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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不能任性了

2015-04-13张微微

四川党的建设 2015年4期
关键词:乱象条例供应商

·本刊记者 张微微

今年3月1日,众人翘首以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最新的政府采购法案由国务院正式颁布施行。3月5日,为配合新政,我省将出台系列政府采购相关配套措施。

政府采购素有“阳光下的交易”之称,遵循的是节约、价廉物美的原则。然而由于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不高,采购过程也没有完善的监督机制,本为引进竞争、节省支出的政府采购,竟成了一些不法分子中饱私囊的“幌子”,滋生诸多腐败。近几年频频爆出的“天价采购”“黑心采购”等问题,让政府采购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目前,我国政府年采购资金规模已近2万亿元,带动了一个超过20万亿元的公共采购大市场。各界期望,以《条例》为契机,从制度上推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治化进程,堵住寻租腐败的黑洞,让政府采购真正回归阳光、公平、公正。

那么,以往在政府采购方面到底出现了怎样一些乱象?《条例》针对乱象又作出了怎样的约束?这些约束的效能将会如何?随着政府采购的进一步规范,哪些群体会直接受益?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调查。

剑指“豪华采购”

曾经乱象:“买人参的钱买萝卜”

一位外资医疗设备供应商举例说,几年前,一家医院采购了一套美国产的医疗设备,成交价340万元,而投标人的实际进货价格不到一半,约160万元。

“一台进口艾滋病检测设备的到岸价格大约3万美元,通过政府采购,卖到采购人手中,可以达到20万美元。” 一位深谙政府采购的人士介绍。

此外,中石化天价购酒发票、中科院天价内存条、辽宁抚顺财政局采购iPod touch4做U盘、苏州交巡警采购iPhone4手机做警务通、湖南邵阳县斥资千万元购买10万套“次品”课桌椅,更常见的现象是多家企业竞争,报价最高者中标……

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屡屡出现质次价高、“豪华采购”等问题,“买贵不买对”“买人参的钱买萝卜”等采购乱象饱受诟病。

新规: 明确采购需求

新出台的实施条例一大突破,就是明确了采购需求的内容,这成为政府采购的重要目标和依据,并规定采购标准应当依据经费预算、资产配置和技术、服务等确定。

专家解读: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和结果管理

“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与过去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不足相关。”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说,由于一直以来缺乏从法律层面明确采购需求管理问题,没有具体的采购需求说明、论证等要求,也没有相关责任规定,导致一些政府采购买了不该买的东西,一些本来不需要或过于奢侈的东西。所以,引导政府采购领域规范发展,仅靠加强采购程序监管是不够的,还需要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和结果管理。

提高信息透明度,强化公众监督

曾经乱象:“暗箱操作”,全流程不公开

湖北一乡镇计生办曾以购电脑设备、印刷宣传资料等发票报销3.5万元,其所得款项全都用于发放端午节、中秋节福利;还有不少地方,一把手频频插手政府采购,甚至直接指定企业中标或为输送利益企业量身定制采购标准,如原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向东、已获刑的原四川理工学院院长曾黄麟等,他们在项目招标上多次为亲戚、熟人开“绿灯”,并从中获取巨额利益……

新规:项目公开,采购人员回避制

条例规定,项目信息必须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中标的单一供应商名称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公示。此外,采购文件、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也必须公开。

此外,《条例》还明确,采购人员在五种情况下应当回避,即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专家解读:严格监督并依法进行处罚

“政府采购合同公开体现里程碑式的进步。”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说,此次条例要求公开采购合同,将大大提高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强化公众对政府采购的监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未来政府采购的范畴应该设定得更加宽泛,比如名称可以叫“公共采购”,因为国企采购也应该纳入进来,之前很多国企的天价采购也存在问题。

下一步,参与监督的也应包括落榜的供应商,比如有的供应商价格更低,产品质量更好,为什么没有中标,这方面应该发挥供应商监督的主动性,“监督不能仅仅是传统媒体,互联网公开是最好的”。

责任追究有法可依

曾经乱象:主体责权不明

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给他人造成损失;违法采购结果无人负责、责任无法追究……

新规:细化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

《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主体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使责任追究有法可依。

此次实施条例增列的违法情形有34种之多,例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及供应商之间恶意串通的具体情形等,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违法情形,明确规定给予限期改正、警告、罚款,同时还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专家解读:绿色产业、中小企业将获益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但实践中这一政策功能发挥得并不够充分,影响了国家特定目标的实现。

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相关人士表示,我省将继续深化改革,加强监管,依法解决政府采购中的突出问题。针对采购人将强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达成无预算不采购的原则,特别是针对市县级的政府采购工作要充分贯彻该原则;同时,采购人要进行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并且未来对采购人的考核也将按照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来进行。同时,我省将重新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以前制度上有缺失的、到期的、与新政不一致的,都将按照完善一批、修订一批的原则,建立起适合四川实际同时符合新政的制度体系。该人士透露,如何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性功能,也将进一步落实,诸如支持绿色产业、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支持国货、更多地使用民族产品等措施的管理办法也会有相应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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