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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我国养老模式探析

2015-04-14刘丽钟宁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新常态居家养老

刘丽,钟宁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江西 南昌 330046)

“新常态”下我国养老模式探析

刘丽,钟宁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江西 南昌 330046)

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下,养老事业迎来了新的契机与挑战。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模式逐步形成新的发展态势。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难以更好地满足我国的养老需要,在多重因素的促动下,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日益发挥着更为积极的作用。然而,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模式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发展困境,亟需从经济社会多层面予以完善。

“新常态”;养老模式;机构养老;居家养老;家庭养老

2014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峰会上首次系统地阐述了什么是经济新常态、新常态的新机遇、怎么适应新常态等关键问题。与政治、经济、社会的“新常态”一样,养老服务业也逐步进入了发展的转型期。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养老服务的发展方向,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政府政策性的引导无疑将快速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养老模式大致分为三种:机构养老、居家养老、家庭养老。这三种模式中,家庭养老作为传统的养老模式一直是我国养老的主要形式,而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在我国的发展相对滞后。由于“新常态”下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受家庭结构的变化、养老观念转变等因素的深刻影响,单纯的家庭养老模式已经难以满足我国的养老需求。

一、我国养老模式的现状

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居家养老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养老模式。家庭养老是我国延续了几千年的传统养老模式,同时也是现阶段矛盾相对集中、问题亟需解决的主要模式。我国的机构养老始于八十年代,是我国现阶段养老服务的支撑。居家养老是我国现阶段大力倡导的政府、家庭、社区三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模式。

1.家庭养老

中国一直以儒家思想为主导,长期以来形成了“家庭养老”的传统模式,也就是说,每一代在抚育下一代的同时,都承担赡养上一代的义务,即“反馈模式”[1](又称反哺模式)。从实质上来说,家庭养老是指由家庭成员提供养老资源的养老方式和养老制度。

如今,中国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已经开始相继进入老年。“421”家庭模式作为中国今后几十年的主流家庭模式。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一个重要的影响就是削弱了传统社会“家文化”的基础,使得众多家庭养老的对应措施黯然失色,长期以来中国社会建立在多子女基础之上的养老实践在许多重要的方面不能为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问题提供经验。目前,随着独生子女家庭增多、家庭小型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家庭养老已面临挑战,代际之间的孝道、赡养、照料老人的观念日益淡化,家庭对老人提供最基本生活保障的传统不

断削弱,所有这些变化都使以子女为核心的家庭传统养老功能面临着巨大的冲击。

2.机构养老

机构养老是当前我国养老模式之一,是指以养老机构为主导,为老年人提供解决日常生活困难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模式。具体地说,现阶段我国还需以机构养老为支撑,由机构养老承担主要养老服务,因此,大力发展机构养老是解决我国养老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

随着我国老龄化加剧和市场需求增加,养老机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与此同时,机构的弊端也随之暴露出来。首先,民办养老机构的价位高于老年人心理承受能力。多数民办养老机构价格高于公办机构,而且由于多数民办机构服务人员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等多重因素,导致民办养老机构没有提供与此价位相当的服务;其次,公办养老机构的数量和规模难以满足老年人的实际需求。绝大多数的公办养老机构都呈现出人员爆满的态势,床位紧张,服务人员短缺已成为公办养老机构的最大困境。

目前,我国对整个机构养老服务的公共投入还不足,对市场及社会资源的调动还非常有限,而在一些地方虽然出现了民间资本投入养老服务的热潮,却大多聚焦在建立规模化的养老院上,有的甚至以追求大规模、高档次的养老院为主要目标,这种取向显然与我国现实国情及多数老年人的实际生活需求存在着距离。由于机构养老存在的种种问题,选择养老院等养老机构养老的老年人只约占5%至8%,这一数据让政府、社区及家庭从不同角度感受到了巨大的压力。

3.居家养老

居家养老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居家养老是我国政府目前大力提倡的养老方式。据调查,85%以上的老年人有享受居家养老的意愿,其中48.5%老年人有不同的养老服务需求。

在一定程度上,居家养老是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的结合体,它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一方面,就居住地点而言,相对于机构养老,居家养老是指老年人居住在家中,而不是入住养老机构安度晚年。[2]居家养老照顾到了老年人的个人情感,使老年人摆脱了孤独感和失落感,完成了老年人在家养老的夙愿;另一方面,社区老龄工作水平的快速提高,为居家养老提供了可靠的服务保障。居家养老以社区提供的养老设施为依托、以养老服务机构为支撑,从而构建起一个居家养老服务的供给体系。

居家养老的发展历程受到福利多元主义理论的影响,该理论主要强调两个概念,即分权和参与。一方面 “福利服务可通过福利多元组合安排,由公共部门、营利部门、非营利部门和家庭社区等四个部门共同负担,将国家的全面福利提供转变为社会诸多部门的福利混合式提供,改变以往政府作为福利供给的唯一角色,实现分权,在社会不同部门参与下,重现家庭、社区和其它非正式组织的作用,让民间有更多参与福利提供的机会,加强他们之间的合作,提高福利服务提供的效率和质量”[3]。该理论倡导将权利下放给社区,使社区积极承担起养老任务。另一方面,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还希望 “福利提供者与福利消费者可以共同参与福利服务的制度决策及服务输送过程,促进福利的供给效率,迅速满足福利需求的变化,以及强化民主参与功能等。譬如服务提供者可以根据机构、社区属性设计提供服务内容的权利[4]”社区可以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结合社区自身特点,制定出适合老年人生活的服务内容与项目,有利于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效能。

然而,我国居家养老的现状却不尽如人意。据调查,目前我国城市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总满足率只有15.9%。居家养老模式在我国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政府、社区、家庭在大部分城市尚未做到有机的统一。基础设施以及政策法规的建设尚不完备,各个方面都需要进一步的发展完善。大多数省份的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缓慢。各地居家养老服务发展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多数地区形式大于内容,养老需求与养老服务难以有效对接,服务资源有效整合不足。居家养老服务框架和服务平台在多数省份已搭建完成,但服务的有效供给难以形成。由于部门分割和政策独立等原因,现有服务资源难以有效整合,例如,缺乏专业的护理员及居家医疗设施,服务对象的个性化要求得不到满足。

二、我国养老模式的促动因素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现有的养老结构也逐步发生了变化。主要体现在家庭养老的

弱化和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功能性增强。

1.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发生了重大变革,年轻人在更深入了解外面世界的同时,其观念、生活方式也不断发生变化,在追求现代生活方式过程中,产生了对小家庭的偏好和对大家庭的淡漠,有些人拒绝承担赡养老年人的义务。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敬老观念的弱化。我国家庭养老是建立在孝道和尊重老年人等传统文化基础上的一种“反哺”式的养老模式。由于父母身边子女的数量和子女在父母身边的时间都大大减少,这不但使得父母的照料资源明显匮乏,而且逐渐造成代际隔阂,进而削弱了家庭养老的基础,使得家庭养老模式很难得以维系。

其次,老年人缺乏精神慰藉。家庭养老应是经济供养、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的集中表现,对老年人的生活照料是家庭养老的重要内容。在现今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老年人的物质需求基本都能得到满足,而他们更需要的是精神上的慰藉,希望享受更多的天伦之乐。因此,由于缺乏精神慰藉,增加了老年人的孤独寂寞感。

最后,家庭关系不融洽。目前我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一般都有2-3个子女,由于各子女家庭经济状况及尽孝程度的不同,在赡养老人方面,子女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老年人往往会因家庭纠纷首当其冲成为“受害者”,这给老年人心理造成沉重打击。

2.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的功能性增强

民政部制定的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指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应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5]新修订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指出:“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居家养老服务是由社区和社会帮助家庭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社会化的养老服务形式”[6]。居家养老不仅能为老年人提供家政服务等一系列的生活上的帮助,而且还能满足老年人在医疗保健、情感慰藉等精神方面的需求。居家养老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是符合中国传统文化、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方式。中国人的传统观念倾向于在家养老,老年人传统的养老观念以及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推动了居家养老的快速发展。

据近期国家统计局哈尔滨调查队对哈尔滨200位城市老年人调查数据表明,在养老模式选择中,58.2%的老年人愿意接受家庭和社区养老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模式。展望未来,在“新常态”的背景下,随着居家养老的功能性不断增强,将会成为我国的主流养老模式。

三、我国养老服务发展的几点思考

“新常态”下,养老服务的发展不仅能够满足家庭的需求,而且还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针对现阶段我国养老服务出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思考:

1.优化顶层设计,整合产业资源

居家养老作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对于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居家养老产业存在的问题,应加大对资源的有效整合。

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必须把现有的资源、设施、市场整合起来。在利用好现有服务资源的基础上,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市场的培育与扶持,进一步完善和补充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和项目。一是明确各类养老服务的需求和方式。创建一种由政府支持、社区支撑下的市场化的家庭养老模式,明确不同老年人群养老的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自主选择菜单式服务模式,有利于整合养老资源。二是引入积极养老的服务模式和组织,将部分管理工作让市场承接。通过购买专业机构一站式服务,把承载居家养老服务的政府、社区和家庭相结合。让市场成为有效的载体,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从而促进养老产业的发展。三是重塑政府、企业、子女各就其位的管理模式。政府应为市场化的养老模式提供政策支撑;企业应为有养老需求的人群提供个性化的定制产品及服务;子女应提供除政府、企业之外的相关的配合。

2.完善政策保障,帮扶民办机构

目前,我国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仅占老年人群的1%。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绝大多数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模式;

二是我国老年人口“未富先老”的现状,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争相进入价格相对低廉的公办养老机构,导致公办养老机构床位紧张,而价格相对较高的民办养老机构则少有人问津。

针对这一状况,政府应大力扶植民办养老机构,使其分担社会的养老压力,促进机构养老的发展。民办养老机构作为一项与社会福利事业息息相关的微利性产业,对于政府政策具有较大的依赖性。首先,政府可针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特殊性,采取一列的扶植政策。例如:减免税费、贷款贴息、床位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等方式,大力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其次,政府可为民办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提供免费培训,以增强民办养老机构的服务水平,进而吸引更多的老年人入住,减轻社会养老的压力。

3.借鉴先进经验,理顺权责关系

国外的养老服务经历了一个从机构化到去机构化进而走向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过程。国外的居家养老是指广义的层面,即以社区养老为主要载体的发展模式,这也是我国亟待发展的养老模式之一。国外养老模式的先进体现在国外养老社区的发展上,这种以社区为载体,由政府、非营利组织、家属及志愿者共同支持下的养老服务,且可充分利用各种资源,老人足不出社区即可享受到个性化、针对性的帮助。

以美国为例。美国作为当今世界综合国力排名第一的国家,在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较为多样:一是全托制的“退休之家”,设施完备,服务周到。服务项目包括了就餐、打扫房间、组织活动、出行安排等;二是日托制的“托老中心”,白天在中心活动,晚上回家休息。中心同样设施完备,并提供星级服务;三是组织“互助养老”。让老年人结伴认对、互助养老;四是提供上门服务。美国政府有一个福利性居家养老项目:由政府财政出钱,派家庭保健护士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家庭保健护士不同于保姆,她们不仅仅为老年人做饭、洗衣、打扫卫生,还得有护理知识。

再以日本为例。目前,日本的养老服务已经在主推“小规模多机能的社区养老”,或是24小时的入住照顾,亦或是白天的日托服务或居家上门服务。目前,日本并不主张建大型养老院,而是强调老年人在自己的家中和社区中养老,与社区互动。养老服务“多机能化”,已成为一种趋势。很多日托机构都针对老人的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比如有一家日托就强调,他们主要针对老年男性,以器械技能训练为主要特色;另一家日托强调,他们对失智老人有独到经验。中国作为典型的“未富先老”和老龄化问题严重的国家,在文化上与日本有很多相似性,日本养老服务发展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美、日两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时间较早,养老服务业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目前呈现出较为完善的养老模式。而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较晚,各项养老服务工作刚刚起步,美、日等国养老服务的先进经验对我国养老模式及养老服务体系的形成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我们要学习两国养老体系中较为突出的特点,即人性化、精细化、个性化,以及有计划地培养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营造一个良好的养老服务环境以及构建一个完善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服务体系。

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以及“新常态”的提出,促使正处于转型期的我国养老模式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从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逐步转向以家庭为载体,政府支持、社区服务的居家养老模式。诚然,每个模式都存在利与弊,只是看它是否适合当前经济的发展以及是否符合国情的需要,而居家养老、机构养老模式正是在这种情势下应运而生的。如何使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更好的应对我国出现的老龄化问题,是今后解决养老问题的关键。

[1]费孝通.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赡养问题[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3(3).

[2]赵丽宏.城市居家养老生活照料体系研究[J].学术交流,2007(10).

[3]林万亿.福利国家:历史比较的分析[M].台湾:巨流出版社,1994.

[4]杨团,葛道顺.中国城市社区的社会保障新范式[J].管理世界,2002(2).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EB/OL].http://www.chinapeace.gov.cn/2011-12/27/content_4509621.htm.

[6]李本公.关注老龄[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

责任编辑:汪红亮

C913.6

:A

1008-3537(2015)04-0049-04DOI:10.13844/j.cnki.jxddxb.2015.04.009

2015-09-23

国家开放大学“十二五”规划2014-2015年度青年项目(G14A2101Q)

刘丽(1981-),女,黑龙江哈尔滨人,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养老及老年教育。

http://www.cnki.net/kcms/detail/36.1211.G4.20151209.1123.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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