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与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构建
2015-04-16诸葛肖雄梁溯安袁莹
诸葛肖雄 梁溯安 袁莹
(浙江省金华市环境监控中心 浙江 金华 321000)
新环境保护法与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构建
诸葛肖雄 梁溯安 袁莹
(浙江省金华市环境监控中心 浙江 金华 321000)
随着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强化了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同时也构建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然而,当前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构建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法治体系不够完善、专门立法的缺失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效果。
新环境保护法;生态保护补偿;构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4年4月正式颁布,新环境保护法强化了环境保护战略地位,突出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原有的环保法及生态保护基本制度进行完善。本文将对新环境保护法与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构建进行研究分析,分别从:新环境保护法确立生态补偿制度的背景、新环境保护法对生态补偿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局限性、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概念与特征、如何构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四个部分进行阐述。
1 新环境保护法确立生态补偿制度的背景
生态补偿是促进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外部成本的工具。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生态补偿机制发展提出的明确要求,不难看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发达国家的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可以追溯到20世纪,美国1920年颁布的《矿产租赁法》对土地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此后,1980年又颁布了《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并建立了“先治理、后追责”为特征的补偿基金制度。德国在1975年公布了《联邦保护和发展森林法》,形成生态、森林与社会三大效益一体化的林业发展战略,此外,1999年德国通过立法增加了生态税。而日本自20世纪60年代起,为了改善水资源需求急剧增加的现状,大力修建水库,并充分意识到生态补偿的必要性,在1972年颁布了《水源地区对策特别措施法》,此后又建立了“水源地区对策基金”。除了以上国家,欧盟也建立了相应生态补偿制度。由此可见,在发达国家生态补偿已经通过立法并予以确定,生态补偿法制化是生态补偿取得成功的保障。
2 新环境保护法对生态补偿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局限性
2.1新环境保护法有关生态补偿的规定
新环境保护法对生态补偿作了两种规定:①以政府为主导的生态补偿;②以市场为导向的生态补偿。以政府为主导的生态补偿是我国目前开展生态补偿采用的主要方式,以政府为主导的生态补偿一般是通过国家以财政转移支付形式进行,然而这种方式的采用归根结底还是因为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尚未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生态补偿所需要的资金相对庞大,政府无法全部解决,这种制度主要建立在“谁破坏谁治理、谁保护谁有偿”的基本原则之上。
2.2新环境保护法的优势
新环境保护法充分贯彻了“保护优先”,大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此外,新环境保护法在制度上进行了改革创新,制定了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使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有了相对明确的法律依据。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进行了明确,同时还规定了按日处罚制度,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2.3新环境保护法局限性
新环境保护法具有一定局限性,尽管新环境保护法能够解决环境保护领域共性问题,但不具备可操作性,并且使用过程中还依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补充与完善。其次,生态补偿制度具体实施还依赖于相应配套的法律制度。此外,新环境保护法没有对公民的环境权作出相关规定,其重要性没有得到凸显,并且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缺乏合理协调,因此我国在未来制定生态补偿制度时,必须以生态补偿制度法制化为基础,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生态补偿制度,增强可操作性,促进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效率的提高。
3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概念与特征
3.1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概念
生态保护补偿是一个具有广泛意义的生态保护与建设的人类行为,一切有利于改善生态系统功能的人类经济活动都是对自然生态系统的补偿行为,我们可以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定义为:环境资源开发、保护、利用、改善过程中与生态补偿相关的政策、法规的总和。
3.2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特征
3.2.1其调整对象具有生态性与复杂性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调整对象区别于一般的经济社会关系,既要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又要维持良好生态环境,因此便兼具了生态性与复杂性。
3.2.2调整手段具有综合性与区域性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由多种法律综合而成,如: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等。我们在重视补偿制度区域性的同时更应该注意到区域的特殊性。
3.2.3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具有可持续发展性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的价值取向。其特殊价值充分体现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确立之上,它既可以协调环境和人之间的关系,又能保护、改善环境,保障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4 如何构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4.1制定相应补偿标准
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是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态补偿类型进行明确划分,以保护生态完整性为原则,杜绝“一刀切”的做法,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4.2多元的补偿资金渠道
生态补偿方式分别有:政策补偿、智力补偿、实物补偿、资金补偿。其中最为常见的生态补偿的方式是资金补偿方式。生态制度的实施实际上就是为了使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被付诸现实。然而影响生态系统的原因众多,生态系统之间的关系相对复杂,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生态补偿的难度。
4.3严格的管理监督
新环保法的实施为当地政府提出了更加严峻的挑战,当地政府必须发挥出重大作用,对环境违法造成的后果进行严肃处理。其次还要加强环境监测管理,避免风险的产生,提高获取准确信息的可能。
4.4受益者与受偿者的权责分配
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进一步确定受益者和保护者的权责,建立相对完善的管理监督制度,充分保证生态补偿对象范围及补偿标准的科学合理,与此同时,受偿者在收到补偿时必须切实履行生态补偿,降低环境管理成本,切实履行生态保护建设责任,促进社会稳定,为生态保护补偿创造良好社会基础。
4.5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规范性文件
政府应该尽快出台建立健全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包括基本原则、对今后一段时期生态补偿工作的指导思想进行明确,建立与生态补偿法规和标准体系,明确中央与地方责任分工,加快推进市场补偿机制的形成,建立生态补偿协调机制。
4.6完善生态补偿立法体系
首先要选择合适的立法模式,进行统一生态补偿立法,以科学方法作为技术支撑。配套了法律制度,对生态环境补偿制度进行明确,同时建立明晰的制度,推动排污权交易,完善生态补偿配套基础性法律制度。
5 结束语
随着新环境保护法的颁布,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也逐渐完善起来,尽管它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我们不能对其全盘否定,制定相应补偿标准、加强管理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规范性文件、完善生态补偿立法体系,充分满足了生态安全的需要,其次公众应该积极参与到生态保护当中,充分保障公众环境权与知情权,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
[1]夏少敏,张卉聪.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制度创新及对环境保护法修改之启示[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0(01):37~41.
[2]史玉成.生态补偿制度建设与立法供给——以生态利益保护与衡平为视角[J].法学评论,2013(04):115~123.
[3]张姝.生态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立法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5(15):41~42.
[4]沈百鑫.论《环境保护法》的进一步完善[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02):93~114+159~160.
[5]白雁斌.扎实推进新环保法贯彻落实有效解决当前环境问题——贯彻落实新环保法之我见[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5(01):137~139.
[6]彭本利,李爱年.新《环境保护法》的亮点、不足与展望[J].环境污染与防治,2015(04):89~92+98.
[7]刘洪岩.从文本到问题:有关新《环境保护法》的分析和评述[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6):17~25.
[8]罗汉高,李明华.浅议《环境保护法》修订亮点[J].四川环境,2015(01):158~161.
D912.6
A
1673-0038(2015)34-0252-02
201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