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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2015-04-17曾福生卢小群

建材与装饰 2015年26期
关键词:人工费进项专用发票

曾福生 卢小群

(1.福建龙岩财经学校 2.龙岩高新技术开发区)

浅谈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曾福生1卢小群2

(1.福建龙岩财经学校2.龙岩高新技术开发区)

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建筑施工行业也成为了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本文从税收、会计核算等方面对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影响进行分析,进而对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挑战进行探讨,最后提出一系列有效的应对策略,以供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参考和借鉴。

建筑施工;营改增;应对策略

我国自2012年开始,将上海作为首个营增改试点地区进行推广试验,随后在其他各地区各行业推行开来。2015年将对建筑施工业进行营改增的政策推广,并将增值税税率定位11%[1]。这种税制的改革不仅可以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还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将更多的资金用于企业的投资研发,从而加大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营改增已成为国家发展不可忽略的政策趋势,在一个全新的税制条件下,必然给建筑施工行业带来全新的挑战以及应对策略。

1 “营改增”的影响

我国推行“营改增”的政策主要是为了完善税务体制,使税务制度更加科学合理,在各行各业以及各企业间充分体现其公平性,避免重复征税的情况[2]。

1.1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自“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核算体系面临着新的标准及要求,然而各企业的财务核算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核算方式比较单一,然而改革后必然要增加材料采购成本、人工成本以及其他零星原材料的核算范围。在进行纳税申报时也许对各项进项税的发票进行严格的审查和验证,增加了财务核算的工序,加大了会计核算工作的难度。同时,工程拖款的问题在建筑施工企业比较常见,一些拖欠款项无法及时回收,增加了企业财务核算的难度,也增加了企业的纳税负担。

1.2对税收的影响

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后将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且建筑施工的原材料等成本费用可将进项税额以17%进行抵扣。建筑施工企业一般具有较大的原材料成本,约占总施工成本的60%,原材料供应商一般在销售原材料后对其提供增值税的专用发票[3]。假设一个1亿元的施工项目,预计原材料的成本费用为6000万元,其中进项税额为1020万元(6000万元×17%),销项税额按11%的增值税进行计算为1100万元(1亿元×11%),则“营改增”税制改革后企业需缴纳的增值税金为80万元(1100万元-1020万元)。然而在“营改增”之前,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为300万元[4]。相比之下,“营改增”之后企业可节约220万元(300万元-80万元)的纳税金额,明显降低了企业的纳税负担[5]。然而,目前部分施工企业在购买原材料时并不能完全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对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增加了一定的困难,不利于企业维护应有的利益。

2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面临的挑战

2.1抵扣主体不一致的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一般会选择不同的建筑材料供应商,但部分材料供应商并不能提供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因此,施工企业为了选择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的合作商,一般会选择中型以上的材料供应商。大量的原材料均来源于甲方单位,因此合同的主体与材料使用的主体常会存在不一致的现象。据相关资料统计,这种现象会使建筑施工单位流转税额的抵扣受到一定的限制,导致至少30~40%的原材料进项税无法抵扣[6]。

2.2无法抵扣存量资产进项税

建筑施工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库存原材料一般占据较大的资金,在未进行“营改增”之前,这些材料设备一般都没有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改革后,施工企业无法对这一部分财务构成的进项税进行扣除,却要承担所有的销项税,这会引起税负不公的现象。

人工费是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自从我国2014年将“营改增”税制改革落实到建筑施工企业中后,并未赋予劳务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利,因此劳务费用并不能正常记入成本进行扣除。然而人工费用大约占整个施工成本的30%左右,这一部分的税务负担也转嫁给了施工企业。这使得建筑施工企业的进项税不能充分扣除,也就带来了较高了劳务成本。

2.3无法抵扣零星材料的费用

建筑施工企业的原材料构成并不完全是由正规的材料供应商提供,施工单位会根据实际的施工地就近选择砂石、水泥等基础材料,这类材料一般由当地居民进行现金交易,很难取得相应的票据,因此,无法正常进行抵扣。增加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

3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应对策略

3.1解决难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抵扣的相关措施

(1)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基数排除甲供材料款项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关于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以及相关的水电费用的计算,传统的做法是在工程款中将其直接扣除,这样施工企业将难以获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无法进行增值税的抵扣。因此,对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行计算时不建议将甲供材料款项包含在内。另一方面,对于预收备料款的处理,不应将其纳入实现销售的增值税的范畴,需要在施工中依据施工状况进行工程款的抵扣,在进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之后才可进行增值税的计算。

(2)地材抵扣

在目前地材的采购过程中,基本上是向个体户进行砂石的采购,一般开具发票的可能性较小。针对这一问题,在进行地材的采购时,需要选择具有发票开具能力的供应商。在无法找到具有发票开具能力的供应商的情况下,尽量通过修改合同相关条款,促进企业税负的降低。

3.2人工费的抵扣问题

在上文中提到了人工费难以进行抵扣的问题。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者是提供相关的合同以及资质,对分包出去的部分进行分包款项的抵扣,来弥补人工费抵扣中出现的税负压力。

在装饰装修企业中,由于这类企业的主要工作是包清工以及工业设备的安装,其材料的采购是由甲方自行提供的,而该类企业自身则主要提供辅助材料以及人工劳务,向客户收取的是相关的服务费用以及辅助材料的费用,因此,其人工费的抵扣数额相较于其他性质的费用的抵扣份额小,对其进行增值税的增收具有不公平性,并且也超出了该类企业的承受范围。此时,依据上述方法按照6%的税率进行计征,能够有效的解决人工费的抵扣问题。

3.3对存量资产进项税的抵扣

对上述问题中提出的存项资产进项税的抵扣进行分析,由于存项资产属于营改增实施之前的范畴,没有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进行合理有效的增值税的抵扣。针对这一问题,需要对存量资产进项税进行单独的规定。确保抵扣的合理性。

3.4进行发票管理制度的完善

在进行工程建设材料采购以及设备租赁的过程中,由于一些实际的原因,许多零星材料的费用无法抵扣,一方面是采购的便利问题,另一方面则是发票管理制度的完善问题。在进行材料采购时应该强调采购对象必须具备相应的发票,同时要采取灵活的发票管理办法,保证合理的抵扣。由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的内容十分繁琐,容易出现错误,为了保证增值税管理效率的提高以及增值税管理工作的完善,在对增值税进行进项抵扣之前,要对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进行审核,确保没有遗漏以及失误。对预算以及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也十分必要。建立集团增值税管控体系,例如,可以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建立增值税涉税风险控制制度和操作规范等,实现发票管理制度的完善。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首先对我国实施“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进行分析,说明建筑施工企业改革后所应获得的经济效益。进而对我国实行“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所面临的挑战进行探讨,主要包括抵扣主体不一致、抵扣范围不完善、会计核算难度增加等问题。针对这些挑战,提出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以供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借鉴和参考。

[1]张良.论营改增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4,12(15):12~13.

[2]周煜.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探讨[J].中外企业家,2014,13(19):143~144.

[3]殷蜀敏,李亚娟,张亚峰,等.“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商业时代,2014,21(31):84~86.

[4]范昌波.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政策趋势及应对策略[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15(6):48~49.

[5]聂磊.基于“营改增”实施后对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管理的影响及对策分析[J].新财经(理论版),2013,30(11):214.

[6]刘虎.浅析营改增后施工企业的采购账务处理[J].商,2013,19(29):204.

[7]杨素娥.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工作影响和对策[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17(11):55~56.

F812.42

A

1673-0038(2015)26-0246-02

201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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