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呼吁新闻侵权入法
2015-04-17
■媒体呼吁新闻侵权入法
2009年2月18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校园内, 《侵权责任法 (草案)》研讨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宣部、中国记协等政府部门代表,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10余家媒体法律事务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来自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中国人民大学等国内研究媒体法的专家共聚一堂,就 《侵权责任法(草案)》制定中有关人格权及新闻侵权问题进行了研讨。
10月22日,全国新闻战线 “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记协国内部和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再次就 “《侵权责任法 (草案)》中‘媒体侵权’立法问题”进行研讨。
据介绍,新闻侵权案件具有在非被告所在地应诉率高、共同被告数量多、平均赔偿额度高、平均结案时间远远高于普通侵权案件等特点。研究认为,新闻侵权在侵权主体、侵权行为方式、抗辩事由和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具有特殊性。
在关于新闻侵权如何写入民事法律的问题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基于目前的立法实际,提出了推进新闻侵权立法的5种方案。
对于在新闻侵权案件中 “报道本身的真实性如何区分”这个基本问题,《检察日报》副总编辑王松苗结合对评论侵权案件的研究,认为新闻真实的提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他进而提出 “有事实依据”不等于 “有客观事实”。他认为,新闻媒体与公民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是确实地、真诚地相信自己文章的内容是真实的,那么即使不能证明真实或者不能被证明失实,也不应承担新闻侵权的责任。
来自学术、媒体和司法界的人士普遍认为 《侵权责任法》应当对这一特殊的侵权类型作出规定。但是,10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审议 《侵权责任法》三审稿时,并未将 “新闻侵权”纳入其中。据一些立法官员透露,因为内部争议较大,立法机关不得不对民法学者与新闻界的热切呼吁作审慎处理。
【评 点】
早在2007年4月,中国记协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 《中国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10条建议厘清了关于 “公共人物” “公正评论” “连续报道”等概念。因为没有上位法支持,建议稿没有被最高法采纳。这次虽然新闻界大力呼吁,新闻侵权仍然未被 《侵权责任法》纳入其中。这说明,新闻侵权入法依然存在较大的分歧,需要学界和新闻界进一步深入探讨与论证。新闻侵权入法任重而道远,但仍然可以寄望于在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法和民法总则的立法上作努力。因为厘清新闻自由和侵权行为的法律界限,是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和媒体出版自由的大事。随着传媒业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媒体侵犯人格权的问题日益凸显。以法律形式规范媒体的责、权、利,妥善解决言论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问题迫在眉睫。
【观 点】
●中国记协书记处书记李存厚: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推动新闻行业自律,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并促使媒体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能、承担社会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迅: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致使媒体行业完善立法的呼声愈加强烈。而媒体侵权法制与时俱进,可以避免经常适用刑事手段调整相关纠纷,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我国没有新闻法,新闻自由的界限在哪里,一直没有明确界定。所以新闻侵权的立法,差不多可以代替新闻法起作用。这是学界特别渴望将这一条款写入侵权责任法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