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传统安全下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表现及防控研究
2015-04-15叶亚杰
叶亚杰
(武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汉430070;黄淮学院社会管理系,河南驻马店463000)
在非传统背景下,企业面临的刑事风险来自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从信息安全到生态环境,从食品卫生到交通医疗,凡是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都有企业的身影,也都有社会风险的载体企业的存在。所以,在当前风险社会里,企业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同时也承担着重大的风险。在当前环境下,企业为了健康发展,必须清楚认识到自身的风险,特别是具有灾难性的刑事风险,根据一定的原则,有效地防控这种风险。
一、非传统安全与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概述
(一)非传统安全的内涵
传统上,人们把以军事安全为重点的安全称为传统安全,这种安全观把军事威胁认为是安全威胁,除此以外的安全威胁称为非传统安全威胁。20世纪90年代后期人们逐渐重视了非传统安全,这种安全威胁涉及的面更广,包括除了军事以外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信息、生态环境等。非传统安全是相对于传统安全威胁因素而言的,指除军事冲突以外的其他对主权国家及人类生存与发展构成威胁的因素。
与传统安全相比,非传统安全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威胁不确定性
非传统安全的威胁具有广泛性,这就导致了非传统安全具有不确定性,可以由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引起威胁,并且这种威胁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也是不确定的,而且瞬间爆发,迅速扩散,并且经常还可演变成非传统安全事件。如突发的疫情事件,1998年,中国由食用污染的蛤蜊引起的甲肝爆发影响了约30万人。2001年,江苏、安徽等地爆发了出血性大肠杆菌0157:H7的食物中毒,造成177人死亡,中毒人数超过2万人。[1]
2.相互关联性
进入21世纪,人类面临着流行疾病、生态危机、恐怖主义、网络信息安全等各种非传统安全问题,这些问题涉及的经济安全、环境安全、信息安全、食品安全等各个生活领域,这些领域没有清晰的界限,而且各个领域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相互关联。“只有将政治、经济、文化、和信息等安全问题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全面理解非传统安全。”[2]另外,这些威胁还是没有国界的,具有跨国流通领域动和全球性特点,如眼下正在我国南方某些省份如广州等地爆发流行的登革热疫情。据广东省登革热疫情通报,2014年10月26日,全省报告新增登革热病例217例。截至10月27日零时,今年全省共有20个地级市累计报告登革热病例41155例。[2]再如正在非洲爆发流行的埃博拉病毒,正逐步蔓延到欧洲、美洲。据此,非传统安全问题,如世界范围内的恐怖主义、金融危机等,已不再是某一个国家的事情,而是全球共同面临的难题。因而,非传统安全在涉及的内容和地域方面具有相互关联性。
(二)非传统安全下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和特征
非传统安全下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指在非传统安全背景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由于企业本身的行为违法,或者企业自身员工的行为触犯刑法,或者企业外部人员针对企业本身的行为违反刑法,而对企业可能造成的一种包括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在内的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一旦变成现实,对企业造成的冲击是巨大的,有时可能是灾难性的,可能导致企业关闭或破产。根据相关数据统计,仅2006年一年全国法院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0余万件,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23733件,其中大部分案件与公司、企业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关。并且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企业涉及的刑事犯罪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中的比重也越来越高。[3]在非传统安全背景下,这种灾难性的后果不但可以波及到其他企业、其他产业的发展,甚至影响到本国社会的经济、文化的发展,还可能秧及全世界。如2008年的中国发生的毒奶粉事件,共约29.4万名三聚氰胺病童入院接受治疗,其中6人不排除因食用问题奶粉而死亡,154人病情危重。蒙牛、伊利和光明等行业领先品牌产品中相继查处含有三聚氰胺,逾7000吨产品被下架销毁。三聚氰胺事件使中国奶制品行业遭受致命的打击。[4]
非传统安全下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征:
1.灾难性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带来的后果是无法估量的,不但可能造成企业破产关闭,还对整个市场经济秩序带来巨大的冲击。如著名的“三鹿奶粉案”[5]正是由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反法律,导致三聚氰胺等质量安全问题的出现,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三鹿由2007年底总资产16.19亿元,总负债3.95亿元,净资产12.24亿元,当年的销售收入为100亿元的知名企业到2008年10月底资产负债率急剧上升至170.7%,濒临倒闭的企业。加之各债权人提前追索,终于在2009年2月12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书记田文华犯生产、销售危劣产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7411万元。这一事件还波及到政治领域,使得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局长引咎辞职,河北省石家庄市市委书记、市长和副市长等相继被撤职免职处理。但是,更为糟糕的是这一事件引发了中国乳业的地震,导致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始全而或部分禁止进口中国奶制品。这不仅造成了中国乳业的巨大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乳制品的对外贸易。[6]三鹿集团经过40多年的创业,成为国内知名的大企业,2006年位居国际知名杂志《福布斯》评选的“中国顶尖企业百强”乳品行业第一位。作为乳品行业的龙头老大,就因为刑事法律风险的爆发,而在短短的几个月内轰然倒塌,不但影响经济,还冲击着政治,不但波及国内,还殃及世界,值得我们反思。
2.责任多重性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2005年《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上的讲话称:“企业法律风险按照不同的属性具有多种类型。从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的角度看,我们认为企业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其中前两种风险分别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的,而法律风险是以势必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7]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首先具有责任性,而这种刑事责任还具有多重性。首先,单位和相关的直接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根据该条的规定,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可能出现的责任一般由双重主体承担,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而对企业判处罚金。这种既处罚单位,又处罚个人的处罚方式,说明了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多重性特征。其次,在非传统安全背景下,这种安全具有相互关联性,一旦威胁爆发,不但祸及企业本身,还会冲击当地的政府,甚至中央政府。相应的政府由于监管失职,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前文所述“三鹿奶粉案”,企业承担责任以外,当地的政府和中央政府的主管领导也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表现
企业在设立、运营、破产中都可能存在刑事法律风险,根据企业发展过程的不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表现为企业设立时的刑事法律风险、企业运营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企业破产时的刑事法律风险,现分述如下:
(一)企业设立时的刑事法律风险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列》规定,公司设立主要有设立准备、申请登记、出资等环节。在各个环节都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否则性质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在准备环节,公司对发起人人数、股东的身份、设立方式、出资额和认购、募集的股本不低于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等应当逐一审查,看是否满足法定设立条件抑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登记环节,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列》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法律的步骤和程序申请登记。在出资环节,发起人或者股东应当依法准时、足额地缴纳所认缴、认购的出资额、股本额。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严格依照上述程序和要求,依法申请,取得合法登记和领取相关执照的条件下,企业才属于依法成立,否则极易触犯两个罪名,即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我国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二)企业运营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等运营活动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一种日常的商业行为,这一过程涉及生产、销售、用工、纳税、上市融资、贷款等各个环节。因而,违反刑事法律的可能性也最大,当然,触犯的刑法罪名也最多,具体刑事法律风险表现如下:
1.产品质量风险
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但在现实中,企业为了急功近利,在生产经营中,采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充当合格产品等方式谋取暴利。如果这种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刑法第140条至第148条分别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等。其中,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合同风险
企业在商业活动中,最常见的是合同风险。从原材料的选购、工人的招聘、生产、销售等环节时刻会遇到合同纷纷,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现实中,合同方面的刑事风险主要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法第167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3.其他企业运营中刑事法律风险
在非传统安全背景下,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各种各样的刑事法律风险随时都可能出现。如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土地资源的稀缺性逐渐凸显出来,在高额的利益的引诱下,一些企业随意倒卖土地使用权、或把建设用地转化为商业用地,在厂房、矿区内悄悄开发商品房地、小产权房等,在攫取高额利益的同时,可能构成犯罪。如我国刑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也成为某些企业赚钱的工具,有些企业在合法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取的个人信息,作为生产附带产品销售谋利,这些情形在实际生活中屡见不鲜,然而,这种行为如果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便可能构成犯罪。如我国刑法第253条规定,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另外,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了规避各种风险,经常出现贿赂、侵权、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这也加重了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
(三)企业破产时的刑事法律风险
在非传统安全下,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稍有不慎,可能导致破产、倒闭等灾难性的后果。企业在破产清算时,也容易出现刑事犯罪。这方面的罪名主要有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等。刑法第162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构成妨害清算罪。第162条第2款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三、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对于采取措施防控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问题,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中国事务委员会委员吕立山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上,向中国的企业家们提出建议:“现在是采取行动的时候了!”他认为,随着中国公司的不断国际化,其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还将增加。[8]因此,及时采取刑事法律防控措施成为当前企业迫在眉睫的事了。根据风险防控的原则,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控制机制,建立重大经营活动法律审查机制,建立其它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一)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所谓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主要是指企业聘请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的制度。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可以使法律风险管理的重点从事后法律纠纷处理向事前防范转移,能有效地避免法律风险的可能造成的损失。
各项重大事务决策之前,通过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可以有效地对法律风险进行预警,使风险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在事务执行中,由于当前风险社会中许多不稳定因素可能随时爆发,而通过法律顾问的介入,可以依法灵活应对;对于风险发生后,企业面临损失时,通过法律顾问的指导,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
(二)建立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控制机制
建立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控制机制,主要包括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确立、刑事法律风险的评估、刑事法律风险的预警、刑事法律风险内控机制的构建等内容。
1.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确立
原通用电气(GE)董事长兼CEO杰克·韦尔奇在回答别人问他最担心什么时曾说:“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9]所以,为了避免愚蠢的事的发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刑事法律风险意识,把防范刑事法律风险贯彻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全过程中。为了确立风险意识,法律顾问可以定期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就本企业的具体事务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剖析。另外,企业法务部门也应当在法律顾问的指导下,对重要事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编撰成册,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学习。平时的培训和学习纳入企业的考核范畴,作为业务绩效的重要一部分。
2.刑事法律风险的评估
刑事法律风险的评估主要指企业应当对自己的投资、合并与分立、融资与担保、债权与债务等重大的业务事项进行风险核查,由法律顾问等专业的法律人员进行集中的风险分析,提交风险评估报告,筑起预防风险的一道防火墙。这就要求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对有关重大业务事项进行详细的调查、整理和归纳,然后由法律顾问等专业的法律人员对这些业务进行分析和总结,对于可能出现的刑事法律风险,根据风险等级的不同进行分类,对不同的风险提出相应的防范模式。经过评估,可使企业对自己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刑事法律风险有一个动态的认识和把握,进而对这些风险进行准确及时地防控,避免刑事法律后果的出现,从而保证企业良性运转。
3.刑事法律风险的预警
刑事法律风险经过评估以后,应当由企业的法务部门及时提交企业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对于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决策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决定,果断采取防控措施,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应立即执行。评估报告应当详细载明刑事法律风险的起因、拟采取的防控措施及采取防控措施的紧迫性,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等,并由法律顾问等法律专业人员签名和法务部门盖章,对于风险的遗漏、风险的虚假等影响决策的,做出风险认定的部门和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刑事法律风险内控机制的构建
对于极易发生刑事法律风险的业务,可从权力授予、报告呈送、限时审批、责任审计、业务考评等几个程序方面,建立刑事法律风险内控机制,严格防控刑事法律风险的出现。
(1)权力授予。对于刑事法律风险易发、高发的业务,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决策机构,可先授权企业内部相应的部门开展执行。授权内容应当详细载明业务执行的时间、资金额度、对象、条件等。被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的范围开展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超范围做出风险性决定,否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2)报告呈送。被授权的部门,对于业务开展情况应当及时制作报告,呈送相应的部门,这些部门应及时报送决策机构,相应的工作部门严格按照报告呈送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3)限时审批。对于呈送的报告,接收部门应当限时审查。对于遗漏事项,及时要求相应部门补办,内容完整的,及时报送决策机构研究决定。
(4)责任审计。对于业务部门的工作业绩和成效,要由督查审计部门督查和监督,工作尽职尽责,务实高效的,作为考核优良的记录,而对于敷衍塞责、拖拉散漫的,作为考核不良的依据。对于督查、审计出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重大的问题,及时提交决策机构处理。
(5)业务考评。按年度或季度对业务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进行考评。对于尽职尽责,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的,考核合格,给予肯定;对于高效率、高标准完成工作任务,评为考核优秀,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而对于责任心不强,工作出现偏差或者造成一定后果的,考核为不合格,给予批评、扣发奖金直至调整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通过以上刑事法律风险内控机制的建立,以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式治理企业,可把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环节纳入到依法经营的管理之中,可以有效地规避刑事风险,保证企业健康有序长久地发展。
(三)建立其他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企业的经营管理是一个有机统一体,除了建立以上的工作机制外,对于其他内部与外部事务,都应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对于内部一些事务,如企业法内部的有关职工的劳动关系、身心健康、文化娱乐等,都应当根据相关的劳动、工伤、侵权等方面的法律,由相应的部门进行规范化管理。对于外部的事务,如涉及税务、环保、工商、公安等方面的,也应由相应的部门,依据内部的规章制度,根据关于税务、治安、环保等方面的法律,依法合规进行管理。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强化人员的责任意识,使企业依法合规地运行,就可以避免各种威胁,有效地防控刑事风险。
总之,在当今非传统安全的背景下,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企业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如同下泄的洪水,激流涌动、险象环生,稍有不慎,便可酿成洪灾,造成人员伤亡的灾难性后果。但是,对于这些势能,如能合理利用,便可转化为天然的能源,造福人类。因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只要企业审时度势,认清形势,依法建立相应的防控机制,便可化险为夷,在市场的大潮中激流勇进,趁势而上,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
[1]汪普庆,狄强.非传统安全视角下的食品安全问题探讨[J].武汉工业学院学报,2012,31(3):93.
[2]贺风玲.广东登革热疫情呈下降趋势[EB/OL].http://society.people.com.cn/n/2014/1028/c1008 -25921037.html.
[3]马维国,石红英,刘文元.商·戒——公司、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1.
[4]汪普庆,狄强.非传统安全视角下的食品安全问题探讨[J].2012,31(3):94.
[5]三鹿奶粉案庭审纪实[EB/OL].http://www.court.gov.cn/xwzx/tsjs/201001/t20100130_906.htm,2014 -09 -26.
[6]李沙沙.非传统安全视角下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及立法[J].河南大学学报,2014,54(3):50.
[7]黄淑和.加强法律风险防范保障和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EB/OL].http://www.cbex.com.cn/article/xxpd/yjdt/200503/20050321008283.shtml,2014 -09 -22.
[8]郝亚超.费用低于欧美中国企业法律风险多大?[EB/OL].http://news.51hejia.com/article/a -182,717.jhtml,2014 -09 -23.
[9][美]韦尔奇,[美]拜恩.杰克·韦尔奇自传[M].曹彦博,孙立明,丁浩,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7: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