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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定台湾规划、结构师可在闽自贸区执业

2015-04-16祁正华

建筑设计管理 2015年6期
关键词:开展业务合作项目城乡规划

日前,福建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台湾城乡规划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业务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台湾城乡规划服务机构执业人员持台湾相关机构颁发的证书,经批准即可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业务。

通知规定台湾执业人员应与大陆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签订项目技术合作协议后,方可在自贸区内开展城乡规划活动,规划内容包括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开展城市设计。项目技术合作协议应包括台湾执业人员基本信息、合作内容范围、规划质量要求、工作进度安排和合作两方权利义务等具体内容。

合作项目的规划设计合同,应当由合作的大陆规划编制单位签订,并由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大陆规划编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项目负责人。台湾执业人员可在合作项目的相应规划设计文件图签中签字,并对其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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