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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若干问题的辨析

2015-04-21李鑫徐唯燊

财经科学 2014年9期
关键词:金融改革互联网金融大数据

李鑫 徐唯燊

[内容摘要]互联网金融是近两年国内学术界热议的话题之一,但许多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问题至今仍存有很大争议。本文在梳理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对其中三个争议较大的基本问题给予了深入辨析,以期能够增进各方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理解。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指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据此定义,可以将互联网金融分为两大类——支付类和脱媒类。展望前景,最有可能出现的是金融专业性与大数据的有效融合,更重要的则是由互联网金融所引发的金融体制改革。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大数据;金融改革

近两年国内金融领域最引人注目的概念莫过于互联网金融,与之相关的报道几乎每天都能见诸报端,学术界的研究也迅速跟进。从文献数量看,2013年7月,中国知网上以“互联网金融”为主题的文章仅100余篇,而到2014年6月,此类文章的数量已猛增至近2000篇。有关各方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态度褒贬各异,支持者认为它的是推动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力量,反对者则认为它的无序发展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更为关键的是,即便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概念、分类等问题,研究人员间也存有很大争议。本文旨在对其中三个争议较大的问题——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分类和前景作出辨析,以期能够增进各界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理解。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一词早在互联网与金融融合之始便已零散地见诸报端,但其作为一个正式的概念广为传播则始于2012年。2012年8月24日,中国平安的董事长马明哲在公司的中期业绩发布会上证实其正在与阿里巴巴的马云、腾讯的马化腾筹划成立互联网金融公司,从此掀起了互联网金融概念的浪潮。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在2013年第二季度的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使用了“互联网金融”一词,并且也被写入了2014年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但学界至今并未对互联网金融形成普遍认可的严谨定义。

在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研究中,有一类观点强调信息技术进步给金融行业带来的改变。殷剑峰明确指出,互联网金融是“电子金融”的一类,其无非是利用互联网来提供金融服务。周宇也认为,从广义上讲,通过或依托互联网进行的金融活动和交易均可划归互联网金融,既包括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传统金融业务,也包括依托互联网创新而产生的新兴金融业务。与之相似,阎庆民也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以信息科技为基础的,传统金融机构也可以利用并且正在利用互联网金融。王永利就此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指应用互联网技术、平台和渠道等从事的金融活动,传统金融机构应用互联网推出的金融业务与非传统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开办的金融业务是其两种主要模式,尽管二者在体制、机制、技术平台和业务模式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别。沿着这种认识演进下去,就很容易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互联网金融只是一个伪概念(如殷剑峰、戴险峰)。确实,国内的所谓互联网金融业态往往良莠不齐,尤其是在P2P及众筹融资等领域,与国外规范的业务形式相比甚至全然变形。与国内对互联网金融的高度关注相反,国外似乎并未提出与之对应的概念,这更让人怀疑互联网金融是不是一个有价值的学术概念。

然而,不少研究者并不赞同这种强调技术的观点,认为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进行区分。最早提出此观点的是业界翘楚马云。他认为,金融互联网是由金融机构主导的,而互联网金融则由“纯粹的外行”领导。这种观点给出了界定互联网金融概念的一个重要维度,即互联网金融是由非传统金融机构(外行)主导的金融。吴晓求更加深入地指出,对于传统金融机构来说,互联网只是一个手段,它们吸纳、运用包括互联网技术在内的现代信息技术,去创新金融工具、构建新的网络系统,与此同时,原有的运行结构和商业模式并没有相应地发生变化,这可称为金融互联网;而互联网金融则是指以互联网为平台构建的具有金融功能链且具有独立生存空间的投融资运行结构,这是一种飞跃的“基因变异”,将会对现存金融体系的理念、标准、商业模式、运行结构、风险定义和风险管控等诸多方面提出挑战。

事实上,如霍学文指出的,这种区分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观点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远非将互联网技术应用于金融那么简单,而是将互联网的思想融入金融行业,从而创造出新的金融形态。李钧对互联网思想进行了归纳:互联网思想是高效共享、平等自由、信任尊重,是点对点、网格化的共享互联,从而形成信息交互、资源共享、优劣互补,并从这些数据信息中挖掘出价值。这实际上也代表了绝大多数支持互联网金融的研究者的看法。实际上,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中,谢平对互联网金融的概括被引用得最广,而他的认识也最为极端。他认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将对人类的金融模式产生颠覆性影响;“互联网金融”模式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尽管谢平的概括被广为引用,但不少学者对此并不认可(如曾刚)。互联网金融是否可以称得上“第三种金融模式”确实有待商榷,从国内普遍认可的互联网金融诸多业态来看,本质特征似乎截然不同,绝大多数并未集中体现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这四种技术特点,且名不副实者居多。

那么应该如何理解互联网金融这个概念,并对其加以定义呢?笔者认为,一方面需要对现实中的业态进行高度概括,更重要的则是要回归金融的本质。如果说在金融学领域需要有一个新的互联网金融的概念,那么互联网金融业务至少要具备两个特征:一是具有与传统金融截然不同的业务模式特点;二是在金融功能方面对传统金融做出了某种改进。据此来看,现实中普遍存在的所谓互联网金融业态并不足以被赋予一个新的独立概念,但是互联网对金融行业渗透的端倪则预示着未来作为实质性概念的互联网金融是有可能存在的。事实上,其他一些学者也有相似的看法(如吴晓求)。

基于上述考虑,同时结合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的相关表述,我们在此给出一个广义的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互联网金融是指依靠大量数据的积累以及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的信贷、融资等一系列金融服务,主要包括网络信贷、众筹融资以及其他网络金融服务。简而言之,互联网金融就是基于大数据的金融。在当前,互联网金融尤指由非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上述服务。事实上,不少研究者是接受大数据观点的,如汪炜便认为基于大数据、云计算等前瞻性信息运用的金融活动才可以称为互联网金融,而忽略这个关键要素的其他所谓的“互联网金融”是缺乏灵魂的。由此看来,部分国内业界认定的互联网金融业态便被排除在外,如许多P2P网贷公司。其实,就P2P来讲,这种模式并非不属于互联网金融,而是这种模式在引人中国时发生了变质,不再基于数据积累与数据处理,有些甚至逐渐与互联网脱离。另一个争议点在第三方支付,它通常被人们认为是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甚至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也将其归为互联网金融之列。实际上,基于互联网的第三方支付早已存在,而且一直发展迅猛,却并未引起如此程度的关注,目前研究者对于第三方支付的重视更多的是源于其开始基于平台优势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因此可以认为,如果第三方支付企业只提供单纯的支付业务,则只可归人支付机构的行列,而一旦其基于自身的数据积累与处理能力向其它金融领域渗透,则可认定为互联网金融。更准确地说,基于互联网的第三方支付仅仅具有进军互联网金融的潜力。

二、互联网金融的类型划分

由于国内各界对互联网金融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造成大家对互联网金融的理解各异,对于什么算是互联网金融的看法也各不相同。前文提到,王永利认为互联网金融可分为两类,实际上就是希望把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统统包括在互联网金融的范畴之内。当然,这种观点并不被大多数非金融机构人士以及学者认可,而互联网企业人士更认为只有“外行”主导的才算是互联网金融。最为大家普遍承认的互联网金融业态主要有如下五种:第一是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二是网络借贷,如人人贷、拍拍贷等P2P平台以及基于电商交易信息的阿里小贷等信用贷款;第三是众筹融资,如天使汇、点名时间等;第四是网络销售金融产品,如余额宝等;第五是金融机构基于互联网的创新平台,如善融商务、众安在线等。此外,诸如金融搜索、移动金融、比特币等也常常被划归互联网金融的范畴,甚至一些银行卡收单及预付卡业务也被冠以互联网金融之名。实质上,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是伴随着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而发展的,每一个具体的领域都在不断地向前推进,各领域间也在互相交融,其间的界限越来越难以划清。与此同时,新的创新模式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也纷纷在摸索中前行。因此,如果只盯住原有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则难以跟上互联网金融迅速变化的趋势,因此有必要从就事论事的层面跳出来,依据一些更根本的特征对互联网金融业态进行归类。

不少学者在此领域进行了探讨,李博和董亮从提供金融服务的性质上,将互联网金融分为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前者的典型应用模式有第三方支付平台、P2P信贷和众筹网络等;后者则是网络形式的金融平台,包括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基金和保险销售平台等,如果再加上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金融互联网),那么便构成三种模式。虽然从接受服务的性质上来讲,这种划分有一定道理,但是现实中的业务并不容易这么简单地区分,比如大量P2P信贷等并不是简单的居间服务,若按此标准划分,则最主要的几种互联网金融业态并没有被区分清楚,相当于没有划分。

最普遍被接受的划分方式是按功能划分。高汉依据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功能,将其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支付结算类,包括依托购物网站发展起来的以生活购物、移动支付为主要功能的支付结算平台,以及独立的第三方支付结算平台,如快钱等;第二类是融资类,包括P2P等中介平台以及阿里小贷等电商介入型融资平台;第三类是投资理财保险类,主要是指为投资者提供购买基金、保险、信托等理财产品的互联网平台。与之相似,邱冠华等也按照功能将互联网金融分为如上三类,并分别命名为支付平台、网贷平台和理财平台。不过,他们还加入了第四种类型,即整合提供多种上述功能的综合平台,包括阿里巴巴提供的支付宝、余额宝等业务。这种按功能进行的划分更加清晰,因此目前被较为普遍地接受,但这种划分的致命缺点是没有深入到实体经济运行中去理解互联网金融。按照这种划分,支付宝自然是支付类,余额宝则由于是货币基金而被划为理财类,二者被生硬地分开,而在现实中支付宝与余额宝则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余额宝会促进支付宝及淘宝业务的发展,而支付宝的发展壮大则支撑着余额宝创造了一个难以想象的货币基金奇迹。如果只是简单地将余额宝理解为货币基金而不去体会其背后的支付宝具有的货币属性,空谈金融管制套利,那么我们将很难理解为何其他货币基金多年来在利率非市场化的环境下并没有出现如此的疯狂表现。事实上,这种按功能划分的思维也正是监管层被广泛诟病的条块思维,其不仅在当下被互联网金融业界所诟病,学者们也一直呼吁改变这种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下分业监管的框架。因此,如果简单地按照功能来划分,则很难体会到互联网金融真正的精髓,即便笼统的加上一个综合类也难以弥补其背后思维方式的本质缺陷。按照这种划分方法,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综合平台出现,因为在互联网精神的指引下,业务融合的趋势将不可避免。

殷剑锋跳出了这种条块思维的束缚,更加细致地分析了互联网金融迅速崛起背后的实体经济土壤。他认为,互联网金融被热炒的背后是一些互联网企业希冀进入金融行业。因此,他按照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行业的模式将现有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划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是电子商务企业从事金融业务,典型代表是阿里巴巴的支付宝、余额宝以及网上保险销售等,其路径是从电子商务到电子支付,再由电子支付过程中产生的沉淀资金衍生出信贷等更为复杂的金融业务;第二种是工商企业利用互联网平台从事筹资和融资活动,典型代表是P2P;第三种是互联网企业开设的网上金融超市,在这种模式下,互联网企业一般未直接涉足金融业务,而只是以提供和分析信息为主。持有相似观点的还有皮天雷和赵铁。简单地看,按照殷剑峰的分类方式,其划分结果可能与按功能划分的结果非常相似,第一种模式对应支付类,第二种模式对应融资类,第三种模式对应理财类,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没有将余额宝、阿里小贷等产品单独抽出来放在理财类和融资类上。但实际上,这两种划分背后的机理完全不同。在殷剑峰的分类中,第一种模式其实是通过有效利用实体经济(电子商务)中所形成的大数据,围绕促进其自身发展的目的而提供的相应的金融服务;第二种模式则是希望通过有效利用投融资过程中所形成的交易数据,改善传统融资方式中的信用评分、借款催收等功能;第三种模式则基本上只是单纯的金融产品销售网络在互联网的延伸,与大数据关系不大。因此,沿着殷剑锋的思路,结合本文先前给出的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大体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业务(至少在目前)主要是利用电子商务过程中的交易数据,更确切地说是支付数据,因此我们称其为支付类,包括基于第三方支付及移动支付平台发展起来的如余额宝、阿里小贷等业务,而金融机构提供的诸如善融商务等平台如果能够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则也可以算作支付类;第二类业务则希望通过大数据技术以及互联网特性推进金融脱媒进程,因此我们称其为脱媒类,包括P2P、众筹等,不过其中的P2P指的是标准的peer-to-peer模式,而不是在国内有所变形的担保模式或资金池模式,正如前文定义所指出的,笔者认为这些变形模式并不属于互联网金融。

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与金融改革

相对来说,各界争议最大的还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究竟其是持续地发展壮大,甚至颠覆传统的金融体系,还是像曾经的互联网经济一样只是一个泡沫呢?在此问题上,有关各方的看法有着巨大的差异。

最激进的看法来自谢平。他认为,互联网金融将在全球范围内带来三个趋势:第一,移动支付替代传统支付业务;第二,人人贷替代传统存贷款业务;第三,众筹融资替代传统证券业务。这意味着“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基本上可以取代传统的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模式,我们把这种观点称为替代论。

与此相反,另一种观点则对互联网金融不以为然。这种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只是利用了较为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实际上做的事情与传统金融没有根本差异,其只是在金融抑制的环境下进行监管套利。而相比于金融领域的专业性来讲,这种互联网技术更容易被推广,随着传统金融的积极应对,最终的结果是促进了传统金融机构的发展,所谓的互联网金融必定只是昙花一现(如殷剑锋、戴险峰、鲁政委)。持这种观点的研究者往往以国际经验为例,指出历次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改进均未能对金融行业造成颠覆性冲击,本次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同样也不会对传统金融行业带来本质性的影响。这种观点把互联网金融看作将一种新的互联网技术工具引入金融行业,虽然初始阶段可以掀起些许波澜,但终究不会给金融行业的运行带来本质的改变,我们将这种观点称为工具论。

当然,并非所有持工具论观点的研究者都如上述学者般贬低互联网金融。汪炜同样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只是信息技术的改进,但他认为如果金融业能够有效处理和利用大数据中包含的海量前瞻性信息,则确实能引发一场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技术革命。阎庆民也认为互联网金融深刻地改变着金融业态,传统金融机构可以利用互联网金融形成新的营销渠道、新的业务整合平台和新的产品服务开发基地。孙明春则指出,互联网金融不能实现“去中介化”的目标,也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互联网金融企业所推出的产品和采用的商业模式完全可以被传统金融机构学习和利用,但是由于“赢者通吃”网络效应的存在,未来金融行业的格局仍然会发生改变,即便传统金融企业掌握了这种技术,它们也不一定可以重新收复失地。

另一种观点则略显折中,不过似乎也更为理性和客观,我们称其为融合论。持这种观点者通常是在比较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各自优劣势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看法。吴晓求指出,互联网金融将对传统金融业态(特别是银行)带来严峻的挑战,这些挑战有的是带有颠覆性的、此消彼长式的竞争,具有替代性趋势;有的是彼岸相望促进式的竞争,彼此难以替代。他认为,互联网金融在支付功能、风险识别、标准化金融产品销售等方面具有优势,而传统金融在个性化服务、专业性、资金实力等方面也有自身的特点;相互竞争后,新的金融业态可能分工更加明确、个性更加突出、结构更加多元、效率进一步提高。金鳞从金融功能的角度进行了分析,认为诸如现金业务、信用风险管理模式、保险精算等功能必将被互联网金融颠覆和替代,支付体系和网点功能则将会被改造,出现功能上的转换,而理财咨询、投行业务等则不会被替代。他尤为强调的是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各自的跨界实践将会越来越多,但双方又不可能扩张至对方的绝对优势领域。邱冠华等在比较传统银行与互联网金融之间的优劣势的基础上对未来进行了展望,他们的结论是,从银行各项业务来看,通道业务未来将以(传统银行与互联网金融的)竞争为主合作为次,融资业务将以合作为主竞争为次,投资业务竞争与合作兼而有之,而综合业务未来的竞争将会更加白热化。

大体上,我们也支持折中的观点,不过我们更倾向于从金融功能改进的角度来考虑互联网金融的未来。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必然带来金融功能的巨大改进,从而很可能会带来整个银行业甚至金融业的重大变革,但要说互联网金融会颠覆或取代传统金融,则绝不可能,因为传统金融的真正专业领域无法被取代,因此最有可能出现的还是专业性与大数据的有效结合。

一方面,基于大数据的互联网金融可以改进金融体系的大部分功能。已经被充分改造过的支付体系自不必说,互联网金融还可以通过降低交易成本使得原本很难发生的资金转移得以发生,并且能更好地执行归集资金的功能。当然,更重要的还在于互联网金融对管理风险方面的改进。以贷款为例,互联网金融通过使用实时数据,可以提升评估的精确性;通过完整掌握借款者的商业运行状况,可以整体把握其资金运转情况;通过实时跟踪贷款者的商业运行及资金使用情况,可以更好地避免坏账损失。而在存款方面,互联网金融通过对存款者资金使用习惯的把握可以更好地进行流动性管理。此外,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可以提供更加细分的价格数据以及更加透明的交易数据,因此在提供信息这个“副产品”方面也可以比传统金融表现更好。

另一方面,传统金融的真正专业领域却无法被互联网金融取代。金融部门最核心的功能是管理风险,其他功能在一定程度上都围绕这个核心功能展开,其中最重要的风险便是创新风险,因为经济发展归根结底在于创新。大数据虽然可以通过更好的数据处理来管理日常经营性的风险,但代表未来的创新风险无法用历史数据来进行分析,“管理未来”仍然离不开人类智能的高度参与。大部分与此相关的金融业务(事实上也是金融业的核心业务),如资产管理、投融资顾问和产品设计等都需要高度的专业性,这些都是互联网金融无法通过技术进步带来的低廉成本获得的。

总的来看,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提供一种从理论上来说全新的金融产品,而是依托于互联网对金融服务方式进行了改造,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原有的金融功能。金融体系的运转因互联网金融而发生改变是一定的,但改变的路径难以预料,我们不清楚究竟是由现今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抑或是由传统金融机构主导这场变革。在中国这样一个金融外生化的国家,政策的取向将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在这个时机被热炒,其背后不无相关机构试图借此发声的缘故。如果这个判断是正确的,那就意味着互联网金融是否会对传统金融机构带来冲击或颠覆这个问题本身就不是最重要的了。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恰恰源自中国金融管制的大环境。尽管有学者指出,愈发严格的监管会将互联网金融泡沫逐渐挤掉(陈志武),但我们认为,如果金融管制的大环境不改变,由此带来的某些非均衡必定促使互联网金融之类的带有兼管套利色彩的金融创新源源不断的产生,想要单纯靠完善监管去遏制恐怕绝非易事,因此互联网金融的一个最重大的意义便在于倒逼金融体制改革(如殷剑峰、周宇)。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上上下下对于金融改革的方向普遍达成共识,即加强监管与放松管制并举。随着次贷危机的爆发,宏观审慎政策“走向前台”,各国政府相比以往更加着眼于通过加强监管来防范金融风险,而互联网金融无序发展带来的种种风险,自然也引起监管层的格外关注,不过各方更加关注的还是管制上的放松。中国的金融管制在体制转轨过程中为保持国内金融秩序的稳定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时过境迁,如今金融业中的一些结构性矛盾恰恰也源于这些管制。互联网金融能够对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发展普惠金融,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进而化解结构性矛盾起到积极的作用,但这些都需要以逐步放松管制为前提。当然,更为重要的是鼓励金融创新,这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被明确提及。推动市场结构朝更有效率的方向调整的动力,归根结底还是创新,无论是从效率考虑还是从安全考虑,从长期来看,促进市场发展和鼓励创新必然是金融改革的目标。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恰是有助于倒逼金融管制逐步取消,推动构建一个更为高效、更加鼓励创新的市场。到那时,谁冲击谁便不再那么引人注目,因为无论是现有的金融机构还是希冀进入金融业的互联网企业,谁都可以在统一的金融监管原则和框架下实施公平有序的竞争,而不必借着炒作概念去要政策。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中国的金融体系确实需要互联网金融这个“搅局者”。

责任编辑:单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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