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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县林权纠纷引发信访原因及调处对策

2015-04-16文/陈

福建林业 2015年1期
关键词:霞浦县林改权属

文/陈 亮

霞浦县林权纠纷引发信访原因及调处对策

文/陈 亮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林业工作的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程的推进,霞浦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林地资源升值,承包林地造林的投资热潮日渐升温。我县涉及林业深层矛盾进一步凸现,涉林信访问题和林区不稳定因素也随之增多。当前,林权纠纷已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社会和谐、阻碍地方经济发展的一大隐患,开展林权纠纷矛盾化解工作,尤显迫切。

一、基本情况

霞浦,位居台湾海峡西北岸,地处福建省东北部,陆地面积0.15万平方公里,海域面积2.95万平方公里。现有12个乡镇、2个街道,全县总人口53万。全县林地面积156.5万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25.5万亩。全县森林覆盖率56.2%,活立木蓄积量150万m3。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从2003年开始至2009年结束,霞浦县共完成林权登记面积143.2万亩,登记率91%,确权发证18.3万宗,发放到户13.1万宗,发证率72%。2012年开展林地确权发证工作,共完成登记143.8万亩,6956宗,林地发证率98%。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各类林权矛盾纠纷随之凸现,自2010年以来,涉林信访162件,其中林权纠纷84件,占52%。

二、霞浦县林权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对近五年来因林权纠纷引发信访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导致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客观方面的原因。80年代林业三定时对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首次分离确权,因当时时间紧、任务重、人力不足等条件的限制及工作人员责任心问题,导致山林山界不清、林权不清,重登、漏登现象,群众不知情,原始档案资料遗失等问题,出现林业三定与现在林权登记不相符,造成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集体与集体之间以及县际之间的权属界至不明。如长春镇庄孝垫、林勤茂等人反映渔洋旱村半山自然村与渔洋里村地界争议以及佛堂四岛权属争议问题。

(二)主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工作简单粗糙,造成联户登记过多,存在大量错、漏登记引发纠纷,在沿海乡镇普遍存在。主要是因为沿海乡镇群众注重海上发展,对山上的没有顾及,林改时期大部分将林地确权给村组集体所有或联户发证。随着“环三区域”的开发,沿海乡镇的造船、旅游、风电等项目落地,涉及林地征用赔偿引发林权纠纷日益增多。二是群众参与率、积极性不高,个别村未开展林改工作,群众权属不清,界至不明引发纠纷。全县有9%未完成林权登记,大部份乡镇个别村均有存在未开展林改工作,主要是外出务工群众较多的影响,村委组织涣散没有发挥作用,造成个别村无法开展林改。三是认祖宗山,以解放前和土改时期的土地证为由要求归还权属引发纠纷。主要是受林地资源升值,征地赔偿等利益驱动,一些群众开始对林地的权属高度重视,寻找权源依据,但因林业政策上的欠缺和工作上的纰漏,这些后遗症给群众有了可趁之机。四是司法成本高,信访不信法。群众在遇到矛盾纠纷时想向法院走诉讼程序,但诉诸法律,其高额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和耗时较长造成的损失又让老百姓望而却步。与诉讼相比,信访成本的投入较低,一定程度上效率更快、效果更好、影响更大,加之现在国家对不法信访又欠缺有效制裁措施。因此,方便的信访渠道就成为诉讼的最好替代品。

(三)利益驱动方面的原因。一是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村组干部看到了林地的价值,为了个人、本组和本村的利益,置国家法律、政策于不顾,擅用村民民主议事程序进行各种方式林地承包,这给登记发证、林权流转等带来了矛盾纠纷。二是在林地内违规采石、采矿、取土及森林资源补偿等方面引发的林权纠纷。

三、林权纠纷调处存在的问题

(一)、查证难度大。一是80年代落实林业三定距今已20多年,很多用作林地界线的固定标志物和参照物随自然变迁变得模糊,大部分当时的在场人、知情人都已去世,而在世的知情人记忆也已模糊,难以将林地界位置说得准确、清楚。二是很多档案资料保存不全或难以查询,而群众手中的档案又因年久也被毁损、遗失,这给查证工作带来诸多难度。

(二)、干部不作为现象时有发生。少数工作人员在调处林权纠纷过程中,对可结案的林权纠纷迟迟未作出行政裁决,造成纠纷久调不决,这样做的后果是既有失政府的权威性,又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导致群众对政府、对法律不信任。

(三)、少数村组干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在林改中,少数村组干部受利益驱动,利用职务之便,擅用民主议定原则进行林地承包、林权流转、申请办证引发矛盾纠纷,成为解决问题和推动林改的中梗阻。

(四)、资金投入不足。林权纠纷都发生在地处偏远的林区,调处工作人员往往要多次深入实地进行调查取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加之资金投入不足,严重影响了调处工作的顺利开展,难以调动调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四、林权纠纷调处的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大调处”机制。林权纠纷往往与国土、农业等纠纷纠缠在一起,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应建立由法制办、国土、档案、林业等有关部门参与的部门联调机制,可由法制办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对重大山林权属纠纷进行集中调处。建立调纠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通报情况,解决问题,特别是对一些重大疑难纠纷、复合型纠纷、跨界纠纷进行“会诊”,提高纠纷调解成功率。

(二)充分运用“人民调解”。林权纠纷的形成,有相当部分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属于“疑案”,无论轻易裁决给哪一方,都将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导致一方不服,“案结事未了”,不仅没有解决问题,还留下后患,因此,要充分运用“人民调解”,促进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坚持“调解优先”,即使调解达不成协议,但通过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既能有效的防止纠纷激化,又能为日后执行行政裁决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加大投入,依法调处。各级政府要加大林改资金投入,提高干部工作积极性。林权纠纷案件,逐级调处,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乡镇政府要依法依规履行行政裁决权,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保障。

(四)积极开展林改“回头看”。山定权,人定心,积极开展林改回头看,做到林权机构不能撤、班子不能散、人员不能减、工作不放松,对林权处置工作按照一村一策,一组一策的方式进行,把林权改到位,把林权确到位,把林权证发到位。

(五)公正司法,有序信访双管齐下。一方面,必须改进司法作风,提升司法公信力,改变法院形象,让老百姓从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必须规范信访秩序,政府绝不可以对信访采取“管、卡、压”,维护信访秩序。

(作者单位:霞浦县林业局)

责任编辑/林秀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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