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信息失灵治理体系的内在冲突与协调——以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治理理论为视角
2015-04-11王学忠
王学忠
(中共安徽省委党校 法学部, 安徽 合肥 230022)
农村金融信息失灵治理体系的内在冲突与协调
——以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治理理论为视角
(中共安徽省委党校法学部, 安徽合肥230022)
摘要:信息失灵是制约农村金融发展的主要因素。多中心理论下的农村金融市场信息失灵治理体系是由市场主体治理、政府治理和农村金融协会治理构成的有机整体。我国农村金融信息失灵治理体系的内在冲突影响了治理效果。协调政府与农村金融主体治理冲突的路径是在准确定位政府职能基础上,减少政府直接干预农村金融活动,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农村金融主体,积极提供农村金融公共信息服务;协调政府与农村金融协会治理冲突的路径是在推行政社分开、改革行业协会的双重管理体制同时,建立健全培育农村金融协会发展制度;协调协会与市场冲突的路径是改革一行一会制度,打破农村金融协会垄断,允许多个农村金融协会存在,并建立农村金融协会的联合会制度。
关键词:农村金融; 信息失灵; 治理体系; 冲突; 协调
信息失灵阻碍了农村金融发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政府与市场关系逐步理顺,社会组织逐渐发展,政府、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在农村金融信息失灵治理中的功能得到一定发挥,但总体而言,农村金融信息失灵现象仍然严重。因为信息失灵,农村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与对农贷款不良率较高的问题并存。苏北某市约有6万农户存在资金需求,按每户年均需3万—5万元计,总资金需求18亿—30亿元,而2013年该市累计仅发放贷款4.3亿元,贷款余额仅2亿元。[1]同时,对农贷款不良率居高不下,银监会2013年年报显示,商业银行对农贷款不良率达2.27%,远高于其他行业。农村金融信息失灵治理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正外部性;农村金融信息失灵治理中很难把一部分市场主体排除在外;不同的农村金融主体对信息失灵治理的需求存在差异,这与多中心理论中的治理对象——公益产品和服务的外部性、不可分性和社群需求偏好性特质[2](P42-50)相吻合,因此多中心理论可为农村金融信息失灵治理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信息失灵是制约农村金融发展的主要因素
信息不对称导致农村融资难,矫正信息不对称是更好地矫正其他市场失灵的条件。因此,信息不对称是农村金融市场失灵的主要方面,缓解农村融资难必须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1.信息不对称是农村融资难的成因。农村金融机构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只有在风险和成本可控的情况下才会发放贷款,但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风险和成本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从而导致农村金融机构惜贷。首先是贷款风险问题无法解决。斯蒂格利茨和温斯指出:“在完备信息和信息无成本的情况下,银行可以准确无误地掌握借款者采取的所有行动。”[3](P87)这样金融机构可对不同的借款者进行风险差异化分析并采取不同防范措施。但现实并非如此,农村金融机构对借款者的信誉、资产状况、经营能力等难以充分了解,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只能按照市场上的平均风险程度和同一条件贷款,从而出现逆向选择问题:风险程度低于平均水平的借款者因获益低而选择不贷款,风险程度高的借款者反而选择贷款。贷款后,金融机构因信息不对称而难以对借款人的资金利用行为进行监督,借款人具有从事不利于金融机构回收贷款行为的道德风险。为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金融机构必须要做的是在客户中进行选择,即只对充分了解、风险低的客户贷款。如此,斯蒂格利茨和温斯所描绘的“信贷配给”现象产生:“一部分人得到了贷款,另一部分人却没有得到贷款。那些被拒之门外的潜在借款者即使愿意出比市场水平更高的利率水平,或者愿意提供比已经得到贷款的人更多的担保,仍然得不到贷款。”[4](P119-120)
其次是经营成本问题无法有效解决。农村金融业务小而散抬高了金融机构经营成本,理论上提高利率可以解决成本问题,但高利率往往导致农村金融机构更高的贷款风险和成本。斯蒂格利茨和温斯指出:“提高利率可能导致借款者采取与银行利益相悖的行为。”[5](P103)“利率上升能通过挫伤安全性项目的投资者或诱使借款者去投资风险性更高的项目来增加银行各种放款业务的风险程度。”[6](P119-120)农村金融机构为避免提高利率引发的更高贷款风险,必须对借款者进行风险识别,而为达到这一目的,农村金融机构要付出相应信息成本,金融机构将因经营成本提高而惜贷。
2.矫正信息不对称是更好地矫正农村金融市场其他失灵的条件。第一,矫正信息不对称是更好地矫正农村金融垄断失灵的条件。虽然破除垄断可以促进竞争,推动信息发现,但如果信息发现成本过高,农村金融机构信息发现动力不足,农村融资难问题依然无法解决。可见,农村金融竞争制度在信息对称条件下才能发挥作用。第二,矫正信息不对称是更好地激励农村金融正外部性的条件。农村金融具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正外部性,但金融机构因农村信贷业务小而散、成本高、风险大而不愿扎根农村。激励农村金融的正外部性需要政府的适度支持。由于政府无法鉴别谁是贷款的真实需要者,难以进行有效的直接信贷配置。又由于寻租的存在,廉价的信贷资源可能被挪用,因此,政府不宜直接干预,否则,政府只需大量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即可。政府干预的可靠办法是通过财税政策、货币政策和公共服务,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激励农村金融机构开展信贷服务。然而,在信息不对称环境下,农村金融机构贷款的风险问题依然存在,成本问题也无法解决,激励效果不会乐观。可见,更好地激励农村金融正外部性依赖于信息不对称的矫正。
二、多中心理论中的农村金融信息失灵治理体系
(一)农村金融信息失灵治理体系构成及功能分析
多中心理论强调公共事物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认为,因为公共事物治理问题的复杂性,单一强调政府作用、市场主体作用或是社会组织作用,都过于简化或理想化而无法取得满意效果,公共治理不是简单地选择哪一个主体的问题,而是打破单中心格局,构建政府、市场和社会多中心协作的治理体系。[7](P18-31)政府、市场主体或是社会组织在农村金融信息失灵治理中既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又各自存在不足,不能独自完成治理任务。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体现了其存在的价值,而各自存在的不足又表明各治理形式的存在不能排斥其他形式的存在。因此,农村金融信息失灵的治理应当由各种治理共同构成。
1.农村金融市场主体治理的功能分析。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指出,市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者企业的行为都是由双向调适决定的,他们要与参与任何特定市场的其他个人和企业的行为相协调。”[8](P79)为在信息失灵环境中与对方行为相协调,农户和企业可以主动向金融机构显示信息;金融机构为开拓农村市场,可通过产品创新识别对方信息,也可主动调查了解对方信息,这些都可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但市场主体治理的功能是有限的,由于外部性原因,农村金融机构的收益往往难以覆盖成本,农村金融机构缺乏主动治理信息失灵的积极性;在金融垄断情况下,金融机构因可获得垄断利润而且缺乏竞争压力,也不会积极主动去治理信息失灵。
2.政府治理功能分析。政府可主动采取措施治理农村金融信息失灵。这些措施包括政府直接设立农村金融机构提供服务;以行政方式干预农村贷款配置;规制农村金融垄断行为和降低农村金融准入门槛,形成有效竞争;通过财税政策,补偿信息成本;提供信息公共服务,降低信息成本,等等。但政府治理农村金融市场信息失灵也不是万能的。奥斯特罗姆夫妇指出:“在私人供给物品和服务方面缺乏有效的市场安排,并不必然意味着在非市场条件下由公共供给物品和服务就能保证有效地解决问题。”[9](P149)一是政府的信息失灵制约了其作用发挥。农村金融机构的最优选择、最优方式方法的运用以及绩效评价对于信息不完全的政府来说是无法回避的困难。二是政府的寻租行为制约了其作用发挥。政府干预“可能导致部分官员获得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为腐败大开方便之门。受到不利影响的人会试图通过贿赂官员以绕过规则行事”,[10](P362)结果往往是政府农村金融政策出现该贷未贷、不该贷却贷的偏差。
3.社会治理功能分析。社会治理主体比较宽泛,农民自组织的社团、金融协会等都可以对信息失灵进行一定的治理,限于篇幅,本文只对农村金融协会展开论述。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认为,一群相互依赖的个体“有可能将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11](P68-72)。作为社会组织,农村金融协会比单个机构拥有更多手段和力量获取市场信息、经营风险信息以及政策信息,它的信息服务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克服信息失灵。作为独立于政府的组织,它比政府更接近市场,更了解成员诉求,政府可以借助它们的信息来避免政策失灵。然而,社会治理也存在局限。农村金融协会间的过度竞争会导致信息碎片化而无法有效整合,协会垄断又将导致协会把自身利益凌驾于成员利益甚至社会利益之上,这些都会使协会治理效果大打折扣。
(二)农村金融信息失灵治理体系的内在关系
多中心理论认为,多中心不是互不关联的各自为政,更不是相互冲突,而是各中心在相互独立基础上的竞争与合作关系。[12](P95)相互独立意味着每一个中心都能够采取独立的行动,任何一方之存在不以压制他方为条件。竞争与合作则可达到治理效果最大化,在竞争场合中,“如果潜在的生产者包括一系列的私商和公共机构,就有机会讨价还价,以最低的成本来获得公益物品或者服务”。而在非竞争性场合中,“多个生产单位通过相互之间协调行为能够获得共同的利益”。[13](P123)农村金融信息失灵治理体系的内在关系也是在相互独立基础上的竞争与合作关系。
由于市场、政府与协会的治理功能不同,竞争无从展开,相互间主要表现为分工协作关系。农村金融市场主体治理是基础性机制,因为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组织,所扮演的都只是协调角色,不能取代农村金融市场主体,只有市场主体采取行动,才能最终发挥信息失灵治理作用。政府治理体现为“补位”,凡是农村金融主体能够解决的交给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无力解决时要积极发挥政府作用,政府根据农村金融运行需要进行相机决策,保障农村金融主体治理机制运行,是调控性机制。社会组织治理一方面直接作用于农村金融主体,即提供农村金融信息服务,规范竞争,弥补了农村金融主体不足。另一方面是作用于政府,为政府决策提供准确信息,提高政府农村金融政策对市场的针对性,是政府与农村金融市场主体间的衔接性机制。
同类治理主体间既有竞争关系,也有合作关系。竞争可以促进治理方式方法的创新。垄断的单一政府、农村金融市场主体或农村金融协会既不能充分满足不同偏好的服务对象需求,也不能激励其积极主动治理信息失灵。以农村金融协会为例,政府和农村金融市场主体都不能仅仅依赖于单一的农村金融协会,允许多个农村金融协会的存在并相互竞争既是扩大政府和市场主体选择权的需要,也是避免因一个垄断的农村金融协会治理失败而整个社会治理机制失败的需要。相互合作不仅避免了过度竞争,而且可以通过契约性安排相互提供信息服务,从而获得双赢的收益。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即是农户、企业间合作的表现,农村金融协会则是金融机构间合作的表现。
三、农村金融信息失灵治理体系内在冲突的表现与制度成因
当前,政府在农村金融信息失灵治理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农村金融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治理的广度、深度都深受其制约,形成政府与农村金融市场主体和农村金融协会治理冲突的局面。不仅如此,政府的过度干预还导致了农村金融市场主体和农村金融协会治理间的冲突及内部不良竞争。所有这些都是相关制度不合理的结果。
(一)政府治理与农村金融市场主体治理冲突的表现与制度成因
1.政府治理与农村金融市场主体治理冲突的表现。政府与农村金融主体治理的合作关系表现为政府为市场主体治理创造环境,政府的财税激励、农村金融竞争政策调整、农村金融公共信息产品提供、农村货币政策调控都是以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激发市场主体能动性来达到治理信息失灵的目的。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政府不断放开农村金融市场,但对农村金融竞争的抑制依然存在。银监会2013年年报显示,全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只有1050家,平均每县不足一家,对农村金融竞争程度的提高十分有限。在农村金融竞争不能治理信息失灵,金融机构依然惜贷时,政府用行政方式要求金融机构增加对农贷款,《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37号)要求包括农村信用社在内的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虽然对农贷款增加,但因不是信息失灵治理结果,不良率随之攀升,不具有可持续性。再如,有些地方选择性地重点支持部分龙头企业和种粮大户贷款,财税支持成为部分市场主体的特权,阻碍了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不平等竞争不是真正的竞争,也就不能真正促进信息失灵治理。
2.政府治理与市场治理冲突的制度成因。政府与市场治理冲突的原因是政府与市场关系错位,相互合作沦为政府对市场的抑制或扭曲。这在制度上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一是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制度限制。2006年以来,监管部门通过政策创新,增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但效果不理想。首先是以银行为主体的资格条件阻碍了民间资本设立村镇银行。[14]其次是许可证制度阻碍了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最大优势在于有效解决了信息失灵的问题,同时其储户不涉及社会公众,许可证管理的科学性值得商榷。[15]再次是注册资本的限制。农村资金互助社只吸收社员存款,是否必要对其设置注册资本条件值得商榷。即使注册资本条件是必要的,对于地区发展不均衡的我国而言,未体现地区差别也不尽合理。[16]各地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要求宽严不一,不少地方盲目求大而把注册资本额提高至亿元以上,抵消了“宽准入”政策效果。二是农村金融公共服务制度缺陷。其一,农村金融财税激励制度扭曲了市场竞争。财税激励作为公共资源,应为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共享,政府有选择地支持部分对象,违背公平原则。其二,农村金融公共信息服务制度缺失。公共信息服务可有效降低信息成本,提高金融机构参与市场竞争积极性,进而治理信息失灵。然而,政府的农村金融信息服务严重不足。首先是因为制度缺陷导致农村信息处于分割状态。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工商、税务、法院、检察院以及水、电、气、电信的有关信息没有纳入金融基本数据库,金融机构难以获得全面、及时的农村信用信息。《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银发〔2014〕37号)要求建立农户数据库,但仍处于试验试点阶段,效果显现尚待时日。其次是农业经营风险信息搜集机制缺失。农业经营风险信息是金融机构的决策依据,当前,农业经营风险信息服务十分缺乏。再次是信用评价标准缺失。农村信用等级评定缺乏明确的参照,征信机构自行制定的评定标准存在指标体系不统一问题,评定结果差异较大,金融机构在利用这些评级信息时感到无所适从。[17]
(二)政府治理与农村金融协会治理冲突的表现与制度成因
1.政府治理与农村金融协会治理冲突的表现。政府对协会治理的抑制表现为政府挤压行业协会生存空间,协会设立受限,已设立的又过度依赖于政府,破坏了协会的独立性和自治性,信息失灵的社会治理几乎呈休眠状态。一是设立困难而几无专门的农村金融行业协会。小额贷款公司并非专门服务三农,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只是一定意义上的农村金融协会。各级银行业协会中除中国银行业协会下设农村合作金融专业委员会、福建省银行业协会下设村镇银行工作委员会外,鲜见农村金融专业委员会。各级银行业协会虽然也开展了一些农村金融服务工作,但专业性不强,信息服务缺乏针对性。从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划(2014)》来看,巩固农村金融支农地位、向政府反映会员利益诉求、交流协作是其年度主要任务,而协调竞争、整合信息还没有被明确提上日程。二是政府对已设立协会过度控制使之成为政府的附庸。《WZ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章程》规定,协会设立、换届、理事推荐、协会领导选举、协会终止、剩余财产处理等无不需要银监部门同意。依附政府、远离市场的行业协会很难得到行业认同,从而不能发挥信息整合作用。协会治理运行不畅必然对政府治理产生消耗作用。协会缺乏或远离市场而不能有效整合农村金融信息,使政府失去一个了解市场信息的重要通道,把握市场信息能力受到削弱。
2.政府治理与农村金融协会治理冲突的制度成因。造成政府与治理冲突的制度成因是由于我国社会组织立法滞后,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错位,政府权力主导着社会组织运行,这突出表现在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农村金融协会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协会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业务主管单位监督、指导农村金融协会开展活动,负责年度检查的初审;农村金融协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政府对农村金融协会的过度控制不仅阻碍了协会的信息失灵治理功能发挥,也使自己的信息失灵治理功能大打折扣。为更好地发挥农村金融协会在农村金融信息失灵中的治理功能,迫切需要对包括农村金融协会在内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进行改革。
(三)农村金融协会治理与市场治理冲突的表现与制度成因
1.农村金融协会治理与市场治理冲突的表现。因农村金融协会设立难,很多地方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无法加入协会,协会治理无从谈起,更勿论与市场治理的协作了。在政社分离后,即使设立农村金融协会,如不破除协会垄断局面,也难以有效治理农村金融信息失灵。其一,农村金融协会垄断限制了成员入会选择权,加之其与政府的特殊关系而远离市场,不能提供有效信息服务,尤其是当协会代表政府利益而与成员利益冲突时,往往执行政府政策,长此以往必然导致协会的公信力下降,社会认同度低,成员参与积极性不足。成员代表性不足的协会很难有效整合行业信息。其二,农村金融协会的反竞争行为直接抑制市场治理功能的发挥。协会并不总是能够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规范成员的竞争行为,有时可能为了部分成员利益而限制行业竞争,结果是抑制市场治理信息失灵功能发挥。在单一协会垄断情况下,协会反竞争的可能性加大。农村金融主体不能在农村金融协会信息服务下展开有效竞争时,削弱了其对协会的认同度,加剧其与协会的背离,协会与市场愈来愈远,协会治理效果愈来愈差。
2.协会治理与市场治理冲突的制度成因。协会垄断的制度成因体现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第13条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这个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就是一地一业一会。为促进农村金融协会间的竞争,更好地发挥其在农村金融信息失灵治理中的作用,亟须改革一地一业一会制度。
四、农村金融信息失灵治理体系内在冲突的协调
(一)市场治理与政府治理的协调对策
市场治理与政府治理相互冲突的关键原因是政府治理对市场治理空间的挤压,协调路径是围绕市场治理运行需要重新设计政府治理制度。政府对市场的任何干预都不应违背市场规律,因此,以行政命令干预贷款配置的行为应当杜绝,转而运用经济政策激励、引导市场主体在竞争中利用信息,以创新主动发现信息。
一是放宽准入管制,以增量改革促进信息发现。农村金融资格准入方面主要是取消民间资本不能作为村镇银行主发起人的限制。注册资本方面是对于不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应规定过高注册资本条件,同时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数额。设立审批制度方面是根据金融机构类型设置不同的审查治理。村镇银行是吸储性机构,为保护储户利益,对其应当继续实行审批制。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可借鉴国外经验,即在互助资金组织的资产和成员规模较大时才考虑对其采取审批制,其他的则实行登记制。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查应视情况而定:对于成立时承诺仅用自有资本金发放贷款的,其风险的外溢性低,在审查上可区别于银行而采用备案制;对于规模大,业务多,且需要从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的,则采取审批制。
二是完善公平支持制度,实现公平竞争,促进信息发现。只有按照公正原则在农村金融市场内部分配资源,实现金融机构间、借款人之间、借贷之间的公平竞争,才能让市场治理充分发挥作用,才能整体上治理农村金融信息失灵。从制度方面来看,即是凡涉及农村金融业务的,都应是政府激励政策的受益者,不因身份、地位、规模的不同而受到政策的不同对待。
三是完善政府农村金融公共信息服务治理,降低信息成本。其一,建立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修改《征信业管理条例》,打破信息部门壁垒,整合农村企业、农户在政府机关以及水、电、气公用企业方面的信息,健全农村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参考。《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银发〔2014〕37号)提出原则上以县为主建立农户数据库,实现农户信息的整合,但数据库不层层建设、上收、归集。笔者认为,从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来看,有必要在县级农户数据库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村数据库。其二,建立农业经营风险信息数据库。政府在鼓励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建立数据库的基础上,把各个相关数据整合起来,形成公共的农业经营风险信息交流平台,为生产经营者金融机构提供决策参考。此外,政府可颁布农村金融风险评估指南,为评估者提供一个宏观的框架性操作规范,提高农村金融风险评估可信度。我国农村金融风险评估市场发育滞后,评估规则的适当统一有利于提高市场对其结果的认可度。
(二)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协调对策
如前所述,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的相互冲突是政府挤压社会组织生存空间的结果。协调两者关系的路径是淡化协会的官设色彩,减少政府干预,为其自主发展拓展空间。从农村金融协会角度来看,需要在制度中明确以下两点。一是推行政社分开,改革农村金融协会双重管理体制。在成立上,农村金融协会按社会团体登记即可设立,无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在运行上,登记机关的监管主要是合规性监管,只有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政府才能对之进行处罚,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其自治性,防止政府不当干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多次提出要实行政社分离改革,但农村金融协会的设立不容乐观,2015年1月30日成立的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仍然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正在筹备中的北京市农村金融协会也是如此。[18]彻底解决农村金融协会的双重管理问题,厘清政府与协会关系,还得依赖于国家层面的社会组织立法完善来推进,为农村金融协会的设立、运行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二是完善农村金融协会培育制度。理顺政府与农村金融协会的关系,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政府完全退出。在农村金融协会组织发展初期,政府应当给予政策扶持,如政府的农村金融公共服务优先向其购买,在人才引进、社会保障、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协会推动农村金融发展的,政府应当给予一定奖励,政府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农村金融政策时,应当与行业协会充分交换信息,为其营造良好的成长氛围。
(三)农村金融协会治理与市场治理的协调对策
垄断是农村金融协会治理与市场主体治理冲突的成因。“一业一会”尽管方便管理,但从功能发挥角度出发,应打破协会的垄断地位,允许一地成立多个农村金融协会,以农村金融协会间的竞争提高治理效率,而且各协会不同的信息服务可满足不同主体偏好的需求。值得注意的是,一业多会并不必然解决协会对市场主体治理的协调问题。多个农村金融协会使得会员有了选择权,有利于协会加强信息服务吸引会员,但多个农村金融协会的存在使得每个协会都有部分成员又都难以掌握全部市场情况,成员分布的碎片化使得协会掌握的信息碎片化,进而无法提供高质量的农村金融信息服务。
从近期看,在多个农村金融协会间信息碎片化问题没有相应制度应对情况下,可对一地一行的协会数量进行一定的限制,深圳经验值得推广。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规定,同级行政区域内已设立的相同行业协会少于三家的,可成立新的协会。长远看,在相应制度建立健全之时,最终应彻底取消“一地一业一会”。这个主要是指建立农村金融协会的联合会制度,由联合会协调农村金融协会间的竞争,整合各协会的信息,克服单个协会的成员分散带来的信息碎片化问题。关于联合会的构建,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指出:“从较小的单位出发向上建构,比在已经建成的大型单位中创建有效的小规模单位,更可能导致较好的解决方案。”[19](P392)这是一种在市场自发秩序下很为合理的方案,但需要经历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从我国农村金融信息失灵治理紧迫性来看,作为替代方案,笔者认为我国可采取如下建构进路:从中央层面来看,可把中国银行业协会下设的农村合作金融委员会分离出来作为全国农村金融协会联合会。从地方层面来看,可先把省级信用联社改造为省级联合会,由其指导建立市、县联合会,逐渐在全国建立体系化的农村金融协会体系。根据《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省联社本身就承担着行业自律功能,把其改造为行业协会联合会应当淡化其管理职能,理清股权,改变其企业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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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Internal Conflict and Coordination about
Rural Financial Information Failure Governance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Ostrom’s Multi-center Governance Theory
WANG Xue-zhong
(Party School of Anhui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Hefei 230022, China)
Abstract:Information failure is the main factor which restricts the rural financial development. Market subjects governance, government governance and rural finance association governance constitute information failure governance system, but internal conflicts among them offset governance effect. To coordinate the conflict between market subjects and government, we should reduce government’s direct intervention, treat each market subject fairly and provide information services actively. To coordinate the conflict between government and rural finance association, we should separate rural financial association from government, reform the dual management system and establish institutions to foster associations’ development. To coordinate the conflict between market subjects and rural finance association, we should reform the institution of one industry one association, allow one industry to have more associations and establish a system to joint them.
Key words:rural finance; information failure; governance system; conflict; coordination
作者简介:王学忠(1971—),男,安徽肥东人,中共安徽省委党校法学部副教授,法学博士。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间融资的市场治理与风险防范的法律问题研究”(14BFX090)
收稿日期:2015-10-08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012(2015)06—0073—08