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税收政策研究
2015-04-20胡爱萍陈志超
胡爱萍 陈志超
摘 要::随着贸易全球化和中国加入WTO的时间越来越长,中国大部分中大型企业在扩大规模、减缓资金压力、改善资产质量、强化主营业务等方面的需求越来越大。为提高其在中国乃至全球的竞争力,企业并购在中国已经屡见不鲜,近几年也有很多国内企业跨国重组资产或并购国外公司的案例出现。于此同时,国家有关并购重组的税务政策也在经历不断的调整与完善。本文主要讨论中国有关公司并购税务处理的部分政策,将之与美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作比较研究。通过跨中美的并购案例做案例分析,尝试为中国公司重组税收政策提出一些改进设想。
关键词:企业并购;税收政策;跨国并购;税务筹划
一、企业并购政策环境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国内企业并购的政策和意见,为企业间并购创造了越来越规范的市场和良好的环境。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512号令)第七十五条确定了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的原则,但是未对重组行为做具体定义。可见,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纵深发展,企业重组现象的日益频繁,重组的税务问题已经广泛受到重视。
同年12月9日,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允许商业银行为股权交易和资产交易等并购活动提供资金,允許以企业的未来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允许以未来取得的并购目标股权和资产作为贷款担保,这无疑是在金融危机中推动中国企业并购整合的一针强心剂,也带动了国内许多行业的“大洗牌”。
作为对新企业所得税的补充,财政部2009年四月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该政策就境内重组业务的税收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包括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等。政策中还特别提到了跨境重组的税收办法。
响应财政部的上述《通知》,国家税务局在2010年七月底颁布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办法》总结《通知》执行以来的经验,形成了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的具体操作办法。
2010年八月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意在通过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我们不难看出,近几年并购政策的走向,其中对于企业并购税务方面的政策越来越细致明确。国家欲大力推进国内企业的重整并购,细化税务的相关政策,设计并购税收制度的价值取向非常重要。税收政策法规是否鼓励企业并购,鼓励的幅度与范围往往会对企业并购行为有深远影响。
美国长期以来鼓励企业正常经营需求的并购,因此相关法律在不失中立的前提下表现出鼓励并购的价值取向。在美国,公司并购产生的税收收益体现在很多方面。目标公司股东层面的税收利益。目标公司股东在放弃目标公司股票时,他们获得的两类收购对价有税收政策的不同。若收到的是应税对价,他们必须为收购对价超过面值的收益缴纳资本利得税;若收到的是免税对价,那他直到处置收购对价(收购公司股票)之前,都不用确认已经体现在对价中的资本利得。
对于公司层面的税收利益主要体现在:(1)资产原值增大,可在计提折旧与耗损时获得较高税收折扣。(2) 亏损和税收抵免的增大利用,收购公司可获得目标公司向将来年度结转的税收抵免或亏损的税收收益。(3) 公司通过并购可增大借债能力,税收收益体现在债务利息的税前扣除。
上述三项税收利益都是并购中可以体现的,税务工作者也要避免公司会仅仅因为税收利益而选择并购以避税。1986年,美国曾针对结转亏损与税收抵免相关法规做了调整,以避免公司利用此类政策避税。限制政策并没有影响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第五次并购浪潮的进行,这也佐证利用亏损及税收抵免结转等税收收益并不是企业并购的重要动机。同样,资产原值增大和财务杠杆能力增大也没有成为公司要获得避税而并购的动因。在这样的激励政策下,公司并购的动机和方式趋于健康。
尽管中国现行并购税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鼓励公司并购的想法,但是由于定义模糊而缺乏实质课税的可操作性。实际并购交易中涉及多种形式的避税操作,包括滥用免税并购交易不确认收益的税收待遇、滥用免税并购交易的税收属性结转待遇等。
二、中国现行并购税制与美国联邦并购税制的异同
共同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宏观层面上,两国并购税制在一定程度上都体现了鼓励企业并购交易的立法价值取向。在这些免税并购交易中,目标企业不必当期确认财产转让所得,同时,如果目标企业股东参与交易并将目标企业股权交换为收购企业的股权,那么,目标企业股东可以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这种制度安排体现了两国并购税制都以鼓励企业并购为立法价值取向之一。其次,在微观层面上,两国并购税制对应税并购交易与免税并购交易中交易当事方的一般税收待遇做出基本相同的制度设计。
新《办法》的出台让我们看到我国并购税法有向美国学习的影子。美国联邦并购税制对收购公司在收购后年度利用目标公司收购前净营业亏损的限制是有条件的、相对的。从前中国并购税制对此限制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且这种限制仅仅适用于免税合并。
在美国,只有在发生了所谓的"所有权变化"时,收购公司在收购后年度对目标公司收购前净营业亏损的结转利用才受到限制。
在中国新办法中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合并前营业亏损每年可结转利用数额每年不得超过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相乘的得数。
应当指出,上述相对限制方法显然体现着其鼓励免税并购交易的立法价值取向,同时,也较容易招致当事人的滥用。为此,美国联邦并购税制针对这种被滥用的可能性又颁布了许多相配套的反避税规则。而中国新《办法》虽然形式上与美国相似,但是没有相应的配套反避税规则。
通过比较中美并购税务差异,我们来看看在跨中美的并购案中,中国企业是如何应对两国法律有关税收的。
2004年12月8日,联想集团宣布以6.5亿美元现金和6亿美元联想股票,共计12.5亿美元收购IBM的个人电脑业务,同时,IBM还将转给联想5亿美元债务。收购完成后,联想控股将拥有联想集团46.2%的股份,而IBM将拥有联想集团18.9%的股份。如图1所示。
图1 联想并购IBM PC业务前后股权图
这在当时是震惊全球IT业的举动,成为中国企业改革开放30年成长壮大,进而走向国际市场的一个最重要标志事件。
联想为什么要采用"6.5亿美元现金+6亿美元联想股票"的支付方式,据IBM向美国证交会提交的文件显示,其当时卖给联想集团的个人电脑业务持续亏损已达三年半之久,累计亏损额近10亿美元。而联想集团方面是年盈利超过10亿港元的一个良好状况。由此,选择并购IBM PC业务,可以冲抵利润,起到税务筹划效果,很合理。
再来看出资方式,联想的出资方式又有着如何的策略和智慧呢?如果纯粹是以股票出资的话,那么有可能形成目标企业反收购并购企业的情况,因为联想与IBM并购好比蛇吞象,所以为了保证控制权,联想选择了这样有些奇怪的出资方式。
试想,假如两者规模一样。那么,依据公告资料,6亿美元的联想股票占比18.9%的股份,6.5亿美元的现金等换成股票的话,就相当于20%左右的股份。如此,若全部以股票支付,届时会是这样的结果:IBM将持有联想集团39.4%的股权,而联想控股所拥有的股份将减少为25%左右。如图2。
图2 假设全股票支付并购的结果
图示的结果很清晰,如若全股票支付的话,联想将失去绝对控股权。这尚是在假设联想与IBM一样大,事实上IBM比联想大出很多。如此,就不是联想并购了IBM PC,而是IBM吃掉了联想,使PC业务再上市。
如果全部采用现金支付呢?我们从联想集团的财务资料看到,于2004年9月30日,联想集团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结余约为31.26亿港元,折合也就4亿美元。若要联想一时拿出12.5亿美元的现金,不现实。
所以,在综合权衡之下,联想精心设计的并购支付计划是:由(1)约1.5亿美元现金;(2)约5亿美元借贷;(3)发行约6亿美元的代价股份构成。其中:(1)由内部资源提供(集团内库存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约1.5亿美元);而在(2)的筹资,联想集团获得Goldman Sachs Credit Partners L.P.承诺提供5亿美元的过渡贷款,有抵押贷款,按美国基本年利率加2%左右计息,并且需于两年内偿还。到此,6.5亿美元的现金算是有着落了,足以应对收购款支付;同时在(3)股份收购上,联想计划以每股2.675港元向IBM增发6亿元的包括8.21亿股新股和9.22亿股无投票权的股份。如此,"自有现金+第三方借贷+股票"的支付安排落定。
其实,我们不难看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的规定: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可以不计算所得税。联想6.5亿美元的现金支付正好相当于联想集团市值的20%。而在美国,6.5亿美元的现金恰好是一个避税节点。
最终,联想采取的出资方式是"现金+股票购资产"方式,即控股权是通过现金支付来防止丢失的;而股票则实现了现金交易支出的减少,解决了避税问题的出现。通过银团贷款和私募融得低成本的交易和运营资金。
三、中国现行并购政策中应完善的几点思考
随着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进程越来越快,跨国并购已经非常常见。显然,在美国,其联邦并购税制,从具体制度到条文,均已是成熟完备的发展,而在我国,其现有的并购税制虽已有巨大进步单仍然过于简略,难以应对越来越活跃与复杂的并购交易。中国现行并购税制的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我国的并购税制凸显出了对于鼓励公司并购的价值取向,但,它并未将所有与免税合并具有相同或类似经济实质的并购交易列入免税并购的交易范畴,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与实质课税原则。
第二,中国现行并购税制并未将防止避税型并购交易作为自身应有的价值取向之一。并购交易涉及多种形式的避税操作,包括滥用免税并购交易不确认收益的税收待遇、滥用免税并购交易的税收属性结转待遇、通过免税并购交易将未经收益确认的已增值资产转移给外国公司等。现行并购税制未完全涉足并购交易中的其他避税领域。
第三,中国现行并购税制对免税并购交易并未形成一個符合所得税规律的科学合理的税法理念。中国现行并购税制所设立免税交易定义,尚不完善。
第四,某些重要制度的缺失导致现行并购税制缺乏可操作性。
最后,法律位阶明显低下,不利于维护税法的权威。
参考文献:
[1]费国平, 张云岭. 并购贷款图解2009, 北京: 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9,
131-140.
[2]费国平, 万磊, 徐家力. 公司重整, 北京: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05, 152-193.
[3]冯春燕.企业并购方式、动机及支付问题探讨, 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