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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

2015-04-16陈杏发

建材与装饰 2015年22期
关键词:总体规划科学性城镇

陈杏发

(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义津镇人民政府 安徽 安庆 246735)

城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

陈杏发

(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义津镇人民政府安徽安庆246735)

近年来,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对城镇的建设与规划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土地资源作为城镇规划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在促进城镇地区总体建设规划科学性和有效性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编制土地规划时,必须要充分发挥城镇规划的协调作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适应。本文就主要针对城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协调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

城镇规划;土地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城镇规划指的是在对城市在一定时期的发展进行规划,并且对根据发展目标进行各种细节上的部署,以此来实现对城镇建设的完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开展是对城市土地资源进行全面的管理,并且根据不同的用地规划对土地资源实施相应的规划,确保土地利用的科学性。为了保证土地总体规划的科学性,需要以国家土地资源管理战略为依据,坚持统筹兼顾的思想,理顺城镇规划与土地总体规划之间的协调关系。

1 城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差异

1.1规划的指导思想存在差异

城镇规划的指导思想以城市发展战略为依据,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出发,对不同领域的发展要求和影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的基础上,从市场经济的角度进行规划,力求实现城镇规划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一致性。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需要以土地资源为基础,以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为依据,核心的指导思想在于实现土地资源的持续发展。

1.2规划主体的目标存在差异

城镇规划的主体目标自安于确定城镇的建设规模和发展方向,同时按照区域范围对城镇用地进行划分,其主要的依据是城镇发展的经济技术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体目标在于对农业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的用地进行合理的配置,在保证土地资源得到有效开发的基础上,实现土地的合理布局,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1.3规划部门职能存在的差异

通常情况下,城镇规划是由规划建设部门来开展,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由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来开展。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土地也转变为有偿使用,而且不同的职能部门在土地利用过程中获得不同的效益,这也使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受到更多重视,如果不能保证土地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就容易造成职能部门之间、职能部门与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

1.4规划用地分类和评价体系存在差异

城镇规划中城镇用地的分类主要按土地的使用性质来确定,共分为9大类,用地方式主要为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类型的划分,主要是根据国民经济各部门用地构成而确定,共分为8大类。城镇规划中城镇用地适宜性评价则是根据是否适宜建设分为三类:一类用地是适宜修建的用地,一类用地是基本上可以修建的用地,三类用地是不适宜修建的用地。土地规划中的土地适宜性评价是根据土地对某种特定用途的适宜性和限制性进行的。

2 加强城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议

(1)从国家发展规划的高度上看,城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有待于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而为了促进二者的协调,需要加快区域规划的编制进程,并且在不同的区域层次上适应当地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尤其是在城镇的发展规模和水平方面,需要妥善处理土地利用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关系,开展土地合理利用规模的制定与研究工作,促进城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

(2)从微观层面来看,妥善处理城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关系,可以为各级政府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提供更多参考依据,同时可以协调人口与土地建设之间的矛盾。对此,需要对城镇地籍数据进行全面的调查,包括城市用地的分类、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等数据,满足相关部门在土地规划利用数据方面的需求。在城市总规划方面,需要充分发挥地籍资料的作用,并且对土地进行分级和估价,为城镇规划的数量和规模确定提供科学的根据。

(3)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规划,需要与部门和产业的发展相适应,通过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可以实现人类社会生存与经济发展相匹配,降低由于经济发展对土地资源和环境资源造成的不利影响。目前,我国的土地资源呈现出人多地少的现状,而为了实现对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必须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用的强化,并且开展相应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同时,要根据城市发展的要求,对土地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不断强化,既要保证土地利用的科学性,又要对现有的规划思路进行深入挖掘,使城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达到平衡。

(4)为了从根本上实现城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发展,需要促进相关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对城乡土地和部门、产业用地进行统一的管理,同时也可以对城镇建设用地实现全面的管理和规范,有利于形成完整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为城镇规划创造更多的土地资源信息。

(5)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之间的关系。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必经之路,而对土地资源的保护也是实现发展的基础,所以要在城市发展的同时,制定科学的保护战略,将以往单纯的发展战略转变为发展与保护并行的方式,利用较低的土地占有率获得更大的发展效益,引导各项工作都向着科学的、健康的方向发展。同时,要将以往被动的保护转变为主动的保护,将消极的治理转变为主动的预防,在保护中求发展,在发展中促进保护效益的提升。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针对城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发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简单的探讨,通过本文论述可以看出,城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实际的城镇建设中,需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理战略,编制科学的城镇规划计划,并且在统筹兼顾的思想指导下,理顺城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促进二者的协调发展。

[1]张瑞平.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发展研究[D].兰州大学,2006.

[2]李玉梅.快速城镇化进程中的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研究——以重庆市南川区为例[J].重庆大学,2008.

[3]王丽洁.小城镇土地集约优化利用研究[D].天津大学,2008.

[4]付重林,黄劲松,周生路.试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的协调[J].土壤,2010.

[5]吴郭泉,翟慧敏,乔大山.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J].安徽农业科学,2007.

TU984.11+3

A

1673-0038(2015)22-0006-02

201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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