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财政票据 “大头小尾”偷税
——以某停车场非法使用财政票据为例
2015-04-15徐晓红朱建红
●徐晓红 朱建红
冒用财政票据 “大头小尾”偷税
——以某停车场非法使用财政票据为例
●徐晓红 朱建红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公共交通行业会计信息质量联动检查的通知》要求,江苏省如东县财政局在对甲公司201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发现一张早应核销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仍在使用,经延伸检查发现了乙停车场非法使用财政票据的问题。
一、案例介绍
乙停车场是2012年3月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法人代表A,经营范围为车辆停放服务。其前身是丙停车场,2004年12月注册,法人代表B,为A的父亲。2013年1月,乙停车场以《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从甲公司收取停车费8640元。该县已于2009年核销《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而改用非税收入票据,乙停车场为个体工商户,也无权领用财政票据。检查组据此进行调查,发现了丙停车场B非法使用9张 《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的事实。
(一)超过规定范围收费
B原系岔河镇城管队临时工,承包经营停车场。2006年起,岔河镇环卫所委托镇城管队代收沿街店面保洁费,将盖有岔河镇人民政府城镇管理办公室公章的空白《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整本交给B等人使用。B在收取保洁费的同时,因其停车场经营需要,将其中两份收据用于停车场的收费。《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经营性收费不得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B用 《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取停车费,已经超出了原定收取保洁费的范围,变更了财政票据的用途。
(二)采用“大头小尾”方式隐瞒收入
B于2008年1月先后两次采用 “大头小尾”方式开出财政收据,在财政票据缴销的存根联中填报360元、450元,而实际开出的收费金额为8640元和11520元。
(三)虚列收入盗用财政票据
2009年如东县统一核销 《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而改用非税收入票据。B将手中的5份空白财政票据的收据联撕开盗出,留作他用,而将存根联和记账联以保洁费名义,虚列收入开具15元、20元、30元等金额到岔河环卫所销票缴款。从2009年始至2013年间,乙停车场和丙停车场先后将5份盗取的收据联用作停车收费的收据,分别开给甲公司3份计50400元,开给丁公司2份计17280元。经核查,2008年至2013年丙停车场和乙停车场非法使用9张财政票据,到财政缴销金额共975元,而实际开具收取停车费136800元。
二、检查方法
检查组采取调查走访、询问笔录与查阅账册凭证等相结合的方法开展检查。主要采取四种方式:
(一)核票据
发现本应核销而仍在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检查组立刻与该局综合科票据管理员联系,确认该财政票据的领用、核销时间。尔后与岔河镇财政所核实票据的领用单位、领用人、入账金额。在发现多张问题票据后,对该镇环卫所凡B经手的票据进行全面核查,一一比对,从票据源头核准问题。
(二)询过程
从财政所核实财政票据的领用、核销时间与缴销入账办法,从镇分管负责人了解保洁费委托收取及B承包经营停车场情况,从镇环卫所询问财政票据的领用、发放、收缴和收入情况,从各个环节发现漏洞和问题。
(三)调账户
从建设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分别调查乙停车场及其前身乙停车场的银行资金收支,了解它的资金来源,除甲公司外,又发现了丁公司的汇款进账。
(四)延伸查
检查组延伸检查了甲公司2013年以外年度与乙停车场和丙停车场停车费用结算情况,又发现其非法使用了6张财政票据。从银行调查发现丁公司与乙停车场有两笔汇款往来后,当即延伸检查了丁公司,再次查出两张财政问题票据。
三、原因分析
从上述案例分析造成这种盗用票据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丙停车场法定代表人B法律意识淡薄,有意盗用财政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回避使用税务发票,少缴营业税;二是岔河环卫所对领票人B结报审核不严,发票上单位名称填写不明确,多张票据单位名称写为 “小店”,开票时间也与实际时间不一致;三是接受票据的甲公司和丁公司财务人员对原始凭证审核不细心,乙停车场属于非行政事业单位,不可使用财政票据;四是财政部门对票据的管理需进一步加强,从近几年来几起“大头小尾”开票,贪污财政资金的案例看,使用财政票据必须杜绝手工开票,用电脑机打票据,让不法分子无机可乘。
四、处理结果
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财经秩序,该局对这起冒用财政票据,“大头小尾”偷税的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一是与县地税局联系,按照相关税法补征营业税并处以罚款;二是根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第四十条规定,对B处3000元罚款;三是对岔河镇环卫所、财政所票据管理员进行谈话教育。
五、案例启示
(一)增强对财政票据重要性的认识
作为政府非税收入首要环节的财政票据却得不到足够的认识和重视,普遍存在重“税”轻“费”的思想,认识不到“税”和“费”在财政收入中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这一不正确思想体现在个别部门和领导上,他们对财政票据的性质认识非常模糊,认为只有逃税是违法行为,不缴费也不会受到法律制裁,以致在票据管理和使用上出现违规违纪的现象。“税”、“费”都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票据是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与税务发票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二)建立财政票据的稽查制度,健全票据管理台账
要加强财政部门对票据的稽查工作,配备稽查人员,建立稽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票据使用单位的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稽查,及时掌握票据使用的有关情况,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单位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票据使用量大,问题突出的收费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对违纪情况及时掌握;对随意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对有串用、丢失、缺页、拆本、错开和开具“大头小尾”等现象的单位应停止供应新的收费票据,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及处罚。
(三)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
建立事前、事中、事后链式监督检查管理体系,是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推行财政部门预算,规范社会收费行为的一项重要而有力的措施。■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东县财政局)
(本栏目责任编辑:阮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