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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学视角下的德以和解机制研究

2015-04-19

关键词:西德犹太人以色列

郝 楠

(四川外国语大学 国际关系学院,重庆400031)

一、引言

如果说“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那么“冲突与和解”便是人类历史的主题,仅20世纪因战争死亡的人数便是以往所有战争死亡人数的总和,从1900年到1990年,10700.8万人死于战争。然而受限于民族国家为单元的分析视角,国际关系学界对于和解的关注却相对较少。社会学、历史学、哲学、法学和神学等学科,以及一些政治领导人、社会活动家和意见领袖,虽都对此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与实践,但他们的研究与实践更多侧重于基于个人视角的伦理与道德,比如宽恕是否与真相和正义相容,何种正义最为可取等,缺乏对和解机制的研究。只有厘清和解机制,我们才能咨诹善道,设计出更有利于和解的政策,推动国际关系的和平与发展。

目前,对于德以和解的研究主要有吕蕊的《和解政治与联邦德国-以色列建交》、李志芬《纳粹屠犹与西德和以色列的特殊关系》、赵恒《联邦德国的对以色列政策分析》、Hindenburg的Demonstrating Reconciliation:State and Society in West German Foreign Policy toward Israel、Lily Gardner Feldman的The Principle and Practice of‘Reconciliation’in German Foreign Policy:Relations with France,Israel,Poland and the Czech Republic等。这些研究侧重于历史的梳理并基于其上做基本的分析,缺乏理论视角,没有触及和解机制。而21世纪初引进国内的和平学,对于包括和解在内的和平的诸多内容有大量理论性阐述,但其案例中却并未包含最为典型的德以和解。

鉴于“对机制性的解释的追求将强化对可以成立的解释(理论)的约束,从而使得我们对于理论的选择更为正确”,本文拟在和平学视角下,构建出一个和解机制,并运用德国与以色列的和解案例分析本文提出的框架。

二、概念界定

(一)冲突的界定

正如和平学之父约翰·加尔通所说,欲知和平,先知冲突。本文首先将根据和平学理论对德犹之间的冲突进行界定。加尔通的《和平论》将冲突简化为两种模式,其一为争议,即两个人或两个行为者追求同一个稀缺的目标;其二为两难,即一个人或一个行为者追求两个不兼容的目标。争议将很容易导致对阻碍目标实现的行为者施以损害或伤害,换言之,就是“他者损毁”。而两难则可能导致行为者舍弃自己的一些东西,即“自我损毁”。基于此,他总结出冲突的三个因素,即一定类型的破坏行为B,设想(认知)和态度(情绪)的结合A,以及一个目标追求系统中的不兼容目标状态,也就是矛盾C。那么冲突=A+B+C。

(二)和解的界定

在唐世平看来,和解是广义的对于和平的研究的一个分支。和解既可以表示双方在冲突之后实现和解的过程,也可以表示双边关系的某种状态。

在和平学研究者看来,和解是一个进程,是指在各方共同努力之下,人们创造性地实现了冲突的转换。根据这种定义,冲突的结束和停战协议的签订不是和平努力的结束,而是和平与和解进程的开始。因此,和平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真相、正义、宽恕、和平应该植入和解的整个过程。

本文结合上述两个定义,认为德以和解是一个进程,二战的结束和停战协议的签订并非是德以和解的结束,德以在其后,直到90年代仍旧在进行着和解进程。但考虑到本文篇幅有限,仅取战后到德以建交这一时间段,即1945年到1965年。

三、和解机制建构

安德鲁·瑞格比在其著作《暴力之后的正义与和解》中将和解进程分为四个阶段:保证和平、揭露真相、伸张正义与妥善处置过去。本文认为瑞格比提出的这四个阶段实质上也正是和解机制的四项要素。此外,本文发现国家之间的和解往往是相容渐进,经济导向的。基于此得出和解机制图(见图1)。

图1:和解机制图

如图,A国为冲突中的受害国,B国为施害国。冲突双方的战后和解往往需要一定的硬性基础。首先是强制力量保证和平状态,而后需要通过审判等形式,清算罪行,揭露真相,引导舆论与施害国人民的觉醒,从而伸张正义。这三步以后,两国之间的和解才能具备现实基础。

和解的实质阶段发生在第四步妥善处置过去。在这一步中,域外大国、A国或B国首先提供了和解的动机并发生了促动性的行为,但单方的促动或AB双方的互动都是不够的。因为冲突状态中,两国的对立历史与情绪,往往会使得和解过程常常濒于破裂,这时候往往需要域外大国的介入与调解。

当A、B双方达成了和解的初步意向后,B国表达诚意的措施往往首先便是提供大量经济补偿。但,若仅局限于此的话,往往和解进程将进展不顺利,必须伴以道义致歉以及在A国需要时表示强烈的政治或军事支持等,才能逐步冲破A国人民的心理防线。

此外,B国的诚意行为往往也会招致B国自身内部的强烈争论,甚至使B国出于进退困境。若B国的困境与和解行为紧密相关,且处于一种和解前与和解中状态的权衡时,B国往往会倾向于选择进一步冲破束缚,打开局面。此时,只要A国同样有需求,那么和解建交就会达成。

四、案例分析

本文选取了德国与以色列的和解这一案例进行研究。依据如上机制,本文绘制出了德以和解机制图(见图2)。

图2:德以和解机制图

(一)德以冲突与和解的概念阐述

1.德犹冲突的界定

根据本文的界定,德国屠杀六百万犹太人的事实,标志着德国与犹太人之间的冲突必然是“完全清晰展现的冲突”,即具备了破坏行为,反犹主义思潮的态度与假设和人为挑起的矛盾。这其中既有直接的冲突,如反犹主义者对于犹太人的直接迫害,也有结构性冲突,即通过文化因素形成的社会结构中的冲突。

按照类型来划分的话,虽然纳粹德国当局对于犹太人的强烈迫害与鼓动宣传,使得德国人与犹太人的冲突成为一种“排除型冲突”,即双方根本对立或者不相容的冲突,冲突的解决就是要求一方克服、战胜、排除另一方。但实际上,考虑到德国犹太人的同化问题、魏玛时期德国犹太人在文化、经济、科学和政治等领域的活跃,德意志人与犹太人的冲突是非排除型的,而是协调型、兼顾型的融合。而在二战后,伴随着纽伦堡国际法庭等措施的进展,这种冲突进一步演化为和解型冲突。

总而言之,在和平学理论中,德犹冲突是一种完全清晰展现,包含结构冲突与直接冲突,绝非是难以调和的排除型冲突。

2.德以和解的界定

本文结合了唐世平和平学研究中的定义,认为德以和解是一个进程,二战的结束和停战协议的签订并非是德以和解的结束,德以在其后,直到90年代仍旧在进行着和解进程。但考虑到本文篇幅有限,仅取战后到德以建交这一时间段,即1945年到1965年。

(二)德以和解机制分析

1.保证和平

柏林战役德国战败之后,德国领土被分为美、苏、英、法四个占领区。盟国对德管制委员会作为盟国驻德最高权力机构接替了原德国政权。盟国通过建立相应委员会对德国进行占领与管制,运用武力手段有效稳定了战败德国的秩序,并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与机构,颁布了一系列法令,保证了德国的和平,为战后问题的处理奠定了基础。

2.揭露真相

二战后,盟国相继颁布了《关于追究和惩办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等文件。纽伦堡审判据此对战犯进行了起诉和定罪。除21名主要战犯的审判,西占区共判处了2015名被告,806名被判死刑,486名被执行。在苏战区,被判刑者估计45000人。在德国国内外被战胜国法庭因战争罪和反人道罪被判刑者总数估计有5到6万人。通过审判,德国人知悉了大量真相,深深为纳粹暴行感到震惊。调查显示,约80%的德国人认为审判是公正的,被告的罪行是无可争辩的,仅4%的人对审判持否定态度。

3.伸张正义

盟国依据波茨坦协定,在占领区实施了非纳粹化。目的为肃清纳粹主义对德国公众生活、经济和教育的影响并惩罚纳粹骨干分子。西占区的非纳粹化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46年夏到1947年初的大规模逮捕纳粹分子。1946年3月,《解脱法》颁布后进入第二阶段,所有被指控者按照情况轻重分为五类分别被审判处罚。1948年末进入收尾阶段,西占区开始将案件转交给联邦德国政府处理。通过这样大规模的清算,纳粹分子的罪行得以昭彰,德国人民及舆论对于纳粹暴行也有了清晰的认识。

以上三步使得德国国内摆脱了纳粹时代的错误意识形态与国家导向,为崭新的联邦德国的成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妥善处置过去

(1)政治导向的联邦德国的建国困境。

1949年5月23日,美国、英国、法国占领区合并成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1949年9月,康拉德·阿登纳被授权组建政府。此时,英法美三国仍旧根据《占领法规》对德国行使管辖权。因此,结束占领、恢复德国的完全主权成为阿登纳政府的首要目标。表现在外交方面即三大目标:德国重新统一、同法国和解、调整同犹太民族的关系,即同以色列和解。后两项目标无疑是实现首要目标的前提。

(2)经济和安全双导向的以色列的建国困境

在联邦德国成立之前,以色列于1948年5月14日建国。极差的资源禀赋和脆弱的国民经济结构使得以色列只得倚靠世界犹太人捐助和紧缩经济艰难度日。政府无力承担经济重建和教育医疗等基础服务。1951年,伴随着蜂拥而至的移民,以色列不得不宣告紧缩经济破产。在美国和犹太捐助难以提供更多输血的情况下,以色列经济要摆脱困境就必须另辟蹊径。向德国索赔便成为唯一可行的选择。此外,由于阿拉伯国家环饲,新生的以色列国更是面临着至关重要的国家生死存亡的问题。

(3)美国的影响因素

1949年8月,美国驻德最高长官约翰·麦克罗伊警告称:“以何种方式对待犹太人问题是考验联邦德国的试金石。我保证将在权限之内帮助德国重建,但我也要提醒德国绝不能忘记达豪和贝尔森集中营。”这实质上点明了德国对屠杀犹太人和以色列的态度将深刻影响美国向德国移交主权的进程。

而在德以就经济赔偿的谈判遇到阻碍,以色列政府谴责德国拖延时,美国也立即做出了反应。美国国务卿迪安·艾奇逊警告德国,德以赔偿谈判失败将会导致灾难性后果,假如德国通过讨价还价规避道义和责任,德国将不可能得到美国的帮助。

(4)和解进程

第一步,道义致歉。1951年8月,汉堡市的“与以色列建立和平”的组织,开启了德国同以色列和解的先声。该组织倡导德国政府在与犹太人和解问题上要采取主动。该组织及其发动的社会运动在德以和解中起了道义破冰和培养亲善的作用,也为阿登纳等官员进行道义忏悔与历史反思奠定了坚实基础。

1951年9月27日,阿登纳在国会发表演讲,公开向以色列和犹太人致歉,表示愿意承担责任。阿登纳的表态非常典型地反映了德国人在战后初期对犹太民族所犯罪行的深刻忏悔之情。基于此,与犹太民族修好,赢得谅解成为历届政府领导人追求的目标之一。

第二步,政治支持。联邦德国成立之初,由于被分区占领,外交不能自主,被称为“政治上的侏儒”。因此,它就不能像英美法那样对以色列安全给予保障。但它在成为“经济巨人”后,便施展其经济外交。前总理施密特1975年在采访中曾点出:“若干年来,我们的经济政策同时也是我们的外交政策。”这句话直接点明了德国对以色列的经济赔偿和援助,实质上就是一种独特的政治支持形式,配合着美国的政治军事支持,使以色列在中东复杂的国际条件下立于不败之地。

第三步,经济补偿。联邦德国一直认为自己是纳粹德国法统上的继承者,因此对于犹太人的赔偿自然是它的一项责任。阿登纳甫一上台就曾说:“调整我们跟犹太人的关系是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我们的诚意首先可以用物质援助来证明”。他把对以色列的赔偿同德国告别过去,求得犹太民族的谅解联系起来,表现出了高度的诚意。1949年,他主动向以色列提供了1000万马克的象征性赔偿。1952年的《卢森堡协议》更是将德国的赔偿总金额上升到34.5亿马克。需要指出的是,德国的经济在赔款期间也很困难,还在接受马歇尔计划的援助。而同期,作为以色列的盟友,美国也仅提供了3.74亿美元的援助。不过,好在西德其后正赶上经济腾飞,因而西德也就加大了赔偿和援助的规模,并未产生多大冲突。

第四步,军事输送。以色列甫一建国,即陷入了与阿拉伯国家的军事冲突中,国防形势不容乐观。其中最为紧迫的就是武器的供给问题。英法联合以色列发动第二次中东战争后,情形更为恶劣。美国由于反对英法以向埃开战,中断了对以武器供给;而苏联的武器却源源不断输送到埃及。本·古里安不得不冒着巨大的政治风险谋求向西德获取武器。另一方面,作为二战策源地,德国的军事动向一直备受关注。第二次中东战争后,美国的中东政策发生变化,要求德国对以色列承担更多责任。1959年,德国开始向以色列秘密提供武器,并在第二年签订了价值3到4亿马克军事物资的秘密协定。德国一系列的军事援助大大增强了以色列的军事实力。

第五步,正式建交。与以色列正式和解,其实早在50年代早期,就已经是西德政府的目标了。因为取得犹太人的谅解是西德正确对待历史,重新为国际社会所接受的必要条件。然而,为了压缩民主德国的国际空间,阿登纳政府不得不一直奉行着在阿以之间保持中立的“哈尔斯坦主义”。但由于德国秘密向以色列输送武器和军事物资被曝光,埃及强硬地承认了民主德国。联邦德国也就放弃了这一主义,干脆直接推动德以建交了。

对于以色列来说,虽然本·古里安的政治实用主义压住了以色列内部对于接受德国经济赔偿的争议,但德以和解在建国初期仍旧是一个极为危险的话题。但随着五十年代中期以后国际形势的变化,以色列日益陷入孤立的外交困境,此时就不得不开始积极向西德传递两国关系正常化的信息。而此时,西德经济已经恢复,被获准加入北约,其影响力与日俱增。并且在以色列看来,西德由于纳粹罪行,对以色列的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外,以色列也想将素来与阿拉伯国家拥有良好政经关系的西德从阿拉伯敌人处争取过来。

综合以上因素,德以于1965年5月12日正式建交。

五、结语

德以和解是人类社会中一次极具典型意义的和解。它以盟国对德国分区占领管制为坚实的基础,以西德多维度的、长时间的致歉与援助为举措,向人们展示了从冲突到和解的要义,可以算是和平学研究最有价值的案例之一,也是本文得以构建出和解机制的重要来源。

基于本文以保证和平、揭露真相、伸张正义和妥善处置过去四个要素构建的和解机制,本文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战后国家之间的和解往往都是相容渐进的。基本模式都是经济开路,政治随行。本文的研究视域内尚未发现战后和解一蹴而就,或是直接从纯粹的政治目的出发进行接触的。其次,和解绝非仅仅只靠相关双方自身就能完全解决的,往往需要二者互动关系之外的重要国家或是国际社会为这种互动关系提供必要的条件,并且在僵局时推动和解进程,否则这种和解的互动往往会被打断或者代价高昂地运行,而代价高昂地运行最终也仍旧会导致一个引爆点的出现。最后,成功的和解都是多层级、多轨道、长周期的。局限于有限层级、有限轨道、短周期,将直接导致和解进程的反复,甚至最终被中断。

(注:本文由中以学术交流促进协会(SIGNAL)资助完成,获四川外国语大学中犹文化研究所主办的“SJI犹太/以色列论文大赛”一等奖;本文系2014年重庆市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省级地方政府外事机构设置与对外交往态势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410650012;2014年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普及项目《趣味外交学》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4 KP005;论文写作过程中得到陈广猛副教授的指导,在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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