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消防规范若干问题的探析
2015-04-20闻佳
闻佳
摘 要:消防安全是建筑正常使用的基本保障。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必须考虑消防方面的要素,开展建筑消防设计。当前我国正在使用的两部建筑消防设计国家标准,在其条文中存在若干歧义或不完善之处,为提高建筑消防设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作者结合多年实践工作经验,对建筑消防设计国家标准中不妥之处进行分析探讨,指出其不足,并提出改善的建议。
关键词: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疏散距离
引言
消防安全是现代建筑设计必须重点考虑的要素之一。当前我国建筑设计行业执行的消防设计规范主要有“高规”、“建规”两个国家标准。高规即《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版)》,专门用于规范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设计,建规即《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主要用于规范低层和多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设计规范。这两部国家标准,既是建筑设计的基本原则,也是建筑设计单位在开展设计项目时必须遵循的强制性条文。这两部国标在制定时,制定人员已经尽可能地考虑到更多的方面,但限于篇幅和时间有限,高规和建规不可能将所有建筑设计可能遇到的问题或细节都纳入其中,再加上不同设计人员、审批人员和建筑所有者对国标认识、理解的不同,从而导致在建筑设计的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发生一些分歧,作者结合多年工作经验,就国标中经常引起分歧的地方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希望对建筑设计相关从业人员提高对高规和建规的理解,更好地开展设计工作有所帮助。
1 关于消防车道有关条文的分析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建筑消防车道的规定指出,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米。这款条文明确了消防车道和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但对二者间的最大距离没有做出说明。实际工作中,有些建筑设计以距离高层建筑远达数十米的道路作为消防车道,虽然不违反国标规定,但实际上是不适合的。从实际使用角度来看,消防车道距离建筑物外墙的距离最大应控制在12米以内,或者采用分段规定的方法,对于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消防车道和高层建筑外墙的间距应控制在8米到12米,建筑高度不到50米的,消防车道和高层建筑外墙间的间距应控制在5到12米。
2 关于商业服务网点有关条文的分析
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论述有两处互相矛盾,分别是第1.0.3.1款和第2.0.17款。其中,前者以“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字样提及了网点,后者则规定商业服务用房“层数超过二层”。二者含义彼此冲突,使得设计人员难以把握,应都调整为“不超过二层”。此外,第2.0.17款中规定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这个300平方米没有明确究竟是整幢楼的建筑面积,或是建筑下方小型商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或是所有商业服务用房建筑整体的建筑面积,还是每户商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条文缺乏明确,使用者往往会根据自身的理解做出判断,从而导致设计出来的建筑不相一致,彼此区别很大。从实践经验上看,条文中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应该指的是单个商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同时,由于标准中没有就商业服务用房的层高做出说明,给了部分建筑商以可乘之机,他们按远远高出正常高度的规格建设商业服务用房,待销售给业主后由业主自行改装,加楼板分隔,从而吸引更多业主,促进楼房销售。建议国标中应对商业服务用房的层高做出规定,其总层高应限制在8米以内。
3 关于住宅建筑有关条文的分析
无论是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还是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都对住宅建筑的消防设计进行了规定,和其他民用建筑相比,住宅建筑消防设计的标准要更低。但随着时代的前进,人们对于建筑要求的多样化,使得住宅建筑的功能日趋丰富,在最基础的居住功能上增添了其他新功能的新式住宅,比如“公寓式办公楼”“酒店式公寓”“学生(职工)公寓楼”等纷纷出现。和传统住宅建筑相比,上述住宅类建筑功能更多,使用者数量、种类更多,活动更加复杂,从而给建筑消防安全带来更高的要求。而无论《高规》还是《建规》都没有就这些新式住宅建筑的消防设计进行明确规定,究竟是适用住宅建筑的消防设计标准还是适用公共建筑的消防设计标准。作为建筑所有人,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更加希望适用住宅建筑的消防设计标准以降低支出,但由于这些住宅建筑的实际居住者流动性很大,建筑适用情况更加复杂,从安全角度更应该适用公共建筑消防安全设计标准。
4 关于同一建筑中不同功能设置的条文分析
现代建筑种类繁多,《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分别对各种建筑的消防设计进行了明确规范。不同使用功能的建筑在消防等级和防火分区面积、疏散距离、疏散宽度、消防设施等消防要素方面各不相同。而实际工作中,往往有些建筑同时具备多个类型的使用功能,在对其进行消防安全设计时,如果都按照最高标准进行设计,有时会造成较大程度的浪费,建议区别对待。从实践经验总结,库房、厂房、旅店、商场等建筑的办公部分可以按辦公楼消防设计。
5 关于消防电梯设置有关条文的分析
关于消防电梯的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做了明确规定,但关于电梯的使用和停靠国标中没有明确说明。作者认为,为了方便事故发生时消防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并保持充沛体力,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使用电梯,所以消防电梯要能够达到每个使用层。
6 关于住宅层数有关条文的分析
建筑层数不同,使得设计要求和适用标准都不一样。在我国,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属于多层住宅建筑,其消防设计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属于高层住宅建筑,其消防设计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两部国标都仅规定了层数,而对建筑层高没有明确要求。作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的开发商使用大层高,小层数的方法设计建造楼房,从而降低建筑消防设计标准,减少支出,但给消防安全带来隐患。对于这种情况,作者认为应对建筑层高做出规范,如果住宅层高为3到4.5米,应按1.5层计算,层高在4.5米至6 米,应按2层计算,其它情况以此类推。
7 关于大开间场所疏散距离有关条文的分析
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都对建筑中阅览室、餐厅灯大开间场所的疏散距离进行了明确规范。但条文中使用的"直线距离"一词没有明确是两点间最短距离还是行走距离。实际上这些场所内往往会布置许多家具设施,当这些家具位于逃生人员和疏散出口之间时,人员行走距离就会大于直线距离。应对此进行补充明确,即行走距离应控制在标准前文中规定距离的150%以内。
8 结束语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作为我国当前建筑消防设计的纲领性文件,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设计人员要正确认识这两部标准的真正含义,领会国标精神,在严格遵循国标要求的前提下,科学、正确地开展建筑消防设计工作。针对国标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设计人员要本着“安全第一、经济高效”的原则开展设计,为我国建筑事业的顺畅发展做出基本保障。
参考文献
[1]赵明鹏.浅谈建筑消防设计及施工的若干问题[J].山西建筑,2006,32(7):4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