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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司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首因效应”

2015-04-17鲁跃晗

法庭内外 2015年12期
关键词:公信首因效应司法人员

文/鲁跃晗



4司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首因效应”

文/鲁跃晗

美国心理学家洛钦斯曾提出过人际交往中存在“首因效应”的理论,也即在一般的人际交往中,给人留下的第一印象至关重要,且作用很强,持续的时间也很长。如果将法官与当事人作为交往关系的双方主体的话,那么两者之间同样受着“首因效应”的影响,而且这一影响攸关司法公信的建设。

在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每个人都是信息的传播源,每一个当事人都成了对司法最有发言权的媒介中心,每一个裁判的公正或是不公正都有可能产生“一传十,十传百”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进而深入地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建设。而不管人们以往对司法的认知如何,第一次对司法的亲身感触都将长远地影响其对司法的评价。

“首因效应”告诉我们,零距离的“第一感”不仅不容易改变,而且还可能会左右人们后来获得的司法感受,这正是要努力让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最好理由。作为“法律帝国的王侯”,法官的一言一行都展示着司法的形象。如果说法官是“正义的化身”,那么当事人第一次见到的法官便是与司法正义的第一次谋面。第一次到法院,第一次见法官,第一次同法官对话,第一次走进法庭,这诸多的“第一次印象”极大的影响着当事人对法官的评价,对法院的评价,对司法的评价。或许,司法的公信力就生长在这“第一次印象”里。

第一印象如此重要,也只有时刻保持一种对形象负责的责任感,才不至于使公信力在不该沦陷的地方沦陷。要知道,在司法场域中每个司法人员都不是一座孤岛,每个司法人员都是司法公信大厦的一部分。如果司法公信在每个司法人员身上丢失一点,那建筑大厦的材料就少一点。实际上,司法公信的建设最终还是要仰赖于每一个司法人员点滴的努力。

无论是姿势、衣着打扮等外在,还是专业水平、道德修养等内在,都应该在“首因效应”的心理倾向上发力,进而从内到外焕发出一种浩然之气。无论是司法调解,还是审判执行,法官自身的形象都应成为促进案结事了的正能量,而不是反之。事实上,《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对法官的形象建设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比如,“要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要注意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对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等等规定。如若能够真正将类似上述之规定实践到位,在不该模糊的地方绝不模糊,想必这“看得见的正义”定然能受到人民群众欢迎。要知道,正是个别司法人员的不理智行为和不恰当言论引爆了舆论的质疑,进而损伤了原本疲弱的司法公信。

尽管每年有千万件的案件涌入各级法院,但有一个并不难发现的事实,那就是很多当事人是第一次与法院打交道,这很多人中的很多人又是唯一一次到法院打官司。也就是说,法院只有一次机会“零距离”地向他们展示司法过程,而给他们的“第一印象”很可能会伴随他们终生。为此,司法人员的形象建设应该被纳入司法公信建设的视野,将司法的“面子工程”做到位。

责任编辑/史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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