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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对策

2015-04-15任贵忠杨发荣

甘肃农业科技 2015年3期
关键词:科技人员甘肃省新品种

任贵忠,杨发荣

(1.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甘肃 兰州 730030;2. 甘肃省农业科学院畜草与绿色农业研究所,甘肃兰州 730070)

随着经济全球化,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各国发展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基本条件之一[1]。农业领域中,农业的国际竞争归根结底是科技实力的竞争和人才素质的竞争,强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各国强化科技竞争优势及人才竞争优势的具体表现,还成为各国保护和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加快科技竞争优势向经济竞争优势转换的重要手段。农业生产高度集约的欧美各国实践已经证明,通过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保障农业技术的持续创新,促进农业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快农业科技产业化,并保护农业科研成果的有效利用及保护产权所有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2]。近年来,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持续加快,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得以不断完善。但是,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却始终比较滞后,尤其作为农业省份的甘肃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工作起步较晚,发展较慢。因此,要应对农业领域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提高农业科技竞争力,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加强对有重大价值的农业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1 农业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1.1 农业知识产权的主要构成

根据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限定为7种,即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未披露的信息权(即商业秘密)[3~4]。农业知识产权则是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对自己在农业科技领域创造的技术成果和产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内容随着科技的发展而不断充实和完善,目前主要包括植物品种权、农业专利权和农业科学成果及公共技术产权等方面。

1.1.1 农业专利权 根据已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的有关规定,农业领域可以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成果包括农、牧、渔、机具的发明与改进,肥料和饲料配方、农药和兽药组合物,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的酿造技术,新的生物菌种及产品,培育动、植物新品种的方法等。

1.1.2 植物新品种权 指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所享有的生产、销售、转让、标记等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一般认为,农业专利系统不适于品种保护。除美国外,世界大部分国家都未将植物品种纳入专利保护范畴。我国在1985年4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也规定,对动植物新品种的非生物学培育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而对于新品种本身并不授予专利权。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的颁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的出台,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已经开始实施全面的保护[5]。

1.1.3 农业商标权 除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所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外,对名、优、特、稀农产品的地理标志权或原产地域名称权的保护一般也属于农业商标权保护的范畴。

1.1.4 农业商业秘密权 指农业科研单位对其繁殖材料、数据、栽培方法等技术信息,以及农产品经营对其决策、价格、客户名单等信息等所享有的经济利益权利。

1.1.5 农业科技著作权 农业科技人员对其科技活动中所产生的著作、论文、工程设计图纸及说明、农业科技、影音资料及软件等,享有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1.2 农业知识产权的特征

受产业特征的影响,农业知识产权除具有排他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易扩散性、权利主体的难以控制性、产权价值标准的不确定性等特征[6]。易扩散性指由于农业科学研究新成果、新技术的示范推广大多在田间进行,所以较易被他人非法窃取或流失。权利主体的难以控制性指受生产分散性特点的影响,在农业的一些权利领域范围内,权利主体往往难以控制,如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发明权、植物新品种权等。产权价值标准的不确定性指农业生产过程是一个自然和经济的交互过程,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形成的农业知识产权难以用一定的标准去衡量。上述农业知识产权的3个特征,从另外的层面也反映出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必要性。

2 甘肃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甘肃省地处青藏、内蒙古、黄土三大高原交汇地带,有汉、回、藏、蒙等45个民族,生物资源丰富,仅列入《国际濒危动植物种贸易公约》的脊椎动物就有82种,植物62种。有野生药材1 270种,品种之多居全国首位,是全国中药材重要产区之一[7]。岷归、纹党、甘草、大黄等20多种药材是甘肃省药材行业出口创汇的主要来源。发菜、蕨菜、木耳、百合、黑瓜籽、白兰瓜等土特产也在国内外市场享有一定声誉。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仅仅依靠体力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已成为历史,主要靠自然资源来支撑经济发展的时代即将结束。这对经济发展中一般劳动力资源相对过剩、自然资源相对丰富、发展相对滞后、智力资源相对缺乏的甘肃省来说,只有大力发展知识经济,才能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别。

近年来,随着《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8]。如甘肃省农业科学院专门制订出台了《甘肃省农业科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院内各研究所、中心把知识产权保护纳入科研、开发工作的重要日程,把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研发、保护和管理提升到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的高度来认识,加强对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实用新技术研发、保护和转化。但当前甘肃省农业科技人员“重成果、重论文、轻专利”的倾向仍十分明显,2001—2008年甘肃省农业科学院平均每年通过审定、认定品种9.5个,通过科技成果鉴定项目23.75项,获得各种奖励项目12.25项,发表论文165.25篇。同期获国家授权专利21,平均每年只有2.3项。由此可以看出,甘肃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专利授权总量偏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仍比较突出。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8个方面。

2.1 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专利保护敏感性较差

目前,甘肃省申请保护的农业品种及农业专利数量与实际数量相比有较大差距,主要原因一是科技人员科研观念没有转变。尽管目前科研院所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制定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但由于专利从开始申请到最后获得授权至少2 a时间,实施周期过长,多数科研单位还是以成果、论文作为主要的考核指标。二是专利申报与保护费用较高。我国申请专利要缴纳有申请费、维持费,且实施周期长,专利奖励低于论文、科技奖励。目前我国成功申报1个新品种需要费用2万元左右(包含申报费、专家鉴定费用等),以后每年还需交纳保护费1 500元,而部分国家不但没有新品种申请费用,还对育种者进行奖励,导致了我国科研人员申报专利的积极性不高。三是科研成果的质量参差不齐,影响了专利申报的效益。目前农业科研院所获得的知识产权专利层次相对较低,缺乏前瞻性和计划性,需要有新的科研导向来引导。四是对专利管理的各个环节脱节。科研在立项前缺乏知识产权研究分析,如专利重复申请、专利授权后如何管理等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9]。

2.2 因人员流动而造成的知识产权流失

甘肃省地处西北,由于工作和生活条件相对比较艰苦,科技人员流失现象相当严重[10~12]。与科技人员的流动相伴而生的是知识产权的流失,一是部分科研人员携科技成果“跳槽”。二是科技人员在外兼职或自办企业,原单位却不能享有本应归单位的成果。三是科技人员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尤其是非专利技术,原单位更加无法知晓和控制。

2.3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平衡

科技与开发实力雄厚的院所早已成立了专利事务所,通过调动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了科技成果申请专利、转化为生产力,使高科技产业化、规模化。而普通省级科研院所,既无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也无自己的科技产业,无法进一步创造利润,为地方经济服务。

2.4 政策困扰,管理混乱

首先,关于科技成果申报专利,专利权的归属问题困扰了许多人的行为[13]。在工作中的发明是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单位,个人付出的劳动没有得到相应的报酬,对发明者保护科技成果有一定的影响。其次,不重视专利转化。发明者花费很大精力研究的成果变成个人行为,拿到专利证书自动放弃专利权。再次,缺乏对技术成果的保密制度,院所与有关人员无保密合同,有关人员调出或在外兼职可随便把科研成果或专利技术让调入或兼职单位使用,使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2.5 科研与市场需求脱节,创新程度达不到专利申请的标准

长期以来,甘肃省科研评价体系把科研成果鉴定及论文发表情况与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晋升捆绑在一起,使得广大科技工作者追求科研项目级别和高层次奖励,而在企业或市场对技术创新的需求方面努力不够、依靠专利制度或市场需求去研究创新的意识淡薄[14],科研与实际需求之间的脱节,并影响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

2.6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机制不健全

目前,在甘肃省农业知识产权的管理中,还普遍存在政企不分、部门分割、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问题,加之长期以来缺乏相应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安全防范,省内一些物种资源甚至技术成果被偷运出境的情况时有发生[15]。此外,由于大多数科研院所没有专设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也没有相应的利益分配办法,造成假冒、侵权、技术违约现象严重。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也需要有一个包括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海关、科研单位及科研人员个人的全面、系统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2.7 知识产权对农业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不显著

目前通过专利制度、品种权制度等使科技人员所获得的经济收益不高,对鼓励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作用不大。主要是由于长期以来,农业技术产权界定不清、农业科技成果产权收益标准比较低所致。另外,甘肃省现行的科技成果奖励制度科学性、公开性不够也是重要原因。

2.8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过程中执法力度不够

农业知识产权侵权的鉴定过程通常较为复杂,且涉及多家相关职能部门,即使发生侵权行为,往往也很难辨别。同时调查取证工作也较为复杂,对侵权的管理和执法造成非常大的困难,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形成了极为不利的负面作用。

3 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3.1 进一步加强农业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

建立统一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避免法律规范之间的交叉冲突,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基础[16]。在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应包括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及其配套法规,农产品、食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技术标准,与地理标志和民间工艺等相关的规定,对动植物新品种及新组合保护,农业生物技术中转基因技术、基因克隆技术等的保护等。此外,在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学习、教育工作,以努力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和遵守知识产权法的自觉性。

3.2 完善司法保护中的各项制度

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心和关键环节。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随着一些领域的过渡宽限已经逐渐到期,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国农业将受到严峻挑战,因而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除了要建立完善的法制体系外,还要建立高水平的司法体系。具体而言,一是要建立健全农业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组织。二是要完善各项责任制度,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不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知识产权纠纷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有责任依据行政诉讼法进行审理,并依法做出维持、撤销或变更行政决定的判决。

3.3 强化权利人自我救济意识

自我救济包括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与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保护两种。集体管理组织是对知识产权创造者或其他权利人自身权利予以保护的社会组织。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等都十分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部门,我国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科研教学单位、企业、农民要自觉学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法律知识,深入了解申请专利、植物新品种保护、商标以及著作权的条件、程序等,树立知识产权观念,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积极依法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农业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17]。

3.4 加强政府监管,增强执法力度,保护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切实有效地保护农业知识产权是实行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因而加强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平和执法力度至关重要。除了人民法院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是查处违法和保护产权的重要力量,要求有关部门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严格执法,同时强化农工商、公检法、技术监督等部门联合执法,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共同营造有利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环境,确保农业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4 结束语

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建设知识型经济社会秩序的需要,更是对提高我省农业科技对社会发展的贡献效率、建设创新型社会的保障条件。只有在知识产权被科学保护的前提下,才可以从根本上转变科技人员创新工作的方向和目的,实现科教兴国的战略目标。甘肃省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与东南沿海地区相比,知识产权的保护处于相对滞后的境况,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淡薄,这一弊端已经成为限制经济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尤其对于农业知识产权而言,基本上处于无权可保的局面。为增强社会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管理部门必须加大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正确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意识;法制部门急需建立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体系,加大执行力度,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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