财产保险。信用保险就是无形财产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信用保险是以国内商业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信用保险,即在国内商业活动中,作为权利人的一方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承担由于另一方当事人的信用风险而使权利人遭受商业利益损失的保险。

信用保险主要有三类,即贸易信用保险、贷款信用保险和信用卡保险。其中的贷款信用保险就是本文要研究的对象。贷款信用保险是保险人对贷款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进行担保并承担其信用风险的保险,当借款人无法归还贷款时,贷款人可以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补偿,然后保险人进行追偿,目的是确保银行信贷资金的正常周转。

(二)信贷信用保险的发展背景

保险起源于殖民扩张时期为了减小出海不确定性带来的损失而在英国出现的海上保险。爱德华·劳埃德在泰晤士河畔开设了劳合咖啡馆,这里成为人们交换航运及贸易信息、交谈商业新闻的场所。保险商也常聚集于此,与投保人接洽保险业务。1969年,劳合咖啡馆迁至伦敦金融中心,成为劳合社的前身。保险业随之慢慢形成。信贷信用保险是现代保险业的新兴业务。大约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欧洲就出现了忠诚信用保险,它最初是由一些个人、商行或银行办理的。稍后出现了合同担保。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鉴于东方和中欧诸国政治局势的变化,英国政府为保护本国与东方和中欧诸国的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专门成立了出口信用担保局,逐步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信用保险制度,之后各国纷纷效仿。1934年,英国、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等国的私营和国营信用保险机构成立了“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人联合会”,简称“伯尔尼联盟”,旨在方便相互之间交流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技术、支付情况和信息,并在追偿方面开展国际合作。

信用保险在国外开展得较早,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信用保险业务的幵展已经需要申请独立的经营执照。信用保险一方面服务于进出口贸易,另一方面服务于各种信贷产品,两者均有较为成熟的流程及方式,但是在国内,信用保险更多地被应用在进出口贸易方面,也就是众所周知的出口信用保险。

(三)信贷信用保险业务在P公司的发展情况

目前,小额信贷发展迅速。自从P公司引入该险种后,该险种保费收入迅速增长。任何产品的推广都离不开业绩的支撑,P公司的该险种业绩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该险种的发展前景,图1、图2显示了该险种的发展情况。

2005年至2008年,该公司的信用保险一直处于缓慢发展阶段。2008年之后,信用保险保费呈现了爆炸式增长。该公司2014年的信用保险保费收入为152.99亿元。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该险种在2011年还处于亏损状态,2012年开始盈利,2014年其利润超过25亿元。

以上仅是对该险种发展情况的单独讨论,企业更关心的是一项业务与其他业务相比利润获得情况如何。因此,笔者设计了P公司该险种与其他险种的对比情况,如图3所示。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信用保险的利润在P公司的总利润中的占比远超过同年份其保费收入在公司保费收入合计中的占比,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该险种利润率较高。利润是企业追求的最主要目标,因此可以推测,产险公司应该会相继上市该类保险产品并进行大力推广。

由对P公司最近几年收入和利润情况的分析可知,该业务在P公司发展迅速,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信贷信用保险业务的市场发展前景广阔。

二、业务介绍

国际银保协作的信用保险产品创新的运作流程如图4所示。

图1 P公司2009年至2014年信用保险保费收入数据来源:P公司2009年至2014年财务报表

图2 P公司2011年至2014年信用保险业务利润数据来源:P公司2011年至2014年财务报表

图3 P公司2011年至2014年信用保险保费收入与业务利润在公司总体中的占比数据来源:P公司2011年至2014年财务报表

图4 信用保险运作流程

在我国,信贷信用保险基本是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险种,保险公司在承担风险的过程中实现了其利润。风险是有价值的,这也是保险公司存在的价值。尽管不少地方规定融资成本不得高于10%,但出于风险的考虑,部分保险公司还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规定重新设定“费率调整系数”。一般来说,保险费=保险金额×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其中,基准费率通常较低,为2%。但费率调整系数有很大的上浮空间,由八个部分组成。这八个部分分别为贷款期限调整系数,贷款期限越长,系数越高;抵押担保比例调整系数,抵押担保情况越差,系数越高;免赔率调整系数;银行历史坏账率调整系数;还款能力系数;投保其他相关保险产品调整因子;渠道手续费系数;历史赔付情况。

粗略计算,各项系数累计下来,以基准费率2%计算,调整后的费率最高可达22%,也就是说,一家小微企业在无任何担保、无任何抵押的情况下,融资100万元,最高可能需要缴纳保费22万元。借款企业的融资成本由信用保险保费、银行贷款利息和评估费三部分组成,银行根据保险公司签发的信用保险保单来发放贷款,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的水平。按此估算,借款企业利用贷款信用保险其最高的融资成本可能高达借款金额的25%。所以,通过信贷信用保险融资的成本比较高,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收益与成本,再决定是否通过该信用保险来融资。

三、信贷信用保险出现的客观条件

(一)国内消费需求的需要

一般说来,经济大国发展只有走内需主导型增长道路,才能掌握经济发展的主动权。通过扩大消费信贷规模,使居民消费模式由自我积蓄型滞后消费转变为信用支持型提前消费,这样才能扩大消费需求。但是,由于缺乏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借款人的信用度较低,银行普遍不敢全面推开个人消费信贷,这使我国消费信贷的实际规模与发展要求相距甚远。而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则是提高个人信用、帮助银行防范和控制个人信用风险,从而提高消费信贷规模的有效工具。

(二)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一个国家或地区来讲,具有社会稳定器的作用。我国目前中小企业已超过800万家,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其工业产值、实现利税和出口总额分别占全国同类数据总额的60%、40%和60%左右,并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但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发展面临许多困难,特别是受融资问题困扰。中小企业一般自身实力不足,抵押、质押贷款只是杯水车薪,资信等级较低,寻求担保困难,受规模限制,上市融资条件不足,融资难已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信用保险机制的引入 ,可分担贷款银行的收贷风险,从而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促进其健康发展。

在我国中小企业目前的资本结构中,自有资金比重还不到30%,内源融资匮乏,满足不了企业追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竞争能力的需求。我国信用保险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暗含的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现实中,很多中小民营企业通过诸如私人钱庄、农村合作基金等民间非法或灰色的金融机构贷款,而这类借款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融资行为。河北大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就因非法融资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执行4年,凸显了中国民营企业的融资难题。

表 中国民营企业的融资结构 单位:%

数据来源:格雷戈里、坦涅夫:《中国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

(三)保险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保险业服务于经济建设,市场上风险转移的需求是其不断发展的动力和源泉。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加,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只有积极寻求新的需求增长点,才能满足保险市场规模持续扩张的内在要求。伴随着加入WTO之后,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市场化、国际化,信用风险的转移已成为我国保险市场新的需求热点。

四、发展信贷信用保险的问题及建议

(一)发展信贷保险遇到的问题

1.缺乏相应法律政策保障。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信贷信用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得信贷信用保险的透明度低,操作不够规范。国家政策上给予的扶持力度缺乏,使其发展速度不高。

2.银行与保险公司存在利益上的矛盾。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银行希望只对信用等级低、信用风险大的企业投保;而保险公司更愿意承保信用等级高、信用风险小的企业。

3.保险公司对企业信用评估能力不足。企业经营业务的不透明、资信体系的不完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缺失等都制约了保险公司对企业的信用评估能力。

4.企业对信贷信用保险的“逆选择”问题。“逆选择”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企业对自己的经营水平、还款能力有着充分的了解,而保险公司对各企业的具体情况没有深入了解,常常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经营状况好、还款能力强的企业不愿意投保,而那些经营状况差、还款能力弱的企业则非常愿意投保,这最终将危及保险业的稳定经营,也不利于信贷信用保险制度的实施。

(二)对发展信贷信用保险的建议

1.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信用保险发展的环境

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行为规范,贯穿于社会交易行为之中,促进交易效率的提高和市场规模的扩大以及信用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包括个人、社会、企业等方面信用管理的建立。这需要通过各种宣传教育以及正反面典型及示范,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理念,使讲信用成为最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也应像个人的存款实名制一样,企业的账户和信用往来也应实行“实名制”,彻底断绝多头开户等行为。这样就节约了企业信用评估和监管成本。

2.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内的《保险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对信用保险的规定并不明确,对于以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贷款或骗保者的违约失信行为仍缺乏相应的制裁措施。为发展贷款信用保险,需要进一步做好信用保险的理论研究,统一对信用保险的认识,并以此为基础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信用保险的业务性质及其相关的法律责任,厘清保险费率形成机制、保险补偿体制框架、各级政府的管理职能、经营主体该享受的政策支持等问题,为依法制裁各类违法行为提供依据。

3.政策性、商业性保险同步发展

信用保险是高风险业务,从发达国家的保险实践来看,一般商业性保险机构只能选择性地涉足其部分领域。鉴于信用保险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国家应对其积极扶持,成立相应的政策性保险机构,以财政资金作后盾,进行市场化运作管理。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可在不同领域内分工协作、同步发展,政策性保险机构负责经营出口信用保险、财务风险保险等高风险业务,此外,可以为一些特定对象提供特殊政策性保险。商业性保险机构则经营其他如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工程履约信用保险等业务。有关保险机构应根据社会需求和特定的信用环境进行认真研究,强化产品、服务创新,不断改进现有险种,推出新产品,满足不同层次的社会群体对信用保险的需求。

4.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信用保险经营机构应该完善信用风险的控制机制、保险经营的稳定和持续。首先,建立风险评价机制。要根据企业的技术、人事、财务、市场等基本情况和个人的年龄、职业、收入、居住和信用历史等情况分别建立系统化、标准化的企业和个人信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在利用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成果的基础上,做好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为保险机构是否接受承保或确定、调整赔偿限额提供决策依据。其次,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保险人应对信用保险的业务流程进行认真设计,完善核保、核赔流程,在坚持分级授权经营的基础上,严格资信审查,规范操作手续。同时,要改进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对信用保险业务的考核绝不可以规模为第一要素。

再次,强化损失追偿机制。信用保险区别于其他保险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保险人对权利人履行代偿责任后,有权向未尽义务的义务人进行追偿。如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每年的赔款追偿率大约在30%左右。信用保险机构可建立追偿机制或者委托专业追账中介机构,采取一切可行的有效措施,在权利人的积极配合下,及时向违约失信的义务人进行追偿,从而弥补代偿损失,降低信用保险的经营成本。

5.理顺银保合作关系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需要精诚合作,在贷款信用保险业务发展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首先,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要协同做好产品设计,明确在贷款信用保险存续期间双方的责任。商业银行要科学设计授信的额度和期限,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选择还款方式,保险公司根据借款合同的内容确定保险的期限、金额等,明确保险责任的履行方式。其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划分风险,并联手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保险公司要深入研究信用保险的风险,做好贷款风险的预测,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商业银行要对贷款额度和规模进行适当控制,明确主要的客户对象,也可以借助抵质押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再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要根据各自在业务发展中的预期收益,合理确定在借款人不能还款时各自承担的本金损失比例,商业银行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保费的收取,保险公司要多跟踪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积极寻求再保险。最后,积极寻求政府在保费、税收、超额理赔等方面的补贴和支持。

6.实行再保险、共同保险方式分散风险

在大额的信贷信用保险中,一旦债务人违约失信,则会给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带来巨大的影响,直接损害其他投保人的利益。因此,保险公司对于保险金额较高的信贷信用保险应采取合理的风险分散机制。具体方法有再保险和共同保险。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后,与再保险人签订再保险合同,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再保险使原保险人在不损失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情况下,分散了巨额风险,防止了风险的集中。共同保险是指由多家保险公司对同一巨额风险共同承保,共同保险同样也可以起到使保险公司扩大承保能力、分散巨额风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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