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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成因与预防研究

2015-04-16孙爱平

建材与装饰 2015年24期
关键词:资质承包商纠纷

孙爱平

(福建龙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成因与预防研究

孙爱平

(福建龙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土木工程建设作为一项社会化大生产活动,它具有生产周期长,工作量大,受自然条件影响严重,占用资源较多,涉及面广,流动性大的特点,是一个国家的经济支柱之一,在每个国家的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和风险规避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将造成施工合同纠纷的原因进行了归纳与总结,并对相应的纠纷原因提出了对应的预防措施。

施工合同;纠纷;预防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述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1.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之间,为完成特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安装合同的合称。[1]

1.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建筑施工合同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如下方面:建设工程的工程范围,即工程名称和地点,建筑物的栋数、结构、层数、面积等;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的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工程价款的拨款和结算;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办法、程序和标准;工程质量保修期、保修范围及条件;相互协作条款,如在施工中及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通报工程情况,在工程竣工时,及时检查验收等。施工合同的内容除了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文规定的以外,还有许多内容需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2]

2 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成因

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由于合同双方履约心态的不同,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不同等原因,发生争议是不可避免的。[3]

2.1 造成施工合同主体纠纷的成因

施工合同的主体是承包人和发包人。

2.1.1 因承包商资质不够导致的纠纷

我国实行企业资质等级制度。如果承包商无资质承包、超越资质承包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资质,就可能因自身实力不够而无力承担业务,导致安全事故、质量等事故的发生。[4]

2.1.2 因“挂靠”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挂靠是指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挂靠是法律禁止的;挂靠单位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被挂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2 造成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成因

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原因主要有承包商竞争过分激烈,“三边工程”(边设计、边施工、边投产)引起的工程造价失控,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施工合同调价与索赔条款的重合,合同缺陷,双方理解分歧工程款拖欠等。

2.2.1 承包商竞争过分激烈

承包商总想尽力争取中标,对建设单位的资金实力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缺乏深入了解,容易造成日后的工程款拖欠。

2.2.2 “三边工程”(边设计、边施工、边投产)引起的工程造价失控

由于工程是分阶段进行设计、施工的,使造价计算的准确性降低;各分段之间相互干扰,增加了管理的难度,也会增加费用。

2.2.3 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当发生工程款纠纷时,有关从业人员不懂如何利用法律来保护自身利益。

2.2.4 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主要指合同的内容约定不明确,如工期、价款、安全、质量标准等约定不明,导致纠纷。

2.2.5 双方理解分歧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某些条款内容的理解不一致,导致履行时的纠纷。

2.2.6 工程款拖欠

工程款拖欠是指建设单位有意拖欠工程款的行为。

2.3 造成施工合同质量纠纷的成因

造成施工合同质量纠纷的主要原因有建设单位不顾实际的降低造价,缩短工期,不按建设程序运作,在设计或施工中提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任意肢解进行发包等。

2.3.1 建设单位不顾实际的降低造价,缩短工期

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建设单位盲目压低造价但仍有承包商愿意承接过程,导致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问题,从而导致质量问题。

2.3.2 不按建设程序运作或在设计或施工中提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

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前,未办理报价登记手续,而与承包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或未领取施工区可证,批准开工;建设单位不依法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导致质量失去控制。

2.3.3 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任意肢解进行发包

肢解发包是指将工程分割成几个小块,依发包的名义转包给不同单位;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和肢解发包都是建筑法明令禁止的。

2.3.4 建设单位为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审查时工程建设的重要程序,可以确保施工设计与城市规划相符,避免施工设计中的不规范之处,是质量得到较好的保障。

2.3.5 施工单位对于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应在法定的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5]

2.3.6 监理制度不严格

实行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且只能在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范围内从事监理工作。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6]

2.4 造成施工合同竣工验收纠纷的成因

造成施工合同竣工验收纠纷主要有隐蔽工程竣工验收产生的纠纷,未经竣工验收提前使用产生的纠纷等。

2.4.1 隐蔽工程竣工验收产生的纠纷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4.2 未经竣工验收提前使用产生的纠纷

拉伸试验选用美斯特电子万能试验机,试件两尾端通过双钢板夹持设计实现力传递。试验采用位移加载,加载速率为0.2mm/min。选用YWD位移传感器,测距为50mm,试验装置见图2。在受压试验正式加载前进行预加载,加载幅值约为立方体抗压强度的30%~40%,并重复加载3次。位移加载速率为0.05mm/min。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5 造成施工合同审计纠纷的成因

有关各方对审计监督权的认识偏差,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得不到保证,工程造价的技术问题都可能引起施工合同审计纠纷。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预防

3.1 施工合同主体纠纷的预防

加强对建筑市场承包商资质措施的监管,对承包商取得相应资质前的资质审查要严格;要严格按照资质等级来承担工程业务;加强对承包商资质的审查,避免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订立合同;避免“挂靠”,挂靠问题一经查出,应对被挂靠单位进行严厉惩罚,有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2 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预防

3.3 施工合同质量纠纷的预防

严格遵守建筑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委托工程监理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承包合同、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和工期的计划必须在保证工程安全、质量的前提下,绝不能盲目降低成本和缩减工期。

标段的划分应当合理,不能随意肢解工程标段划分合理是指应当在遵循工程建设内在规律的条件下,按照先后施工的顺序,避免相互干扰,保证整个施工的顺畅,因特殊原因,设计图纸需要进行较大变动的,应报请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严格施工前产品检验的强化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质量保修制度已有明确规定;工程合同双方可依法在合同中进一步明确。如竣工后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可依据合同要求施工单位不予维修,建设单位可提起诉讼;加强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核,令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3.4 施工合同竣工验收纠纷的预防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各项交工文件及技术资料、工程盘点清单、工程决算书、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提出交工报告;避免未经竣工验收提前使用。[7]

3.5 施工合同审计纠纷的预防

正确认识审计的监督权,确保审计机关的独立性、规范审计工作都是保证施工合同审计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

4 结束语

综前所述,中国现在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诸多大型工程纷纷立项建设,国内建筑市场显得空前的活跃,但与之相对应的与建筑有关的纠纷也频频发生,这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又成为焦点和核心。正因如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所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中发现漏洞和不足,有的放矢地制定相应的对策,积极预防纠纷的发生,从而不断推动建筑企业的合同建设,促使建筑市场更加完善、更加健康,使影响和阻碍我们发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能够越来越少。

[1]齐甦,编.《土木工程建设法规》.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2009:160.

[2]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446.

[3]杨金平.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分析与应用.建设监理,1998 (04):31.

[4]全国人大法工委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一版)》.1998.

[5]付思刚.论实际施工人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法制社会,2010(28):70.

[6]杨效忠,张玉信.施工阶段建设监理的合同管理.建设监理,1996(05):22.

[7]焦杰.我国《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与完善的思考.高等建筑教育,2010(10):14.

TU723.1

A

1673-0038(2015)24-0258-02

2015-5-6

孙爱平(1977-),男,福建漳州东山人,工程师,本科,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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