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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登报向19名蒙冤者道歉

2015-04-12

作文与考试·高中版 2015年35期

如何对待冤假错案,是检验司法文明成色的重要标尺

9月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亳州晚报》刊登公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该案涉案39人,涉案金额35.57亿元,2014年重审并大幅改判,其中19人被撤销起诉。据了解,法院以公开登报的形式向蒙冤者赔礼道歉在全国尚属首例。

法院错判了案子,让公民蒙受牢狱之灾、名誉受到影响,为蒙冤公民挽回声誉,这在普通人眼里是再平常不过的道理。但是在我们社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这种基于良心与自省、合乎德性与政治伦理的道歉,却常常处于缺席或迟到的状态,并因此引发民众不满。联系此前的一条新闻,今年8月《南方都市报》报道:“被关了21天的冤案当事人梁小兵盼恢复名誉无人理睬,广东省公安厅认定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应‘赔礼道歉’却无人开口,警方称,很少有人固执要句道歉。” 这种现状愈发突显了安徽高院主动登报向蒙冤者道歉的意义——因为从“要执法者的面子”到“尊重当事人的面子”,这中间的进程其实也是政治文明、司法文明进步的进程。

法治不可能100%杜绝冤案,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正因此,一个科学、完善、健全的司法制度不能没有纠错机制。安徽高院登报道歉,为类似的冤案处理树立了一个标杆:在公共舆论空间里,对错案做公开赔礼道歉,是国家赔偿制度的应有之义。

●媒体评点: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增强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权威与公信来自哪里?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话说,就得“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冤假错案来说,公平正义不仅是赔偿的“金”,还得有司法谦抑的“心”。于此而言,法院登报致歉,是有温度的司法自觉,是诚意满满的权力纠错,实则得民心。(邓海建,人民网·观点频道)

◎话题拓展:公民权利;公平正义;司法文明的进步;修复司法公信;对法律尊严的敬畏;责任担当;坚守对法治的信仰……

(资料来源:《新京报》《扬子晚报》《亳州晚报》光明网·时评频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