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偿二代”试运行中国保险业担当引领者
2015-04-20张丽
张丽
2014年,我国保费收入突破2万亿元,保险业总资产突破10万亿元,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保险大国。然而,想要进一步担当保险业引领者,还应该继续释放保险业活力,强化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
今年2月,保监会向各保险集团、保险公司和资管公司下发了中国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下称“偿二代”)的17项监管规则和过渡方案。3月23日,保监会召开“偿二代”动员部署暨培训会,正式宣布进入“偿二代”试运行过渡期。
试运行期内,保险公司当分别按照“偿一代”和“偿二代”标准编制两套偿付能力报告,“偿二代”除了不作为保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标准以外,其他方面与正式实施没有区别。保监会人员称,“偿一代”和“偿二代”的并轨期可能会超过一年。
这是继2012年保监会发布“偿二代”建设规划后,经过数次理论探讨、行业测试,历时仅三年便完成的大项目,顺利实现了保险业监管体系从一代向二代的演化。保监会人士评价,“‘偿二代弄好之后,规范之后的保险业未来十年都很难再出问题。”
三支柱支撑风险“偿二代”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将“偿二代”特点概括为“一个框架,三个特点,四类机制,八大工具”。其中“一个框架”,便是由国际通行的三支柱鼎力支撑而起。
“偿二代”以风险为导向,分别从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三个方面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督和管理,将各种类型风险囊括在内。
定量资本要求是指一系列可以量化的风险资本要求,如保险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对于难以量化的风险,如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则在定性监管要求里予以细化;市场约束机制则用于约束难以监管的风险,采取诸如市场约束、市场纪律、信息披露等市场手段。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同时强调,这三支柱不仅适用于单个保险公司,同样适用于对于保险集团的监管。对于保险集团的监管,既包括正式的保险集团,也包括民营资本控制的隐形保险集团;既考虑外部交易风险,也考虑内部资本重复计算、组织结构不透明、利益冲突等风险。
同时,三支柱克服了新兴市场的诸多问题,适应了新兴市场底子薄、资本相对短缺的实际,新兴市场技术水平相对薄弱的现状,以及新兴市场发展速度快、风险变化快的现象。此外,在大金融背景下,偿二代还考虑了保险业与其他行业资本监管规则的协调,使资本要求不至于过高而使大量资本流向其它行业。
“偿二代”采用定量监管与定性监管相结合的机制,保监会和保监局上下联动的机制,外部监管和与市场约束相结合的机制,资本约束和资本补充相结合的机制。四大机制合力发功,既约束了资本,又丰富了资本补充渠道。
而包括定量监管工具、风险评级工具在内的八大工具,细化了各项指标,明确了公司风险管理能力。
稳者更稳,险者更险
保險行业现行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是2007年照搬欧盟标准建成的“偿一代”。它的主要特征是以规模为导向,要求保险公司资本和业务规模相适应。在今天,这一套计量标准已经过于简单,无法全面覆盖风险,对于资产负债的评估也过于保守。
为适应行业发展,经过三年努力,我国独家定制了中国版本的“偿二代”。这对于推动整个行业持续推进市场化改革,转变发展方式,提升资本和风险管理水平都有深远的意义。
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二代”将增加行业稳定性,对公司偿付能力是一项高标准的考验。
有分析人士认为,“偿二代”实施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可能将出现分化局面,稳者更稳,险者更险。一些经营长期险种的公司会因此而受益,而一些经营短期险种的公司,尤其是以高现价产品为主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可能会下降。
这是因为“偿二代”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由“偿一代”下单一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体系,引导和促使公司持续提升风险管理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为抢占市场而做高风险的产品,保持了市场稳定。
行业跟随变身行业引领
迄今为止,保险业监管并未在全球形成统一的监管规则,国际社会正在推进保险资本监管标准的建设。我国“偿二代”的建立,既吸收了国际主要的风险测评因素,又适时推陈出新,总结出了独特的经验成果,使我们从一个规则的跟随者变身成为一个引领者。
“偿二代”的实质在于基于对过去业务经验的风险刻画,确定未来业务的波动性所带来的资本要求。因此它的关键之处是对未来的预测性以及分析过去和未来的一致性、延续性。
在2014年为构建“偿二代”召开的定南会议上,“再保信用风险、风险因子设定标准合理性”等成为焦点话题。当时,很多人担心“偿二代”在再保信用风险方面比较极端的规定会带来很不理想的后果:引导直保公司把业务分给境内的再保公司,因而把业务风险集中留在国内,背离通过再保分散风险的本义。那样一来,境内再保公司向境外转分保,就会无缘无故增加交易成本,最终降低市场效率。
但它的积极意义也很明显。过去我国监管对于海外再保险公司在国内经营再保险业务没有资本要求,海外再保险公司无需在国内设立机构,在海外就可完成业务。这样既不利于监管部门管控风险,也存在对国内再保险公司不公的竞争现象。且许多公司破产原因在于再保机构的资本不足,因此需要境外公司将资本转移至国内。“偿二代”的实施将给境外再保公司带来压力,若想在国内续保,或保持原有业务规模,必须给境内分支机构注资。
新规则出台后,国际上各家大型再保险公司都开始考虑尽快在中国设立法人机构,加大资本投入。大型外资再保公司的中国分支机构,以瑞再、汉诺威为代表,均表示愿意向中国注资,满足中国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通过新规则的引导,我们打造国际再保险中心的愿望在日益靠近。随着“偿二代”的试运行和不断完善,我们也将能够在国际保险监管规则制定方面享有更大的话语权,更有力地改善中国保险公司信用状况,更好地为中国保险行业发展乃至为“走出去”的国家战略服务。
这是因为“偿二代”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由“偿一代”下单一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体系,引导和促使公司持续提升风险管理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为抢占市场而做高风险的产品,保持了市场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