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9月1日起对化肥恢复征收化肥增值税
2015-04-17中国农业信息
福建农业科技 2015年8期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于8月11日印发《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的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原有的增值税免税和先征后返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据了解,自1994年以来,我国对国内生产流通和进口的部分化肥品种一直实行免征或者先征后返增值税等优惠政策。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上述政策的弊端日益显现。为了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关于把过量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尽快减下来的要求,顺应形势的发展变化,解决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有必要适时停止执行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对有机肥仍然在生产流通全环节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此外,由于国家设有农资综合补贴并动态调整等制度安排,调整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正常的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不会产生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