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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版权管理模式探析

2015-04-18刘国龙

知识产权 2015年4期
关键词:柔性权利数字

刘国龙 魏 芳

数字版权管理模式探析

刘国龙 魏 芳

数字版权管理是维护版权权利人或持有人在数字版权经济关系中法律权利的终极保护方式。因此,数字版权管理前期设计逻辑主要是先授权使用后监视管理方式,由于效果差强人意,而后数字版权管理开始大量使用连续性不间断监视与管理方式,从而排除非法授权访问与获取资源。进而,数字版权管理同时并列出现两种不同技术方案,延伸为两种截然不同的数字版权管理模式。分析数字版权管理面临的困境,提出划分出两种不同管理模式将成为分析数字版权管理法律问题至关重要的因素。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应特点将其称为“柔性数字版权管理”与“刚性数字版权管理”,而后分析两种模式在数字版权管理过程中的机制与产生的问题。清晰地分析出两种数字版权管理模式,将对我国数字版权管理中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数字版权管理 柔性数字版权管理 刚性数字版权管理

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简称DRM),概括地说,是指数字内容在生产、传播、销售、使用过程中进行的权利保护、使用控制与管理的技术。数字权利管理目标是运用技术手段遏制盗版与非法使用,保证数字化产品市场销售渠道的畅通,保障作者、出版商、销售商的利益以及消费用户的合法权利,①张今著:《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从印刷机到互联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85页。由此可知,数字版权管理前期设计逻辑是从对版权内容的访问控制作为开始,而后采用对数字版权内容的使用的监视控制手段,如数字版权管理监视器、拆封许可证等。现今,数字版权管理又产生了一种主要基于控制或抑制“未授权材料的复制与访问”的技术手段。此种管理模式主要基于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将要上线交付的数字产品,事前标记出独特且唯一的处理器识别符。识别符一旦确认为合法客户拥有,将监视与管理其使用或访问的轨迹,因此,纵观数字版权管理模式的发展过程,可以发现两条截然不同的技术路线,但两者都旨在加强新数字环境中的知识产权管理。虽然这两种路径相互之间并不统一,有时相互镜像也不都代表数字版权管理发展技术路径,但它们确实代表数字版权管理中最常用且主要的技术开发特点,因此,梳理并分析出两种数字版权管理模式将对数字版权管理具有重要法律参考价值。

一、数字版权管理的现实困境

数字版权管理代表当今对数字版权盗版问题比较全面的技术解决方案。但也应看到,数字版权管理虽然具有先进的技术性,其也因具有明显缺陷而受到重大挑战。2003年,美国微软公司工程师皮特·比特尔发表一篇题为“非法数字内容的传输及其相互作用”的论文,文章预言,“暗网”的存在与发展将成为数字版权管理的掘墓人:“暗网的存在与发展将继续为一大批消费者提供低成本且高质量的盗版服务。这意味着在许多层级市场中,暗网将是合法数字版权产业的主要竞争对手。”②Dinwoodie, G. The architecture of the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Chicago Kent Law Review, 77(3):P 993. C2002.时至今日,皮特·比特尔的预言已经在现实中逐步成真。其敏锐地观察到数字版权管理中存在的先天不足,即数字版权管理仅仅解决了数字版权保护的浅层面问题,即通过高科技保护与监管技术手段去打击数字版权盗版问题。但是,如果无法将知识产权法律的尊重、暗网侵权技术的规制、版权内容规范使用与知识产权激励等诸多深层面问题解决,单一的依赖高科技手段去全面解决数字版权盗版问题,犹如隔靴搔痒,显然是无法完成的。另一方面,当今也存在与皮特·比特尔相佐的观点。比如哈佛大学劳伦斯·莱西格教授认为,数字版权管理与其他相关的链接控制技术,可以强大到足以让版权及其相关产业利用其作为市场调控“杠杆”,对互联网世界中的数字基础资源进行控制。③Christopher, May.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The Problem of Expanding Ownership Rights, Oxford: Chandos Pubishing Press.C2014:P38.劳伦斯·莱西格教授夸大了数字版权管理的限制行为与控制能力,其认为,扩大版权及其相关产业的数字版权管理统治权利,就可以完善数字版权的管理。事实上过去十多年的数据表明,数字版权管理并没有成功抵御黑客的攻击。黑客已经可以轻易突破其所设置的各种技术限制与控制,从而获取大量的数字版权作品。同时,数字版权管理的技术限制与控制反而给不能熟练掌握电脑技术的合法用户带来无尽困扰。例如,如何在下载时对数字版权管理的解锁装置与其他恶意软件及其补丁的区分,甚至更多电脑用户根本不知道在何种情况下如何使用数字版权管理软件。进而,数字版权管理已经进入大数据与移动终端互联网时代,数字版权管理诞生于固定终端互联网时代,其很多的管理模式与相应法律规制依据的是当时的客观情况,在大数据时代是否能够继续应用?是否应该在扬弃中进行改变?因此,重新审视已存在的数字版权管理制度,结合数字版权管理对象——数字版权产品进行模式划分,能够为解决数字版权管理中诸多困境提供相应的借鉴意义。

二、数字版权管理模式的划分

数字版权管理是通过查看用户的访问管理权限,并随后授权其使用或复制数字化产品或服务的技术型版权管理方式。普遍认为,数字版权管理目的在于维护版权权利人或持有人的利益,而不是保护用户。首先,这是基于对数字互联网世界是一种基本无法全面控制的判断,在此领域中,公司利用技术将初始内容转化为数字产品提供给相应的需求用户,并能从其数字产品或服务中获得盈利,这确实是对数字版权权利人控制能力的一个重大挑战。其次,互联网公司的普遍看法是,与其他种类的技术一样,当今的通信与信息技术进步已经不断超越法律调节其问题的能力。④Christopher, May.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The Problem of Expanding Ownership Rights, Oxford: Chandos Pubishing Press.C2014:P40.在某种程度上,传统版权的法律保护在数字版权管理领域已经与数字时代的要求发生冲突,因此,尽管全方位、多层次的控制和管理互联网中的数字产品存在很大的难度,但是数字版权权利人绝不能主动放弃监管与控制。其三,从广义而言,所有数字版权管理技术旨在管理和控制进入市场的使用内容,因此,只要不出现多代次降低拷贝内容质量的问题,根据传统版权法律的首次销售权利穷竭原则,至少在权利复制上数字版权管理几乎不会碰到真正的法律问题。但应该看到,现实中传统版权的内容由于存在客观物质载体,传统版权内容转售并不会在市场上增加原始品质的项目数量,而供应和销售的数量很大程度上是由版权权利人所能掌控的,因此权利穷竭原则始终允许一次性发行权的销售存在。但是,这一切在数字时代发生巨大逆转。由于复制数字版权内容技术的发展以及数字二级转售市场的存在,造成权利穷竭原则是否适用于数字版权管理的疑问。事实上,数字版权的复制技术已经与内容保护权利之间产生了紧张对立状态。首次版权内容获得者普遍喜欢复制其获得数字内容,去满足市场上潜在的需求,因此,会积极寻求在数字二级转售市场的准买家,而后将其多次复制并低价出售,进而不断扩大盗版的销量,满足其降低付出成本以获得盈利的目的。这就冲击了以依靠控制载体数量达到保护为目的传统版权法律保护制度。数字时代盗版者的行为致使数字版权权利人的控制权急剧削弱,导致数字版权权利人不得不采用各种各样的数字版权许可模型,并将其应用在监控销售走向的数字版权管理之中,以此来维护数字版权权利者的正当合法权利。至此,数字版权保护已经与销售权利穷竭原则没有任何关系。⑤Lucchi, 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digital media: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legal protection, technological measures, and new business models under EU and US law, Buffalo Law Review, 53(4): 1111-92. C2005.

因此,数字版权管理的技术限制主要针对的是二级市场中的转售数字版权产品的行为。管理者可以通过数字版权管理监督不同客户群体之间的价格差异而进行控制,这将有助于约束不同用户群体之间相互套利的行为,也可以对数字资源分配、维护与控制进行管理。需要注意的是,当今“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简称CC)已经侵蚀了数字版权管理控制的部分领域,但是,因为信息与知识资源往往具有不可替代性,重要且有价值的数字版权资源将继续通过数字版权管理的控制发挥其显著影响,因此,构建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关键因素在于,对受保护数字版权内容控制权的连续性加强,并将数字版权权利人排除在首次销售权利穷竭原则适用范畴之外。基于以上原因,数字版权权利人才会认可数字版权管理是数字版权产业发展的重要商业战略部署,从而将构建完善的数字版权内容保护壁垒,作为应对数字革命技术冲击的最佳方式。而“保护壁垒”主要由两种类型控制组成,即“柔性管理”与“刚性管理”(见下表1)。这是两种清晰可辨且截然不同的类型分类,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异,但两者的相互促进发展将进一步完善保护数字版权权利人的数字版权管理模式。

表1 数字版权管理的“柔性管理”与“刚性管理”的区别

三、柔性数字版权管理模式

柔性数字版权管理继承了模拟时代互联网的行为习惯与规范:即先控制后授予使用,使用后如有侵权即受到惩罚,旨在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侵权者及侵权行为进行威慑。由于数字版权权利人对于盗版侵权,主要通过诉讼进行维权,所以,柔性数字版权管理模式的实现往往依赖于大量的售后使用监测手段。例如,经常采用消费用户网络注册、售后使用建议、利用处理器供应商提供的编号与网络精梳仪的结合方式等手段来识别非授权用户,再辅以增加使用宽带频率与延长消费者在线活动时间的方式,从而达到更容易监控消费者使用情况的目的。但这也触发了另一个问题,即消费者隐私保护的问题。

近些年来,数字版权相关商业机构擅自使用与转售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已经成为社会焦点问题。柔性数字版权管理模式在前期过程中,大部分消费用户由于信息披露有限等原因并没有完全意识自我隐私泄露的问题。但是,随着媒体曝光了柔性数字版权管理模式采用的网络监控行为,已经触及消费者隐私的问题,部分国家的消费者已经对采用柔性数字版权模式的数字版权权利人,提出了侵犯隐私权的诉讼,而其诉讼焦点多集中在拆封许可证问题上。拆封许可证是柔性数字版权管理目前使用最广泛的模式,其模式是假定用户在拆封软件包装或是在线点击“是”的同意框后,视同消费用户已经全部获知、认可与接受数字版权管理的条款和条件。⑥Christopher, May.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The Problem of Expanding Ownership Rights, Oxford: Chandos Pubishing Press.C2007:P45.事实上,这些知情同意的条款和条件本身就存在给定透明度范围较小,大量使用专业性概念语言与技术性规定语言等问题。因此,由于其模棱两可的表述导致了消费用户与数字版权权利人之间认知的分歧。例如,消费用户在点击“是”同意框或是拆开软件包装以后,大部分消费者都认为自己已完成了事实上的最后购买。但是,在实际中用户却进入了一个时常付费更新系统、允许使用管理、流向监控管理、控制软件使用期限的数字管理控制模式之中。随着柔性数字版权管理模式所采用的大量监测手段被公众认知,已有消费者意识到,个人隐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到监视和控制。虽然,直到现在还没有出现大规模的抗议或抵制行为,但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对此将永久沉默,柔性数字版权管理模式现已拥有大量的消费群体及潜在消费者,如果固执地采用拆封许可证方式,这已涉嫌非经买方同意允许其侵入监测,并在无任何提示的情况下,秘密收集消费用户使用信息,侵犯合法用户隐私的法律问题。不加以改变,必将成为柔性数字版权管理模式发展中的巨大危机。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柔性数字版权管理的监测机制越来越多地采用结合刚性数字版权管理方式,来增加用户使用过程中的限制。这表明柔性数字版权管理外延开始扩大,其手段不仅仅局限于事后对于违法用户的侵权诉讼,但这引起了消费用户的强烈反感。例如,SONY-BMG的CD-DRM中的“Rootkit”⑦索尼的部分CD在播放时会加载一种由英国First 4 Internet公司开发的新型内容保护技术。当用户将CD光盘放进PC的光驱中时,就会弹出一个许可协议。如果用户接受该协议,它就会在硬盘上安装具有内容保护功能的Rootkit工具。该软件的Rootkit部分能够隐藏拷贝软件在PC上存在的痕迹,使得普通计算机用户无法发现它。该软件能够限制利用该CD制作拷贝的数量,使用户无法利用CD生成MP3文件。Rootkit从本质上说并非一种恶意技术,但很容易被黑客所利用与操控。间谍软件案件。常理可知,在日常生活工作中,绝大多数消费用户都会在日常使用个人电脑中安装反病毒和间谍的安全软件,但是SONY-BMG的这款数字版权管理软件中,安全软件并未能检测到“Rootkit”间谍软件的植入。事实上,当SONYBMG准备推出“Rootkit”间谍软件对消费用户进行售后监督之前,已经向大多数计算机安全软件生产商提供了大量长期的赞助资金,当SONYBMG事前通报这些计算机安全软件生产商,“Rootkit”软件是“合法”时,受过资助的计算机安全软件生产商也就顺理成章地将其标记为“安全软件”,视为一个合法的数字版权管理软件。这表明,部分强势的数字版权权利人已介入计算机安全软件领域,并与资助过的计算机安全软件企业之间进行利益交换。此种情形下的柔性数字版权管理已经发生了异化,其不再关心是否会取得消费用户的支持,或是创新数字版权管理的合理保护技术,而是在消费用户不察觉的情况下秘密监控其个人电脑,如何又让消费用户坚信其个人电脑是安全可靠。因而造成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数字版权权利人或其他相关产业中介服务商赖以生存的经营许可证制度,其根本目的是不希望最终销售行为的发生。⑧Dinwoodie, G. The architecture of the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Chicago Kent Law Review, 77(3): 993-1014. C2002.数字版权权利人可以大量转售和使用以前累计的受版权保护的产品,而不将产品的全部权利转移给消费者,减少其数字版权产品的盈利。而另一方面,异化后的柔性数字版权管理同时又结合拆封许可证,进行事后的管理和监测,拆封许可证中包含大量撤销与进一步限制消费用户的条款,包含数字版权管理软件制造商减少自身责任和保修责任条款。正如夏威夷大学黛博拉·海尔波特教授所言,“这些拆封许可证使得消费者购买数字版权产品头脑中的概念仅仅是‘是’,类似像你会去销售商场买一件损坏的家具,并且愿意把它带回家。”⑨Rothchild, J.A. Economic analysis of technological protection measures, Oregon Law Review, 84: 489-56.C2005.其结果就是消费用户原本可怜且有限的版权法律保护权利被进一步约束。现实中,大量的实施柔性数字版权管理的权利人都在其软件销售材料中声称,其不得不在所有的数字产品中使用拆封许可证,目的在于保护自己免受索赔责任的诉讼,以及免于为消费用户提供任何担保。然而现实中,柔性数字版权管理的权利人利用拆封许可证,实际上已达到通过技术更加有效控制和垄断市场、减少有效合理竞争的目的。

柔性数字版权管理模式有利于数字版权权利人控制与限制侵权行为,而不断地加强监测使用的空间,另一方面,柔性数字版权管理模式也可以限制消费用户的权利滥用。因为考量到采取法律手段成本问题与小规模侵权行为之间的竞合,采取一定的事前防卫措施可以起到威慑非法个人用户的目的,但对于抵制拆封许可证的消费用户在暗网中所采取的侵权行为,柔性数字版权管理模式就无能为力了。虽然,柔性数字版权管理模式已经引起一些严重的法律问题,它的存在与发展也会让人们对其的争论持续下去,但是,柔性数字版权管理模式毕竟为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平衡创造了较大回旋空间,同时也保护和挽回了大量可能或已经被侵犯数字版权产品的权益,因此,在没有可替代的数字版权管理模式和颠覆性数字技术出现之前,柔性数字版权管理模式还将存在一段时间。

四、刚性数字版权管理模式

刚性数字版权管理模式不同于柔性数字管理模式所表现出的一定持续性管理和权限管理的方式。刚性数字版权管理模式是通过技术修复解决非法复制的问题,其目的在于使未经授权的侵权行为不可能发生。然而,由于意识到技术修复在历史中遇到困难,以及不可能解决所有的先进科技侵权方法等问题,数字版权权利人与其技术支持人转而寻求建立从登记、限制未经授权使用机制与规避制约机制为主的法律保护模式。数字版权行业及其附属行业调动其所有力量施以各种压力,进而将刚性数字版权管理模式写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欧盟的《信息社会著作权指令》和我国的新《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等之中。

如此就理清了设立刚性数字版权管理模式的逻辑脉络,即通过数字版权管理技术达到对数字版权的控制,进而通过版权法律来约束消费用户的行为,数字版权权利人的权利完全由法律规定,防止因为先进科技侵权行为而产生法律保护滞后的情况出现,最终使侵权行为不可能发生。⑩Nelson, D. Free the music: rethinking the role of copyright in an age of digital distribution,California Law Review, 78(2):559-590.C2005.刚性数字版权管理模式通过将数字版权权利人所有的权利,结合其管理与控制技术部署到数字版权的产品之中,以最大程度维护数字版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然而,此种方法的出现也出现一系列问题,比如合理使用问题。一方面,由于数字版权权利人采用防卫性的“授权—许可”使用模式,而权利人因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不会慷慨地让出授权;另一方面,刚性数字版权管理模式反技术规避规则过于收缩消费用户的权利,结果就是将消费用户合理使用的空间和程度大大压缩。需要指出的是,刚性数字版权管理模式同时也将私人知识领域与公共知识领域之间的平衡打破,使两者之间相对安定的规范被打乱。刚性数字版权管理模式技术的发展削弱了知识共享与自愿接受侵权的空间,使得知识与信息从公共与私人混合区域(即灰色地带)分离出来。虽然技术的进步可以约束“灰色地带”的发展,但“灰色地带”从未因技术的发展而彻底地被摧毁。①Lucchi, 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digital media: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legal protection, technological measures, and new business models under EU and US law, Buffalo Law Review, 53(4): 1111-92. C2005.从历史上看,印刷机、照相机、扫描仪、数字复制等机器和技术的出现,只是将复制的成本费用降低并提高了复制产品的质量,如果仅依靠控制复制手段和管控技术更新,并不会杜绝非法复制的存在。刚性数字版权管理模式如果执意采用更加严苛的技术限制手段,其结果只能是将费时费力的手工抄录从历史的尘埃中复活,或是为拥有更高超技术的黑客创造了昂贵的盗版市场空间,但这大大打击了大部分依靠数字版权传播而获得收入来源的原创作者的利益,这也与当下时代全球化、无障碍化的商业模式不符。

数字化技术的发展是刚性数字版权管理模式需求的大背景,因此,刚性数字版权管理模式首先关注的是,确保合法购买原始正本的不会复制衍生出新的副本。刚性数字版权管理模式多采用特定访问许可系统,或嵌入式控制系统。刚性数字版权管理模式中的设备为一部既可认定身份,又可在任何地方使用的信息管理服务器。例如,特定访问许可牌照是在访问特定数字内容之前获得,并由刚性数字版权管理模式中的设备进行验证,而后根据系统的允许,访问特定分类的内容。一但访问成功,这些数字资源只能根据规定的操作进行约束性使用。合法用户还可以获得极为有限次数的打印指令或下载权利,但在获取数字资料内容之后,无法将所获取的数字资料内容转发给其他非授权用户。②王亮著:《数字版权管理导论》,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年版,第67页。比如,苹果公司的IOS系统中的数字程序软件下载,一个注册的苹果合法用户账号只能将一个数字软件程序下载几次,由于下载后的数字软件程序中自带数字版权管理系统,使得非法复制与传播变得不可能发生。美国亚马逊公司近年来推出了Kindle 数字阅读器,此款电子书阅读器不存在任何打印按钮,只允许复制单次单页中的部分文字,不能对整体文本进行复制,这也是根据版权法中合理使用原则的要求才给予合法用户的少量“福利”,明显地使合法用户复制整部书成为极为困难的事情。但以上这些限制在资深黑客的眼中可能并不是什么问题,其可以通过“暗网”获取数字程序软件的源代码,从而破解该软件上的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刚性数字版权管理模式下的数字技术优势向着数字版权权利人倾斜,造成后果是,因没有扩大消费用户权利而促使消费用户对刚性数字版权管理模式进行大量的投诉,进而拒绝使用并抛弃刚性数字版权管理模式的数字版权产品。究其原因,在于消费用户有能力从盗版市场获取想要的数字版权内容,因此,一些数字版权领域的专家建议,唯一能够杜绝盗版的有效数字版权管理模式,是将数字版权管理模式推向一种极端的情形。斯图尔特·哈伯与他的研究团队称之为“严苛的数字版权管理模式”。在其构想的“严苛的数字版权管理模式”中,数字技术只能播放受到数字版权管理的数字内容,因此,需要将嵌入式数字版权管理系统无处不在地放入任何数字版权产品中,从生产到消费。③Christopher, May.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The Problem of Expanding Ownership Rights, Oxford: Chandos Pubishing Press.C2014:P143.然而,这将首先导致数字版权产品的后兼容问题,计算机系统生产商一般要求并允许后开发软件主动兼容计算机操作系统,不允许或很少允许因为软件后兼容问题而去被动地修缮计算机系统的情况出现,因为这将产生修改计算机系统格式统一问题,需要相当大的跨行业合作与协调,微软公司及其他的相关计算机系统工程师直言,在一段时间内很难解决“严苛的数字版权管理模式”的后兼容问题。其次,“严苛的数字版权管理模式”可能对公共领域的知识进行侵犯,将加大公众获取公共知识的难度,为“知识共享”创造了发展空间。从长远看,“知识共享”的发展将大大打击数字版权内容创作者的利益,从而损害其创作的积极性,最终对人类文明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最后,盗版技术就像潘多拉魔盒里面的恶念,恶念已经从魔盒里挣脱逃出。仅仅依靠“严苛的数字版权管理模式”这种单一模式最终解决盗版问题可能是不现实的,也与时代的要求不相吻合。

结 语

基于上述事实,在比较和分析数字版权管理两种模式之后,我们发现,数字版权管理模式存在一定的问题。人们原以为数字版权管理的建立目的,是对创作者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而激励其创作具有更多的创新性作品,最终扩大社会整体收益。但实际上并没有如此简单,由于害怕在“盗版漩涡”与“数字化盗窃”中失去自己的利益,数字版权管理逐渐成为限制与制约其他权利的工具。当今很多学者指出,数字版权管理名义上是保护数字版权创作者利益,实际上,数字版权管理已沦为数字版权中介服务商及其相关行业巩固和拓展其利益的手段,因此,利用数字版权管理平衡创作者的激励机制与社会公共知识需求之间的矛盾已经不太现实,这是个潜在的社会问题。如今,数字版权管理已经被全方位地应用在各种数字版权产品之中,结果是消费者权利与社会公共知识利益被大大压缩,消费市场极度萎靡,盗版市场获得生存空间,这已广受诟病。因此数字版权管理进一步发展的关键是,其能否成为既保护创作者的权利和利益,又能成为激发合法数字版权市场活力和竞争力的有效管理方式。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 is the ultimate protection mode of copyright holder's rights in copyright econom ic relations. Therefore, the design logic of DRM is to license to use fi rst, and then to monitor. Due to the bad effective, DRM bagan to use extensively of continuous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and exclude illegal visit and unauthorized access, which leads to two kinds of different technical solutions and two very different kinds of DRM models. This article firstly analyzes the dilemma of DRM, puts forward two control models which are important factors for the analysis of legal issues of DRM and referred to as “Flexible DRM”and “Rigid DRM” respectively based on the their characteristics. Then,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systems of the two models of DRM and the problems w ithin them, which exists important signi fi cance for the practice of DRM legal issues in China.

DRM; fl exible DRM; rigid DRM

刘国龙,武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美国北卡罗来纳大学教堂山分校法学院联合培养博士魏芳,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武汉理工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讲师、法学博士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批准号:WUT:2014-1b-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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