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英三国中小学师德问责制比较研究
2015-04-16乔花云
乔花云
(燕山大学里仁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失范,不仅严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而且直接影响教育目标的实现和社会良好道德风气的形成。师德问责制是打造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重要制度途径。2014年1月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虽然开启了我国中小学师德问责有法可依的新阶段,然而具体的细则还有必要进一步落实。与此同时,美英国家在中小学师德问责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此背景下,尽快深入开展美英国家中小学师德问责的介绍和比较研究,借鉴经验为我所用,必然是一项非常紧迫而有意义的工作。
一、基本概念界定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教师道德、教师职业道德、教师责任和教师职业责任等基本概念的认识比较模糊,在使用中也没有明确区分,然而这些概念间关系及差异的明确是进一步讨论和研究师德问责制的前提条件。本文将首先对这些概念进行界定。
教师道德和教师职业道德是两个在内涵和外延上均有差异的概念。总体上来看,教师职业道德应该是教育道德的一部分。师德从广义上来讲,就是指教师道德,不仅包括教师的职业道德,还包括教师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政治立场、法律意识和行为规范等。
狭义上的师德也就是教师职业道德,所谓教师职业道德,是指作为教师这种职业对其从业人员的规定性要求,除了有思想观念、道德品质方面的规定性要求外,还包括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作风、职业技能和职业荣誉等方面的规定性要求,其中职业技能是对作为教师职业素养方面的最为核心的规定性要求。
教师责任则是教师作为个体社会人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一部分,而教师职业责任则是教师作为一个职业对从业人员在道德层面和行为层面的双重规定。教师的职业责任的规定性要求明显要高于普通社会公民的一般性责任,传统的教师的职业责任主要集中在“传道、授业、解惑”,现代社会的教师职业责任,已不局限于此,还承担了对学生价值观、人生观教育,以及公共精神培育和社会责任教育等多个方面。教师职业责任应该是教师职业道德形成和塑造的价值基础。
本文所研究的“中小学师德”,特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教师的职业道德。笔者认为,所谓中小学师德问责制,是指相关权益主体依据一定的规则、标准和程序对中小学教师在处理师生关系、同事关系及与学校和社会的关系中,对职业道德规范的遵守情况,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等相关责任主体在监督教师职业责任履行中的绩效表现进行监督、质询和评价,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二、美国和英国中小学师德问责制概述
美国和英国中小学师德问责的思想主要体现在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颁布的师德规范和专业标准中。通过对美国《教育专业伦理规范》、《每个特殊儿童教育者必须知道什么——有关特殊教育教师准备和资格的国际标准》,英国《教师职业标准》、《英国合格教师专业标准与教师职前培训要求》等相关师德规范和职业标准的分析,我们可以探微两国中小学师德问责制的基本内容和特质。
(一)英国中小学师德问责制概述
英国以重视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而成传统。英国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涉及对教师的专业素质要求和对教师的专业技能要求等多个方面。《英国教师职业标准》和《英国合格教师专业标准与教师职前培训要求》两个专业规范主要集中说明了教师对学生的关系和是教师的职业素养两个方面问题。
在职业素养方面,《英国教师职业标准》指出作为一名优秀的教师,首先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自己的事业,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其次,必须具有端正的教育态度,教师积极进取和高标准的教学态度是保证教育质量的重要条件;再次,还必须具备良好的合作精神。《英国教师职业标准》指出,孩子的培养需要学校与家庭之间的相互配合,同时整个教学过程的实施还必须依赖于教师之间的合作和共同努力,教师与学生家长之间以及教师之间的紧密合作,将会对学生的培养产生积极有益的影响。
在教师对学生的关系方面,《英国教师职业标准》和《英国合格教师专业标准与教师职前培训要求》的核心内容是明确教师对学生的责任和义务:一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以学生为本。师德的重要表现便是把学生放在中心地位,教学的开展要围绕学生素质和能力的提升儿实施。二是教师要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教师在儿童和青少年学生的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不仅应关注学生的学业,还应该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知悉影响学生发展的影响因素,为学生提供支持,协助他们成长。三是教师要促使学生个性化学习,促进个性成长。英国的教育标准突出了学生的主体地位,鼓励因材施教,主张积极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根据学生不同学习阶段的学习需求,制定不同的教学计划,促进学生个性化成长[1]。
(二)美国中小学师德问责制概述
美国非常重视对国民的道德素质教育。1929年美国全国教育协会通过了《教师专业伦理规范》,几经修改,1975年修订后的《教育专业伦理规范》沿用至今。
美国现行的《教育专业伦理规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规范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其核心是教师对学生的责任,教师要最大程度地帮助学生实现自身潜能的开发,使他们成为合格的社会公民。具体来说,教师对学生的责任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1)培养学生的独立探究精神,不得物理限制和阻止学生的独立行动和不同观点;(2)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自尊心,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3)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不因种族、肤色、宗派、性别、婚姻、家庭状况等不同而有所区别;(4)不得凭借师生关系谋取私利;(5)对学生信息保密,除非出于法律要求[2]。
二是规定了教师与专业的关系,其核心是教师的职业责任,对待自己的专业工作要竭尽全力提高专业的水准,要争取条件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并防止不合格人员从事教育专业。具体来说,教师职业责任包括:(1)提高职业水准,严格资格准入;(2)在求职时,不得弄虚作假;(3)除非出于法律要求,不得泄露同事信息;(4)不得有损职业标准而谋取私利[3]。
三、我国中小学师德问责现状及存在突出问题
(一)理论研究滞后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涉及到中小学师德问责的研究主要蕴含在如下几方面研究成果中:一是散落在关于教育问责制研究的相关文献中;二是散落在关于教师道德和教师职业道德的相关研究中;三是散落在关于教师责任和教师职业责任的相关研究中。总体上来看,国内对中小学师德问责制的基本理论研究的关注度还不够,理论研究成果很少,在中小学师德问责的制度建设方面也缺乏实践经验。同时,国内学者也没有开展对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中小学师德问责制的专门系统研究。
(二)法律法规和专业规范建设滞后
1993我国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首次从法律高度上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从而确立了教师的专业地位。此后,再无相关政策对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要求做出明确的界定[4]。我国直到2012年才开始制定和发布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陆续《幼儿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目前《特殊学校教师专业》正在征求意见中。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首次颁布于1997年,经过2008年修改,目前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道德规范的基本准则,但该规范仅包括“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六条内容,内容抽象笼统,并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将教师职业道德和政治道德要求结合在一起,使得对师德的理解更加抽象化。虽然2014年1月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虽然开启了我国中小学师德问责有法可依的新阶段,然而具体的细则还有必要进一步落实。
(三)考核体系不全面
当前我国对中小学学校教师的考核,主要还是学业成绩和升学率的考核,虽然教育部门一再强调要把师德考核纳入考核体系,并行使一票否决权,而在现实中由于是的考核客观的标准体系和衡量标准,特别是缺乏具有可操作性法律规范的支撑,师德考核流于形式。一旦发生师德失范行为,在实施问责的时候往往缺乏规范的依据和标准,也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师德问责不仅问责效力不高,而且问责结果不彻底不规范,导致问责的效果不理想,在多数情况下,问责似乎论文一种应急机制。
(四)问责监督机制不健全
从形式来看,对中小学教师师德的监督主体比较多,有教育行政部门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管理部门、学生家长、社会公众以及新闻媒体等,然而在实际上多重监督主体却处于监督缺位的状态,除非发生重大道德失范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况,师德问责机制才可能被动启动,而且启动时机、启动程序等还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主要依赖于行政领导的主观判断,由于缺乏刚性的日常监督机制和规范的问责机制,使得师德监管长期处于缺位状态。至于对教师的师德培训和教育,对学生的自我防范更无从说起。
四、中、美、英中小学师德问责制之比较
(一)美英比较
基于对美英两国中小学师德规范和专业标准的解读,我们可以发现美英两国中小学师德问责制建设具有的基本特点:一是师德规范的制定具有层次性,便于对教师整体与个体提出不同层次的职业道德要求。比如美国《教育专业伦理规范》将师德分为师德理想、师德原则、师德规则三个层面的内容,其中师德规则层次最低,也最为具体详细,对教师行为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如不得利用与学生的专业关系牟取私利、不低有损学生人格和阻止学生接触不同观点等。二是把师生关系作为师德问责的核心内容,注意关注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和培养学生独立学习的能力。三是在师德问责中,注意把教师对师德规范的心理认同和外部的激励机制有机结合起来,通过问责促进教师职业道德的内化与养成,实现由他律向自律的转变,进而提高师德问责水平和效果。四是鼓励问责中的广泛参与,学生、家长和社会普通公民,甚至是企业等用人单位都可以成为师德问责的主体。五是问责结果异常严厉,教师一旦踩上师德红线,就有面临着被辞退的危险,有的甚至终身丧失教师资格。总体来说,美英两国在中小学师德问责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成果和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二)中外比较
对比中外师德规范可以发现,中外师德规范均以教师对学生的责任为核心。美国的师德规范专门详细规定了教师对学生的责任,如竭尽所能开发学生潜能、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培养独立学习能力,以及不得有损学生人格,对学生信息保密等。英国的师德规范,无论对教师的专业素质要求还是对教师专业技能要求,均涉及教师对学生的责任,如积极发挥学生潜能,关心学生身心健康,进行个性化培养等。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有关“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的规定中也均涉及教师对学生的责任。
中外师德规范尽管存在共同之处,但也存在某些差距,主要表现为侧重点和可操作性不同。美英国家师德规范的内容的涉及到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家长、教师之间等多方面的关系的详细规定,特别是对教师与学生关系的规定,详细列举了教师的禁止性行为,特别具体详细,可操作性强。相比之下,我国的师德规范的内容则相对笼统,抽象性、理想化描述较多,可操作性较弱,如2008年颁布的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包括“爱国守法、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六个方面内容,但均是抽象概括,全文仅几百字,而且将师德要求和政治要求结合在一起,使得师德规范更加抽象。
五、美英中小学师德问责制对我国的启示
现行的美国全国教育协会的《(教育专业伦理规范》和英国《教师职业标准》等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专业标准已实践多年。作为相对成熟的师德规范,已为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教育部门、教师组织制定相关规范时所效仿。我国的师德规范建设,同样可以从中汲取合理经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当前实践中的困境。
(一)加强师德问责的立法,打造坚实的法律基础
美国和英国的师德规范以本国的法律对公民义务的规定为基础,在充分考虑教师职业的特点来制定的,因而,法律和社会基础坚定,实施起来社会认可度比较高,效果也比较好。而我国的师德规范则是从传统的伦理规范出发,与现下法律法规结合不够紧密或者缺乏法律基础,因而实施起来抽象空洞。因此,首先在法律法规上具体明确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形成一种共识,是实施师德规范的社会基础。
(二)师德规范建设要注意层次性和梯度性
美国教师专业伦理建设较为成功的经验之一,就是注意划分师德规范的结构层次,将其分为师德理想、师德原则、师德规则等三个层而,既有理想伦理的激励,又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我国的传统师德建立在对教师职业的神圣化、过分崇高化的倾向,在实践中的操作性不够。师德规范固然需要崇高的理想作指导,但仅有“理想”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必须细化师德规范。
(三)强调教师专业伦理的专业技术基础
教师专业伦理必须以专业知识、专业技术作为支撑条件。美国的中小学教师都要求学士以上学位而且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同时也重视对教师的各种培训,促进教师的可持续发展。由于美国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教师的基本素质普遍较高。我国的中小学首先应该加强选拔教师的力度和高度,对教师资格的认定要从严,要尽量做到严把教师入口关,以从源头上解决目前教师队伍中存在的一些道德滑坡现象,并通过经常组织教师培训,交流学习,强化专业伦理,提高专业技能。
(四)完善考核体系,加强师德考核力度
在对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评价考核时,不仅仅看重学生的考试成绩,还要看到该教师所教学生的道德思想和行为状况。这样有利于促进教师在教学中注重自身的言传身教和对学生良好品行的培养。
(五)建立师德问责长效机制和教师职业退出机制
在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师德办公室,专司师德监督,定期开展师德巡视,及时发现问题,矫正失范行为,对于失范情节严重,严重违背师德规范和专业标准的教师,要畅通退出机制。
六、结语
综上所述,师德建设,特别是中小学师德建设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都被公认为是一项事关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身心健康,甚至是教育成败的重大问题。但国内外的差距在于,国外不仅在意识和观念上高度重视中小学师德建设,而且在实践中也较早建立起了保障师德建设的各种规范性制度,特别是英美发达国家已逐步建立起了规范体系健全、考评标准明确和执行坚强有力的中小学师德问责制度体系,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虽然英美国家中小学教师群体中也存在着师德失范行为,但这并不能排除其师德规范的严肃性,其严厉的惩治措施更是映证了其制度规范的严肃性。
我国自古以来就注重师德建设,“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是对教师职业素养的基本要求,但在现实中,特别是在应试教育的模式下,对教师职业素养的要求和评判更多地偏向了“学高”一方,而且这种“学高”又间接地转换为“升学率”高的硬性指标上,对于“身正为范”的道德品质要求则倾向于虚无化,因此,在现实中,师德成了一种口号,至于保障师德落到实处的考评制度、监督制度和问责制度建设则一直不被重视,直到2014年1月教育部颁布并实施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师德问责才从一种临时应急措施转变为一种制度性责任追究,但这一办法仍然只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的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的出台,才能在实践中发挥更加切实有效的问责效力。
[1]郭云飞.英国教师职业道德内涵[J].江西教育,2013(34):41-42.
[2]陈春勇.师德规范规制的国际视域[J].中国德育,2011(11):91-95.
[3]徐玉斌,詹美娜.国外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概况[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5):111-113.
[4]郑鸿颖.中英两国教师专业标准对比解析[J].教育与教学研究,2014(11):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