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如何催收设计费欠款——关于设计费欠款催收问题的法律分析
2015-04-17杨洪智
杨洪智
(重庆市设计院,重庆 400000)
0 引言
随着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变化,作为与房地产息息相关的建筑设计行业也感觉到了阵阵寒意。面对困境如何突破?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面对设计业务不断下滑的市场形势,无论是国有设计单位为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还是民营设计单位为实现利润回报,都实施了各种旨在起到开源节流作用的应对措施。在这样的新常态下,对往年设计费欠款的催收工作也越来越受到设计单位领导的重视。从设计服务企业的定位来说,欠款方都曾经是我们的客户甚至现在还是我们的客户,怎么收回拖欠的设计费又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是设计费欠款催收问题的关键!鉴于问题的特殊性,大多数设计单位主要通过非诉方式催收设计费欠款,在非诉方式不能达到效果的情况下,再考虑采取诉讼方式。当然,针对一些信用不好、故意拖欠的个别企业,我们也会直接采用诉讼方式进行设计费欠款催收,以此保障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文拟从设计费催收依据、设计费催收程序和设计费催收过程中的注意事项3个方面着手,从法律角度对设计费催收工作进行分析,希望能为设计单位的设计费欠款催收工作提供一定的帮助。
1 设计费催收依据
无论是通过非诉方式还是诉讼方式催收设计费,催收的依据都是最为重要的。作为设计单位,我们掌握的依据有如下几个方面。
1.1 设计合同
合同是证明合同双方存在相应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设计单位与欠款方签订的设计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欠款方的付款时间、金额、方式都会在设计合同中有记载,是我们进行设计费催收的最直接、最重要的依据。
1.2 设计单位履约依据
设计合同是双务合同,设计单位向欠款方催收设计费的前提是设计单位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身的合同义务。一般而言,项目的图纸签收单、审查报告、验收报告、备案登记等资料都是能证明设计单位履行了合同义务的证明材料。
1.3 各类催款凭证
催款凭证是指设计单位发出的各类催款函件、催款电子邮件、催款聊天记录等各种能够证明设计单位催款行为的依据。催款凭证的证据价值有3点:一是证明欠款方已经逾期履行付款义务;二是证明我方要求对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付款;三是诉讼时效延续的重要证据。但是催款凭证要作为证据使用还需具备2个条件:一是欠款方收到该催款凭证;二是我方能证明欠款方收到该催款凭证。一般而言,欠款方的签收或者邮寄的回执单能证明欠款方收到相应的邮件。在此要特别提醒设计单位催款人员注意的是,在邮寄各类催款凭证时应采用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进行邮寄,因为一般而言,在法庭上EMS回执单的证明效力相对较高。
2 设计费催收程序
为保障设计费的成功收取,对欠款方我们一般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设计费的催收。
1)通过口头方式进行设计费催收。针对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欠款方,作为设计单位应主动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进行口头催收。
2)通过发送单位催款函件进行设计费催收。针对经多次口头催收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欠款方,设计单位应即时向欠款方发送催款通知函件进行设计费催收。
3)通过发送律师函进行设计费催收。针对已发送单位催款函件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欠款方,设计单位应积极联系顾问律师事务所,通过发送律师函件的方式进行催收。
4)通过诉讼进行设计费催收。诉讼是纠纷解决的终极方式。针对已发送律师函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欠款方,设计单位应毫不迟疑的采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设计费催收。
5)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行设计费催收。在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如果欠款方仍不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设计单位作为胜诉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此保障设计单位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3 设计费催收注意事项
3.1 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设计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一旦催款期限超过诉讼时效,就存在欠款无法通过诉讼方式追回的风险。在日常的催款过程中,我们还应特别注意保存有欠款方签署的催款凭证。诉讼时效是一个可以延续的期间,只要我们一直在向欠款方主张我们的收款权利,诉讼时效就会一直延续。
3.2 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申请提出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意思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当我们准备采取诉讼方式进行设计费催收时,如果发现欠款方可能存在转移财产等不利于我们收款权利实现的行为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限制欠款人对其财产的处分,以达到保障我们在胜诉后能收到欠款的权利。
3.3 申请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设计单位与欠款方之间的债务纠纷,一般都是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基本没有太大争议的法律关系。针对这种具体情况,设计单位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达到快速收取设计费欠款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