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怀虎案拷问记者职业道德
2015-04-17
■孟怀虎案拷问记者职业道德
2006年11月30日, 《中华工商时报》原浙江记者站站长、浙江新闻中心主任孟怀虎被杭州市上城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43岁的孟怀虎于2005年11月9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杭州警方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2006年9月20日,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以孟怀虎涉嫌受贿罪和强迫交易罪两项罪名向法庭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定,2001年至2003年期间,孟怀虎利用自己的职业和身份,以发表批评报道曝光相要挟,以收取顾问费、广告费或者委托调解费用等形式,向多家单位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373万元,其中索要63万元人民币部分的行为得逞。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怀虎犯受贿罪、强迫交易罪不当。而被告人孟怀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判决书中,法官用一大段阐释了法院为什么认定是敲诈勒索,而不是其他罪名: “中华工商时报发表报道有一定的程序,被告人对自己的报道能否发表无权决定,其仅有普通记者的投稿权。本案中被告人孟怀虎利用的是自己的职业和身份,以及被害单位怕被不实报道损害自己形象的心理,而非职务上的便利。本案中的被害单位被迫拿出钱财,目的是避免对自己不利的新闻报道,也不符合受贿中 ‘为他人谋利益’的通常含义。因此,被告人孟怀虎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只因为其职业的特殊使他的敲诈更容易得逞而已。”
最后,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作出如上判决。同时,法院还判决对其赃款63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给被害单位。
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有关孟怀虎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判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除了在 “格兰仕事件”中孟怀虎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其余四起敲诈行为均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目前,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已就该案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2007年4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孟怀虎有期徒刑十二年。
【评 点】
孟怀虎利用记者身份带来的 “公信力”和 “话语权”栽赃嫁祸、敲诈勒索,使新闻舆论的信誉受到严重打击,这是新闻职业道德的沦丧。孟怀虎敲诈案表明,监督者首先必须接受监督。
【观 点】
●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教授孙旭培:采编队伍需要承担创收任务,这是新闻队伍腐败的主要根源。只要这种做法存在,腐败就必然会同时存在,想完全克服是不可能的。要解决这一问题,不仅需要新闻单位痛下决心,而且还要靠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使记者的行为逐步规范起来。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喻国明:记者通过新闻搞敲诈勒索等腐败活动,不仅与记者的职业道德有关,而且与整个社会的大环境有关。当社会处在一定发展阶段时,社会道德缺失,法律不健全,就会出现这类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