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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开出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首张罚单”

2015-04-15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

节能与环保 2015年5期
关键词:裁量行政处罚监察

文 // 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

上海市开出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首张罚单”

文 // 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

2014年,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重点单位2013年度能源利用状况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等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组织开展了本市580家工业重点用能单位2013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审查工作,并对其中一家拒绝报送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开出了中心成立以来的首张罚单。

一、违法案件处理始末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是节能法明确规定的节能管理基本制度,也是重点用能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本案当事人——上海某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经营汽车及航空高级真皮饰件的生产、销售等业务的民营企业。2013年,该公司耗能6500多吨标准煤,产值76.7亿元,在本市工业企业税收排名中位居第9。

作为上海市2013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该公司应按照《通知》要求,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其2013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市节能监察中心。但截至5月21日,经中心多次督促,该公司仍未按规定报送。中心于5月22日责令其限期改正,但该公司逾期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期间,中心尝试与该公司相关人员联系未果,也多次协调市经信委和闵行区经委共商处罚事宜。闵行区经委与该公司联系多次,仍未见其及时改正。鉴此,中心决定对其予以立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截至10月27日,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复议,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心依法向本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1月14日法院依法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二、由本案引发的完善行政管理措施的思考

在本案处罚期间,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起草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节能执法类)》,但由于尚未完成市法制办的备案手续,暂且不能作为裁量依据。因此本案中,中心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下一步,中心将完善和适时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违法情节恶劣,经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从重处罚,体现法律的威慑力。

本案中,尽管行政处罚前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但从执法实践看,不免有个别企业在缴纳罚款后仍拒绝履行节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针对此类情况,中心将进一步联合上海市相关部门,综合运用各类行政管理措施加强节能管理。一是及时将违法行为上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平台信用信息的联动,发挥其“失信惩戒机制”作用,以此提高工业重点用能单位的诚信意识。二是向市级相关部门建议,对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实行年度节能目标考核问责制,对所辖企业有违法行为的予以扣分。三是将违法企业的行为通报市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集团公司,包括市相关项目审批部门、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审批部门,建议将企业违法记录作为申报的否决因素。四是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媒体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营造有利于节能工作的舆论氛围。

三、对完善节能法的相关建议

本案当事人违反的是《节能法》第82条,违法行为较易识别与定性。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在制订《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过程中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部分条款仍然缺乏可操作性。如第54条明确:“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第83条又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54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但事实上,在执法过程中如何认定当事人“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如何认定“无正当理由”,都是执法实践中的难点,缺乏操作性。因此,建议在《节能法》修订中对类似条款予以进一步明确,或在制定节能监察相关法规中予以细化,以提高可操作性。各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也应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促进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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