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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绸缎”的来源申论——清代江南与新疆的丝绸贸易

2015-04-26范金民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6期
关键词:绸缎江宁乾隆

范金民

(南京大学 历史学院,江苏 南京210023)

自乾隆二十五年到咸年三年(1760—1853)94年间,江南与新疆地区开展了大规模的直接的官营丝绸贸易。用以交换的绸缎,在清代档案和令典中被称为“贸易绸缎”。这是清代商业贸易史和地区经济交流史上较为重要的一个问题,但很长时期来殊少引起人们的重视,即使中国、日本学者的论著中偶有涉及,也多误解。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林永匡和王熹先生利用满文档案,合撰了系列文章①,主要对乾隆、嘉庆年间的丝绸贸易,进行了具有开创意义的探讨,加强了清代与新疆丝绸贸易史的研究。然而林、王二人的研究,集中在乾隆、嘉庆年间,涵盖的时段过短,利用的档案材料数量也极有限,因而未能展示丝绸贸易的全貌,对于贸易绸缎数量的前后变化的判断,更与实际不符。

本人于20世纪80年代末,主要利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的相关档案,系统辑录前后94年间的贸易数据,结合实录、政书及其他相关文献,撰写专文,试图揭示江南与新疆丝绸贸易的全过程,阐明“贸易绸缎”的性质,并对贸易绸缎的具体数量、来源、价格、品种色彩,新疆各贸易点的数量分布,以及丝绸贸易的影响等问题,作较为全面的分析探讨②。

关于江南解往新疆的贸易绸缎是由官局抑或民间生产的问题,几十年来,几乎众口一词,认定是由江南三个官营织局生产的。20世纪60年代,彭泽益先生认为,江南三局的生产还提供一部分“贸易绸缎”,由“南三局织造这一类产品”,这种“贸易绸缎”是“属于织造局生产中的商品部分”[1]。日人佐口透认为,与哈萨克交易用的丝织物,是“由苏州、杭州、江宁各织造处特别织造的”③。20世纪80年代,徐仲杰先生仍沿用彭先生的说法[2];《新疆简史》也称:“对于哈、柯等族所喜爱的绸缎,则由清政府下令江南等处织造生产”[3]。林永匡、王熹二人的系列文章,或云“织办”,或云“采办”,是织是办,未下断语。本人经全面考察,认为“无论是根据档案材料,还是考察官营织局的生产规模、生产能力,以及贸易绸缎的品种,可以肯定,贸易绸缎是由官局购自民间的,购买银两同官局织造所需银一样在藩库钱粮内报销”。

上述看法提出后,向无异议。但直到21世纪初,台湾学者赖惠敏依据收录在《明清档案》中的乾隆四十二年(1777)杭州织造福海的一件奏折中的“新疆各处应需贸易备赏绸缎……当经会同江宁、苏州二织造将前项派织绸缎一万一千六百五十匹,照例按股公派,杭州分织三千八百八十三匹”字样,认为“这些绸缎是由三织造局制造,织造局必须负担许多工匠的钱粮……匠役自必按机设立”。赖惠敏还说:“文中提及三织造局织办绸缎一万多匹,杭州分织三千多匹。匠役自必按机设立。如江宁供应机房,原设添设机共五百五十八张,而历年册报匠役自二千一百零三名至二千二百六十五名不等,岁支米七千五百余石至八千一百余石不等。挑花匠三十名,岁支米一百五十二石,其倭缎、诰帛二机房所需匠役无定,岁需米自一千二百余石至一千九百余石不等。苏州织染总织二机房设机七百张,匠二千零四十名,岁支米九千七百九十二石,局役二百四十二名,岁支米1 615.2石。杭州织染总织二机房设机六百张,匠一千八百名,岁支米九千零七十二石,局役五百四十五名,岁支米2 924.4石。且江宁挑花匠等,月给米三、五、八斗不等;苏州所管高手等,月给米四、五、六、七、八斗至一石不等,杭州所管高手门役等,月给米自二、三斗至1.2石不等。可见江南三织造局筹办一万多匹的丝绸,除了负担机匠的米粮之外,还支付数百冗员的开销,一年所需米粮高达三万石以上,生产成本高。另方面,内务府的丝绸与商人竞价销售,定价不能太高,获利自然不如商人。”[4]赖惠敏的论述,不但认定贸易绸缎是由江南三织造局内分织的,而且将江南三织造局常年设置的机张工匠等视为是专为贸易绸缎生产而开设的。这就有必要进一步辨明,用于贸易的贸易绸缎,到底其来源如何,由官局还是民间生产。

江南三织造在接到解交贸易绸缎的任务后,真的是要增加织机,提供匠粮,专门织造这种特殊商品吗?上述各家大多未提供材料依据。现从档案中辑出相关内容,引述如下。

乾隆二十五年,江南三织造承办当年贸易绸缎8 250匹,按各承担三分之一做法,其中江宁认办2 750匹,江宁织造託庸奏称,“业经遵照动支藩库银两,照数织办全完”[5]。次年,江宁认办当年的绸缎2 418匹,织造彰保奏称,“业经遵照动支藩库银粮,照数织办全完”[6]66,其口气与前任织造完全一样。乾隆二十七年,两次派办江南三织造预备贸易绸缎8 300匹,浙江巡抚庄有恭也上奏称,杭州织造分认的2 767匹缎匹,“现已发机置办,准于九月中旬齐全”④。江宁织造彰宝则奏,江宁应分织的2 766匹,“现在钦遵谕旨,一面知会苏州、杭州织造公同分织,一面查照杨应琚所开色样,督令工匠上紧儹织”[6]66,后来又奏报“业经照例动支江宁藩库银粮,按数织办全完”[6]73。后来,江宁织造奏报织解贸易绸缎的口气基本大多如此。看来这些贸易绸缎是由织局织造的。乾隆三十年的贸易绸缎,杭州分办2 567匹,杭州织造西宁奏报“钦遵谕旨,加意织办”[7]。乾隆三十一年,江宁分办4 750匹,江宁织造永泰奏称“随即督率工匠选料织办”[8]。杭州分织的4 750匹,杭州织造西宁“凛遵谕旨,加意织办,不敢草率”[9]。乾隆三十二年的缎匹,苏州分办6 412匹,苏州织造萨载“遵照原定各项颜色名目,督令工匠上紧赶办”[10]。乾隆三十二年,大学士傅恒等奏:“查此项贸易绸缎,原以酌定价值,令该织造等选料制造,以供新疆各处交易之用。”[11]乾隆四十年的绸缎,苏州应办1 656匹,苏州织造舒文奏称:“当即敬谨遵照核明定价,于苏州藩库移支银两,发给各匠上紧织办,一面严行催督,加意挑选,陆续秤量验收。”⑤为织办同批缎匹,杭州织造寅著奏:“谨遵谕旨,严督工匠按照章程丈尺分两,加意织办,务期妥协,不敢稍有草率轻减。”[12]江宁织造基厚“遵即核照定价,动支藩库银两,严督匠工人等按照丈尺分两,加意织办”[13]。此后三年的贸易绸缎,江南三处织造的奏称,与前大体相同。乾隆四十三年的缎匹织办,杭州织造福海的奏文专门提到“随即分发在机,谨遵谕旨,严督工匠悉照章程丈尺颜色分两,敬谨织办,务期妥协”[14]。乾隆四十五年,为织办共2 900匹的贸易绸缎,苏州织造“于苏州藩库移支银两,发匠织办”[15];杭州织造徵瑞即“督匠按照章程丈尺颜色分两,如式妥协制办”[16];江宁织造穆腾额“严督工匠人等按照丈尺分两,上紧织办”[17]。乾隆五十一年,杭州分织次年贸易绸缎1 743匹,杭州织造额尔登布奏称:“谨遵谕旨,督饬机匠按照单开丈尺颜色分量,如式织办,陆续贮库,其在机赶织尚未完工者,奴才到任后即敬谨督饬赶办齐全。”[18]乾隆五十四年贸易绸缎,苏州分织6 720匹,苏州织造四德“谨祗遵核明定价,于苏州藩库照数移支银两,分给各匠上紧赶办”[19]。接下来的数年,三处织造的奏报口气,同前相近。其中杭州织造基厚和全德分别奏报乾隆五十七年和五十九年的内容较详,前后基本一样:“谨遵谕旨,督率机匠,拣选丝料,遵照原单所开颜色丈尺分两,饬发各机赶紧如式织办”;“谨遵谕旨,照依原单所开颜色丈尺分两,拣选丝料,饬发各机赶紧如式织办。”[20-21]其后的奏文,更以杭州织造吉庆奏报乾隆六十年贸易绸缎的奏文为详,为:“谨遵谕旨,督饬局员、机匠,按照单开丈尺颜色分两,如式织办。……复饬织局妥为赶办,务使质地坚实,颜色鲜明,现已织办齐全。”[22]就现有材料来看,有关贸易绸缎由江南三织造局织的记载,大体不出此范围。

应该说,依据上述无论三织造如江宁织造“动支藩库银两,照数织办”“动支江宁藩库银粮,按数织办”“动支藩库银两,严督匠工人等按照丈尺分两,加意织办”“督令工匠上紧儹织”,杭州织造“加意织办”“严督工匠按照章程丈尺分两加意织办”“严督工匠悉照章程丈尺颜色分两敬谨织办”“督匠按照章程丈尺颜色分两,如式妥协制办”“督率机匠,拣选丝料,遵照原单所开颜色丈尺分两,饬发各机赶紧如式织办”“督饬局员、机匠,按照单开丈尺颜色分两,如式织办”“督饬机匠按照单开丈尺颜色分量,如式织办”,苏州织造“督令工匠上紧赶办”“于苏州藩库移支银两,发给各匠上紧织办”“分给各匠上紧赶办”,还是朝中官员如傅恒的“酌定价值,令该织造等选料制造”,浙江巡抚庄有恭的“发机置办”等说法,似乎可以论定:直到乾隆末年,贸易绸缎的织办,是动用地方藩库银两,织局严督机户匠工,按照章程要求,在局如式织造的。

然而贸易绸缎每次均是由江南织造督令机匠在局织造的吗?实际情形则远为复杂。上述乾隆二十七年江宁织局分织的那批缎匹,江宁织造彰宝既奏称“动支江宁藩库银粮”“督令工匠上紧儹织”,又奏称“除有上年办过式样可循者,照前织办无庸酌议,其未经办过者,遵奏从前大人原奏三处会同酌量置办之案,织造等按市卖身分、式样,酌拟置办”[23]。按照其说法,凡曾经织办过的缎匹,照例织办,而未经办过者,则按市卖身分式样置办,所谓“置办”,实即市买。乾隆二十九年,江宁预办下年度贸易缎匹,内有镇江线缎400匹,织局官员“查镇江产出,因地致宜,惟有置造元青,并无别色”[24],结果只置办了元青100匹,其余改办别样缎匹。缎匹办自未曾设局的镇江,且明言“置办”,说明织造者非为官机。乾隆三十八年,江宁织造高晋奏销次年分办的贸易绸缎1 517匹时禀称,“业经本织造任内循例于江宁藩库照数移支,委员前赴苏州、盛泽等处按款制办”⑥,明言非由织局自织,而是全部到盛泽等处“按款制办”。乾隆四十八年,江宁承接乾隆五十年三处分办绸缎1 284匹,织造福海“核照定价,动支江宁藩库银两,委员前赴苏州等处按款制办”,并于乾隆四十九年十一月内“绸、缎、绫、绢俱经织办齐全”,验明质地、分两、丈尺、数目,“悉与定例相符”[25]。

其后,贸易绸缎的置办方式又有了变化。道光十二年,户部尚书禧恩题奏,道光十一年杭州织造织办的道光十一年贸易绸缎723匹,每匹重量和料工银,“均系笼统开造”,共多销料工银976两多⑦。后来追查原由,大学士长龄过问其事,杭州织造英裕题称“臣检查例案,此项绸缎,从前系就民间市买,指物估计料工,并非官局买丝织办,是以无从分晰开造细数”,并声明此类绸缎“乾隆三十二年曾经三处织造会同呈准,各种绸缎每匹重若干,每匹报销银若干,历来照此开报”。这次道光十一年“备用绸缎仍系遵照旧章办理,按照原定银数开销”⑧。英裕的题奏,明言贸易绸缎“系就民间市买”,“并非官局买丝织办”,买价早在乾隆三十二年即由三织造会同呈准,后来报销即照此开报,“旧章”如此,“从前”直到现在一直如此。英裕的题奏,说出了江南三织造准备贸易绸缎的实际情形:贸易绸缎的所谓织办,并不是由织局买丝动用局匠在局织造,而是动用藩库银两系就民间市买,按照核定的价银循例报销。

综观三织造的奏文,贸易绸缎可能最初立足于局织,后来可能未曾织办过的绸缎买诸于市场;最初主要是江宁织造委员到苏、杭等地市场采买,后来为了方便,苏、杭二处也干脆直接从市场采办。由此看来,所谓贸易绸缎由“官局制造”,官局“织办”“特别织造”“织造生产”云云,只是表面现象或一种假象,恐非实际情形,至少不符合江南三处织造承办贸易绸缎的全过程。至于产生这种假象的原因,可能有二:一是受了档案和道光《苏州府志》等“织办”之类含糊其辞说法的影响;二是办理贸易绸缎的是织造官员,由织局织造似乎顺理成章。

事实上,从绸缎的生产量来看,官营织局也不可能生产贸易绸缎。清代江南三局的机张和匠役都是有固定额数的。乾隆十年,三局共有机杼1 866张,匠役7 055名(其中工匠仅5 512名)。[26]以后直到织局废撤,机张只减未增。其历年实际生产量,如本书第四章统计,自乾隆时起,约为1.3万匹(其中苏州3 500匹、杭州5 500匹、江宁4 000匹),而贸易绸缎每年为4 426匹,超过苏州或江宁一局的生产量。更为突出的是,贸易绸缎的数量极不固定,最多达近2万匹,最少不到2 000匹,上下悬殊如此之大。固定不变的机张匠役是无法应织年年变化、为数可观的贸易绸缎的。织局未曾为贸易绸缎添置过一机一杼,又何以会织造贸易绸缎呢?如果说,上贡缎匹质地好,要求高,花工多,贸易绸缎难以与之相比,那么,根据销银数来判断织局有无织造贸易绸缎的可能,则就更为可靠。本书第四章依据档案统计,丝绸贸易时期的江南三局销银每年约为16.41万余两⑨,而贸易绸缎最多的乾隆三十一、三十二两年销银分别为8.2万余两和9.2万余两,是织局历年生产销银数的一半以上(见表1)。在织局正常生产时,应织少量的派织品或许尚可,要临时赶织原有生产量的一半以上,则断断不可能。

那么,会不会因为有的缎匹民间无法和未曾生产,而必须由织局自己织造?这似乎也不可能。为明了起见。现将江南历年承办的贸易绸缎及其销银数整理成下表。

表1 江南三织造贸易绸缎销银数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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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表明,贸易绸缎的品种确如主持其事的官员所言,是一种平常绸缎⑩。其核销银两(已包括运费)只有少数几年超过5两,而绝大部分为4两左右。这样价格的丝织品,生产工艺并不复杂,质量要求也不高。明后期大量派织江南,由民间领织,清初苏杭织造陈有明说其报酬标准是“明季粉段,每匹三两八钱”⑪。明末如此,清代生产当然不成问题,民间生产每匹甚至有高至十数两的。

综上所述,无论是根据档案材料,还是考察官营织局的生产规模、生产能力,以及贸易绸缎的品种规格,可以肯定,贸易绸缎不是全部至少也是主要部分是由官局购自民间的,而不是由官局织造的,购买银两同官局织造所需料银则一样在藩库钱粮内报销。至于赖惠敏引录的《内务府奏销档》中有关江南三织造机张、匠役设置及钱粮报销的制度规定,是常态性内容,不是专为贸易绸缎的织造而设立的,实与贸易绸缎所需的银两报销无关,无法用以说明贸易绸缎的来源。

表1也显示出,三局报销银数并不象绸锻那样平均分摊完全一样,而略有高低。总的说来,杭州与江宁相同,而苏州则稍高。这可能由于购买绸缎的地点不同,或者最初定价就有高低。这种细微差别,在官局织造品的报销中也是被允许和经常出现的。

新疆各地所需绸缎,“以中等缎匹为宜”⑫。表中所列的平常绸缎,对于发达的江南民间丝织业来说,是完全有能力承织或如数提供的。贸易绸缎没有购自他地,也没有织造于官营织局,而购诸于市场,置买于民间,是因为江南民间丝织业的生产能力能够提供充足的货源,产品品种尤宜于与新疆地区的交易,满足新疆各族人民的需要。江南与新疆地区丝绸贸易的顺利进行,实质上又依赖于江南的民间丝织业。

注释:

①文见《新疆大学学报》、《苏州大学学报》、《历史档案》1985年第4期,《西北民族研究》1986年第1期,《杭州大学学报》1986年第2期,《辽宁师范大学学报》1986年第3期,《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7年第3期。

②参见拙文《清代江南与新疆地区的丝绸贸易》(上)、(下),《新疆大学学报》1988年第4期、1989年第1期;《清代江南与新疆地区的官方丝绸贸易的数量、品种和色彩诸问题》,《西北民族研究》1989年第1期;《清代江南与新疆地区的丝绸贸易》,《南京大学学报(优秀论文辑》1988年。

③佐口透:《十八——十九世紀東トルキスタソ社會史研究》,東京:吉川弘文館,1963年,第331页,相关内容收入《國際商業の展開》,《岩波講座》,《世界歷史》13,東京:岩波書店,1971年,第170-171页。

④浙江巡抚庄有恭《为置办事》,乾隆二十七年十月十八日,内务府·来文·织造·织造,第2433包。

⑤苏州织造舒文.《奉派乙未年新疆贸易绸缎办竣解甘折》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七日,内务府·来文·织造,第2437包。

⑥江宁织造高(晋)《为咨明事》,乾隆三十八年闰三月二十六日,内务府·来文·织造,第2437包。

⑦户部尚书禧恩《题为置办事》,道光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内阁题本户科·工业类,第5508函。

⑧大学士长龄《为置办事》,道光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内阁题本户科·工业类,第5513函。

⑨关于清代江南三局的历年产量和报销银数,参见本书第四章。

⑩陕甘总督吴达善奏称:“哈萨克交易,以搭用平常绸缎为宜。”(杭州织造西宁《为置办事》,乾隆二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内阁题本户科·工业类,第5433函。)

⑪苏杭织造陈有明揭,顺治四年七月,转引用彭泽益《从明代官营织造的经营方式看江南丝织工业的性质》,《历史研究》1963年2期,48页。

⑫苏州织造萨载《为转行事》,乾隆二十七年九月初三日,内阁题本户科·工业类,第5329函。

[1]彭泽益.清代前期江南织造的研究[J].历史研究,1963(4):102.

[2]徐仲杰.南京云锦史[M].南京:江苏科技出版社,1985:44.

[3]新疆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新疆简史[M].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80:303.

[4]赖惠敏.从高朴案看乾隆朝的内务府与商人[J].新史学(台北),2002,13:106-107.

[5]江宁织造託庸.为织解哈萨克贸易绸缎事呈军机处文(乾隆二十五年十二月初九日)[M]//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12辑.北京:中华书局,1987:58.

[6]江宁织造彰宝.为核销贸易绸缎用过银两事呈军机处文(乾隆二十六年五月十七日)[M]//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12辑.北京:中华书局,1987.

[7]杭州织造西宁.奏解新办及赔补伊犁等处贸易绸缎折(乾隆三十年五月初三日)[M]//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12辑.北京:中华书局,1987:93.

[8]江宁织造永泰.奏丙戌年新疆贸易绸缎业经办齐起解折(乾隆三十一年二月十日)[M]//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12辑.北京:中华书局,1987:97.

[9]杭州织造西宁.奏丙戌年新疆贸易绸缎办竣解甘折(乾隆三十一年二月十九日)[M]//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12辑.北京:中华书局,1987:98.

[10]苏州织造萨载.遵旨先行赶解丁亥年雅尔贸易绸缎折(乾隆三十一年十月初六日)[M]//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12辑.北京:中华书局,1987:101.

[11]苏州织造萨载.为赔补轻减浇薄绸缎银两事呈军机处文(乾隆三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M]//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12辑.北京:中华书局,1987:114.

[12]杭州织造寅著.奏乙未年新疆贸易绸缎办竣解甘折(乾隆三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M]//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12辑.北京:中华书局,1987:154.

[13]江宁织造基厚.奉乙未年新疆贸易绸缎办竣解甘折(乾隆三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M]//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12辑.北京:中华书局,1987:155.

[14]杭州织造福海.奏戊戌年新疆贸易绸缎解甘日期折(乾隆四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M]//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12辑.北京:中华书局,1987:176.

[15]苏州织造全德.庚子年新疆贸易绸缎办竣解甘折(乾隆四十四年十二月初四日)[M]//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12辑.北京:中华书局,1987:178.

[16]杭州织造徵瑞.奏庚子年新疆贸易绸缎办竣解甘折(乾隆四十四年十二月初四日)[M]//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12辑.北京:中华书局,1987:179.

[17]江宁织造穆腾额.奏庚子新疆贸易绸缎办竣即将解甘折(乾隆四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M]//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12辑.北京:中华书局,1987:180.

[18]杭州织造额尔登布.奏为恭报办解新疆绸缎事(乾隆五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M]//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62辑.台北:故宫博物院印行,1987(6):757.

[19]苏州织造四德.奏为奏闻事(乾隆五十四年正月初三日)[M]//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70辑.台北:故宫博物院印行,1988:786.

[20]杭州织造基厚.奏壬子年新疆贸易绸缎办竣解甘折(乾隆五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M]//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12辑.北京:中华书局,1987:196.

[21]杭州织造全德.奏甲寅年新疆贸易备赏绸缎办竣解甘折(乾隆五十八年十二月初十日)[M]//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12辑.北京:中华书局,1987:205.

[22]杭州织造吉庆.奏乙卯年新疆贸易绸缎办竣解甘折(乾隆五十九年十二月初九日)[M]//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12辑.北京:中华书局,1987:213.

[23]江宁织造彰宝.遵旨儹办壬午年新疆贸易绸缎折(乾隆二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M]//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12辑.北京:中华书局,1987:72.

[24]江宁织造彰宝.为候复办新疆贸易绸缎事(乾隆二十九年十月十九日)[M]//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12辑.北京:中华书局,1987:85.

[25]江宁织造成善.奏乙巳年新疆贸易绸缎办竣解甘折(乾隆五十年正月十六日)[M]//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12辑.北京:中华书局,1987:187.

[26]大清会典则例·卷三八·户部·库藏[M]//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1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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