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法律问题探讨——以闽茶文化创意产业为例
2015-04-17官玉琴夏良玉
官玉琴, 夏良玉
(1.福建工程学院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8; 2.福建广播电视大学, 福建 福州 350003)
[基金项目]福建工程学院2013年预研项目(GY-S13022)。
茶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以闽茶文化创意产业为例
官玉琴1, 夏良玉2
(1.福建工程学院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8; 2.福建广播电视大学, 福建 福州 350003)
[摘要]阐述传统文化产业的特点,提出茶文化创意产业的产业形态、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和现实需求,重点探讨现行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商业秘密权对茶文化创意产业的保护模式,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立法建议。
[关键词]闽茶文化; 创意产业; 知识产权
[收稿日期]2014-11-05
[作者简介]官玉琴(1965-),女,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922(2015)02-0101-04
[DOI]10.13322/j.cnki.fjsk.2015.02.020
Abstract:Characteristics of traditional cultural industries are illustrated, morphology of tea culture creative industry is described, justi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protection and realistic demand for it are analyzed. In particular, the protection modes of copyright, trademark right, patent right and trade secret right on tea culture creative industry are explored. Accordingly the improvement of legislation is proposed in view of the current status.
Several legal issues abou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protection in the tea culture industry
——Taking Fujian tea culture creative industry as a case
GUAN Yu-qin1, XIA Liang-yu2
(1.SchoolofLaw,FujianUniversityofTechnology,Fuzhou,Fujian350118,China;
2.TheOpenUniversityofFujian,Fuzhou,Fujian350003,China)
Key words: Fujian tea culture; creative industr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国家统计局2004年颁布、2012年修订的《文化及其相关产业分类》(以下简称《产业分类》)中对文化及相关产业做了定义,即它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产业分类》并对文化产品和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范围的内涵和外延做出解释,新增了“文化创意”“具有文化内涵的特色产品的生产”等内容。茶文化作为边缘性的带有文化特征的产业被提上政府的议事日程。《福建省“十二五”文化改革发展专项规划》提出,“力争在‘十二五’期间,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走在全国前列,推进‘中国乌龙茶制作技艺’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012年《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提出要“积极开展茶事、茶艺活动,深入挖掘、整理、传播茶文化,推进茶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茶叶传统制作技艺及其传承人给予保护,并对传承人给予奖励和资助”。并要求积极“推进茶业科技创新和成果应用,提升茶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水平”。闽茶文化是福建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商品化的背景下,如何创新发展闽茶传统文化产业,保护知识产权,创设良好的法律环境和经济环境,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拟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对传统闽茶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合理化建议。
一、茶文化产业呼唤知识产权保护
(一)茶文化创意产业是新的产业形态
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完成了原有产业的转型、改造和提升,他们把文化创意产业作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并作为国家经济的支柱产业加以全力推动。美国经济学家约翰·霍金斯在《创意经济:人们跨媒体从思想中创造金钱》(2001)一书中对创意产业做出这样界定,他认为,版权、专利、商标和设计产业等4个部门共同构建了创意产业和创意经济[1]。文化创意产业卖设计,卖理念,卖心理享受,卖增值服务,这是由其自身特点所决定的。文化创意产业是当代服务经济中的高端形态,正日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支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
茶文化创意产业是在茶文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的产业形态,是文化发展到新阶段的产物,是依靠创意人的智慧、技能和天赋,借助高科技对茶文化资源进行创造与提升,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与运用,产生出高附加值产品,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产业。闽茶传统文化创新产品包括茶品工艺创新、产品经营创新、茶器茶具创新、茶艺表演创新艺术、茶室装潢设计等,均具有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其商业信息应当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二)茶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正当性分析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标志着国家对传统文化保护进入了新阶段。但该法主要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保护措施,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则留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去解决。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规定,传统技艺等既具有文化价值,又具有经济价值,尤其是传统文化创新产品,其经济价值应当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郑成思先生认为,专利是新技术信息,商标是用以说明商品来源的信息,作品是作者意欲向人们表达自己的某种思想和情感信息。而在TRIPS协议中商业秘密被称为“未公开披露的信息”[2]。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信息,是知识产品、精神产品和创新性智力成果所表达的一种信息。闽茶文化是国家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文化财产;是福建地区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属于民族文化财产;是劳动者个体代代相传的传统技艺,属于个人经济财富。这些文化财产传递着文化信息,并具有明显的经济价值,它凝结着历代劳动人民的智慧,与现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并无本质区别,理应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不可否认,由于传统文化产品自身的特殊性,如民间传统文化权利主体不明确,且不是单一而是多维;民间传统文化遗产产生时间难以确定,无文献记载;民间传统文化遗产保护期限要求长等,决定了其与现代知识产权保护理念有所冲突,但为了更好保护闽茶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应当突破原有观念,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对创新民族传统文化产品,应加强财产权益保护。
(三)茶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紧迫性
传统文化创新产品不同于一般的物质产品,他们最大区别在于文化创新产品价值本身是具有一定精神内涵的非物质性特征。在当代复制、仿制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未经授权对文化创新产品进行复制、仿制、交易以谋取商业利益变得轻而易举且成本十分低廉,这种现象任其泛滥,必将严重影响传统文化创意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只有加强茶文化创新产品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法律手段明确界定文化产品精神内涵的产权,人为地设定产品使用的排他性,才能保护原创者的利益,才能激励创新、保持思想文化和科学技术发展,并能够在传统文化产业发展中广泛地加以应用。
二、闽茶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近年来,闽茶文化产业通过创新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但也面临着新产业形态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为进一步推进闽茶文化创意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根据民族传统文化及创意产业特点,健全法制建设和规范市场管理,重点围绕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商业秘密权等知识产权保护核心问题,修改现行法律规定,为茶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经济环境。
(一)关于著作权保护
文化创意产业核心是版权产业,版权产业依赖于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保护的是创作作品及其思想内涵所表现的形式,对于闽茶文化创意产业来说,著作权保护文化创新作品的创作形成阶段、创作完成阶段、作品营销阶段及市场流通阶段所产生的一系列具有创意思想的文化产品。
一是著作权登记采取自愿登记原则,在经济利益驱使下,盗版、抄袭、仿制、复制等侵权现象严重,未经登记的著作权权利主体难以认定,尤其是传统文化的著作权主体更加难以认定。建议修改著作权一律采用自愿登记原则,对那些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文化创意产业作品采用强制登记原则。在主体确定方面,可建立“多层次主体认定方式”,个人、组织(民族或社区)、政府在特定条件下均可能成为特定民族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主体。权利主体对于登记的著作权作品,可以作为权利的证明文书,其商品价值经国家规定的相关权威机构评估可以作为申请贷款融资的抵押物,在版权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等经济活动中体现其经济价值。
二是著作权保护期限为50年,面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无限延续性来说不相吻合。建议修订现行著作权法,充分考虑民间民族传统文化特点,对传统茶艺、茶技、茶事活动等予以特别保护,或通过申请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永久保护,不受著作权保护50年期限的限制。
结合闽茶传统文化创意产业特点,在现行著作权法下,建议对武夷山政府组织创作的武夷岩茶茶艺、茶歌舞、茶文化节、《大红袍红天下》歌曲以及福建省其他茶文化创新作品,尽快进行版权登记,明确权利主体。对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件的闽茶传统文化作品,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加以永久保护。同时,借助于我国《商标法》,将广为人知的影视文学作品中人物形象等作为茶品商标加以注册、保护和管理,利用品牌效应,推动福建闽茶创意产业快速发展。
(二)关于商标权保护
文化创意产业中企业的商标是代表企业文化的关键,文化品牌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形象,具有先进性、创意性、资本市场性、相对恒久性等特点,以品牌带动发展是闽茶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新思路。2013年8月30日通过,201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对传统闽茶文化创意产业走品牌发展之路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1.传统文化注册商标申请人,其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是某一区域人们在长期生活生产中共同创造、世代流传的智力成果,其产权属于该地区的集体群众,不是个人。对于闽茶传统文化产业中出现的具有地域特征的商标,建议通过申请集体证明商标、地理标志权加以解决。如“安溪铁观音”“武夷岩茶”“永春佛手”“福鼎白茶”“福州茉莉花茶”“武夷山大红袍”等福建茶叶地理标志产品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对于集体证明商标,各地组织机构应当重视品牌声誉的维护,成立茶企协会或该商标管理委员会,制定品牌质量标准,推行茶品生产可追溯制,保证集体证明商标的茶品质量,促进闽茶文化创意产业不断发展。
2.传统文化注册商标使用应遵循在先权利保护原则。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申请为先申请原则,他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的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2014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15条第2款明确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这一规定对传统文化产品的商标权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3.立体商标是指以商品的外形包装注册为商标,如著名的“可口可乐”以玻璃瓶的瓶形外观设计来注册立体商标,著名的“zippo”打火机则是以圆弧形盖,侧面沿边做一个凹槽的形状作为立体商标进行注册。如果立体商标作为外观设计申请专利保护,其保护期只有10年,如果作为立体商标保护,10年期满后可申请续延保护。闽茶文化创新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一特点,设计立体包装茶品的图形方案,并将其作为立体商标申请保护,使立体图形的外观设计的创意产品得到商标权的长期保护。因此说,扩大商标保护范围,将茶品的立体商标与其他商标如地理标志等共同组成对茶品的商标权保护,这既是一种文化创意,又有利于品牌打造。
(三)关于专利权保护
文化创意产业不是对传统文化的简单复制,而是依靠人的灵感和智慧,以创意理念为核心形成的具有经济价值的产业形态。文化创意产业依赖于新技术的不断运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需要专利法的保护。加强对新研发产品的专利权保护,是激发科技人员创造积极性,促进闽茶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1.专利的申请主体。闽茶制作传统技艺,因其产权主体为不特定人,应由当地组织代表民众提出申请,作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保护。但对于茶品创新技艺,则由发明创造者提出申请。如日前,福建茶企研发中心提出的 “一种茉莉花茶酒的制备方法”“一种茶树花酒及其制备方法”均被授予发明专利权。
2.专利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质要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传统制作工艺技术,就其技术特征来说,应当受到我国《专利法》保护,但从目前专利法律制度来看,传统工艺技术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特征,无法得到专利权保护。如此,几千年实践流传下来的武夷岩茶、福州茉莉花茶、福鼎白茶等传统手工制茶方法如不能及时得到《专利法》保护,其结果要么是失传,要么出现各地竞相模仿、互相争夺的局面。针对这些历史文化遗产,建议将来在修改专利法时,能综合考虑民族传统文化及其创新产品的特点,适当放宽非物质文化遗产申请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条件。或建议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库,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声明制度,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人的利益[3]。或可参照专利法,制定“传统知识保护条例”[4]。同时,对闽茶传统文化创新产品和创新服务模式,只要符合专利条件的,即可授予专利权,以保护创作者的智慧成果,激发其创作积极性。如“清香型”铁观音、“金骏眉”红茶制作方法等;茶饮品、茶保健品、茶药品及深加工茶食品的制作方法等;福鼎“虫草白茶”、福州“茉莉花茶酒”制作方法等;茶品营销中的网上销售策略、销售方案、销售茶品的外包装创意设计等;具有浓厚福建地方特色的“功夫茶”泡茶技艺及武夷山茶文化旅游路线设计方案等。
3.专利权保护期限最长为20年,对于民族传统文化技艺来说,几千年积淀下来的劳动群众的智慧成果,一旦申请专利,20年后该技术将进入共有领域。照此计算,闽茶传统制作工艺即使被授予专利权,20年后,闽茶文化遗产要么不复存在,要么不再是福建地区特色或民族特色,这样专利权保护对千百年传承下来的传统文化遗产又有何意义?因此,将来在修改《专利法》时,建议在保护期限问题上能针对民族传统文化特点,对传统文化产业的一般技术,作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长期保护;对传统文化产业的核心技术,则建议所有权人采取商业秘密措施加以长期保护。如世界著名“可口可乐”其核心技术至今还是一个谜,这些核心技术只能依靠企业加强自我保护,并提高自身商业机密的保护水平。
(四)关于核心技术商业秘密权保护
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受相关法律保护。因此,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传统工艺技术保护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专有技术持有人重视对技术秘密的保护,并采取多种保护措施,以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如对传统工艺制作品除申请商标权保护和原产地地理标志权保护外,还可加强专有核心技术的秘密保护。
近年来,武夷山大红袍传统制作方法、福鼎白茶传统制作方法,均已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根据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44条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第18条规定:“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保护或者保密制度,切实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管理。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制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泄露在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可见,传统工艺制作核心技术方法主要靠传承人的自我保护,核心技术不可轻易外传。建议闽茶企业通过建立保密规章制度,与技术职工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条款等措施加以保护,同时,还可将包括生产技术在内的其他商业秘密一并纳入保护范围,以免竞争对手在正常情况下,通过公开渠道直接获悉该技术秘密信息,以提升传统文化产业的市场竞争力。
三、结语
2011年我国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从法律角度提出了加强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但该法强调的是行政保护措施,是对具有文化价值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既具有文化价值,又具有经济价值的传统文化创意产业的司法保护,则提出留给其他相关法律解决。而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时,并没有针对民族传统文化创意产业特点做出专门规定,目前的司法保护制度难以实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要求开发传统文化资源,提高经济效益的基本宗旨。为此,本文以闽茶文化创意产业为例,分析了民族传统文化产业的创新性和保护的正当性所在,提出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框架下如何选择最佳的综合的法律保护模式,并建议国家在将来修订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时,要充分考虑民族传统文化特点,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促进传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目标。
[参考文献]
[1]HOWKINS. The Creative Economy: How people made form ideas[M]. Allen Lane: The Penguin Press,2001.
[2]郑成思.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础理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84.
[3]齐爱民.论知识产权框架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其模式[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8(1):53-58.
[4]严永和.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之制度构建[J].文化遗产,2013(4):1-8.
(责任编辑: 华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