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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实名制与保障隐私权的刍议△

2015-04-16赵太宏胡晓翔刘俊宁

江苏卫生事业管理 2015年6期
关键词:实名制挂号隐私权

王 安 赵太宏 胡晓翔 刘俊宁*

就医实名制与保障隐私权的刍议△

王 安①赵太宏①胡晓翔②刘俊宁①*

推行就医实名制能帮助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连贯历次就诊信息,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但在目前的环境下,仍存在一些亟待改进和商讨的问题。

医疗纠纷 实名制 隐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自2015年起,在全国医疗系统开展“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其中,《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2号)》(简称《计划》)注重医学人文关怀,在保护患者隐私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在充分利用实名制方便患者就医的同时,保障患者隐私权,值得关注。

1 相关定义

1.1 实名制就医 关于实名制就医,各地医疗机构的称呼有所不同,如“实名制挂号”“实名制就诊”等。传统的就医方式是缴费挂号,改为实名制挂号后,凭个人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挂号成为挂号的一个重要环节。医疗机构要求挂号登记的姓名和其后的就诊名(包括医学检验、治疗、处方、缴费等各就医环节)都必须是患者的真实姓名,而不仅仅是挂号采用实名。因此,“实名制挂号”“实名制就医”的实质是:患者挂号和就诊都必须使用其真实的姓名。实名制就医,有利于建立患者的健康档案以及保存和查询患者以往的就医信息,接诊医生能连贯查阅患者历次就诊信息,避免由于就诊时患者处于特殊的意识状况不能表达以前的健康状况及药物过敏、既往疾病等情况。

1.2 患者隐私权 患者隐私权在属性上归为患者的基本权利。我国现行《宪法修正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时,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分别从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加以阐述。隐私权是个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定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2 实名制就医的法律意义

首先,实名制就医能在一定程度上遏止“倒号”行为,患者挂号及就医得以有序进行。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倒卖“专家号”这一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是医疗资源的不均衡分配所致,而实名制就医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社会问题。

其次,在目前医疗纠纷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实名制就医可为患者保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有效保障。在实际生活中,个别患者因种种原因(比如一些涉及个人隐私的疾病或者使用他人的医疗保险卡就医),在就医时并未用自己的真实姓名。在此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者欲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便会遇到障碍,因为患者需要证明其与该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如果就诊资料上的姓名与患者真实身份不符,则患者的诉讼主体资格将会受到质疑,从而影响到其实体权利的实现。

再者,实名制就医可为医疗保险提供较为有效的监管机制。目前,我国基本医疗覆盖率较低,在医疗保险领域存在着“一人投保,全家受益”的现象,即没有医疗保险的患者使用享有医疗保险者的保险卡就医、付费。保险机构为此损失巨大却找不到有效的监管机制,因为保险机构不可能对投保者的整个就医过程进行监管,而要求医疗机构主动监管也是不现实的。在实行实名制就医以后,患者就医须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从而堵住了没有医疗保险者享用医疗保险就医、付费之路,为医疗保险提供了较为有效的监管手段。

3 现状

3.1 多处法条保障 我国法律对保护患者隐私权,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行医行为早有规定,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一百四十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患者隐私权保护问题并非起源于实名制就医。由于医学诊断、治疗的需要,医师必须详细了解患者的情况,包括其家族史、个人史、生育史等,而这些均涉及患者的隐私。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多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中,均规定保护患者隐私权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实名制就医制度的实施,不仅要求患者向医疗机构提供其真实的病史资料,同时还必须提供其真实的身份资料。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加强管理,特别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3.2 细节亟待改进 首先,自助检查报告尽快完善。辅助科室的检测报告单随意存放在科室门前的指定场所,让患者和家属自己去查找和领取,使患者的诊查结果毫无保密性;其次,床头卡“私密化”处理。小小的床头包含了患者的大量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诊断、入院日期、饮食情况以及诊断,护理部门在常规检查中发现床头卡上填写有错误、字迹潦草、床头卡丢失或患者私自收好;再次,“一医一患一诊室”。医院门诊诊疗是医师为患者诊疗的专门场所,为维护好诊室秩序,保护患者的隐私,更好地为患者服务,卫计委已经把“一医一患一诊室”的管理工作纳人到《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中。

4 两者博弈

4.1 基于公共利益的限制 任何公民权利的行使

必须尊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与其相冲突,更不能因行使权力损害他人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中明确提到涉及到传染性疾病的患者疾病信息必须上报相应部门,并由此引发的传染病防治活动,属于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未侵犯患者隐私。又如《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医疗单位要密切注意就诊病人,发现疑似艾滋病病人,应当立即诊断、报告和处理。”

4.2 基于救治需要的限制 患者到医院就医,尤其是急诊患者,病情不容耽误,实行就医实名制,如果因为办理相关手续增加了就诊时间和身份核对时间,会延误危急重症患者的最佳治疗时间。所有的实名制都是以普通公民放弃自身相当部分的隐私权为代价。而毫无节制地实行实名制,将很可能给公民个体带来损害,这是需要引起注意的。又如人工流产的患者在术前行使知情同意权的时候,若患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可独立行使该权利;反之,必须将病情告知其监护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中明确写到:“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疗服务具有救死扶伤的特殊性质,医疗服务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服务合同。法律为医疗机构规定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的强制缔约义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因此,对于暂时无法证明自己身份的急诊患者,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救治。乃即设计实名制就医时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5 结语

法治社会需要的不仅仅是制约人性缺点制度的设计,同时还需要设计的制度是合法的、合理的和良性的。实名制就医,需要将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作为其制度设计的灵魂,从而达到在充分利用实名制方便患者就医的同时,保障患者隐私权的目的。

·本文编校 程福珍·

南京市卫生青年人才培养工程(QRX11311);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医药卫生科研课题(YKK12088);南京市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201402087);

2015-04-29;

2015-08-24)

①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南京医院 南京市 210006

②南京市卫生局 南京市 210008

*通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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