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廉政监督员不能聘而不用
2015-04-18徐小飞
文/徐小飞
法院廉政监督员不能聘而不用
文/徐小飞
当前,为了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全国许多法院都从社会上聘请了廉政监督员。这对加强外部监督,构建长效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干警司法能力,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无疑都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但有的法院在聘请廉政监督员中存有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一些机关对廉政监督员“聘而不用”,把廉政监督员当成看上去很美的“装饰品”“花架子”,许多廉政监督员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聘请廉政监督员流于形式,只是走过场举行聘请廉政监督员仪式,有的廉政监督员只是被请来发放聘请书,拍几张照片用于宣传了事;有的法院是为了应付检查,完成任务指标,每年例行召开一二次廉政监督员座谈会,对廉政监督员不组织听取意见和下达监督任务,很少与监督员们联系、沟通;有的法院对廉政监督员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批评,消极对待,不落实、不调查、不研究、不回复,并不诚心采纳和查改,严重影响了廉政监督员的工作积极性。
聘请廉政监督员是建立和完善司法机关监督机制的内在要求,是加强司法机关廉政建设的有效途径。“聘”是手段,“用”才是目的。对廉政监督员聘而不用,不利于人民法院司法廉洁、司法公正工作的开展,也无法回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进而会损害司法公信力,甚至会导致民众丧失对法治的信仰,产生无边恶果。
适用廉政监督员制度,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是谁可以充当廉政监督员。当前要加强廉政监督员的选聘工作,要通过民主推荐、个人自荐、考试考核等途径,将有政治觉悟、有工作热情、有群众威望、有正义感、作风正派的人员选拔到监督员队伍中来,保证监督员队伍的高素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培训指导,使他们提高对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增强做好监督工作的主动性,掌握开展监督工作的目的、途径、方法和手段,提高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让其不但要敢于监督,而且要善于监督,从而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廉政监督员并非一种荣誉称号,更多地意味着责任和担当。如果职责不明,必然导致廉政监督员思想上的疑惑、行动上的失措、处境上的尴尬。故此,各级法院要通过建章立制的方式要明确廉政监督员的职责。具体而言,廉政监督员要对法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实施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予以监督,对法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审判作风、纪律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了解并反馈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意见和反映,对人民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意见;等等。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法院当为廉政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诸如提供通讯、拍摄等设备,方便他们及时准确记载和传递信息。法院当进一步强化与廉政监督员的沟通联系,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等形式畅通信息沟通渠道,经常性地同监督员保持联系,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问题并落实整改,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廉政监督员。
廉政监督员并非终身制。廉政监察员每年要就本人履行廉政监察员职责的情况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法院监察部门进行述职。法院要完善并强化考核措施,敦促廉政监督员履行职责,要通过定期检查考核,并及时调整不称职的监督员,对优秀监督员进行表彰奖励,调动他们开展监督活动的积极性。
只聘不用,不如不聘。廉政监督员不是可有可无的摆设,要促进廉政监督员真正承担起职责并充分发挥实质作用,必须多措并举,形成制度合力。对法院而言,要建立廉政监察促进司法公正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克服形式主义和“聘而不用”的不良倾向。对廉政监督员而言,要“心中有责”“心中有戒”,要以对历史、对人民、对司法事业高度负责的使命感、责任心,利用其生活在基层和群众中的优势,认真履行职责,提高监督水平和能力,加强法院廉政建设。
(责任编辑/史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