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2015-04-17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 巍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 巍
2005年是中国互联网开局之年,也是工业3.0信息化革命承上启下的一年。2005年的移动互联网、精准广告、大数据和云计算尚未普及,受到互联网经济发展模式的限制,互联网免费模式也未到来。也正是从2005年开始,网络广告开始追赶传统媒体广告收入,网络传播开始进入主流传播视野。
2005年,我国对互联网新生事物的治理工作主要分为三大部分:
首先,将互联网线上治理与线下结合,在法律适用中将线下法规扩展到规范线上行为。就在2005年,国新办、公安部和信息产业部等多部门开始联手针对网络 “泛黄”行为进行整治工作。一些所谓 “知名”泛黄网站被依法取缔,犯罪人员获刑。这种整治行为开启了我国对互联网治理的线上线下一体化进程,宣示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现实人员要为线上行为负责的基本原则。
2005年开始凸显出互联网上的人格权保护问题,这个问题在当年和以后的多年都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直至酿成后面系列的各种 “门”事件,以及越来越频繁的人肉搜索事件。2005年冯小刚等人隐私泄露门,并未引起立法和执法部门的足够重视,这直接导致后面近十年间的网络暴力和网络侵权事件愈演愈烈。
其次,我国开始对互联网进行有针对性的立法和扩展现有法律的适用。2005年,我国电子签名法开始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对未来十年间的电子商务发展起到了非常好的示范性效果和标准性效果,极大促进了我国互联网经济,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崛起。这部法律同时也宣示了我国对互联网规制的 “双重立法”模式,即线下普通法与线上特别法同时适用互相补充。这种立法模式比较先进,尤其是在2005年之时,尚未认清互联网发展状况和趋势的背景下,双重立法模式可以最大限度地促进新经济发展,同时也维护了传统经济立法的稳定性。
在互联网版权保护领域,我国司法开始探索版权的网络保护问题。这一年出现的百度系列版权纠纷,将互联网版权、搜索引擎等ISP法律责任、深度链接、转载转发作品版权等问题推上了司法实践。在2005年法院确立的互联网版权基本原则,直至现在还在适用,搜索引擎、ISP责任等相关原则,几年后已经形成法律。从这个角度讲,2005年是确立我国互联网版权规则之年。
最后,传统传播行为在2005年面临转型挑战。这一年,一些大学教授宣称,以后接受采访要收取费用。专家的被采访权既属于传播伦理范畴,也属于个人意愿的著作权法范畴。能否收费不是学理上的问题,而应不应该收费则是值得讨论的话题。2005年之后,随着网络的崛起, “专家”等活跃于互联网,他们的言论和表达逐渐有了浓厚的商业趋势。网络公众人物、大V等都崛起于2008年微博出现之后,那时,有了互联网作为平台,专家形象混杂着商业味道,舆论领袖傲恃网络,此时再回头看之前的所谓 “专家费”,也只能一笑而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