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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经济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2015-04-18姜万国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集资受害人公安机关

贺 电,姜万国

(吉林警察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涉众经济犯罪是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是经济高速发展阶段的产物,是根据其侵害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严重危害经济安全和社会秩序而提出的新罪名。而研究犯罪的现状和特点是预防和打击犯罪的需要,通过分析涉众经济犯罪的实际发案情况和大量的案件,揭示其现状和特点,对于采取何种对策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涉众经济犯罪的内涵

涉众经济犯罪的概念在2006年公安部召开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题新闻发布会上首次提出,明确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的受害人,特别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涉众经济犯罪的提法有其更深层次的政治内涵,即涉及众多受害人的经济犯罪,如果造成民怨起伏,甚至导致聚众冲击党政机关、群体上访事件、示威游行事件等严重后果,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危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即可视为涉众经济犯罪。[1]也有直接定义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经济运行领域里,以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为诱饵,以不特定公众为侵害对象,非法牟取巨额钱财,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并危及社会稳定,依照刑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2]

从词义上分析,涉众就是涉及多数人。那么,涉及多少人才能视为涉众?从刑法设置、司法解释到相关部门的界定,均无涉众的人数规定。按照通常理解,三人及三人以上即应视为众。从犯罪主体的人数上看,参与犯罪的人数为三人及三人以上,可以视为涉众犯罪;从被害人的人数上看,被害人人数为三人及三人以上,可以视为涉众犯罪。从公安部的界定和解读中可以看出,涉众经济犯罪不是以犯罪主体的人数多少为判断依据,而是以受害人尤其是以不特定受害人人数的多少为定性标准。

从实践上看,涉及三个及三个以上被害人的经济犯罪,还不能确定为涉众经济犯罪。因为,涉众经济犯罪的提法有其更深层次的政治内涵,即涉及众多受害人的经济犯罪,如果造成民怨起伏,甚至导致聚众冲击党政机关、群体上访事件、示威游行事件等严重后果,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危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即可视为涉众经济犯罪。

涉众经济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和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经济犯罪,是涉及众多被害人的经济犯罪,特别是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是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的经济犯罪。如果深入探讨涉众经济犯罪,可以挖掘出其更多的内涵,但其本质内涵是涉及众多被害人的,危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的经济犯罪。它既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和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经济犯罪,亦应包括其他一切具有上述特质的经济犯罪。从性质和危害上看,涉众经济犯罪还包括许多犯罪罪名,还有许多经济犯罪应该纳入到涉众型经济犯罪范畴。例如:商业贿赂方面的许多犯罪都具有涉众性质。

涉众经济犯罪从犯罪性质来分类,主要分为非法集资犯罪、非法经营犯罪、合同诈骗犯罪三种类别。从涉众的典型性与否来分,可分为典型性的涉众经济犯罪和类似因素的涉众经济犯罪。典型性的涉众经济犯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犯罪本身就具有受害人众多,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特点。典型性的涉众经济犯罪行为达到危害社会的程度本身要求具有一定的人员规模。典型性的涉众经济犯罪犯罪动机是获得非法利益,其犯罪目的是通过非法行为实现的。类似因素的涉众经济犯罪,如合同犯罪、假币犯罪中涉众性主要是该种类犯罪的集合侵犯了不特定的个体,且受害人众多。但从所列罪名看,单独任何一个犯罪本身不具有涉众性。只有当同一个或同一伙犯罪嫌疑人从事针对不同的受害人的同一种类的经济犯罪时就可能成立涉众经济犯罪。所以,对于非典型性涉众经济犯罪来讲,涉众经济犯罪是由同一个或同一伙犯罪嫌疑人针对不特定的个体所从事的同一类经济犯罪的集合。

二、涉众经济犯罪的现状

(一)涉众经济犯罪成为经济犯罪中的多发案件

2006年前10个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非法吸收公众的存款案件507起,挽回经济损失3.99亿元人民币;破获集资诈骗案件501起,挽回经济损失1.69亿元人民币。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共立案1210起,涉资175.1亿元人民币,占同期全部经济犯罪涉案金额的22.2%。2007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经济犯罪案件比2006年增长4.2%,自2004年以来连续第4年出现明显上升。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经济犯罪活动走高态势日益显现,出现新的犯罪增长点。经济犯罪的高发正在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石。在警方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中,非法证券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经济犯罪占有很大比重。涉众经济犯罪案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2009年,全国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集资诈骗犯罪案件2641起,涉案金额225.6亿元。比2007年增长28.6%,比2008年增长56.3%。其他涉众经济犯罪案件也有较大的增长。由此可见,涉众经济犯罪的触角已经开始向社会各个方面蔓延,并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进入2010年以后,随着公安机关打击力度的加强,涉众经济犯罪嫌疑人采用更加隐蔽的手段进行犯罪活动,涉众经济犯罪的犯罪黑数加大。

(二)涉众经济犯罪呈现网络化发展趋势

近年来,虽然公安部门加大了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是各种类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仍然屡禁不止,并且手段不断翻新。就连QQ等游戏中奖的涉众经济诈骗也防不胜防,QQ游戏本身设立了防诈骗的提示,网络上的各种诈骗形式屡屡出现。2007年武汉市公安局破获的利用网络传销 “瑞士共同基金”案,犯罪嫌疑人汤某等人以发展下线即可收取高额提成和返利为诱饵,拉人入伙,在网上销售被称为“瑞士共同基金”的海外基金。待投资人上升到一定数量后,该网站突然关闭,致使数十名群众遭受损失100多万元。2011年吉林市公安机关打击的“精彩生活”的所谓新经济模式的网络传销犯罪,就是利用网络完成的犯罪。“道伦斯”网络传销案,就涉及全国20个省、市的危害极大的传销犯罪案件。

(三)涉众经济犯罪大案突出

涉众经济犯罪中的集资类和传销类犯罪,由于参与人众多,往往犯罪结果特别严重,涉案金额少则几千万,多的就上亿元,对社会经济稳定和参与人的利益损害极大。例如天津市公安机关侦办的桑萍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桑萍等人涉嫌集资诈骗案,以经营宁夏元通银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为名,采用购单返利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携款潜逃,涉及受害群众千余人,涉案金额3800余万元。又如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立案侦查的天津汇众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诈骗房款一案,涉案1.426亿元,涉及群众1486人,涉及房屋767套。吉林的“海天”集资诈骗案涉及吉林、辽宁、天津等省市,共集资诈骗3.5万人次。

(四)打击涉众经济犯罪后挽回损失较少

涉众经济犯罪所涉资金,多用于以下四个方面:高额返利或高额回扣,尤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集资诈骗犯罪、传销犯罪,资本链中断的主要原因是高额返利或高额回扣;不法分子投资高风险行业,导致资本链中断,根据近年涉众经济犯罪案件的分析,不法分子投资能力很低,其投入的高风险项目往往使其血本无归;不法分子挥霍无度,是加速资本链中断的重要原因;不法分子为了使其犯罪行为合法化,谋求其合法存在的地位,要投入巨资梳通各种关系,行贿相关官员,办理各种手续和许可证,这是不法分子陷入资本链中断困境的又一个因素,当然亦是其犯罪行为得以隐藏的重要原因。以上四个方面的原因,使涉众经济犯罪的涉案资金很少能被全部追回。

(五)涉众经济犯罪具体适用法律困难

涉众经济犯罪的具体罪名较多,往往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存在许多法律适用方面的疑难问题。例如: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类的涉众经济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就是一个难题。再如:证券犯罪新罪名的相关司法解释滞后,缺乏司法操作依据,如“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交易罪”,根据刑法第180条第三款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未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是由各家上市公司自己确定的,标准和依据不统一,进而造成适用法律方面的困难。

(六)公安机关打击涉众经济犯罪的动力不足

绝大多数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案情复杂,涉案人员众多,办案投入巨大。这给办案经费不足的公安机关造成一定的困难。同时,在办案中查封扣押的财产,公安机关基本上无权处置,且要按比例返还给被害人,返还少往往导致受害人不满意。尤其是此类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矛盾复杂敏感,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压力沉重。上述原因降低了公安机关办此类案的积极性,导致公安机关对涉众经济犯罪打击动力之不足。

三、涉众经济犯罪的特点

由于涉众经济犯罪是基于经济犯罪中具有相同特点的犯罪进行归类而提出的概念,因此,涉众经济犯罪具有区别于其他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涉众经济犯罪的参与人数量众多

涉众经济犯罪参与其“经济活动”的人数众多,是涉众经济犯罪与一般性经济犯罪的本质界限。涉众经济犯罪的参与人一般涉及经济社会各个阶层,包括下岗职工、退休老人等弱势群体和学历较高的知识阶层人士。这些人基本没有投资能力,亦无受到投资教育。在投资无路,求财无门的情况下,极易听信蛊惑,上当受骗。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参与人中有许多人贪图便宜,甚至贪得无厌,他们常常在无知状态下铤而走险,追逐暴利。例如,辽宁的“蚁力神”案件在立案前,社会上就盛传其涉嫌犯罪,这警示公众对“蚁力神”的投资已经极具风险性。但是还有许多人向其投资,甚至在“蚁力神”案件已经立案的情况下,仍然有人向其投资。许多投资“蚁力神”的参与人,明知蚂蚁并不具有很珍贵的药用价值和营养价值,蚂蚁制品不会拥有巨大市场空间,更不能获取巨额回报。但是这些人只要获得“回报”,根本就不理会其行为是否拥有社会价值。这说明这些人既无投资能力,亦无社会责任感。这些参与者不但成全了犯罪嫌疑人获取巨额资金的同时,也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回报为目的,其结果往往是损失了投入的资金,转而成为受害者。以投资为目的的参与和被骗参与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心理状态,要注意这两者之间的不同,在返还涉案资金方面要有所考虑。

(二)涉众经济犯罪涉及地域广、遍及经济生活中的众多领域

涉众经济犯罪涉及的地域广面,全国几乎个个省、市均有涉及,甚至个别的一个案件就会涉及多个省(区)、市、县。如,“万里大造林公司”非法经营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先后成立十余家关联公司,又有百余家分公司,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及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等12个省(区)市。海南锦绣大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涉嫌合同诈骗案所涉犯罪地共达30个省、市、自治区。山东的“蝶贝蕾”传销案,共涉及全国16个省、市、自治区,涉案人员50余万名;安徽的“万物春”集资诈骗案涉及安徽、河南、山东、江西等七省市,涉及集资群众近5万人次,由于大中城市的公众的防范犯罪侵害的能力不断提高,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打击越来越强而有力,所以,涉众经济犯罪已从经济较发达的城区扩展到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乡镇农村地区,并有蔓延的趋势。

涉众经济犯罪在涉案地域广泛的基础上还涉及经济领域中的方方面面,如外汇买卖、金融理财、证券等金融领域,养殖、林业等涉农领域,出入境中介、医疗保健、房地产、商贸等热门行业。涉众经济犯罪不仅涉及社会各个阶层的不特定群体,如公司白领、国家公务人员、退休人员、无业人员、官员等,还涉及为数众多的自然人甚至是单位。

(三)涉众经济犯罪极具隐蔽性和复杂性

经济犯罪本身由于其基于经济活动的严密和规范等特有的规律和属性,不采取公开的暴力性手段,因而其行为具有隐蔽性。涉众经济犯罪具有强于一般经济犯罪的隐蔽性。犯罪嫌疑人在进行涉众经济犯罪之前,往往进行比较周密的设计,雇佣操盘手设计和运作。已经向职业化方向发展。在一个看似可行的商业计划或宏图伟业的基础上,巧取社会公共机构颁发的各种荣誉,利用名人效应、利用领导人进行宣传,披着合法外衣实施涉众经济犯罪行为。随着科技手段的不断发展,网上非法经营外汇、网络传销等新型涉众经济犯罪不断出现,作案手法不断翻新,作案人为了更好巧妙地掩饰其犯罪行为,极尽狡猾之能事,使犯罪的隐蔽性越来越强。正因为如此,大多数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初期,还不易被发现。因为犯罪活动多以合法的形式出现,如成立公司,通过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等;租住在高档写字楼内,营造“诚信经营”的假象;取得地方政府支持,打着政府许可或支持的旗号;聘请名人做广告、办理公证、投保等方法,骗取公众的信任。涉众经济犯罪的初期,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犯罪的初期,一般都能够兑现高额利润,这样往往能够打消投资人的疑虑。不法分子还采用“拉人头”、“人传人”等严密的组织形式,使犯罪行为在几年内不会暴露。如万里大造林公司,宣称用五年时间投入100亿,在长江以北地区十四省份造林1500万亩这样的宏伟蓝图使众多社会各个阶层的大量人员加入其中,还动用重金为万里公司的董事长买荣誉,支付赞助费的方式使其获得六项荣誉,仅中国改革十大新闻人物就支付25万元。向四百余家媒体支付虚假宣传费、代言费6300万余元 。长春市公安局侦破的“东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东盟公司在80年代就开始秘密地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由于其“信誉”很好,对取款的能够兑付,并利用利息不断增长的形式不断地吸引一部分人反复投入和吸引更多的人参加,资金链没有断裂,直至2011年案发为止,隐蔽存在了近三十年。

由于涉众经济犯罪是首先以经济活动的面目出现的,往往真实的伴随着一定的经济活动或以经济活动为掩护。参与者开始也是以经济活动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参与其中的,除少数设计犯罪的人员外,还是以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常的投资行为。参与人出于保护自己经济利益的目的,并不能完全配合公安机关针对其行为的正常的调查工作,互相包庇隐瞒真相。从被害人的角度看,虽然希望惩罚犯罪,但更是希望挽回损失,往往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不愿意配合工作,甚至阻碍公安机关的工作。是案件具有相当程度的复杂性。

(四)涉众经济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涉众经济犯罪活动不仅侵害参与人的财产,而且也同时侵害了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因为涉众经济犯罪多发生于金融领域和商贸领域,其以经济活动为掩饰手段,大量敛财,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涉众经济犯罪的资金链一旦断裂、“崩盘”,犯罪嫌疑人便携款潜逃,造成众多被害人血本无归,涉众经济犯罪的受害人众多,许多受害人倾家荡产,甚至家破人亡。许多受害人在自身权益无法得到政府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对政府和执政党产生不满,甚至滋生着怨恨,聚众上访等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尽管相关部门都能有效控制,但是,涉众经济犯罪在深层次上破坏着社会秩序,积攒着社会矛盾,威胁着社会稳定。 以涉众涉农型经济犯罪为例,在当前我国农村农民收入并不高的情况下,涉众涉农型合同诈骗案件的发生直接侵犯了众多农民群众的直接利益,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蚁力神”合同诈骗案,涉及养殖户47万,案发时未返还的保证金136亿元人民币。导致数千养殖户冲击省委机关,聚众上访,封堵道路等严重的事态。

(五)涉众经济犯罪手段复杂多变

大多数涉众经济犯罪都是精心策划的,其方法和手段多种多样,且不断变化。有高息揽存、投资入股、消费返利、托管代管等,网络集资,异地作案,流窜取款。这类犯罪大多都采取类似于网络发展的形式,在多个地区设立非法集资或传销点,发展蔓延速度非常快。由于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涉众经济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强,一些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比较隐蔽,并向职业化发展。需要注意的是,以电子商务、网上购物、销售互联网学习网址进行的网络传销成为一种新动向,有越演越烈之势。这表明传统的实实在在的产品传销和人头传销已经发展为网络和电子商务传销。

(六)涉众经济犯罪的犯罪领域时代特征较突出

涉众经济犯罪领域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选择那些时代特征突出的项目实施犯罪。例如:环保产业、生态农业、电子商务、委托理财、P2P、私募、众筹、现代教育等等。这些产业多是国家重点发展或重点支持的产业,亦是盈利空间比较大产业,同时还是普通公众无法深入了解的产业,普通公众既不了解国家的政策,亦不了解这些产业的内涵,因此,不法分子虚构产业形态,编造政策谎言,蒙骗广大公众,实施犯罪行为。而广大公众由此更容易上当受骗。

[1] 贺电,陈祥民,姜万国,等.涉众经济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出版社,2012.

[2] 孟庆丰.涉众型经济犯罪问题探讨 [J].公安研究,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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